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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谈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被撤销,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吗

北京拆迁律师谈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被撤销,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吗

更新时间:2025-05-08 22:58  发布:2024-10-10 14:1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拆迁律师谈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被撤销,

北京拆迁律师谈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被撤销,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吗

一、北京拆迁律师谈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被撤销,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吗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这些事项关乎老百姓利益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该方案中就涉及老百姓利益、民生的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比如,大家最为关注的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下面,我们就结合该《方案》中的具体内容来为大家解读一下

  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能触碰

  《方案》中提到,循序渐进、久久为功,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时序和步骤,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保护延续历史文脉,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公共安全保障,优化应急管理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发挥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全面完成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事实上,在此前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文件中都会明确提到,严禁将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等“非农化、非粮化”,严禁擅自乱占耕地建房等。

  想要占用土地搞建设,比如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占用土地,农民建房等,必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的规定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必须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在获得审批之后才可以实施征收或是建房,否则征收行为、建房行为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未按规定实施,那么其房屋就有可能会被拆除或是被没收,被责令恢复土地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尤其是咱们广大农民老百姓,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偷偷地占用土地建房,或是在风景名胜区占用土地养殖场等,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避免被无偿拆除。

  二、严格落实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方案》中明确提到,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进一步放活经营权,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并不代表着就没有征收了,一旦要是修路、修建高铁或是建设安全保障性住房等,那依旧会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所以,大家要提前了解一些拆迁知识,比如拆迁原则、补偿标准等,一般补偿标准会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如果没有补偿安置方案,那征收就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重点推进老旧小区、老旧厂区改造等

  《方案》中还明确指出,重点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改造,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模式。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水电路气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促进公共设施和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地加装电梯,打通消防通道,统筹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推动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发展成为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注重改造活化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防止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

  事实上,自去年提倡老旧小区开始,大拆大建、随意拆除老旧建筑等已经逐渐减少,现在的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厂区改造等主要以修补为主,不过,在改造过程中,可能仍然会涉及一些违法建筑,比如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一些棚屋等,那么这就有可能有被拆除的情况,当然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房屋已经无法通过修补让房屋变成安全房屋的话,同样也有可能会被拆除重建。

  不过,房屋被拆除重建,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补偿低于这一标准,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此以外,方案中还提到,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完善自建房安全体检制度,严厉打击危及建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其实,自湖南居民自建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住建部相继召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中就明确要求,要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细化分类整治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不过,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在房屋安全整治过程中,对于需要拆除或是改正的,必须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如果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不服,那么我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也就是在6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全国法院百优文书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长期得不到落实,属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要点

  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权。人民政府具有在辖区内依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职责和落实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的统筹监管责任。因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长期得不到落实,属于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获第一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陕行终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土改,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1号。

  上诉人邱土改因诉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陕71行初2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土改,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林子,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范峥,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保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4年6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土批﹝2004﹞87号审批土地文件,同意将灞桥区十里铺、席王两个街道办事处米家崖等7个村集体土地共计162.7105公顷征为国有。原告所在的梁家街村在被征收的7个村子之一。2004年,原告所在的梁家街村村委会代表村民与其所在的席王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签订后,席王街道办事处按照协议约定的征地款支付方式,向原告所在的梁家街村村委会支付了征地款。原告和其家人于2006年年底,获得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款,并整村异地安置。现原告认为其土地被征收后,十年来的长远生计、社会保障未得到落实,遂起诉提出如下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没有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要求执行,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履行职责,落实原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另查明,2005年4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政发﹝2005﹞45号文件并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二保障范围和对象规定:“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辖区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长安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泾河工业园)和曲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符合撤村转户条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城6区和3个开发区范围内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符合条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适用本规定”。2005年8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政办发﹝2005﹞17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西安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操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并实施,该《操作规程》规定“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精神,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辖区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长安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泾河工业园)和曲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符合撤村转户条件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城6区和3个开发区范围内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符合条件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属于保障范围和对象。为便于各部门工作,明确操作规程,为保障对象及时办理撤村后有关保障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规程:一、被征地(包括已征地和新征地)村(组)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农业人口转城市人口、撤村建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分别报请公安分局核定常驻人口数量,报区国土局核定剩余土地面积并计算人均土地面积。三、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公安分局、国土局核准的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村(组),制定相关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

