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08:48 发布:2024-10-11 17:1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对于有多个行政主体实施或参加的行政行为,在确定适格被告时,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在行政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和具体分工、有无接受委托或指令等情形,结合相关实体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判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在现场仅负责治安秩序、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公安机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强拆过程中实施的其职权范围内的强行带离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是被诉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行再29、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中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赖谚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珊,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伟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香珍。
上述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健,系彭伟雄、李香珍之子。
上述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尚礼。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
法定代表人江东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红,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法制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市政府)因被申请人彭伟雄、李香珍诉该府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以下简称白石岭公安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两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湘行终719号行政判决及2018年1月9日作出的(2017)湘行终7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两案,并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8054号、8055号行政裁定,提审两案。2019年2月22日,本院编立提审案号,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岳阳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赖谚辉、曹珊,被申请人彭伟雄、李香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健、许尚礼,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石岭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谢红、李斌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因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收费站车道改扩建项目的需要,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4)政国土字第188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x乡x村、斗篷村、龙凤嘴村、新合村部分集体土地的申请,随后岳阳市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据此开展相关土地征收工作。2014年10月21日,岳阳市政府发布岳土公字(2014)07号《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12月4日,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岳国土征补(2014)01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岳阳市江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流公司)自2006年起在xx乡xx村租赁土地及鱼塘用于葡萄种植及休闲垂钓经营,租赁期限20年,其部分葡萄园、鱼池、水泥坪地、生产辅助用房及零星树木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系本次征地应当拆除的对象。
2015年3月12日,岳阳收费站车道改扩建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根据征地过程中与各村村委会、村民代表及其他被拆迁对象开会讨论的结果,委托湖南公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名录外的拆迁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适用湘政函(2014)1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批复》进行核算并累加前述评估结论,核定江流公司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总计1029145元。此后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江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健进行多次协商沟通,因彭健坚持要求对征收红线外的建筑及经营设施予以一并补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6月11日,指挥部通知彭健领款未果后将款项提存于xx乡x村村委会;2015年8月6日,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江流公司进行腾地告知;2015年8月24日,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江流公司做出岳国土资腾字(2015)第K0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江流公司在5日内腾出土地。江流公司不服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岳阳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施工,强行拆除江流公司位于车道改扩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生产辅助用房、零星树木、水泥坪地、葡萄园内种植葡萄的设施设备等。彭伟雄、李香珍对于岳阳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不服,在现场阻止强拆行为进行,但未实施过激行为。白石岭公安分局对于彭伟雄、李香珍采取强制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行为,未使用暴力。在带离现场过程中,造成彭伟雄、李香珍身体不适,经送医院抢救治疗,至2016年3月4日治疗结束。彭伟雄共产生医疗费43641.66元,其中5000元由岳阳市政府垫付,住院期间由白伏葵护理;李香珍共产生医疗费38716.1元,住院期间由张又蛾护理。2016年9月18日,彭伟雄、李香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对彭伟雄、李香珍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由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赔偿彭伟雄195407元、赔偿李香珍190482元。
另查明,江流公司因要求确认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于2016年6月14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二审终审,确认岳阳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强制拆除江流公司部分葡萄园、钓鱼池和停车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初75号、74号行政判决认为,两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彭伟雄、李香珍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二、彭伟雄、李香珍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三、白石岭公安分局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四、岳阳市政府与白石岭公安分局对彭伟雄、李香珍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违法;五、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六、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起诉期限问题,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告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彭伟雄、李香珍起诉在被诉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以内,未超过起诉期限。岳阳市政府与白石岭公安分局关于起诉期限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彭伟雄、李香珍的主体身份问题,彭伟雄、李香珍虽不是强制拆除的对象,但其是强制带离现场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其与针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彭伟雄、李香珍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岳阳市政府以彭伟雄、李香珍不是被强拆主体为由认为彭伟雄、李香珍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白石岭公安分局主体身份问题。在对江流公司部分设施设备强行拆除过程中,白石岭公安分局履行现场维护秩序的职责虽然是接受岳阳市政府指令,但在此过程中,白石岭公安分局以确保现场秩序为由,强制将彭伟雄、李香珍带离现场的行政行为也应当受到监督。现彭伟雄、李香珍认为该项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提起行政诉讼,白石岭公安分局作为具体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系本案适格被告。白石岭公安分局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岳阳市政府与白石岭公安分局对彭伟雄、李香珍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此次强制拆除行为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1460号行政判决终审确认为违法。白石岭公安分局为保障现场秩序,将彭伟雄、李香珍强制带离现场的行为系该局执行岳阳市政府指令的行为,因该项指令被确认违法,导致强制带离行为也构成违法。彭伟雄、李香珍主张岳阳市政府与白石岭公安分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本案中,虽然对彭伟雄、李香珍具体实施强制带离行为的是白石岭公安分局,但该局作出的强制带离行为是为执行上级部门岳阳市政府的指令,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对其发布指令的岳阳市政府负责。