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2 05:36 发布:2024-10-08 11: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解决“怎么赔”的问题
(一)赔偿标准
1.把握赔偿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件时,应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首先,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既要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又要尽可能给予其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被拆迁人获得的行政赔偿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利益和实际居住权益。其次,应当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情况,防止确定的赔偿标准过度偏离正常的补偿标准,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差过大,对其他被拆迁人造成另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再次,要全面考虑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确定的赔偿标准要秉持合法性、合理性、一致性、公平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区分不同情形。在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因案而异、具体分析,要考虑到房屋不同于其他财产,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所作赔偿应当努力保障和满足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
(1)参照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因违法强拆造成被拆迁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首先可参照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行政赔偿,这样能够确保被拆迁人因违法拆迁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因合法拆迁获得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大多数被拆迁人已经依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该方案能够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参照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结合有关评估报告、当地补偿政策等事项,认定被拆迁人的相关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多年后才予强制拆除的,如果继续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安置补偿,显然不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此时,有必要考虑城镇化过程中房屋产权普遍升值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2)参照其他被拆迁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行政补偿,也即不应低于被拆迁人可获得的安置补偿利益。对于如何确定安置补偿利益,具体可综合考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当地相关补偿标准、本应对被拆迁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其他被拆迁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等因素,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充分救济保障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选择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一般来说,安置补偿协议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往往最能体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可参照适用与被拆迁人相仿的其他被拆迁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往往对赔偿请求人更加有利。
(3)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违法强拆行为侵犯的是房屋产权,考虑到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和对被拆迁人居住权益的保障,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被拆迁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亦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如果房屋被强拆时的市场价格以及征收过程中的评估价格明显低于行政赔偿作出时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则人民法院以“强拆时或征收时”的评估价格为赔偿标准显然不足以保障被拆迁人维持被强拆前的居住状况。因此,在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受损财产的价值评判可以“估价时或判决时”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与其之前居住状况相当的房屋。
3.确定赔偿时点。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是确定被拆除房屋价值的核心证据。不同的赔偿时点反映出不同的评估价值,人民法院在选择赔偿时点、确定赔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体现对于实施违法侵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警示与教育,更要体现对于被拆迁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权益最大化的照顾与体恤。
(1)可以委托评估时。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时或强拆行为发生时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评估时点。但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按征收决定公告时或强拆行为发生时,则难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利益。实践中,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被拆迁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被拆迁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强拆行为发生时的时点无法弥补被拆迁人实际损失的,则以赔偿诉讼中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赔偿原则。
(2)难以委托评估时。当无法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被拆除房屋价值时,或者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以强拆行为发生后、特别是判决作出时间为赔偿时点,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基于此,人民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标准,通过走访、询价等方式,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如此处理符合被征收房屋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二)赔偿数额
1.被拆除房屋损失赔偿。对于被拆除房屋的损失赔偿,应以该房屋的价值为底限,目的是填平补齐被拆迁人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购买或得到与之前相当的房屋、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当的房屋,满足其实际居住利益,确保其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与征迁补偿利益相比,赔偿数额可以考虑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违法强拆的惩罚性,具体可借助以上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的审查规则对被拆除房屋的损失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由于被拆迁人不仅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人民法院可判决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对于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被拆迁人产权调换安置房,并判决按照货币赔偿金额与置换房屋价值的差额结算差价。
2.未登记建筑损失赔偿。在房屋征迁过程中,未登记建筑主要是无证房屋,其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对于因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迁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一般不得少于被拆迁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不能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赔偿。