  一审认为,本案系原告邱土改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没有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要求执行,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履行职责,落实原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而提起的诉讼,其含有请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两项诉求,其中要求两被告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履行职责,落实其养老及医疗保险,应为其启动本案诉讼的主要目的。关于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政发﹝2005﹞45号文件已经在2010年7月1日废止,原告起诉早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该文件现在废止与否,不影响当时文件的有效执行,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市政发﹝2005﹞45号文件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告邱土改及家人于2006年年底获得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款并整村异地安置,但当时并未涉及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市政发﹝2005﹞45号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告邱土改称其2016年7月才得知该文件并从网上查询打印,符合实际,且原告主要诉求为要求两被告履行职责,落实其养老、医疗保险,其启动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故本院对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关于邱土改诉请判令两被告没有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要求执行,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两被告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履行职责,落实其养老、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发﹝2005﹞45号文件规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符合撤村转户条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城6区和3个开发区范围内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符合条件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属于保障范围和对象。而原告尚未转为城镇居民,与市政发﹝2005﹞45号文件保障范围和对象不符,且《操作规程》规定,办理社会保障的程序是被征地村(组)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农业人口转城市人口、撤村建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分别报请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局核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村(组),制定相关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由此可知,原告请求两被告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落实其养老、医疗保险的诉求,其办理程序必须是其所在村(组)应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并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其所在村委会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报灞桥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局核准,并由灞桥区政府审批后上报西安市人民政府备案,原告才能享有养老、医疗保险。因此,原告的这一诉求是属于依申请由政府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原告要获得养老、医疗保险,必须由其所在村委会统一向行政机关申请并经审核报批实现,原告未经其所在村委会统一申请,直接诉求两被告为其落实养老、医疗保险,不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办理程序,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灞桥区政府认为原告未按程序和市政发﹝2005﹞4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不能享受社保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告邱土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邱土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土改负担。

  邱土改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市政发﹝2005﹞45号文件是否有效并未作出结论,此为漏判。(二)《操作规程》并没有下发至村委会,村委会又依据什么提出申请呢?(三)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行政机关按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落实上诉人的养老、医疗保险。一审法院故意或者无意将一个简单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政策的案件复杂化,寻求以上不能成立的理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导致行政机关对上诉人以及失地农民可以继续不执行国家政策的后果。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重新裁判;2.判决两被上诉人不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行政行为违法;3.判令两被上诉人按照市政发﹝2005﹞45号文件履行职责,落实上诉人的养老、医疗保险。

  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依据市政发﹝2005﹞45号文件规定,认为答辩人不履行职责,并要求确认答辩人行政行为违法。这完全是被答辩人对﹝2005﹞45号文件的理解出现错误,该文第8条第3款“已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分担”之规定,被答辩人向社保部门交了多少费用,是否履行了缴费义务?被答辩人不能断章取义。(二)为了配合市政发﹝2005﹞45号文件的实施,配套的程序性规范性文件,对如何办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程序,也作出规定。被答辩人不按程序和市政发﹝2005﹞4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相关社保,可能永远不能享受社保。(三)社会保险是依申请履行的社会职责,上诉人如果不按程序申请,政府无法履行相关职责。综上,被答辩人由于自身原因,不按法定程序和义务办理社保。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二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没有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市政发﹝2005﹞45号通知)要求执行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被上诉人)按照市政发﹝2005﹞45号通知履行职责,落实养老、医疗保险。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虽然含有确认与履行职责两个诉讼请求,但其诉求的实质是请求两被上诉人履行解决其被征收土地之后的养老、医疗保险的职责。且如判决履行职责,其本身就包含了对不履行职责行为确认违法之意,故本案审查的重点即是:上诉人请求两被上诉人履行职责之诉能否支持。