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白石岭公安分局在对彭伟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虽未采取激烈的方式,但彭伟雄本身患有隐源性肝硬化、肝腹水,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重大疾病,在遭受外力强制刺激的情况下,其被送往医院医治,医院出具的临床诊断证明:患者病情危重,并且病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会出现一种或多种危及生命的并发症。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彭伟雄在医院内科治疗及住院至2016年3月4日的损害后果与白石岭公安分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彭伟雄的经济损失计算如下:一、医疗费43641.66元。二、误工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计算,242.3×156=37798.8元。三、护理费,彭伟雄住院期间由白伏葵护理,彭伟雄提出白伏葵系江流公司职工,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于护理费标准比照2015年居民服务业的工资标准计算,42494÷365×156=18161.8元。四、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获赔标准应是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本案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未达到上述标准,对于彭伟雄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彭伟雄的以上经济损失共计99602.26元,减除岳阳市政府已代为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其余94602.26元应由岳阳市政府赔偿。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白石岭公安分局在对李香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虽未采取激烈的方式,但是鉴于李香珍年老体弱,在遭受外力强制刺激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李香珍在医院内科治疗及住院至2016年3月4日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李香珍的经济损失计算如下:一、医疗费38716.1元。二、误工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计算,242.3×156=37798.8元。三、护理费,李香珍住院期间由张又蛾护理,李香珍提出张又蛾系江流公司职工,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一审对于护理费标准比照2015年居民服务业的工资标准计算,42494÷365×156=18161.8元。四、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获赔标准应是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本案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未达到上述标准,对于李香珍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香珍的以上经济损失共计94676.7元,应由岳阳市政府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五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判决确认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对彭伟雄、李香珍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由岳阳市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彭伟雄94602.26元、赔偿李香珍94676.7元;驳回彭伟雄、李香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彭伟雄及李香珍、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2015年9月30日,岳阳市政府召开会议,要求当日下午对涉案项目进行强制施工,其中要求岳阳市交通局负责现场指挥,白石岭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康王乡政府负责做好思想劝导和维稳工作,施工单位负责强制施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719号、723号行政判决认为,2015年9月30日,岳阳市政府在组织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时,通知多个单位参与,该各被通知参加单位按照岳阳市政府的指令,在该强制拆除行动过程中所实施的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岳阳市政府承担。因此,白石岭公安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彭伟雄、李香珍对白石岭公安分局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岳阳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包括对被征收项目的强制和对拒不离场留守人员的人身强制两个方面。彭伟雄、李香珍因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受到人身损害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中的人身强制行为违法,并就此进行裁判,处理得当。岳阳市政府上诉称彭伟雄、李香珍所诉的行政行为系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一审判决确认强制带离行为违法属于判非所诉,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岳阳市政府因违法组织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而造成彭伟雄、李香珍人身损害后,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因该规定并未对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设定年龄限制,岳阳市政府上诉主张彭伟雄、李香珍不应获得误工收入损失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彭伟雄、李香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致使其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故彭伟雄、李香珍请求岳阳市政府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彭伟雄及李香珍、岳阳市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白石岭公安分局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法律适用错误,部分处理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分别判决驳回彭伟雄、李香珍对白石岭公安分局的起诉;维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初75号、74号行政判决的第二、三项;变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初75号、74号行政判决的第一项为:确认岳阳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对彭伟雄、李香珍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岳阳市政府申请再审称,1.强制拆除与人身强制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该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仅限于对被征收项目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包括对拒不离场留守人员的人身强制。岳阳市政府并未指令白石岭公安分局实施强制带离行为,其行为系依法定职权作出。即使存在指令,也是指令其维护现场秩序。故岳阳市政府并非行政强制带离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白石岭公安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强制带离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其独立承担。2.一、二审判决对于损害结果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白石岭公安局在实施强行带离行为过程中未采取暴力等激烈方式,且彭伟雄、李香珍的治疗项目为内科,由此产生的医疗费与强行带离行为无关;彭伟雄、李香珍年事已高,亦无证据显示仍在编在岗工作,不应有误工费;无证据显示住院时间和护理费支出。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彭伟雄、李香珍对岳阳市政府的起诉。
彭伟雄、李香珍共同答辩称,因案涉征收补偿未到位,江流公司拒不腾地诉求正当、合理、合法。岳阳市政府征收过程不合法,动用公安民警采取暴力方式强制征地拆除,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一、二审判定彭伟雄、李香珍误工费均为37798.8元,按照最高额5倍计算应为188994元,请求法院另行调整各增加误工费151195.2元。综上,请求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
白石岭公安分局陈述称,该局并未实际参与、实施岳阳市政府主导的拆迁工作,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从《情况说明》的内容来看,白石岭公安分局系应上级单位岳阳市政府的要求在强拆当天负责派员到现场维护秩序,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在现场阻工,白石岭公安分局出于依法履职的必要对其实施强制带离行为,带离过程中并未与对方发生暴力冲突,亦未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没有超过执法的必要限度,行政相对人并未因该局的强制带离行为受到损害。二审已查明系岳阳市政府主导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强拆行为引发的相关行为被认定违法,应当由岳阳市政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白石岭公安分局不应承担强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另查明,彭伟雄、李香珍在庭审中自认2015年9月30日在强拆现场被救护车送至岳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彭伟雄于2015年9月30日15时59分入院接受治疗,于2016年3月4日10时出院。彭伟雄的入院记录显示,体格检查“脊柱四肢无畸形,活动自如”,入院诊断为隐源性肝硬化、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内科、慢性疾病;彭伟雄的接收记录显示,彭伟雄诊疗计划为“内科护理常规、完善检查等”。李香珍于2015年9月30日16时03分入院接受治疗,于2016年3月4日10时出院。李香珍的入院记录显示,体格检查“脊柱四肢无畸形,活动自如”,入院诊断为糖尿病等内科、慢性疾病;李香珍的接收记录显示,李香珍诊疗计划为“内科护理常规、完善检查等”。
