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3:09 发布:2024-10-11 15: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枣阳市2021年度第6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和面积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详见用地范围图)。征收土地总面积0.782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耕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枣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需要,拟建设一处公用设施项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情况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Ⅰ级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6.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4425万元/公顷。该地块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2.632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3.9761万元,安置补助费35.9642万元,青苗补偿费2.6920万元。
(二)拟征收土地安置对象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拟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集体管理和分配。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管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所有人。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社保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根据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社保安置范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后,足额征缴社保资金,专项用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安置。
四、其它事宜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北城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的类别、权属、面积、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基本案情】
徐先生系山东省A市B区某村村民,2013年以来,徐先生所在的村庄开始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工作,将土地统一规划建社区,让农民搬进单元楼居住。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徐先生始终没有见到此次增减挂钩项目有关的文件,徐先生虽然不懂法,但觉得这么大的事情,行政机关应该有书面文件才对。心里犯嘀咕的徐先生联系到专业拆迁律师——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律师。通过与贾启华律师的电话沟通,徐先生初步了解到了我国的征地拆迁政策和增减挂钩的流程,为了双方更好的沟通,徐先生亲赴北京。在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亲自接待了徐先生,并就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探讨,两位拆迁律师的专业素养得到了徐先生的认可,最后,徐先生决定委托两位拆迁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在两位拆迁律师介入后,为了揭开此次“增减挂钩”项目的面纱,两位律师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增减挂钩”的相关文件。在陆续收到各部门的答复后,两位律师发现,此次所谓的“增减挂钩”项目存在着严重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的行为。
针对其中存在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破坏耕地的行为,两位律师向A市B区国土资源局邮寄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申请书》,B区国土资源局次日便收到了该申请书,却一直未对徐先生的查处申请进行任何答复。
为了督促B区国土资源局履责,两位律师向A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B区国土资源局对徐先生申请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B区国土资源局对徐先生的申请事项进行查处。经过B区政府的审理,认为,B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徐先生的查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徐先生的申请进行答复,但鉴于其在收到政府复议办公室转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对徐先生进行了答复,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确认B区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先生申请事项的行为违法。
目前,徐先生的维权活动还在有序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资源部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本次答复还就:不动产共有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9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实务性极强,值得仔细研读。
邵志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
一、 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三、关于监护人代为申请问题。《民法通则》第16条、17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个人或组织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范围并未限定为父母,其他合法监护人也可以依法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四、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问题。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如何判断
国家秘密、哪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判断的主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进行,该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为不动产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定密提供了明确依据。国家保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范涉密不动产定密依据,加强涉密不动产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五、 关于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问题。对于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关于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6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58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涉及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年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农村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按照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一步将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八、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农村不动产依法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下一步将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结合实践需求,完善预告登记相关制度,保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法规政策对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规定“2019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登记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规定,我部加强部门协同,通过信息、流程或人员集成,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19年印发了个人、企业和机关单位26种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指导各地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统一程序,绘制并公开本地流程图;2020年,我部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多部门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目前,全国98%的市县均已公布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已经基本完成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业务。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促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切实便民利企,力争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010)66558538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 9 日
杨来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集体土地规划使用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严格执法、规范土地整治、优化土地政策等建议,对于解决农村空心村土地资源浪费、土地私下交易等问题具有重要实践意义。近年来,我部和相关部委也在相关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一、关于农村土地私下交易和违法占用问题。为加强宅基地管理,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同时,农业农村部联合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要求对用地建房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等问题,我部和农业农村部在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按照不同政策阶段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土地非法交易,《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对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额度进行了规定。私营企业开发建设中乱占耕地一直是我部执法工作的重点。今年,我部向社会公开通报10起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包括违法占用耕地修建厂房、车间、墓地等多起案件。同时,督促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履职尽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占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传导“严起来”的执法理念,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受罚、违法必追究的氛围。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二、关于空心村治理。2019年,中央农办等五部委《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强村庄分类指导,对确定为“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可通过易地扶贫、生态宜居、农村集聚发展等搬迁方式,统筹解决村民生计和生态保护问题。2019年,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通知》,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综合整治,为农村建设、乡村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三、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部署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明确了有关政策。一是明确村庄规划是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依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规划实施的平台和手段。要求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将各项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二是优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政策。明确要求整治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倒逼推进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对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下一步,我部将加强调研指导,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四、关于农业发展用地保障。一是2019年4月,我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明确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产业的相关支持措施,如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二是强化对设施农业用地的保障力度。2019年12月,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进一步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具体包括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允许设施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要进行补划;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由地方做出规定;简化用地取得程序,提高用地效率等。目前,各地已陆续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督促指导,确保各地将产业发展和设施农业用地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010)66557728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3日
