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9:35 发布:2024-10-11 10: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化更加有效推动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新兴产业标准地位凸显,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支撑有力,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更加优化,国家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8个月以内,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充分显现。
——标准化开放程度显著增强。标准化国际合作深入拓展,互利共赢的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更加密切,标准化人员往来和技术合作日益加强,标准信息更大范围实现互联共享,我国标准制定透明度和国际化环境持续优化,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
——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建成一批国际一流的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研究机构,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50个以上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体化运行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标准化服务业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国际兼容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二、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三)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展标准化研究。在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区块链、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领域,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研究制定智能船舶、高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和机器人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推动产业变革。适时制定和完善生物医学研究、分子育种、无人驾驶等领域技术安全相关标准,提升技术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四)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发全社会标准化创新活力。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推进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等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完善国家标准化技术文件制度,拓宽科技成果标准化渠道。将标准研制融入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缩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标准研制周期,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步伐。
三、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
(六)筑牢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与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建设,加大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应用力度。开展数据库等方面标准攻关,提升标准设计水平,制定安全可靠、国际先进的通用技术标准。
(七)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健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形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部分领域关键标准适度领先于产业发展平均水平。完善扩大内需方面的标准,不断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全面促进消费。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健全服务业标准,重点加强食品冷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物品编码、批发零售、房地产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健全和推广金融领域科技、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标准化建设,推行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标准化。建立健全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标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八)引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健康发展。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应用带动的新标准,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围绕食品、医疗、应急、交通、水利、能源、金融等领域智慧化转型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标准。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健全依据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应用标准化手段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九)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围绕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加快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应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十)助推新型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快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系列标准研制,协同推进融合基础设施标准研制,建立工业互联网标准,制定支撑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的创新基础设施标准,促进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四、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
(十二)持续优化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健全污染物排放、监管及防治标准,筑牢污染排放控制底线。统筹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定修订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监测评估等标准。制定山水林田湖草沙多生态系统质量与经营利用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系统服务与评价、生态承载力评估、生态资源评价与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标准,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保障生态安全。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监测等系列标准,研究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标准,推进能源资源绿色勘查与开发标准化。以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和资产核算为重点,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标准化。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完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机制。制定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标准,发展海洋经济,服务陆海统筹。
(十四)筑牢绿色生产标准基础。建立健全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农业投入品质量、适度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农产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标准,不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标准。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建立绿色建造标准,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维、管理标准。建立覆盖各类绿色生活设施的绿色社区、村庄建设标准。
(十五)强化绿色消费标准引领。完善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分类和评价标准,规范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标识。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消耗定额和垃圾排放指标。
五、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
(十六)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智慧农业标准研制,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与推广平台,推进地方特色产业标准化。完善乡村建设及评价标准,以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村容村貌提升、农房建设、农村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标准化工作。推进度假休闲、乡村旅游、民宿经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标准化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县城建设标准、小城镇公共设施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健全城镇人居环境建设与质量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生态修复与功能完善、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工程防灾、更新改造及海绵城市建设等标准。推进城市设计、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风貌塑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标准化建设,健全街区和公共设施配建标准。建立智能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系列标准,制定城市休闲慢行系统和综合管理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应用标准。健全住房标准,完善房地产信息数据、物业服务等标准。推动智能建造标准化,完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施工现场监控等标准。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健全智慧城市标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十八)推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行政管理标准建设和应用试点,重点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财政支出、智慧监管、法庭科学、审判执行、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标准制定与推广,加快数字社会、数字政府、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场要素交易标准,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等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围绕乡村治理、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开展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推动社会治理标准化创新。