  首先,上诉人请求的事项,在实体法上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系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村民,该村集体土地于200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2006年年底,上诉人和其家人获得土地补偿款。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之后,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之外,陕西省、西安市乃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均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社会保障作出规定。其中,市政发﹝2005﹞45号通知就是上诉人起诉的主要依据。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在一审时虽辩称该通知已被废止,但没有提供具体的废止文件目录,故该通知应为有效文件。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这表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上诉人做为被征地农民,享有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权,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其次,上诉人是否向两被上诉人提出了申请。一般来讲,提起履职之诉,其前提是当事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逾期不作答复的,方能提起诉讼。而本案上诉人确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两被上诉人提出过申请的事实。据此,是否可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不成立呢?按照前述的《操作规程》规定,办理相关保障工作的工作规程是:一、被征地(包括已征地和新征地)村(组)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农业人口转城市人口、撤村建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分别报请公安分局核定常驻人口数量,报区国土局核定剩余土地面积并计算人均土地面积。三、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公安分局、国土局核准的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村(组),制定相关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四、区国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区政府的批准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实施相关工作。”根据这一程序,办理社会保障的程序是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统一提出申请,同时还要经农业人口转城市人口、撤村建居等申请审核,涉及区国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等多个部门。而事实是被上诉人所在的村委会也未提出申请,这也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请求不能支持的理由之一。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时,还需经过对农业人口转城市人口、撤村建居的申请工作和相关部门审核的环节,这些工作的完成,因政策性强、环节多,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政策的理解、宣传、具体的操作和相关部门指导与配合。本案中,从征地到上诉人起诉,十年有余,无证据证明上述工作已经启动,究其原因,上诉人言之村委会从未见过市政发﹝2005﹞45号通知,其本人也是2016年在网上查到的文件,暂且不去考究上诉人的说法是否真实,至少两被上诉人没有对此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这里存不存在相关行政部门对政府的文件宣传不到位?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组织不力等问题?而这些工作应该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动为之的行为。因此,如果不考虑此类问题的复杂性,仅以村委会未申请就简单否定上诉人的请求,也许就会出现正如两被上诉人在答辩中所称的上诉人“可能永远不能享受社保”的情况。此外,对两被上诉人而言,尽管上诉人未曾向其提出申请,且也不是具体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手续的单位,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乎农民基本生存和生活水平,还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本案所涉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社会保障问题长期未能解决,对此,作为辖区的政府和上一级政府不能坐视不管,应该引以重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领导、督促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指导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申报工作以及相关的审核、审批工作,以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基于此,如前所述,不是上诉人的申请就能启动社会保障手续的办理,如驳回其诉请,可能会造成程序空转。故从有利于实质性解决问题考虑,本案处理与以往一般履职之诉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实属综合考量之举。

  最后,关于上诉人是否属于市政发﹝2005﹞45号通知中规定的办理保障范围和对象的问题。该通知规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符合撤村转户条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城6区和3个开发区范围内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符合条件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属于保障范围和对象。”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现尚未转为城镇居民,与市政发﹝2005﹞45号文件保障范围和对象不符。对此,可以这样看,给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手续,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作,上诉人虽还未转为城镇居民,但鉴于转居这一工作是启动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仍属于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上诉人农业人员身份未转变,不影响整个社会保障工作的启动。

  综上,应该说,就一般履职案件而言,一审判决的处理是有道理的。但考虑到本案涉及此类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未解决,由两被上诉人履行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等职责,更有利于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对一审判决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陕71行初218号行政判决;

  二、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邱土改请求的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问题作出相应处理或答复。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玉珍

  审 判 员 徐 炯

  代理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燕

  来源:鲁法行谈

四、房屋被强制拆迁的索赔方式有哪些

  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被强制拆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房屋原有的业主和居民往往需要面临无家可归的状况,同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索赔,以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在房屋被强制拆迁的情况下,有哪些索赔方式呢?本文将从交涉、仲裁、诉讼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接下来将由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涉

  在房屋被强制拆迁的情况下,最初的索赔方式往往是通过与相关方进行交涉。这一方式的特点是快速、便捷,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冲突升级。具体来说,交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在与拆迁方进行交涉时,被拆迁户需要提出自己的合理赔偿要求。这些要求应当包括房屋的实际价值、房屋内部的装修和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以及因为拆迁而带来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不便。被拆迁户可以通过房屋估价等方式,确定自己的合理赔偿要求。

  1.2 寻找权威的中介机构

  在提出赔偿要求后,被拆迁户可以通过一些权威的中介机构,如拆迁安置办公室、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来协商赔偿方案。这些中介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起到中立调解的作用。

  1.3 强调法律的约束力

  在交涉过程中,被拆迁户可以强调法律的约束力,要求拆迁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如果被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

  二、仲裁

  如果通过交涉无法达成一致,被拆迁户可以选择仲裁这一方式来解决争端。仲裁的特点是公正、公平、快速,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争端升级。具体来说,仲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寻找权威的仲裁机构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被拆迁户需要寻找一个权威、公正、公平的仲裁机构。目前,中国的仲裁机构主要有国家级仲裁委员会、地方级仲裁委员会、行业仲裁委员会等,被拆迁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

  2.2 提交仲裁申请

  在选择仲裁机构后,被拆迁户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仲裁机构将会根据申请受理情况,并通知对方参加仲裁。

  2.3 参与仲裁过程

  在仲裁过程中,被拆迁户需要积极参与,提供证人证词、证据材料等。仲裁机构将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做出公正、公平、合理的仲裁裁决。