《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统筹调度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迁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迁工作,委托华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承担房屋征迁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华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拟定、报批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迁工作。
第四条发改、公安、财政、住建、农水、审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迁
第五条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迁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依法在征迁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实行阳光征迁。
第六条房屋征迁实施机构应当对被征迁房屋的权属、区域、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迁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向被征迁人公开。
第七条在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迁实施机构与被征迁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八条被征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房屋征迁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租赁、抵押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十条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实地测绘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一级地、二级地和三级地区域(按照《绩溪县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图》确定,见附件5,下同)内的住宅房屋征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城市规划区四级地和五级地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征迁,实行集中安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城市规划区内的非住宅房屋征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4号,以下简称《批复》)为依据,结合被征迁房屋所处的区域、用途、结构、成新、层高、建筑面积、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等因素确定系数,测算房屋补偿金额(各类系数标准见附件1、2、3、4),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住宅房屋
(1)被征迁房屋各类主体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系数+层高系数)×分类主体建筑面积
(2)被征迁房屋各类附属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层高系数)×分类附属建筑面积
(3)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各类建筑(主体和附属)补偿款总和+附属设施及装潢等补偿款+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补偿款(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
(1)被征迁房屋各类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层高系数)×分类建筑面积
(2)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各类建筑补偿款总和+附属设施及装潢等补偿款+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补偿款(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第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迁实施机构提供安置房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依据被征迁人原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1。2倍实行产权调换;附属建筑不得纳入产权调换范围,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后剩余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测算补偿款。
(一)在产权调换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在30m²(含30m²)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核定价的50%购买;超过30m²的部分,在30m²-60m²(含60m²)之间的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核定价的75%购买,60m²以上的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核定价购买。
(二)安置房房号的确定。在规定房源内,按照被征迁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采取"先签先选”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时间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四条对支持配合房屋征迁的,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
(一)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迁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给予150元/m²的奖励;在规定之日(不含当日)后签订协议的,每延迟一天按10元/m²递减,减完为止。
(二)被征迁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按照被征迁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给予150元/m²奖励;逾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迁户的涉农工具,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大户(5人以上)800元,中户(3-4人)600元,小户(2人以下)400元,农具由被征迁人自行处理。
(四)在城市规划区一级地、二级地和三级地区域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迁户,按照2万元/幢和1万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在城市规划区四级地和五级地区域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可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被征迁人只选择货币补偿的,除货币补偿外,另行给予如下奖励。
(一)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30%予以奖励。
(二)被征迁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9个月内,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依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商品房协议和纳税证明,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00m²(含100m²)以内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10%予以奖励;
(2)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00 m²-160m²(含160m²)之间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15%予以奖励;
(3)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60m²以上的,按照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的20%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被征迁房屋的附属物及装潢等设施,按照《批复》规定,测算补偿款。
第十七条被征迁房屋的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照《批复》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按照《关于批准实施绩溪县征地补偿标准分地类指导价的通知》
(绩政办〔2020〕39号)规定,测算补偿款。
第四章公示
第十九条征迁过程中,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基本情况公示)。
(一)被征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
(二)被征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设年代、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被征迁房屋的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类型和面积;
(四)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征迁过程中,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偿结果公示)。
(一)被征迁人签订协议时间、腾空房屋交付拆除时间;
(二)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位置、面积、差价结算结果及支付情况;
(三)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遗留的项目征迁问题,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可按原征迁安置方案实施征迁,也可按照本办法实施征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站
实践过程中,常有被征收人在平台咨询时或是来所里当面与我们的律师沟通过程中提到自己家的房屋被强拆了,耕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被强征了等。之所以会发生强拆或是强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出于双方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征收方为了在计划内完成征收工作而导致的。
不过,这些强拆、强征现象中,有的是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也就是什么预兆都没有,房子就被违法强拆了,青苗、地上附着的就被毁了,而有大部分的强拆、强征其实都是有征兆的。一般在发生强拆、强征之前,相关部门通常会发下以下几个文件。
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这份文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常见,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完成拆迁工作,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被征收人清楚的是,当被征收人收到这个文件后,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一旦届满,那么则意味着征收方不只是吓唬吓唬被征收人了,而是要动“真格”的。也就是说,征收方就会向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只要材料合法、合理,待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那么被征收人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就保不住了。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千万不要消极的对待,反之在收到该文件时,除了要审查作出主体是否正确之外,还要积极的应对它,比如赶紧向律师咨询,或是委托专业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到案件中,避免司法强拆、强征的发生。
2、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另一个文件则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过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同的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针对的是违法建筑。被征收人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则意味着房子被征收方认定为违法建筑了,与此同时,被征收人还面临着被强拆的局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及《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合法的房子为何会变成违法建筑呢?根据办案律师多年的经验来看,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惯用的一种快速拆迁的方法。在棚户区改造、腾退、城中村改造以及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其他征收项目中,征收方为了能在计划内完成拆迁工作,通常会采取对被征收人极为不利的方法达成最终的目的。就比如对被征收人作出上述两个文件。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为了避免房屋被违法强拆,青苗被强征,一定要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尽早收集有关证据,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是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征收补偿决定书
除此之外,补偿决定广大被征收人也要格外的注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而迟迟与征收方达不成协议时,那么征收方就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但是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如果在下发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仍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是又没有搬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那么征收方仍然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强拆。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无论是收到补偿决定还是上述两份文件中的任何一份文件时都要认真的对待,该提起诉讼时就就要提起诉讼,该复议时就要复议,只有及时的应对,才能避免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或是土地被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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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枣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度第6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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