再查明,江流公司诉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行终146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载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包括:“岳阳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施工强行拆除了江流公司位于车道改扩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生产辅助用房、零星树木、水泥坪地、葡萄园内种植葡萄的设施设备等,强拆过程中还造成江流公司饲养的部分土鸡遗失。当日,白石岭公安分局一直在现场维护秩序,未具体实施强拆行为。”一、二审均认为白石岭公安分局在强拆当天派员到现场维护秩序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是强拆的实施主体,江流公司主张白石岭公安分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该公司要求确认白石岭公安分局强拆行为违法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在一、二审及再审过程中的诉辩意见,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二,一是是否存在对彭伟雄、李香珍的强行带离行为,二是彭伟雄、李香珍的赔偿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是否存在对彭伟雄、李香珍的强行带离行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有多个行政主体实施或参加的行政行为,在确定适格被告时,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在行政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和具体分工、有无接受委托或指令等情形,结合相关实体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有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实施强行带离等措施。
彭伟雄、李香珍起诉要求确认岳阳市政府、白石岭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对彭伟雄、李香珍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实质上是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对拒不离场留守人员实施的强行带离行为违法。本案中,江流公司位于白石岭公安分局辖区范围内,在岳阳市政府组织对江流公司的强拆行为时,白石岭公安分局具有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岳阳市政府在强拆前做出“白石岭公安分局负责现场维护秩序”的工作布置,亦符合职权法定原则,且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岳阳市政府对白石岭公安分局下达过强行带离的具体指令。根据“谁行为,谁为被告;行为者,能为处分”的法定主体原则,设若被诉的强行带离行为确实存在,适格被告也应当是白石岭公安分局,而非岳阳市政府。一审关于将被征收人强制带离现场的行为系白石岭公安分局执行岳阳市政府指令的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根据,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二审则认为岳阳市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包括对被征收项目的强制和对拒不离场留守人员的人身强制两个方面,亦属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虽然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岳阳市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一、二审没有结合本案被诉带离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根据和程序要件等进行合法性全面审查,而是简单依据另案的违法事实认定白石岭公安分局实施了强行带离行为且该行为亦属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一并予以指正。
如前所述,应当由白石岭公安分局对强行带离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结合各方的庭审陈述及彭伟雄、李香珍的入院时间等在案证据,彭伟雄、李香珍系直接从强拆现场被救护车送至医院,白石岭公安分局并未实施对彭伟雄、李香珍的强行带离行为。一、二审均认定存在对彭伟雄、李香珍的强行带离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白石岭公安分局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彭伟雄、李香珍对白石岭公安分局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二审裁定驳回彭伟雄、李香珍对白石岭公安分局的起诉,裁判理由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可予维持。
二、关于彭伟雄、李香珍的赔偿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彭伟雄、李香珍主张的强行带离行为不存在,岳阳市政府的强拆行为则已被另案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彭伟雄、李香珍在现场阻止施工,因身体不适被送医治疗。根据岳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体格检查等证据显示,彭伟雄、李香珍的入院诊断结果均为内科及慢性疾病,没有因外力导致的身体损伤。故彭伟雄、李香珍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入院治疗的疾病系由岳阳市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造成,其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一、二审均判决由岳阳市政府赔偿彭伟雄、李香珍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岳阳市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719、72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彭伟雄、李香珍对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的起诉;
二、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719、723号行政判决第二、三项;
三、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初75、74号行政判决;
四、驳回彭伟雄、李香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彭伟雄、李香珍分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熊俊勇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 荣
书记员 李 京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高院裁判:不能以履行判决替代给付判决
【裁判要旨】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后适用履行判决还是给付判决,二者如何取舍从本质看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司法审查中,在对行政机关在其专业领域和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判断予以尊重,认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优先判断及处理权力的同时,司法监督权也不宜一味地消极被动,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造成障碍。对于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而非在行政机关已经怠于履行的情况下,依然以行政机关优先处理权为由,以履行判决替代给付判决。
参阅:
安徽高院裁判:当事人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具体赔偿数额——李燕诉琅琊区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新行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远来,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凯,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伟,男,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为民路建设胡同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镇镇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王涛,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红,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龚锴,该管理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勇强,男,该管理站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南一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姜磊,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梅,女,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娜,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远来因其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米东区政府)、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羊毛工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以下简称米东区水管站)、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卧龙岗村村委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米东区征收办)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远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米东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上诉人羊毛工镇政府的出庭负责人王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米东区水管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勇强、卧龙岗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军、米东区征收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梅及王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宋远来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农民。2003年3月10日,宋远来与原审第三人卧龙岗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载明:“一、卧龙岗村黄渠东500亩土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对外承包。土地面积344.4亩。四至东邻防洪坝,南邻东方村稻地交界,西邻黄渠,北邻李作光稻地交界。二、承包期限自2003年3月10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8日,米东区林业局颁发的米林证字(2003)第032号林权证载明:“土地所有权权利人:集体;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宋远来;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宋远来;座落:米泉市羊毛工镇八一村;面积:363亩;林地使用期:30年;终止日期:2027.12;四至:见附图”。