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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谈土地违法处罚标准做出调整,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最高处罚60余万元

土地征收谈土地违法处罚标准做出调整,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最高处罚60余万元

更新时间:2025-05-08 05:44  发布:2024-10-10 13: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土地征收谈土地违法处罚标准做出调整,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最高处罚60余万元,土地是我们人类最为宝贵的资源,也是我们赖以生活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所以我们应当要好好地珍惜。但是近年来,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需要占用土地的大

土地征收谈土地违法处罚标准做出调整,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最高处罚60余万元

一、土地征收谈土地违法处罚标准做出调整,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最高处罚60余万元

  土地是我们人类最为宝贵的资源,也是我们赖以生活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所以我们应当要好好地珍惜。但是近年来,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需要占用土地的大型建设项目,或是占用土地发展养殖业的,占用土地的主体常常在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法建设,侵害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但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甚至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不仅会被处罚,而且还可能会面临着被拆的局面或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早在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该追究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

  近日发布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再次加大,大幅度提高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下面我们就结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来看一下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至六十一条就土地违法处罚做了详尽的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就是说,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在耕地上建房、取土地、发展养殖业等,那么若不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改正,那么就是按照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改正或治理的,那么同样也会被罚款,严重者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点来说就是,需要临时用地的,在用完之后需要马上恢复土地原状,如果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那么在不限期拆除的情况下,则会被处5倍以上或是10倍以下的罚款,并且逾期不拆除的,还会被法院强拆。

  第五十四、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就是说,非法买卖或者是通过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将原有的罚款非法所得50%以下,调整为罚款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是在耕地上建房、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导致土地荒漠化的行为,将由原来罚款耕地开垦费两倍以下,调整为罚款耕地开垦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对破坏黑土地等段质耕地的,还会从重处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的,或没有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那么则会按土地复垦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临时用地一年内不复垦的,则会按照非法占地处罚。

  除此以外,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六十条还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即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那么将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进行处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将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进行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将按照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进行处罚。

  从上以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违法行为罚款标准做了较大的调整,以非法占用土地为例,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这意味着非法占地一亩,罚款额从最低6万余元至最高60余万元。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不论是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土地征收,还是村民、企业占用土地发展养殖业,建房,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审批,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在未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否则将面临着巨大的处罚。

二、北京拆除违建律师谈违法建筑跟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还不一样?竟还有这区别

  实践生活中,许多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建的建筑通常都会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旦被认定为“违建”那么所建房屋的结局基本上就是被拆除。不过,拆除违法建筑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盲目地拆除,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拆除,而且在拆除过程中,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违法建筑中有的是建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而有的则是建在城乡规划区外的,就是直接非法在农用地、其他耕地进行建设,因所建区域性质不同,所以,这两种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也是不一样的,许多人对此可能会搞混。

  一般而言,建在规划区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而在违法占用耕地、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上,一般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政策规定。

  除此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违法建筑建在规划区的拆除程序和在建在耕地上的拆除程序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违反城乡规划法而建的违法建筑

  对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如何拆除,《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要结合房屋实际的情况,登门调查,在调查之后,如果确实是违法建筑,那么需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应当要包含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4、告知法定救济权利。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必须要有的。

  其次,要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收到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在催告之后,若当事人仍未拆除,那么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注意,这个强制执行决定必须是要书面形式的,并且还要依法公告,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收到该文件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责令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实践中,许多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都不合法,不是没有限期拆除决定就是没有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没有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经常只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当事人,这其实是不合法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而建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那也就是说,非法占用土地而建的建筑,也需要依法进行拆除,比如自然资源部门首先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该决定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采取“一刀切”,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不能将所有的无证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能将所有的违法建筑都一并拆除,并且在遇上拆迁时也不予补偿, 这是不合法的。

  另外,也需要提醒老百姓,房屋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千万不要慌张,也不要着急忙慌地就自行拆除房屋,如果对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拆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收该文件时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当事人采取了法律措施,相关部门便不能实施强制拆除,否则拆除行为违法。

三、已作出评估报告, 但久拖未拆可否重新评估?

  首先,评估报告是具有时效性的,如果评估报告有效期有特殊约定也应在报告中说明。

  实践中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如果估价报告有效期超过1年,则应重新进行评估。

  如果遭遇已经做出了估价报告但是房屋久拖未拆,尤其是因征收方原因导致已经超过了一年甚至更久,可能会影响到被征收土地以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重新进行估价。

四、宅基地不能买卖,“永久租赁”行吗?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刘某晓与父亲刘某法、母亲韦某娥、祖父(已去世)、祖母等5人属于广西百色田东县某村同一家庭户,户主为刘某法。1991年10月,该户共分配得宅基地面积约402.11平方米,1992年12月刘某法办理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9年6月14日,为偿还家庭债务,刘某法、韦某娥与陆川县某村的吴某菊签订了一份《宅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刘某法、韦某娥自愿把属于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以10万元永久性出租给吴某菊。

  签订协议后,吴某菊支付了“租金”10万元,并于2010年8月建设完成一幢两开间二层楼房及围墙,随后一直使用至今。

  刘某晓认为,宅基地为家庭所有成员共有,父母在与吴某菊签订协议时未征得其与祖母的同意,且吴某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刘某晓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吴某菊拆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并退还宅基地。

  法院判决

  案件的焦点:刘某法、韦某娥与吴某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法、韦某娥与吴某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从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以及交易所指标的物分析,其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关于刘某法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所称租赁合同关系,吴某菊所支付的“租金”10万元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本案所指的宅基地禁止买卖,非经法定程序,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且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专享,具有身份关联属性,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耕作、居住权益的实现,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吴某菊并非刘某法、韦某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菊拆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返还土地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应由签订《宅基地租赁协议书》双方另行妥善处理好损失赔偿问题后方才适合进行建筑物和土地返还问题的处理,故对刘某晓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或宅基地买卖合同均无效

  现实生活中,与农民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所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样,由于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障居者有其屋而无偿准予符合条件的村民使用的土地,村民对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依旧归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不能随意卖出,买卖宅基地的合同,也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用“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宅基地行为之实,不受法律保护。

  刘某法、韦某娥与吴兰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明确约定:刘某法将房屋永久租赁给吴某菊,全部租金付清后,不管过多少年,该房产的利益均与刘某法无关。从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的达成的真实合意是永久性转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并非在租赁期限内单纯使用宅基地。且上述永久租赁合同约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属于买卖行为,应按照农村房屋买卖规则认定所谓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故法院认为,本案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涉宅基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因此合同无效。

  来源:百色中院、湖南高院、山东高法

来源:鲁法行谈

五、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耕地上只能种农产品,不得干这六件事

  在实践中,许多农民朋友会认为,自己家的承包地自己想种什么就能种植什么,想建什么就能建什么,反正在自己家耕地上,也不会触犯法律。那么,农村土地上果真如农民想的那样,啥也能种,啥也能建,还都是合法的,都不会触犯法律的红线吗?

  答案显然是不可能的,在耕地上乱搭乱建乱种,不仅不合法,而且要是其行为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触犯刑法。而且,了解一点法律知识的朋友都知道,农村土地,农民所享有的也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土地所有权,所以,即使是自家的承包地,自家的耕地,也不是农民想在上面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建什么就能建什么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耕地“非农化”,2020年9月,国务院还专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六个严格禁止耕地“非农化”的行为: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实践中,如果有人违反法律规定、政策,擅自占用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等,那么很有可能会面临处罚或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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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谈土地违法处罚标准做出调整,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最高处罚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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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萧和夏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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