(十九)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完善社会治安、刑事执法、反恐处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标准,织密筑牢食品、药品、农药、粮食能源、水资源、生物、物资储备、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劳动防护、消防、矿山、建筑、网络等领域安全标准网,提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重大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的数据共享标准建设,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平。加快推进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国家应急救援等领域标准建设,抓紧完善国家重大安全风险应急保障标准。构建多部门多区域多系统快速联动、统一高效的公共安全标准化协同机制,推进重大标准制定实施。
(二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健全和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劳动用工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社会救助、殡葬公共服务以及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等领域技术标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十一)提升保障生活品质的标准水平。围绕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饮食、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方面,建立广覆盖、全方位的健康标准。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线上和智能赛事等标准,建立科学完备、门类齐全的体育标准。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善职业教育、智慧社区、社区服务等标准,加强慈善领域标准化建设。加快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融合生产、网络智慧传播、终端智能接收、安全智慧保障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全媒体传播标准。提高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消费保障、公园建设、景区管理等标准化水平。
六、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深化标准化交流合作。履行国际标准组织成员国责任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标准领域的对接合作,加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标准化对话,深化东北亚、亚太、泛美、欧洲、非洲等区域标准化合作,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发展互利共赢的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国际标准组织成员,推动气候变化、可持续城市和社区、清洁饮水与卫生设施、动植物卫生、绿色金融、数字领域等国际标准制定,分享我国标准化经验,积极参与民生福祉、性别平等、优质教育等国际标准化活动,助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升利用标准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十三)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标准比对分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大力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推出中国标准多语种版本,加快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等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研究制定服务贸易标准,完善数字金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标准。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撑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二十四)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
七、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
(二十五)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
(二十六)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建立标准合作机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立国家统筹的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将区域发展标准需求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内标准发展规划、技术规则相互协同,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持续优化标准制定流程和平台、工具,健全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机制,加快标准升级迭代,提高标准质量水平。
(二十七)促进标准与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以标准为牵引,统筹布局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健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强化标准在计量量子化、检验检测智能化、认证市场化、认可全球化中的作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完善质量治理,促进质量提升。强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全链条技术方案提供,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与产业价值链深度融合。
(二十八)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健全基于标准或标准条款订立、履行合同的机制。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对标达标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提升执行标准能力,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
(二十九)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
(三十)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加强标准化理论和应用研究,构建以国家级综合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龙头,行业、区域和地方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骨干的标准化科技体系。发挥优势企业在标准化科技体系中的作用。完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健全跨领域工作机制,提升开放性和透明度。建设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等资源,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设国家数字标准馆和全国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机器可读标准、开源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三十一)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完善促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标准化相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壮大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标准化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健全标准化服务评价机制和标准化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化整体解决方案。大力发展新型标准化服务工具和模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十二)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将标准化纳入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构建多层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开展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教育。建立健全标准化领域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造就一支熟练掌握国际规则、精通专业技术的职业化人才队伍。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在国家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建设国家标准化高端智库。加强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西部地区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三)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标准化作用,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标准化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传,讲好标准化故事。大力培育发展标准化文化。
九、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纲要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协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建立本纲要实施评估机制,把相关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颁布时间】2021-10-10
【标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10/content_5641727.htm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众多人民群众利益的大型活动,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征收方都应当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开展征收工作。也就是,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应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科学安置、公平公开”的原则,该给的补偿一项都不能少,该是多少补偿标准就是多少补偿标准,不能无缘无故被缩减等等。
但近日有多位网友从后台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住宅因项目建设被征收了,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是每平方米七、八百元,没有安置补助费、没有土地补偿费等,让自己现在签订协议后,可以拿到一点搬迁奖励费,但这位当事人自己觉得补偿非常不合理,而且也没有宅基地的补偿费,所以自己便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搬迁,现在村委会口头上告知自己,要尽快拆除,否则要被强制拆除了...