2017年7月13日,羊毛工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载明:“卧龙岗村村民宋远来: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项目于2015年9月开工,10月修到宋远来所承包的耕地段,由于该项目为自治区重点工程,工期较紧,经镇政府与宋远来协商,对于所征用的地会按照有关法律及条文规定进行合理补偿……现镇政府承诺会根据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乌政办(2011)272号文件、新计价房(2011)500号文件及米东区征收管理办公室对以上文件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补偿协议及相关说明,并以合法的方式将补偿协议及现场认定书交给宋远来,希望宋远来能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字认定。政府一定会按照所承诺的内容给予补偿。”宋远来称羊毛工镇政府未与其达成补偿协议,上述《答复》并未实际履行,故分别向米东区政府及羊毛工镇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米东区政府及羊毛工镇政府均未答复,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另查明,庭审中米东区政府称其未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整个征收项目系米东区征收办负责。米东区征收办称,本案没有发布过任何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米东区征收办未发布过任何征收相关文件、对涉案项目没有进行过征收。羊毛工镇政府认可米东区政府的上述陈述,其在庭审中自认,羊毛工镇政府未与卧龙岗村村委会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具体征收补偿方案。羊毛工镇政府在庭审中陈述对于宋远来的安置补偿方案如下:“15.6万元/亩中,3.6万元/亩是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9万元/亩是安置补偿费只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村民,宋远来被征收土地属于经营承包地故没有这9万/亩的补偿,3万元/亩系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实际种植情况补偿,超过3万/亩的部分需要专业技术评估。”“该安置补偿方案系依据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乌政办(2011)272号文件、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文件、新计价房(2011)500号文件执行。”宋远来不同意上述安置补偿方案,故双方至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羊毛工镇政府提供羊毛工镇国土资源所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证明》载明:“经我镇国土所至米东区国土分局现场调图,此块图斑权属单位为白杨河乡直属,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地类名称为其他林地、其他草地、坑塘水面。四至界限:东邻洪坝、南邻东方村稻地交界、西邻黄渠、北邻李作光稻地交界。”米东区政府认可该证明内容,其陈述“涉案土地性质自一九八几年后属于国有土地,行政区划应属白杨河乡,但因历史遗留问题,涉案土地一直由羊毛工镇卧龙岗村作为集体土地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米东财函(2015)-124《关于拨付羊毛工镇西延干渠引水渠配套工程项目征地资金的通知》及2017年7月13日羊毛工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内容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征地系由羊毛工镇政府承诺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宋远来安置补偿,且征地补偿款已足额付至羊毛工镇政府处,羊毛工镇政府也向涉案工程占用其他村土地的村民进行了安置补偿。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米东区政府对涉案工程作出过征收决定或安置补偿方案,故该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羊毛工镇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本案中,羊毛工镇政府于2015年10月米东区西延干渠工程动工占用宋远来林地及鱼塘至今,未按照其向宋远来作出的《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内容对宋远来进行安置补偿,亦未向宋远来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故羊毛工镇政府构成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三、关于被告应否支付宋远来征地补偿款3275160元及利息491274元的问题。本案中,羊毛工镇政府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依法应当对宋远来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向宋远来支付安置补偿款。但关于支付安置补偿款具体金额的问题,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查清宋远来被占用土地具体面积以及安置补偿款的具体标准。该院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从便捷当事人维护自身实体权益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在详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判决,但在针对一些明显缺乏相关证据等复杂情形时,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担当,利用好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与协调优势,为后续做好当事人实体权益救济留有空间,亦可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安置补偿责任,而非必须明确支付数额。当事人如对行政机关后续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不服,仍可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具体到本案,宋远来提供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占用其土地的事实,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涉案工程占用宋远来的林地、鱼塘具体面积提供有效证据,亦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安置补偿方案。故人民法院难以根据现有的证据对羊毛工镇政府应当支付宋远来具体安置补偿款金额作出直接判断。考虑到宋远来的实际损失确实存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应责令羊毛工镇政府对宋远来的实际被占用林地、鱼塘进行查实,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宋远来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该院认定,对于羊毛工镇政府履行安置义务是否到位,宋远来仍有权寻求司法救济。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责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针对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因占用宋远来林地、鱼塘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宋远来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羊毛工镇政府为本案适格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主体认定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羊毛工镇政府并不具备相应法定职责;2.米东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可证实,案涉征地费用拨付系由米东区财政局及米东区征收办等部门经办,米东区政府也认可其未作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上述事实可证明,米东区政府在案涉水利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职责,原审以羊毛工镇政府曾对其他村民进行安置补偿为由,判决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二、本案主要争议问题系被上诉人占用宋远来土地亩数征地补偿费金额。被上诉人认可米东区财政局、米东区征收办、米东区建设局等部门已将150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划拨给羊毛工镇政府。由此可知,被上诉人对于征地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亩数及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数额均应予以查明。原审法院未依据实际占地测算认定土地亩数,也未委托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即判决羊毛工镇政府限期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米东区政府辩称,一、宋远来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17年7月13日,羊毛工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承诺向宋远来出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至原审法院立案时已经超过1年。二、补偿职责应由实施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米东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安置补偿责任。故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羊毛工镇政府辩称,宋远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已经清除,宋远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宋远来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其要求米东区政府补偿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请求驳回宋远来的其诉讼请求。
米东区水管站、卧龙岗村村委会述称意见与羊毛工镇政府答辩意见一致。
