更新时间:2025-05-06 13:33 发布:2024-10-08 10: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安置补偿协议也是行政协议中的一种,该协议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安置补偿协议还是其他方面的行政协议,都是双方通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因此,在签订之后,如果协议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形,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解除,必须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依法履行。
但是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之后,便会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补偿职责或是欲与被征收人解除协议。
还有的则会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单方面直接解除补偿安置协议。但征收方的这种做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失公信力的行为,同时也会给社会和被征收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山东的朱先生就遭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朱先生是山东省人,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其集体土地登记在朱先生养父名下。2017年当地实施棚户区改造,该土地和房屋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随后,征收方与朱先生签订《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除。但是在这之后,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出具了《解除安置补偿协议通知书》并由村支部书记送达给朱先生。
朱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但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审查征收方解除涉案协议行为的合法性下,迳以涉案协议已被解除,朱先生所诉继续履行协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朱先生应根据协议效力情况提起相应的履责之诉,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通常认为,基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有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但该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须受到严格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协议签订后,非因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形不得随意解除。
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要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本案中,朱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涉案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就征收方解除协议行为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对征收方解除协议行为是否为合法的前提下,便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
最高院最终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指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一则案例主要告诉我们的是,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在没有任何重大违法情形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的单方面解除协议,必须要依法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积极履行协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反之,倘若协议中确实存在重大违法之处或是有胁迫等行为,那么不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是可以依法解除或是撤销该协议。
除此之外,征收方若是以领导还没有签字,或是没有公章,拿回去盖章等理由,将被征收人签好字的补偿协议拿走后又擅自更改的协议也是可以撤销或确认无效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不论是征收方擅自解除补偿安置协议还是该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补偿明显不合理等,被征收人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是请求撤销,避免吃一些没必要的“哑巴亏”。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审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下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一)委托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二)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工作方案;
(三)组织开展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的测绘调查核实工作;
(四)认定被征迁人房屋的合法面积;
(五)认定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数、户数;
(六)落实征地拆迁全程审计及监督事项;
(七)其他事务。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被征迁人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和可安置人口的认定在被征收人所在地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章 征地拆迁程序
第八条 征地项目确定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转让;
(三)批准土地流转;
(四)核发各类经营许可证照;
(五)户籍登记(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第九条 被征迁人应当在征地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现状进行测绘调查核实,并根据测绘调查核实结果测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对属于市本级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总费用,应当报管理中心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在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进行结算交地,并向管理中心报结。
第十一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管委会以市政府名义)在征地所在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所在范围内公告已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协议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的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签订。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被征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搬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未支付到位的,被征迁人有权拒绝腾地搬迁。
第十四条 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迁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后,由实施单位收回土地证书及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变更或者注销。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归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十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一年一结。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合法房屋面积应当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三)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四)除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应当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标准见附表1、附表2)。
第二十二条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应当向被征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见附表3)。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住房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附表4)。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给予适当补偿(标准见附表5)。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突击养殖、种植的。
第二十五条 对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实行置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拆迁补偿奖励金额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按时迁移坟墓,给予补偿和奖励(标准见附表6),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第三十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交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对被征迁人预交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选择房屋安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
(二)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征地公告发布日期。
第三十三条 安置对象属下列情形之一选择房屋安置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
(一)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并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房屋安置应当在认定为合法的住宅房屋面积内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
第三十六条 对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因征地拆迁已享受房屋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拆迁,只给予拆迁补偿,不予安置。但原房屋安置面积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60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足安置。
第三十七条 被征迁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因户型面积差异的,1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标准见附表7)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屋按照返迁安置房的标准建设。户型(建筑面积)分为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第三十九条 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弃房的时间排序,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 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标准见附表7)。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款由房屋拆迁补偿款和购房补助两部分组成。购房补助上限标准按照征收当年前三年该区域商品房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实行一年一调整。
第四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认定合法的住宅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助,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2017年度购房补助上限标准见附表8)。
