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3:12 发布:2024-10-10 17:3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2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新《条例》于的9月1日正式实行。
新《实施条例》主要在最严耕地保护制度、最严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农民宅基地权益、土地征收、拆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修改。下面我们就土地征收、拆迁程序方面,结合新的《实施条例》来为大家看一下,土地征收中新《实施条例》将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哪些影响
土地征收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
首先,我们可以从新《实施条例》中看到,新《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且新《实施条例》从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二条就土地征收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方在征收集体土时,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有的地方叫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前,必须要在被征收区域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即实施征收,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那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后,万不可进行抢建、抢栽、抢处等,否则会一律按违建、违法行为处置,且不予任何的补偿。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可针对个别户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那么接下来就进入了补偿安置阶段,且该阶段直接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挂钩,所以在此阶段被征收人就需要格外的注意。一般补偿安置阶段是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至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截止。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部门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就需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听证(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听证只能是在多数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情况下,但是实践中,一般只有少数的被征收人会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因此要想实现听证这一环节,显然是比较的困难),相关部门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后,与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协议。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新《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也就是说,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则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若被征收人仍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的,那么相关部门则可以针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补偿安置阶段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且收到了征地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
近日,有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村委会说一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所以决定把他们原来没有人住的宅基地收回,但是没有任何的补偿。当事人的问题是,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宅基地?另一位当事人咨询说,自己在城里落户了,但是现在村里要将自己在村里的宅基地给收回,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下面我们就结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村委会有没有权利收回村民的宅基地
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①因为销户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包括因迁移销户、因病故销户等;
②出现“一户多宅”的;
③没有按照批准时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的;
④非法转让宅基地;
⑤因旧村改造等原因,国家进行整体规划后需要搬迁,新房已经建成却拒不搬迁的;
⑥因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需求占用宅基地,已经给予合理补偿的。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存在以上几种情形时,那么村委会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但是村委会在收回时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收回,并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做了详细规定。简单点来说在收回宅基地时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要满足法定条件;第二、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需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进城落后户,村委会收回宅基地是否合法
对于进城落后户宅基地是否应收回的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除此以外,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并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从以上的规定中来看,村委会在村民进城落户后是没有权利擅自收回宅基地的,且也没有权利要求村民交回承包地或是退出宅基地。村民进城落户后,只要没有自愿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那么该村民仍然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财产权的。
新征补公告〔2023〕151号
根据新泰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新泰市建设发展需要,拟征收青云街道高崖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新泰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青云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青云街道高崖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成片开发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泰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8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高崖村土地,位于青云街道,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8855公顷,其中农用地2.5725公顷(耕地0.9018公顷、果园0.0212公顷、其他林地1.4468公顷、田坎0.0948公顷、其他草地0.1079);建设用地0.3130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3108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02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市新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0.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青云街道高崖村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青云街道办事处和高崖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高崖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64.9238万元。由新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高崖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7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高崖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新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新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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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行,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哪些影响呢?,,新土地管理法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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