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2 03:25 发布:2024-10-09 13:0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海南日报讯(记者 叶媛媛)近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各镇政府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管控整治工作,以“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制止多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
据悉,此次行动共拆除违建7处,其中新竹镇禄地村拆除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违建占地面积227.39平方米;龙河镇水竹村拆除一栋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违建占地面积133.24平方米;龙河镇水竹村委会万年康四队拆除一栋一层砖混铁皮房屋,违建占地面积197.65平方米。其余四处违建均位于定城镇,分别位于田洋村委会海洞村和美南村委会南卜村。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海南省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零新增”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截至7月8日,定安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已全部完成拆除工作。
来源:海南日报
土地是农村百姓的根,更是其安身立命的资本。但是近些年随着各地政府基于发展地方经济、增强地方竞争力的考虑,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快速提上日程,由此也使老百姓的土地被征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征地补偿纠纷也便纷至沓来。其实征地补偿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而一旦这种利益分配不合理便会带来各种抵触,其表象便是农民对启动征收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行政案件本质上是“民告官”,其难度比一般的民事案件更具有针对性、挑战性。
那么,面对省级政府的征收决定,如果老百姓认为侵犯了自身权益,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呢?近期,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代理的广西玉林市李某复议广西自治区政府征收批复一案便一波三折。
2017年9月8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市某区成均经中滔环保园至新桥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433号批复),同意将某市某区成均镇百石村民委员会、大岭村民委员会,六塘村民委员会、石围村民委员会、新桥镇被霞村民委员会、樟木村民委员会、中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6.2600公顷转化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991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5241公顷;同时使用某市某区交通局国有建设用地3.3924公顷,共计42.1682公顷土地。而李某一家人的承包地恰恰在该征地批复征收的土地范围内。
2017年11月13日,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区征地办公室作出《通知书》并送给李某。李某据此才获知433号批复。同时,某市某区征地办公室于2017年11月13日向李某银行转账支付115815.80元,备注用途为“支付成均经中滔环保产业园至新桥公路项目”,而在这期间,李某并未与征地部门就征地补偿事项达成任何协议,也未提取上述款项使用。
李某认为,自己也不是不支持国家建设,但无法接受的是,为什么征收自己的承包地这么重要的事项,自己事先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部门就补偿标准征求他的意见。李某认为征收程序侵害了自己权益,于是,李某于2018年7月19日向广西自治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433号征收批复。自治区政府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171号复议决定,认为某市某区征收办公室于2017年11月13日向李某银行账户支付了征地补偿款,李某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接到复议决定后,李某认为其决定是不合理的,但是不知道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维权,于是他计划委托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继续为自己讨个说法,在贾启华主任团队详细分析复议决定后,决定将该案件中的所谓利害关系错误排除作为突破口,最终李某与律师达成一致意见,以一种不服输的态势继续向法院提起了针对自治区政府的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双方提交的诉讼材料及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最终双方的辩论焦点集中于:李某与433号批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贾启华主任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要义,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地补偿事项之间形成的合意。本案证据显示,李某与某区征地办公室未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也未领取、使用某区征地办公室转进其农保卡的款项。而自治区政府作出的171号复议决定却依据已经支付款项来认定李某丧失了对原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与433号征地批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显然其证据并不充足。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被告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且责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判决的一刻,李某的心情久久不能平复,他知道这份判决的份量,作为一个农民能够告赢省政府,他原来是想都不敢想的。在复议输了以后他曾经想放弃维权,毕竟他面对的是省级政府,他深感农民个体的渺小,当时可以用山重水复疑无路来形容。但在坚持下来以后,李某释然了,他坚信法律是自己最大的支撑。
该起案件的胜利不仅仅维护了李某的应有权益,同时也是提醒广大老百姓在征地案件中一定要敢于亮剑,用法律之剑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而不用顾忌对手是谁,哪怕是省级政府。法律天平固然是维护正义,但是有时正义需要每个人通过勇气才能获得。
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单位、个人财产的行为。征用着重强调的是一定期间内,而征收则不强调这一点。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是按照法定的权限,经过法定的程序并要给予补偿。
但征收和征用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征用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紧急状态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如在抗震救灾中,政府需要征用老百姓的车运送救灾物资,这就是征用;征收的结转是财产继承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如政府要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农田,而被征收的农田在高速路修好后不可能再返还给农民,政府会通过一定的补偿方式予以解决此时农田的所有权已归国家所有,这就是征收。
征收和征用两者的补偿方式不同。因征用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私人财产如果没有毁损灭失,国家应当向被征用人返还原物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物毁损灭失了,国家应当对被征用人给予补偿;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不存在财产的返还,由此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大,因此对其给予的补偿也高一些。
征收和征用两者适用条件不同: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征收则不一定,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
来源: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可以征收农民的房屋,但是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之前,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另外,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也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在落实了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之后,相关部门需要向有权批准征地的部门申请征地,等拿到相关的征地文件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开工建设。
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征收项目却存在未履行征收前置工作,包括补偿安置工作,未申请征地,未拿到用地批复文件的情况,也就是说,征收项目本身就未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来实施,直接就占用了农民老百姓的土地,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那么则可以针对相关部门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查处,要求他们针对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核实,处罚。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查处是我们大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较重要的一步,但是在申请查处的过程中,却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常见的就有以下两种。
一、申请查处,却被以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何某是浙江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村庄内拥有合法的房屋和承包地,一直以来,其与家人也靠这些耕地生活得无忧无虑。但后来,当地计划要修建一条道路,而建设道路规划中,此道路可能要经过何某家的承包地。也就是说,何某家的承包地可能也因修建道路要被征收。