第四十三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被拆迁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四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迁移的坟墓应当迁往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点集中安置,坟墓集中安置点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城市规划选址确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征地公告规定时间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各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被征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章贡区河套老城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另行确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但尚未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如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蓉江新区管委会网站
未经商铺所有权人同意,指挥部就强制关停商场,强制建设围墙并将商铺强行改造、占用,商铺所有权人起诉后,一审法院以被诉行为是市场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为由驳回了起诉。商铺所有权人不服,提出了上诉。下面就一起看看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这一起案件:
徐女士称,2015年,某业态转移升级工作指挥部发布某商场收储基本条件,对其商铺进行所谓的“收储”,具体实施收储的是某资产运营有限期限,但是在收储过程中,未经其同意就强制关停了商场、强制建设了围墙,禁止其进入自有商铺,并且将商铺强行改造及占用。
徐女士称,区政府“收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商铺所有权,所以请求确认区政府进行“收储”的行为无效,判令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允许其进行商铺,正常营业,恢复商铺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收储”是指《土地储备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县、市地方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本案中,区政府下发的文件中虽使用了“收储”的文字,但是其并没有实施法律意义上的收储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商业街业态升级转移工作是为贯彻省市疏老城,建新城的方针,是城市治理的公共需要,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进行统筹,切实推进业态转移升级工作。该指挥部虽下设“收储工作组”,但其所负责的是商场摸底,协商签约等行政指导工作,该行政指导行为不具强制性。
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被诉行为系市场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徐女士的起诉。徐女士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徐女士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其一审所诉的“收储”行为,其实是区政府主导实施的在其未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占用改造其商铺的行为。该行为使得徐女士的商铺所有权受到了限制,侵害了其相关的权利义务。
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土地收储不同于土地征收,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无论是土地收储,还是土地征收都应该要先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此,提醒广大老百姓,在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收集证据,并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槐征补公告〔2023〕18号
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拟征收段庄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段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山东天岳先进公司扩产能一期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3拟用山东天岳先进公司扩产能一期周边道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市政道路用地。
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槐荫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6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段庄村土地,位于美里北路以南、美里西路以东,总面积4.511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7135公顷、林地1.198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6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4647公顷、园地0.2330公顷、其他土地0.765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征地区片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1个区片地价,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240 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段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段庄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万元/亩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35.3480万元。由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段庄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槐荫区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办事处、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槐荫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槐荫区经十西路2985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征地拆迁涉及到巨大的利益,且也关乎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经常说,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必须要依法进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虽然在严格的征地拆迁程序下,不少征收方都在依法依规地进行,但近几年的征地拆迁中,仍有个别征收方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形,比如以各种理由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补偿,强制拆除老百姓房屋等等。
当下,大多数被征收人都知道,在未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强拆房屋以及断水、断电等都是不合法的,所以,当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方违法断水、断电、强拆房屋的情况时,有些被征收人会去直接找对方理论,要求赔偿,而有一些被征收人比较的理性,会直接咨询专业律师,问律师的意见,当然也有一些还会想到直接去相关部门讨要说法。
事实上,拆迁中遇上补偿等问题,我们每个遇到问题的被征收人都会非常地焦虑,但大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选择不利于自己的方式方法去解决问题,否则一步错,步步错,最后耽误了维护权益的好机会。
那么,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相关部门不作为等问题时,哪些方法对被征收人来说才是比较好的选择呢?
1、 举报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村委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事情置之不理等,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或是打12345、12348进行举报。
2、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广大被征收人的一种救济途径。按照法律规定的,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需要将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的一些信息主动告知被征收人,但如果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征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目的等,相关部门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时,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相关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公开与此次征收拆迁相关的文件。
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在获取相关信息后,那么我们便可通过这些材料文件知晓征收方到底有没有违法,存在哪些违法行为,我们可具有针对性地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 信访
信访也是法律赋予我们广大老百姓的一种权利,如果我们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了问题,那么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傎、走访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或是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老百姓若想以信访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来提出信访事项,并且要载明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另外老百姓提出的信访事项必须要客观真实,不能歪曲、捏造事实等,同时还不能越级信访,走访,否则一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那么将会被依法处罚,若构成犯罪,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啊,还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一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信访部门通常会引导大家通过相应程序去处理。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等问题时,被征收人想直接以信访形式来解决问题时,通常都会吃“闭门羹”,其原因就在这儿。
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拆迁补偿问题、违法强拆、违法占地等问题,很明显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来彻底解决。
4、 申请行政复议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在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那么被征收人就有可能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件,那么收到这些文件中的任何一份文件,那么都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广大被征收人不重视,那么就有可能遭到强拆等。
因此,大家在收到上述文件时,一定要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只要启动了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就只能暂时停止强拆行为了,否则强拆行为即违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当然了,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说是我们老百姓解决行政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大家对我们前面所说的一些文件不服的话,那么我们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不过,我们最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需要交给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我们,切不可盲目地自行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一旦结果不理想,想要再维护权益可能就会变得比较的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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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征收方反悔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要解除协议,被征收人怎么办?,,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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