3.院落空地损失赔偿。对于房屋征迁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土地使用权是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通常包含在房屋评估价值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拆迁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被拆迁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无论其为国有划拨土地抑或国有出让土地,都应当一并予以评估,进而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能遗漏院落所占土地使用价值。
4.室内动产损失赔偿。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制作物品清单,致使被拆迁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被拆迁人就损失赔偿数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其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对被拆迁人的赔偿数额进行酌定处理。关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额财物损失、机械设备损失等,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这些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的具体价值,否则人民法院缺乏酌定的基础依据。
5.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经营性用房遭遇违法强拆,往往会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只是补偿因征迁给被拆迁人经营造成的临时性经营困难,具有过渡费用性质,因而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者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被拆迁人在征收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后的适当期间,也应当及时寻找合适地址重新经营,不能将因自身原因未开展经营的损失,全部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可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及当地补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各地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时,大多要求具备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等条件。
6.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损失赔偿。在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装饰装修费可参照房屋勘估表、评估调查表以及其他类似房屋的装修费用予以确定。过渡费是对被拆迁人于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交付前的特定过渡期限内,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即便对被拆迁人不存在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问题,但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必然导致被拆迁人在接受赔偿之前,临时另寻住房,并承担相关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对于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的赔偿,征收补偿方案通常都会对补偿标准予以明确,赔偿可以参照执行。但如果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低于当地统一标准,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被拆迁人依法依规确定赔偿数额。
7.租金损失赔偿。房屋租金损失属于“期待利益”,一般不予赔偿。但也有例外,对于因征收导致租房合同被解除而产生的租金损失,是被拆迁人通过依法签订租房合同及合同实际履行完全可以取得的确定的、客观的利益,由于征迁导致房屋长期处于待拆除的状态而无法正常使用,此种情形不同于房屋空置的情况下主张房屋出租后收益的“期待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租金损失的赔偿数额,在此要注意区分相关停产停业损失中是否已包含该租金损失。
8.搬迁奖励损失赔偿。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被拆迁人未签约导致房屋被拆除,一般难以享受搬迁奖励。但对于某些情形,为了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拆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需要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征收补偿规定,人民法院可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在损失赔偿数额中增加搬迁奖励金,从而全面赔偿被拆迁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迁行为。
9.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损失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在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限于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第十七条列举的行为时才可能产生,而违法强拆行为通常不属于该列举范围。对于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损失,因不属于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难以获得相应赔偿。
相信老百姓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不仅涉及到的征收范围广泛,而且涉及到的人群也非常的多,不光只会涉及到一两户。
不过作为老百姓,一旦遇上拆迁,被拆迁人就会收到各种文件,且这些文件对于咱老百姓来讲都非常的具有专业性,尤其是一些需要签字的文件,因此被拆迁人在拿到这些文件时都需要认真仔细的核对。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哪些文件是需要被征收人签收的,哪些是不需要签则要注意的。
1、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启动公告是必经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征收启动公告一般是起到一个广而告之的作用。其征收启动公告中会将拟征地的用途以及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被征收村民。
针对征收启动公告,则无需签字。
但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切忌在拟征收土地上面进行抢栽、抢建、抢盖等,否则一律会不予补偿。
2、土地调查表
在正式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是需要依法对土地的权属、地类、土地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地上树苗的种类等进行调查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在调查完之后要与被征收村民就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进行核实。
这份土地调查表,无异时则可以签字。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对于这份土地调查表,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认真的核实,如有少登或是漏登记的情况,建议不要签字。
3、征询意见表
征询意见表就是寻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这也是在正式实施征收时必须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对于这份文件,被征收人在无异议的时候可以选择签字。
当然北京圣运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被征收人有权对有异议的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提出听证,要是多人有异议相关部门要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征地批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
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障了被征收人相关权力义务时,征收方才能会获得征地批文,而且只有拿到了这份书面文件即征地批文,征收才能开始。
不过这份文件则无需签字。
但要提醒大家,相关部门在拿到了征地批文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清楚其所拿的征地批文是否过期、是否少批多占、是否是按照批准的用途及用地来合法征收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拿出手机拍下照,留下证据,日后好维权。
5、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的地方则会与征收公告一起下发,其内容包括:
(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份文件一般无需签字。
但是要注意,若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或是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这个文件相信大家都非常的熟悉,一旦补偿未达成一致时,被征收人通常会收到这样一份文件。
针对这份文件则可以签收。
但实践中却常常是由征收方直接张贴在当事人家的门框上或是墙面上。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在收到这份文件时,一定要注重起来,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否则可能会遭到强拆。