米东区征收办述称,宋远来认为米东区征收办将1500余万元征收补偿款划拨给羊毛工镇政府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案与米东区征收办没有关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宋远来因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征收其涉案土地但未依法予以补偿,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宋远来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二、补偿义务主体如何确定;三、判决类型如何适用;四、具体补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起诉条件问题。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在起诉条件方面的主要争议问题系原告提起补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在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未依法获得征收利益时可以选择两条路径进行救济。一是行政补偿程序,即主张征收人按照法律规定及补偿方案依法对其进行补偿的方式得到应当获取的补偿利益;二是行政赔偿程序,即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进而提起赔偿之诉弥补所受损失。两种救济途径如何选择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审查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主要对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予以审查。宋远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由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羊毛工镇政府认为地上附着物已经清除,宋远来无权主张征收人履行补偿职责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起诉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征收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为持续负担的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羊毛工镇政府向宋远来出具的《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米东区政府向宋远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宋远来向米东区政府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律师函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均可以证实,宋远来一直就补偿事宜向其认为的被征收人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主张权益,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怠于履行补偿义务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宋远来。鉴于在被征收人明确的情况下,无任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补偿义务,米东区政府认为本案已过起诉期限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补偿义务主体的问题。米东区政府因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项目需占用羊毛工镇部分土地,对涉案林地实施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公告和组织实施主体。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集体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本案中,米东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委托羊毛工镇政府实施具体安置补偿工作,但不能因此认定羊毛工镇政府据此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米东区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羊毛工镇政府在本案中,作为受托主体,可以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米东区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故米东区政府系本案法定补偿义务主体,原审认定羊毛工镇政府为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判决类型的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后的判决类型主要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重作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变更判决等七种形式。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适用履行判决还是给付判决,二者如何取舍从本质看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如何行使的问题。行政诉讼的实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权虽属于被动性的权力,但在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需求下,能动司法的理念逐渐深入民心,行政诉讼的作用不单单需要人民法院居中公正裁判,也要求其裁判结果体现及时性、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从而达到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司法审查中,在对行政机关在其专业领域和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判断予以尊重,认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优先判断及处理权力的同时,司法监督权也不宜一味地消极被动,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造成障碍。行政机关优先判断及处理权与司法机关监督及救济权的选择,应当从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如案件涉及大量技术性、政策性的问题,需要行政机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解决,对于专业性问题应当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行政处理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专业知识可更好地解决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如不涉专业性问题,且行政机关明显怠于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引发诉讼,则应充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争议案件是否具备司法裁决的条件,行政权力运行的机制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准确选择裁判类型,避免司法权干预行政权的前提下,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而非在行政机关已经怠于履行的情况下,依然以行政机关优先处理权为由,以履行判决替代给付判决。具体到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永久性占地补偿36000元/亩、安置补偿费9万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万元/亩、鱼池3万元/亩的补偿标准无异议,仅就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的补偿项目及面积存有争议。补偿项目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故在确定被征地面积后,进行简单的数学计算即可确定补偿数额,对涉案诉求的准确判断,并不需要利用行政机关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优越性,即案件现有证据满足直接进行裁判的条件。宋远来在本案诉讼前,多次要求米东区政府履行补偿义务,米东区政府均未予以答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及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过程中,米东区政府已经充分表达其对涉案事务的处理结果,可以预判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与相对人诉求差距较大,要求其进一步进行行政处理不利于司法审查或当事人权益保障,易造成当事人陷入循环诉讼,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因此,基于宋远来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补偿款的金钱给付类请求,且本案满足直接进行司法判断的条件,应当适用给付类判决对补偿数额直接进行裁判,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适用履行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补偿决定的判决虽不为错,但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考虑略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四、关于具体补偿数额的确认问题。关于被征收土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本案中,米东区征收办与羊毛工镇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对征用土地面积及地类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可以确定米东区政府及羊毛工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对被征收土地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登记。羊毛工镇政府向宋远来出具的答复中载明,涉案项目确实占用宋远来承包经营的土地。法庭多次要求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提交关于宋远来涉案土地的登记面积及具体补偿情况,均答复无法提供。因米东区政府应当承担涉案土地征收情况的举证责任,现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均不提供,本院对宋远来提供的会议记录中关于被征收土地面积的记载,予以确认,即涉案被征收土地面积为30.74亩。
关于被征收补偿标准及项目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对于永久性占地补偿36000元/亩、安置补偿费9万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万元/亩、鱼池3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均无异议,仅宋远来应当享有的补偿项目争议较大。羊毛工镇政府提供羊毛工镇国土资源所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证明,主张涉案地块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因涉案土地2017年已被征收,且征收过程中形成所有的证据均可证明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涉案地块现在的土地性质,无法证明涉案土地被征收时系国有土地,故本院对羊毛工镇政府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土地补偿费的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村集体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经济组织。因永久性占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宋远来要求米东区政府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其个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土地安置补偿费的问题。土地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妥善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而由用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的补助。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办方有权请求予以安置或依法获得土地安置补偿费。本案中,宋远来认可涉案土地系其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机动地,故不符合土地征收中需要安置或支付安置补偿费的条件,其要求米东区政府向其支付土地安置补偿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问题。