征收建设道路本就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所以,何某在此次征收过程中也是极力配合征收方完成征收工作。可是,征收工作进行到补偿阶段时,何某认为此补偿标准根本就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从补偿安置方案中来看,每亩土地才给予两万元的补偿,另外,地上青苗等农作物等的补偿标准也不是特别的高,因此,何某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本想与相关部门就补偿事宜再次协商,但是这样的机会却没有等来,相关部门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在未对何某作出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直接强行占用了何某的承包地,相关部门的这种强行占用土地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土地性质,而且还强行铲除了青苗、果树等其他农作物,相关部门的这一操作,直接给何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何某也马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经过几次沟通之后,何某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处理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之后,重新针对本案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并且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按照方案,北京圣运律师指导何某就违法占地一事,向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县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所获得的材料得知,何某家的承包地根本就不在征收范围内,但是,相关部门却很自然地就占用了。
面对违法占用耕地一事,北京圣运律师指导何某马上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希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就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然而,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该部门竟然在收到查处违法占地的申请书之后,以信访事项进行了处理,而且,该答复书中还称,该未批先占的地块已经报批农转用地审批手续了。
针对该部门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又马上指导何某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撤销了该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对何某请求查处违法占地的行为重新作出答复。
二、申请查处,置之不理
徐某是山东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当地有一处合法房屋。2013年,当地相关部门规划对徐所在的村庄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工作,打算让该村庄内的村民全部搬迁上楼。但是在此过程中,徐某等人也始终没有见过到任何的文件。
按理说,无论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还是普通的征地拆迁项目,都应当要相关的信息告知广大被征收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等权益。
可是本案中,却没有一份盖有红章的文件,所以,徐某等人认为,此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肯定存在违法行,于是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徐某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一番对比,徐某决定委托经验非常丰富的北京圣运律师来处理此案。
北京圣运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就徐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口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与调查,根据现场调查及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北京圣运律师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并就该方案征求了徐某的意见,且经过了徐某的同意,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便按照该维权方案中的计划,先指导徐某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材料发现,此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存在着很严重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圣运律师又马上指导徐某向相关部门邮寄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申请书,可是相关部门在收到该申请书之后,却一直置之不理,没有针对徐某的请求查处违法占地的申请进行任何的答复。面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指导徐某提起了复议,最终,复议机关确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某某申请事项的行为违法。
事实上,在土地征收中,类似于上述这两种案例的情形非常的多,收到查处违法占地的申请书,却始终不愿立案查处,要么就是答复形式不对,要么就是答非所问等,但这显然是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这里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在针对违法占地申请查处之前,一定要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自己不懂法,或者是不了解法律,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问问专业律师的意见,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下进行,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遇到的拆迁都是民生工程,都是因公共利益开展的拆迁项目。一般而言,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征收项目在具体实施时,应当要尽最大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即便是这种民生工程,或是因公共利益展开的拆迁,都多多少少的存在着各种问题,如征收方不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不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导致补偿不合理等。
想必大家都知道,拆迁补偿是以时间点为标准来讲算的,以什么时间点计算补偿则关系着被征收最终能获得多少的补偿款。所以,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征收方应当要尽快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及时的将评估报告送达给房屋征收部门,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要及时的将分户评估报告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
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若被征收人对此报告有异议,那么还有充足的时间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仍然对补偿不满意,仍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应当要及时的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则上应当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作出补偿决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可是,实践征收过程中,却常常有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后,却一味地拖延,迟迟不作出补偿决定,有的甚至是三年、五年后才作出补偿决定。现如今,房价是一天一个样,每天都有变化,那么,征收方还依照三年前的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合理呢?下面,我们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告诉大家
周女士是吉林省人,当地因规划需要将其房屋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周女士认为,此次征收存在诸多不合法行为,并且补偿也非常的偏低,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事隔三年后,征收方对周女士作出了补偿决定,但周女士对补偿决定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驳回了其的诉求,但是二审法院支持了周女士的诉求,撤销了补偿决定,责令市政府就补偿问题重新作出处理。但市政府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其已在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单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以二审判决生效时作为评估时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单的时间晚于其他评估报告作出时间,系周女士不断诉讼导致的,其不存在过错,而且原审庭审时,房屋价格没有明确的上涨、房屋补偿款已经提存,由于周女士诉讼导致迟延领取补偿款,调换房屋仍可选择,未损害周女士利益。
对此,最高院认为,对绝大多数的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能够体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但实践中,过分迟延补偿可能会使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难以获得保障,如果征收主体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重新选定评估时点。本案中,市政府于2015年12月就发布了征收决定,但是直到三年后,房地产评估机构才以2105年为评估基准日出具评估报告,市政府于2018年12月作出补偿决定,可是评估时点和补偿决定作出时间距离征收决定公告日已经三年,倘若还以三年前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么,显然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另外最高院还认为,本案中,市政府主张延迟补偿应归咎于周女士的诉讼行为。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征收主体应当尽快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启动评估程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可以依法提存。据此,周女士的诉讼行为并不能阻碍市政府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固定补偿安置内容。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在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方应当要及时的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而非置之不理或是一味地拖延,后又将问题归咎于被征收人,并且又以几年前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显然违背了相关的法律精神。因此,当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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