  2.4 执行仲裁裁决

  如果仲裁裁决被拆迁方接受,可以直接进行执行。如果拆迁方不服仲裁裁决,被拆迁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

  三、诉讼

  如果通过交涉和仲裁无法解决争端,被拆迁户可以选择诉讼这一方式来维权。诉讼的特点是正式、严肃、公开,能够在法庭上公正地解决争端。具体来说,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起诉

  在选择诉讼这一方式时,被拆迁户需要通过律师起诉拆迁方,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拆迁户需要在法庭上详细陈述自己的诉求和要求。

  3.2 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被拆迁户需要积极参加,提供证人证词、证据材料等。法官将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做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判决。

  3.3 上诉

  如果判决结果不满意,被拆迁户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来寻求更高一级法院的审理。上诉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被拆迁户需要通过律师提交上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3.4 执行判决

  如果判决结果被拆迁方接受,可以直接进行执行。如果拆迁方不服判决结果,被拆迁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房屋被强制拆迁的索赔方式主要包括交涉、仲裁、诉讼等。被拆迁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索赔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建议政府和拆迁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尽量避免强制拆迁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五、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谈拆迁中的三大禁忌你知道吗?(上)

  事实上,征地拆迁确实是可以让一些人的生活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通过征地拆迁,可以使一些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二是,通过征地拆迁,可以使一些普通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有所改善。所以,实际生活中,总有人盼着自己也可以尽快拆迁,这样就可以实现“一夜暴富”了。但其实,就目前的征地拆迁形势来看,真正实现“一夜暴富”的没有几个。

  不过,很早以前,也就是十几二十几年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时期,对土地的需求量又非常大,所以在那一段时间里,确实有不少老百姓享受到了拆迁带来的红利。

  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征地程序越来越规范,现如今的拆迁已不同往日,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要行使在阳光之下,就集体土地征收而言,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之前,必须要依法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程序。

  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也需要依法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文件。另外,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也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然而实践过程中,在看到补偿标准的那一刻,很多被征收人都会对此不满意,从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求征收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以下三大禁忌一定要知道

  一、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要搬迁

  有的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也随之会搬出房屋,他们总会认为,只要我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算我搬出了房屋,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有的征收方眼着被征收人不愿签订协议,征收工期又要停滞了,所以,他们马上就会想对策,让被征收人搬迁,然后他们找机会拆除房屋。

  因此,在未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拿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直接搬迁肯定是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的,一旦你就这样搬出房屋,征收方马上就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房屋一旦被强制拆除,我们就失去了谈判的筹码。虽然房屋被拆除之后,被征收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依法维权,但会增加一定的维权难度。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只要补偿没有到位,无论有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建议被征收人都不要搬迁,避免让自己处在被动的位置上。

  二、不要狮子大开口

  在补偿没有协商一致,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为了能拿到更高的拆迁补偿,会直接跟征收方报出已经脱离实际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比如说,自己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6000元一平方米,被征收人觉得不合理,直接跟征收方张口要一万一平方米,对于这种不切实际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一定要避免。

  也就是说,凡是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地拆迁,大家千万不要在征地拆迁中这样狮子大开口,这是对自己很不利的,一般这种征地拆迁涉及的人数是非常多的,而且面积也很广泛,同时又关系着国家和被征收人双方的利益,一旦这样做(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且要是只有你一家的话,那征收方可能就会另做打算,比如直接绕开你们家,除非你家必征不可。

  当然了,如果是商业开发,那最终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的补偿,则可以与征收方好好协商协商。不过,无论是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还是,商业开发,其底线都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说补偿只能高不能低,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三、拒绝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多少拆迁补偿,并非都是一次搞定的,很多时候,都是谈下来的,即使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我们的目的也就是争取与征收方谈判的机会。

  但是实践过程中,有极个别的被征收人可能会非常地固执,认为只要一次补偿没有给到位,无论怎么谈都是谈不下来的,所以,当征收方上门找自己就补偿事宜再次协商的时候,会直接将工作人员拒之门外,拒绝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

  事实上,被征收人的这种做法,相对于来说是比较幼稚且不理智的,征收方之所以主动上门找你谈判,其实也是抱着很大的希望来的,其也希望能尽快就此事了结,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很多情况下,征收方也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被征收人直接拒绝谈判的行为,让最后一点谈成的希望也没有了。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一点,在征地拆迁中,广大被征收人对于征收方主动上门来协商补偿的机会一定要抓住,千万不要为了跟他们赌气就置自己的利益于不顾,一定要权衡好利与弊,切勿为自己的行为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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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被撤销,,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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