7、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限期腾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限期腾地决定书与前面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性质几乎一样,基本都是在补偿达不成一致时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关于这份文件也是可以签收的。
8、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在征地拆迁中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收到这评估报告时若无异议可在上面签字。
不过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过程中,多地方拆迁都会在评估报告上面做手脚, 比如评估机构不合法、评估报告数额明显有失公平、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对此当被征收人觉得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鉴定。
9、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是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一个,其协议内容要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
3、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
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若对拆迁协议无异议,则可以签字。
不过,在签补偿协议时可详细的看清楚里面的内容,如果补偿协议里面有一项不合理或是不合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
虽然我国对征收农村土地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而且,为了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同时在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土地征收,推进相关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各项补偿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等。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却很容易出现各种拆迁纠纷,包括拆迁补偿纠纷、土地补偿款被截留纠纷、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合理、征收方侵害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以及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被强制清除、农村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等等纠纷。
相信无论是谁遇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会非常的高兴,都会想着希望通过征地拆迁来让生活有一个质的改变,能让居住环境有所改变,但是一旦在土地征收中出现这些纠纷,尤其是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这类纠纷时,那么对被征地农民来说不仅可能不会让生活有改变,而且还有可能会出现让被征地农民越拆越穷的情况。
那么,在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为什么出现纠纷的概率往往会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的纠纷要多呢?也就是说,为什么农民老百姓在土地征收中很容易出现征地纠纷呢?我们结合律师办案的经验以及征收的实况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征地拆迁相关领域相关的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
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对于征收农村土地的,我国是出台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对农村土地如何实施征收以及耕地保护方面都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在《土地管理法》中可以说是一条带过。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房屋拆迁专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绝大部分地区也并没有针对农村房屋拆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也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该条件从原则上来说仅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位。农村房屋由于是在集体土地上,也就是农村宅基地上,所以,其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以后,也只能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且这两部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还是征收耕地这块。
所以,就目前来看,农村房屋拆迁这块仍然缺少最主要的法律法规,也就是专属法律法规,这也是导致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常常出现纠纷的原因之一。
不过不可否认,近年来,各类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动是越来越多,农村村庄也因这些项目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比如常见的城中村改造、村庄撤并、合村并居等等,但无论是哪一类项目,似乎都会涉及到农村村民的房屋,只要涉及农村村民的住宅,自然就会与农民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可这些活动,也和普通的土地征收,也一样没有一部真正的专属法律法规来适用,所以,在这些活动中也往往会出现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些纠纷。
目前,就广州市一个城市出台了城中村改造条例,这也是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但该条例从原则上来说也仅适用于广州,并不适用于每个城市。
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农村房屋拆迁的后盾,这不仅会给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同时也会让农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没有一个保障。在农村有很多无证房屋,也有很多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对于这样的房屋,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能就会让征收方钻了空子,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无论如何,在因公共利益征收时,一定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定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避免让老百姓遭受重大的损失。
其次,农民老百姓还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
土地征收本身就关系着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遇到土地征收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对征收方的每一个征收行为都要提高警惕,并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但也要及时地了解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土地征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对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要认真查看,及时拍照、录像等。只有及时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被征地农民才能及时地发现征收方是否有违法征收。
不过,实践中,有的被征地农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往往不注意这些细节,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一概不知,而且对征收方口头上提出来的各种条件也会非常的相信。但这里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土地征收程序本身就非常的复杂,土地征收有征收前置程序,这些前置征收程序,可以说都关乎着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所以,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一定要注意征收程序相关部门有没有履行到位,如果没有,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另外,对于征收方口头上答应的各种条件,只要没有明确在书面协议上,最好不要信,对空白拆迁协议也最好不要签,一旦信了,一旦签了,那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保障了。
最后,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能少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这是最基本的征收原则。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补偿标准往往会非常的低,有的农村房屋被征收以后,只给几百元一平方米,最主要的是,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相关部门还往往不会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款,尤其是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的情况下。