青苗补偿费是被征用的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针对因征地被毁坏的作物,给予的补偿款。宋远来在承包经营土地的过程中,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有树木,作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补偿费,因此米东区政府应当按照每亩3万元的补偿标准,向宋远来支付地青苗补偿费,共计922200元(30000元/亩*30.74亩)。宋远来另主张涉案土地上有树木48420颗,要求按照每棵18元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土地用途不同,包含补偿对象为土地上长有的农作物或林木,本案中青苗补偿费补偿的对象就是涉案的林木。综合宋远来主张的每棵18元的价值,现有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足以弥补其林木损失。宋远来要求对地上树木重复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与消极拖延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社会效果截然相反,应当给予不同的评价,并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米东区政府作为具有补偿义务的主体,在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后,理应及时履行补偿义务,支付补偿金,其无故拖延支付补偿金,造成补偿金孳息无法及时归于被征收人正常使用,应视为因拖延行为扩大的直接损失,故逾期支付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米东区政府应予支付。按照涉土地被征收时,即2017年10月调整的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米东区政府应当支付逾期支付补偿金利息共计43804.5元。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米东区政府应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向宋远来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922200元,利息损失43804.5元,共计9660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行初33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米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宋远来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利息损失966004.5元;
三、驳回上诉人宋远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宋远来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宋远来已预交),均由被上诉人米东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荣
审判员 倪敏
审判员 张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小燕
书记员 米阿力木阿卜拉
来源:行政法实务
通城县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第三条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其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程序要求,由实施单位协助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征收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或确定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实物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可在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选择实物安置房屋;或按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集中安置点中选择宅基地安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实物安置房屋或宅基地价值的差价。
选择宅基地安置自行建设的,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规划等规定。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设备拆装费。
(一)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户补偿。
(二)设备拆装费按空调200元/台、热水器3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进行补偿;水、电、燃气、宽带开户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结算。
第九条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自签订实物安置协议并交齐安置房屋预付款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每月5元/平方米,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算;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相关建房手续税费扣减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扣减款项;
(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继承遗产)的,在补偿款中按现行政策扣减上述建房手续所需总费用的30%;1987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继承遗产)的,在补偿款中扣减办理上述建房手续的总费用。
第十一条从2015年4月7日《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全面停止私房建设的通告》发布后,未取得《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层高2.2米以下的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户,其被征收房屋有合法土地、房屋证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资料或建设手续不完备的,经所在地组、村、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审核,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天无异议按本办法第十条扣减相关税费后进行补偿。
(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没有出售过房屋和宅基地的,按唯一住房政策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
(二)“一户多宅”但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设分开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后,实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
“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其房屋被全部征收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一处住宅按唯一住房政策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其他住宅按市场价的95%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实物安置;“一户多宅”只征收部分房屋,被征收房屋按市场价的95%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实物安置。
第十五条其他宅基地的处置。凡在2017年7月1日前,因项目建设已拆除房屋或已补偿房屋未拆除的,符合安置条件安排了宅基地没有建房的(含办理了土地、规划手续),或有其他规定依据(协议安置、会议纪要)安排的宅基地等,按照《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执行。
被征收房屋证载土地面积大于实际建筑占地面积的,剩余面积参照住宅用地收购的规定标准补偿。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证载土地面积的,其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在扣减相关建房手续的税费后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为临街临路经营性用途的,其认定参照县有关房屋征收认定办法执行。经认定为营业用房的,按国有土地上类似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经认定为“住改商”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住改商”补偿标准的80%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四)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租金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宅,尚未分户,在本组未享受任何其他宅基地分配,符合分户条件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原基本户外给予每户12万元的分户补贴。选择实物安置的不享受分户补贴。
第十九条家庭人员统计及分户条件:
(一)被征收人家庭人员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常住户口在册人员计算(已办理合法婚姻手续,但户口未迁入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计为家庭人员)。
(二)现役军人、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在服刑期人员,计为家庭人员。
(三)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可计为家庭人员。
(四)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未婚男性可以单独立户(年龄计算均以征收公告发布日为截止日)。
(五)纯女户家庭的,可以对该户其中年满20周岁的某一女儿享受单独立户政策(一户只能一人,年龄计算均以征收公告发布日为截止日)。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下列奖励。
(一)签约奖: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10%的签约奖。
(二)腾退奖:按期搬迁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10%的腾退奖。
(三)调节奖: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宅用地的,给予每人1万元的住宅用地调节奖励。
选择实物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标准享受签约奖和腾退奖,不享受调节奖。
第二十一条签订征收协议后,征收部门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房源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房源单位按该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给予被征收人10%的优惠(优惠面积不超过原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优惠对象仅限被征收人户籍家庭成员(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实物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唯一住房的;