而另一位当事人则咨询律师说,家里拆迁后,征收方与自己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了,本来一切都进行的特别顺利,说好第二天签订协议,但是到第二天的时候,征收方反悔了,说什么也不签订协议,征收部门的人委托村委会告知自己说,此前谈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双方需要重新再谈一次,但是第二次谈的补偿标准,明显比第一次要低很多,所以自己当场拒绝了再次谈判,现在,已经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了,征收方仍然没有找自己就补偿事情再次协商。
除此以外,还有一位云南的当事人也遇到了拆迁问题,其的养殖场因占地修路被征收了,起初因补偿不合理,就没有签订协议,后来经过多次协商,征收方答应了这位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但却要求这位被征收人先签订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由于不了解征收,所以便没有想太多,然后就在空白协议上面签了字,而且,这位被征收人还想着,行政机关作为征收主体,肯定会履行自己的承诺,但让这位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不仅没有拿到相应的拆迁补偿,而且连养殖场也被相关部门给强制拆除了。
实践征收中,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太多了,我们这里就不一一给大家列举出来了,不过,作为被征收人,如果不想在征地拆迁中吃大亏,以下这两点一定要注意了
一、征收方的花言巧语能不信就不信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尽快实现征收工作,经常会对迟迟不愿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各种手段,比如常见的断水、断电、强拆等。不过,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的一些逼迁手段也在不断地提高,比如知道断水断电这些行为肯定都是不合法的,所以,便针对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玩起了花言巧语的游戏。
也就是说,在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便先口头上答应被征收人提出来的要求,比如承诺让被征收人先选安置房位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可以给予比别人都高的拆迁奖励费,或是,额外再给予其更高的土地补偿费等,但若想拿到这些,被征收人就必须先签订一份空白协议。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要给予自己特别高的奖励费或是其他补偿费时,便会马不停蹄的,不管协议是否是完整,就在协议中签上自己的大名,直到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别人都拿到了相对合理的补偿之后,才发现自己上了征收方的当,但此时,由于自己已经签订了协议,协议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所以,最后也能接受这样的补偿结果。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方的花言巧语一定不要信,只要相关的内容没有完完全全落实在书面协议上,无论对方说得多么好听,都不要信息,避免自己把自己推向万丈深渊。
二、补偿不到位,不搬迁
除了要注意上述说到的一点之外,补偿不到位,不搬迁这一点也要引起大家的重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许多征收人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后,往往会出现毁约等情况,而有的征收方还往往以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为由,要求被征收人尽快搬迁。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无论自己有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拆迁补偿没有拿到手,日后生活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都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不要马上搬迁,否则就会对自己非常不利。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参与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调查主要采取入户调查和调取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房屋征收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的合法性、抵押、查封情况;
(二)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结构及经营情况;
(三)临时建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
(四)房屋的附属物;
(五)土地权属四至、面积、用途、性质以及取得方式;
(六)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房屋征收调查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调查公告,明确征收实施单位、调查内容并告知被征收人举证的期限和权利、义务。
(二)征收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收集被征收房屋、土地的相关权属资料,填写调查登记表。
(三)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土地进行实地查勘并测绘。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入户调查登记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相应的证件。入户调查登记时,应当邀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调查人员应当对房屋现状、装饰装潢及附属物拍摄、留存影像资料。
测绘人员对被征收房屋建筑状况及土地使用范围进行现场勘验并测绘,测绘事项应当由具有测绘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测绘作业人员应在测绘图上签名。
征收调查的资料实行一户一档,调查人员将收集的调查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材料来源。被征收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可邀请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字见证,有关情况应在调查登记表上说明。
征收实施单位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形成被征收人调查基础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 房屋、土地权属认定的程序 :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城管局发出协助调查认定函,并提交被征收人调查基础资料,由城管局对照调查基础资料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调查、查处资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协助调查认定函,并提交被征收人调查基础资料以及城管局提供的调查、查处资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图、宗地图、1995年航测图(2000年补测修订)等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单交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发出协助调查认定函,并提交被征收人调查基础资料,由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根据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对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生产、经营地址、面积和经营年限,进行形式确认,出具认定单交房屋征收部门。
(四)房屋征收部门向市税务局发出《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提交被征收人调查基础资料,由税务局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条 房屋、土地权属认定应依据以下材料:
(一)房屋权属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批准文件等);
(二)土地权属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等);
(三)房屋建设审批及登记资料、房屋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四)1995年航测图(2000年补测修订)、宗地图、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图;
(五)市政府或指定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政策、规定;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权属证书或已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时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已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按照权属证书或审批手续载明的事项认定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合法性、权属、面积、用途、性质。
(二)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权属证书或已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但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宗地图、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测绘图以及城管局调查、查处资料等对被征收人使用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用途、四至范围等进行认定,无相关依据的不予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已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使用土地,但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且房屋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图、1995年航测图(2000年补测修订)及城管局调查、查处资料等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认定,无相关依据的不予认定。
(四)被征收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房屋、土地均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图、宗地图以及城管局调查、查处资料等对被征收房屋、土地依法认定,无相关依据的不予认定。
(五)生产、经营房屋以及“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由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根据房屋工商登记情况,对房屋的经营地址、面积和年限进行认定;由市税务局提供税务登记、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或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面积、用途应当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和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认定结果应当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补偿。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损害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办发〔2012〕157号)同时废止。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济天征预公告〔2024〕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天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东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西至政府储备用地,南至怀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北至政府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桥区桑梓店街道怀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新材料产业园区华丰路东延以南、规划路以东地块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天桥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298)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天桥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桑梓店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1月24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天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Ⅳ-1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天桥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天桥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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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一图读懂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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