安置房迟迟交不到被征地农民手上,导致被征地农民常年居无定所。按理来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应当要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内的三个月内支付具体的补偿款,或是在两年内交付安置房。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没有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作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尽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基本案情
游某甲、游某乙诉称:游某甲与游某乙是兄妹关系,二人的母亲傅某生前落户在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二组),依法享有某村二组成员资格,应享有小组组员的待遇。2013年5月21日,因福建省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用地需要,某村二组的土地被列为征地范围,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颁发《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新区将口组团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公布时傅某还健在,作为组员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2017年11月19日,某村二组分配横三路第三批征地补偿款,傅某的葡萄地和菜地的补偿款为33325.81元;2018年7月2日,又分配横一、二、三、四及周边地块征地补偿款每人口1019.86元;2018年11月19日,又按每人口分配4024.58元。2017年12月26日傅某去世。游某甲、游某乙享有补偿款的继承权,但某村二组以傅某已去世,不享有征地补偿款为由,拒绝支付给游某甲、游某乙。故请求判令某村二组支付给游某甲、游某乙征地补偿款38370元。
某村二组辩称:2005年9月23日,小组通过的《浦南高速路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游某甲有签字。2006年1月12日,通过的《关于讨论某村挂户在二组的户是否可以参加二组经济分配待遇》,游某甲的父亲有签字,经过小组户代表投票通过。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都是按上述村民意见按分配征地补偿款时的现有人口进行分配。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傅某已去世,所以不享受征地补偿款。应驳回游某甲、游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傅某生前为某村二组组民,1999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7年12月26日去世。游某甲、游某乙是傅某的儿女,二人均不是某村二组的组民。2013年5月21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颁发《武夷新区将口组团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其中规定葡萄地的近4年平均亩产值为3235元/亩,已投产的葡萄青苗补偿费按平均亩产值的6倍补偿;耕地年产值1455元/亩,菜地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平均产值3倍补偿。2018年11月10日经实地核实,傅某的葡萄地和菜地列入征地范围。傅某生前承包的已投产优质葡萄地0.816亩、菜地1.381亩,在2018年11月19日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办公室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范围内,有关补偿款已支付给某村二组。根据某村二组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上述被征葡萄地、菜地可分得补偿款30176.33元。另外,2018年7月2日,某村二组按每人口1019.86元标准发放周边地块征地补偿款;2018年11月19日,某村二组按每人口4024.58元标准发放周边地块征地补偿款。某村二组以征地补偿款发放时傅某已去世为由,拒绝将上述征地补偿款发放给傅某继承人游某甲、游某乙。故游某甲、游某乙起诉请求某村二组支付补偿款3837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闽07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一、某村二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游某甲、游某乙35220.77元;二、驳回游某甲、游某乙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村二组以傅某已去世,本集体无继承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应予以收回,主张征地款不应予以支持为由,提起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2019)闽07民终122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二、某村二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游某甲、游某乙26911.07元;三、驳回游某甲、游某乙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某村二组的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游某甲、游某乙是否有权获得某村二组发放的二笔征地补偿分配款及傅某生前承包地的征收补偿费。本案游某甲、游某乙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某村二组支付的补偿款,包括二种性质的款项:一是征地补偿分配款,即2018年7月2日某村二组按每人口1019.86元标准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和2018年11月19日某村二组按每人口4024.58元标准发放的征地补偿款;二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即傅某生前承包的优质葡萄地0.816亩和菜地1.381亩被征收的补偿费。
一、关于游某甲、游某乙是否有权获得某村二组发放征地补偿分配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2013年5月21日建阳区人民政府颁发潭政综《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新区将口组团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即为本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时。游某甲、游某乙的母亲傅某在本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时还在世,具有某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分配某村二组本次征地中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费。游某甲、游某乙作为傅某的继承人,请求某村二组支付傅某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关于游某甲、游某乙是否有权获得傅某生前承包地的征收补偿费问题。承包地的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因傅某2017年12月26日去世后,其继承人游某甲、游某乙不属某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员,其家庭承包户消亡,其承包的耕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其家庭承包户消亡后,集体经济组织亦无须对其进行安置。故游某甲、游某乙作为傅某的继承人,请求某村二组支付傅某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青苗补偿费属于承包人傅某生前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经查,傅某生前承包葡萄地0.816亩、菜地1.381亩的青苗补偿费共计为21866.63元(0.816亩×3235元/亩×6倍+1.381亩×1455元×3倍)。故游某甲、游某乙作为傅某的继承人,请求某村二组支付承包的征收补偿款中傅某应得的青苗补偿费部分21866.63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承包方消亡后其继承人主张征地补偿分配款的,应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被继承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定。
2.承包方消亡后其继承人主张承包地(非林地)的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但青苗补偿费属于承包人所有或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8条(本案适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
一审: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闽0703民初558号民事判决(2019年7月19日);二审: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民终1227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3日)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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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违法拆迁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违法拆迁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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