(二)原拆迁户取得宅基地安置手续后未建房,且在县城禁建区内无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纳入安置的。
第二十三条实物安置房源原则上为单元式多层或高层套间房。根据安置房源情况,分为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两种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在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应明确实物安置的房源情况(包括安置房源位置、结构、面积、栋号、楼层、房号及规划图等)及具体安置办法,及时公示房源信息。
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获取选房顺序号,实行先签约先选房。
实物安置房源安置对象只能为被征收人户籍家庭成员(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按50平方米进行调换安置,被征收人不找补差价。调换安置面积超过5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按实物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物安置房屋按当年成本价实行优惠。实物安置房屋优惠价按征收签约时间段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实物安置房屋成本价由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分年度进行成本预算,并根据各征收项目情况,拟定安置房源优惠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实物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如实物安置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实物安置房屋市场价结算。实物安置房屋市场价以房屋交付之日为估价时间节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实物安置房屋面积,剩余面积不足以选择相应户型面积50%的,只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单价实行货币补偿(该面积部分不享受调节奖、分户补贴和购房优惠价)。
第二十七条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款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协议补偿款总额的80%作为实物安置房屋预付款缴纳至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如征收补偿款总额超过所选实物安置房屋优惠价格总额的,按所选房屋优惠价总额的80%缴纳预付款。实物安置房屋余款在实物安置房屋交付时据实结清。
被征收人在缴纳实物安置预付款后,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未按规定缴纳实物安置房屋预付款的,视为放弃实物安置,不再享受调节奖、分户补贴和购房优惠价。
第二十八条实物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房源建设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在30日内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视为放弃实物安置,不再享受调节奖、分户补贴和购房优惠价。已缴纳的实物安置房屋预付款不计利息据实返还。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源面积或价值不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或价值的,由县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免征契税,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或价值的,其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依法缴纳契税;未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或价值的相关行政事业规费一律免收,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实物安置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对象承担。
第三章其他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予以认定。在房地产调查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向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调查人员和评估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及实地查勘。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转移变更、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迁入户口及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县财政局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县有关规定执行。原印发的《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隽政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来源:通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鄄征预公告〔2022〕1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于东董楼村土地范围内;面积:0.1556公顷,建设用地0.155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陈王街道东董楼村。
地块2-4、地块6-8位于孙庄村土地范围内;地块2面积0.8348公顷、地块3面积2.6065公顷、地块4面积1.6208公顷、地块6面积0.1650公顷、地块7面积0.0453公顷和地块8面积0.1571公顷,总面积:5.4295公顷,建设用地5.429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陈王街道孙庄村。
地块5位于孙店村土地范围内;面积:1.0413公顷,建设用地1.041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陈王街道孙店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6和地块8拟用于鄄城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地块2、地块3、地块4和地块7拟用于鄄城舜泰片区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商服用地;地块5拟用于鄄城华腾片区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商服用地。
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鄄城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3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鄄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陈王街道办事处拟于2022年5月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菏泽市鄄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鄄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鄄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街、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鄄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同时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
(一)依法依规征地。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地,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用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做好实施配套。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区)在制定具体新一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四)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各县(区)可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加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的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全市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在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河池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来源:广西市河池自然资源局网站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池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市级名称
县级名称
区片名称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亩)
河池市
金城江区
第一区片
451202001
金城江区金城江街道办事处;东江镇:百旺社区、加辽社区、加道村;六圩镇:六圩社区、凌霄村、肯研村。
90017
42866
47151
第二区片
451202002
东江镇:东江社区、永康社区、长排村、永兴村、里仁村;六圩镇:坡唱社区、足直村。
81096
38618
42478
第三区片
451202003
东江镇:木友村、齐美村、龙友村;六圩镇:下爱村、同进村、岜仑村、岜烈村、大丈村、则洞村、板坝村、兴洞村、龙谷村。
53344
21967
31377
第四区片
451202004
河池镇:河池社区,枫木村、红来村、大卢村、大杨村、新合村、板坡村、拉显村、水任村、纳合村、下考社区,梅岭村、大卢村、那崖村、公华村、红沙村、下渡村;五圩镇:五圩社区,那干村、塘州村、平桥村、塘降村、朝觉村、三境村、拔旺村、板銮村、龙马村;六甲镇:六甲社区、河化社区,九怀村、坡维村、高功村、拉烈村、旦洞村;拔贡镇:坡降社区,朝平村、下桥村、洞江村、贡维村、拉电村、拉廖村、大莫村、北香村、寨熬村;九圩镇:九圩社区,三旺社区,山脚村、大郭村、那余村、牙洞村、六万村、板岜村、红渡村、大村村、江潭村、洛水村、龙怀村、梅洞村、八万村、拉拱村、板告村、北隘村、拉架村、高合村、岜林村、拉平村、喜洞村、那朝村、肯堂村;白土乡:白土社区,德荣村、德合村、中村村、德明村、德兴村、标峒村、德里村、德新村、德庆村、德地村;保平乡:保平社区,天堂村、古帝村、塘静村、纳六村、元洞村、下洛村、长洞村;长老乡:长老社区,平村村、化板村、隘口村、金洞村、板庆村、拉谐村、六角村、尧迈村、那维村、地霄村;侧岭乡:侧岭社区,塘子村、拉合村、塘甫村、九良村、拉腊村。
45645
20285
25360
宜州区
宜州区
第一区片
451203001
庆远镇:文昌社区、和平社区、解放社区、园村社区、江头社区、沙岭社区、龙塘社区、燕山社区、龙江社区、白龙社区、矮山社区、太平社区、同福移民社区、畔塘村、宜畔村、东屏村、苏村村、六坡村、三兴村、思榄村、围村村、龙村村、叶茂村。
63260
25304
37956
第二区片
451203002
庆远镇:岭坪村、洛岩村、城障村、下维村、山湾村、马安村;怀远镇:怀远社区、怀远村、楞达村、甘村村、谭村村、李家寨村、罗山村、坪上村、拉外村、大任村、北斗村;德胜镇:德胜社区(包含磨甲村)、 楞底村、赛平村、榄树村、加隆村、立新村、地罗村、都街村、上坪村、新惠村、乾合村、加保村、竹仓村、拉林村、弄相村、都围村、围道村、大邦村;刘三姐镇:流河社区、小龙村、龙降村、良村村。
46450
18580
27870
第三区片
451203003
洛西镇:枫木村、祥北村;石别镇:石别社区、板围村、清潭村、拉弄村、土桥村、雁山村、永定村、三寨村、四合村、屯蒙村、拉并村;北山镇:北山社区、怀道村、梅洞村、双塘村、波串村、板敢村、塘利村、龙安村、建安村;刘三姐镇:三合社区、冬田村、洛漏村、天桥村、岩田村、坝头村、谷洞村、飞高村、乍洞村、拉甫村、中和村、湖长村、龙元村、龙潭村。
44500
17800
26700
第四区片
451203004
三岔镇:三岔社区、古卜村、良因村、红社村、合林村、羊角村、福里村、楞塘村、庭亮村;洛西镇:洛西社区、福田村、妙调村、六寨村、三柏村、和平村、洛富村;洛东镇:洛东社区、坡榄村、板乐村、寻田村、大曹村、王格村;祥贝乡:祥贝社区、古文村、古龙村、白伟村、车头村、拉托村、更生村、福六村、中路村、中朝村、长洞村、下洞村、里洞村、六代村、大莫村;屏南乡:屏南社区、合寨村、北角村、果立村、板纳村、新兴村、肯山村;福龙瑶族乡:福龙社区、永良村、波奉村、古桃村、弄丁村、凤朝村、高山村、弄桑村、同意村、宜州村、龙拱村、京口村、定满村、龙侯村、翁同村;北牙瑶族乡:北牙社区、保民社区、桥凳村、空山岩村、龙头村、豆竹村、二横村、白龙村、红山村、沙浪村、平里村、黄龙村、洞口村、拿网村、保康村、保安村、潘洞村、保良村、保卫村;同德乡:同德社区、板高村、众联村、塘上村、楞村村、大安村、北刁村、六桥村;安马乡:安马社区、木寨村、小隘村、拉炭村、白屯村、北关村、索敢村、佑岸村、拉稿村、古直村、古育村、肯坝村;龙头乡:龙头社区、拉浪社区、建立村、七峒村、龙盘村、龙田村、龙德村、高明村、德惠村、董里村、加丰村、高峰村、虾洞村、高寿村。
42280
16912
25368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第一区片
451225001
东门镇:东门社区(包含凤凰社区、狮子山社区、五里香社区、白马社区)、桥头社区、凤梧村、章罗村、永安村、横岸村、平洛村、大福村、弄达村、德音村、古耀村、勒俄村、三家村、大境村、燕塘村、冲洞村、中石村、佑洞村、榕木村、龙山村、东勇村;龙岸镇:龙岸社区;四把镇:四把社区;小长安镇:长安社区;天河镇:天河社区;怀群镇:怀群社区;黄金镇:黄金社区。
57915
24821
33094
第二区片
451225002
龙岸镇:高安村、莲花村、龙凤村、龙平村、三灵村、榕山村、八联村、物华村、天宝村、珠江村、大蒙村、北源村、平石村、山口村、太和村、泗潘村;黄金镇:寺门村、宝聚村、义和村、北盛村、寨道村、寨碑村、友洞村;小长安镇:归安村、龙腾村、守善村、牛毕村、立新村、民族村、合北村、双合村、下梧村、罗东村、双蒙村;四把镇:思平村、思民村、石门村、新印村、大新村、里宁社区、思爱村、德能村、龙马村、双寨村、大山村、地门村、里胜村、里江村、大同村、甘棠村、里乐村、长春村、新安村、马安村、集环村、棉花村;天河镇:维新村、北华村、进新村、佳泉村、古邦村、金星村、白任村、上朝村、北安村、屯相村、华张村、吊水村、金城村、集城村;怀群镇:东安村、泗岸村、剑江村、伦洞村、果敢村、自求村、加碗村、虾洞村、耕尧村;乔善乡:乔善社区、乔本村、古金村、古城村、板团村、岩口村、大城村;宝坛乡:宝坛社区、五地村、寨岑村、西华村、四堡村、拉郎村、庄洞村、平英村;纳翁乡:纳翁社区、板阳村、肯才村、洞敏村、民族村、社甫村;兼爱乡:大板社区、镇安村、甘逢村、旦兴村、兼爱村、地龙村、振新村、庆安村、大竹村、顶新村、洞杭村。
45000
20000
25000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第一区片
451226001
思恩镇:县城规划区(东起人和村龙友、城南社区八戒山;南达爱山林场的下卜果苗场;西至西南村;北抵陈双村肯才、三乐社区肯福三组)。包括城北社区、城南社区、中兴村、西南村;
城西街道:城西社区、毛南家园社区、三乐社区、耐禾村。
57000
22800
34200
第二区片
451226002
思恩镇:中山村、叠岭村、陈双村、安良村、人和村、清潭村、文化村、福龙村。
51000
20400
30600
第三区片
451226003
洛阳镇:洛阳社区、红安社区、红阳社区;
东兴镇:东兴社区;
川山镇:由动社区;
明伦镇:明伦社区。
45000
18000
27000
第四区片
451226004
洛阳镇:团结村、普乐村、妙石村、合作村、古昌村、江口村、玉合村、地蒙村、永权村、永安村、雅脉村、文雅村;川山镇:木论社区、琳琅村、同伴村、都川村、古宾村、五圩村、何顿村、社村村、白丹村、下丰村、下干村、下久村、塘万村、茶江村、乐衣村、文江村;东兴镇:为才村、才乐村、加兴村、笃雅村、龙城村、达兴村、久灯村、平安村、标山村、茶山村;明伦镇:雅京村、龙水村、相尧村、豹山村、才帛村、翠山村、百祥村、吉祥村、干城村、北宋村、英豪村、八面村、何狂村、豪洞村、柳平村;龙岩乡:龙岩社区;
长美乡:长美社区;
驯乐苗族乡:福寿社区;
下南乡:下南社区;
水源镇:水源社区;
大才乡:大才社区;
大安乡:大安社区。
44000
17600
26400
第五区片
451226005
龙岩乡:安山村、达科村、久乐村、良兴村、肯兰村、朝阁村、广荣村、敢岩村、黄种村、达洞村、城皇村、久伟村;下南乡:波川村、仪凤村、中南村、堂八村、玉环村、下塘村;水源镇:上南社区、中涧村、和平村、里腊村、西里村、三才村、三美村、含香村、温平村、山洞村、民权村、各旦村;大才乡:同进村、新坡村、大麻村、暖和村、三合村、重楼村;大安乡:顶新村、可爱村、才平村、塘房村、环界村、金桥村;长美乡:内同村、八福村、内典村、关安村、爱洞村;驯乐苗族乡:平治社区、平莫村、太平村、全安村、长北村、山岗村、镇北村、康宁村、顺宁村、北山村、大吉村。
43000
17200
25800
南丹县
南丹县
第一区片
451221001
城关镇规划区内:中平村、车马社区、拉要社区、莲城社区、拉所社区、小场社区、城北社区、城南社区、铜江社区、幸福社区、山口林场。
54090
21636
32454
第二区片
451221002
城关镇规划区外:四山村、茅坪村、莲花村、火幕村、鸳鸯桥村、拉易村、恩村、关上村、大平村、挽白村、更垌村、山口林场、南丹县畜牧场。
53480
21392
32088
第三区片
451221003
大厂镇:大厂村、大厂高峰矿区、官山村、翁乐村、扬州村、南胃村、龙更村、龙藏村、同车江社区、巴里社区、长坡社区、铜坑社区;车河镇:车河社区、车河村、拉么社区、八步村、坡前村、拉么村、堂汉村、骆马村、大平村、林科所。
45940
18376
27564
第四区片
451221004
芒场镇:芒场社区、拉麻村、么岩村、尧林村、波鸾村、蛮降村、拉希村、拉腊村、拉者村、拉也村、巴平村、幕麻村、者麻村、蛮坝村、铁路林场、巴平林试站、芒场镇林场、拉也林场、山口林场;六寨镇:六寨社区、巴定社区、者远村、甲棉村、龙马村、银寨村、壮里村、雅陇村、麻阳村、弄撒村、播细村、拉堡村、松柏村、化里村、蛮卷村、陋里村、才怀村、龙腰村、帮里村、宣明村、宣明林场、弄纫林场、巴定林场、山口林场;吾隘镇:江河社区、吾隘村、塘谋村、独田村、纳定村、思河村、凡里村、昌里村、那地村、纳弯村、德竹村、古兰村、同贡村。
41545
16618
24927
第五区片
451221005
罗富镇:罗富社区、玉兰村、六内村、坡旁村、塘丁村、拥里村、纳老村、打更村、巴良村、板劳村、罗更村、央哨村、黄黑村、黄江村、呇村、湾村、龙腊村、罗屯村、弄纫村、三匹虎采育场、山口林场、纳色沟林场、拉也林场;八圩瑶族乡:结拉社区、团结社区、八圩社区、拉友村、七圩村、砂厂村、下坪村、立坳村、汉度村、朝房村、文家村、利乐村、甲坪村、老圩场村、瑶寨村、塘浪村、关西村、吧哈村、金城江铁路林场、八圩乡林场;里湖瑶族乡:里湖社区、朵努社区、瑶里村、怀里村、纪兰村、岜地村、纪呇村、甲木村、八雅村、贵江村、仁广村、纪后村、懂甲村、化果村;月里镇:月里社区、上稿村、巴峨村、播闹村、化良村、摆者村、纳弄村、立外村、纳塘村、牙林村、月里镇政府林场、月里镇政府牛场。
38595
15438
23157
第六区片
451221006
中堡苗族乡:中堡社区、九立村、懂托村、拉纳村、大水井村、东井村。
36945
14778
22167
天峨县
天峨县
第一区片
451222001
六排镇:城中社区、城东社区、塘英社区、纳合村、云榜村、林朵林场;岜暮乡:板么村、平石村、森里村。
52600
21040
31560
第二区片
451222002
六排镇:登里村、都隆村、仁顶村、龙坪村、纳州村、令当村、纳洞村、索法村;向阳镇:向阳村、全平村、林细村、燕来村、治安村、林列村;岜暮乡:都楼村、公昌村;八腊瑶族乡:八腊村、洞里村、五福村、纳碍村;更新乡:更新村、斌亭村、上福村;坡结乡:坡结村、拉岩村、拉增村、尧山村。
47800
19120
28680
第三区片
451222003
向阳镇:当明村、牛场村、海州村、林潭村、平腊村、龙鱼村、岩里村、党隘村、板隆村、平矿林场、三匹虎林场;岜暮乡:拥里村、板花村、龙安村、大甲村、大曹村、新洞村、龙塔村、甲岩村、说洞村;八腊瑶族乡:龙峨村、甘洞村、老鹏村、麻洞村、什里村;纳直乡:纳直村、下景村、百河村、那里村、当里村;更新乡:拉号村、东瓦村、上景村、安亭村、新林村、文里村、加里村、边里村、纳特村、高楼山林场;下老乡:下老村、圭里村、百塘村;三堡乡:三堡村。
43100
17240
25860
第四区片
451222004
下老乡:豪明村、雅房村、纳明村、罗宜村、纳赖村、平矿林场、当阳林场;坡结乡:纳构村、龙凤村、玉里村、鱼翁村、龙茶村、河口村、林朵林场、三匹虎林场、大山林场;三堡乡:拉马村、甲板村、纳沙村、纳关村、顶茂村、塘袍村、顶换村、三匹虎林场。
39500
15800
23700
东兰县
东兰县
第一区片
451224001
绿兰林场:绿兰林场;东兰镇:巴拉村、百豪村、板逢村、城东社区居委会、城西社区居委会、达文村、江洞村、拉岜村、乐里村、伦界村、那亨村、弄华村、仁义村、水洞村、田洞村、同拉村、委荣村、五联村、新烟村。
50266
15080
35186
第二区片
451224002
隘洞镇:百建村、板街村、板康村、板老村、旱洞村、华龙村、建开村、拉板村、拉社村、林往村、六通村、龙平村、纳怀村、纳就村、纳克村、纳坤村、纳乐村、纳盘村、坡拉村、同乐村、香河村;长乐镇:板登村、定安村、更乐村、华亨村、楼华村、纳标村、纳雄村、英法村、永模村、长乐村;三石镇:巴王村、巴造村、板文村、公平村、美逢村、纳合村、纳腊村、弄美村、弄英村、仁合村、四合村、泗爷村、长峒村;武篆镇:巴学村、东里村、红里村、江平村、坤王村、拉乐村、林乐村、鸾坡村、那烈村、那论村、弄竹村、锐开村、色故村、上圩村、中和村;长江镇:巴挽村、板甲村、板林村、板隆村、集祥村、兰阳村、那洪村、三堂村、文旺村、周赖村。
48876
14663
34213
第三区片
451224003
泗孟乡:弄目村、弄平村、坡里村、钦能村、生满村、屯长村;兰木乡:定桃村、果隆村、纳核村、弄辉村、弄台村、弄占村、弄中村、仁里村、同仕村、王里村、央佑村;巴畴乡:安桃村、巴畴村、巴英村、巴英村与板丁村争议地、板丁村、板加村、陆隆村、那浪村、坡白村;金谷乡:板路村、接桂村、接浪村、金谷村、隆明村、隆通村、那立村、牙能村;三弄瑶族乡:板兰村、全峒村、三合村、深洞村、双苏村;大同乡:板坡村、和龙村、民和村、弄彦村、平勇村、天然村、信和村;花香乡:草坪村、大乐村、干来村、和平村、花香村、乐庭村、弄兰村、坡峨村、坡索村、英兰村、永安村;切学乡:板烈村、那堂村、切亨村、切学村、英西村。
46873
14062
32811
巴马瑶族自治县
巴马瑶族自治县
第一区片
451227001
巴马镇规划区内:城东社区、城中社区、城南社区、城北社区、巴马村、巴发村、巴廖村、设长村、练乡村、盘阳村、法福村、坡腾村、赐福村、那坝村、龙洪村;那桃乡规划区内:民安村。
63150
25260
37890
第二区片
451227002
巴马镇规划区外:巴定村、介莫村、元吉村;那桃乡规划区外:那桃村、班交村、平林村;百林乡:平田村;甲篆镇:甲篆村、百马村、拉高村、松吉村、平安村、坡月村;燕洞镇:燕洞村;那社乡:那社村、大洛村;所略乡:坡帮村;西山乡:福厚村;凤凰乡:凤凰村。
45680
18272
27408
第三区片
451227003
那桃乡规划区外:那敏村、兰廷村、立德村、坡良村;百林乡:阳春村、那弄村、那莫村、罗皮村;甲篆镇:那门村、民山村、仁乡村、兴仁村、好合村;燕洞镇:龙甲村、交乐村、龙凤村、龙田村、同合村、赖满村、龙威村、新力村、洪晚村、子帽村、岩廷村;那社乡:东烈村、公爱村、那乙村、那勤村、祥兰村;所略乡:所圩村、料乡村、甲略村、坡晚村、福乡村、平六村、六能村、龙凤村、尚勤村、弄中村、百久村、弄阳村、弄神村、局桑村、彩乡村、力那村、朗因村;凤凰乡:长和村、德纳村、那朝村。
44465
17786
26679
第四区片
451227004
西山乡:合乐村、巴纳村、弄友村、加而村、干长村、拉林村、弄京村、林览村、卡才村、弄峰村、弄烈村、弄林村、坡林村、勤兰村、戈贤村;东山乡:卡桥村、江团村、优雅村、弄谟村、三联村、文钱村、弄山村、长垌村。
43130
17252
25878
凤山县
凤山县
第一区片
451223001
凤城镇:巴烈社区居民委员会、巴旁村民委员会、凤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恒里村民委员会、京里村民委员会、良利村民委员会、思源社区居民委员会、松仁村民委员会、东棚社区居民委员会、才劳村民委员会、凤凰村民委员会、久文村民委员会、兴隆村民委员会、拉仁村民委员会、林兰村民委员会、弄者村民委员会、长峒村民委员会;
乔音乡:久加村民委员会。
56359
39451
16908
第二区片
451223002
三门海镇:弄仁村民委员会、坡心村民委员会、仁安村民委员会、央峒村民委员会、月里村民委员会。
45611
31928
13683
第三区片
451223003
平乐瑶族乡:洪力村民委员会、力那村民委员会;乔音乡:额里村民委员会、康里村民委员会、若里村民委员会、上林村民委员会;
三门海镇:谋屯村民委员会、廷社村民委员会;
长洲镇:百乐村民委员会、板均村民委员会、板任村民委员会、郎里村民委员会、那烘村民委员会、那乐村民委员会、长洲村民委员会。
44606
31224
13382
第四区片
451223004
江洲瑶族乡:江洲村民委员会;
金牙瑶族乡:上牙村民委员会;
平乐瑶族乡:海亭村民委员会、平旺村民委员会;乔音乡:巴甲村民委员会、大同村民委员会、合运村民委员会、久隆村民委员会、老里村民委员会、那王村民委员会;
砦牙乡:板峒村民委员会、板叶村民委员会、隆梅村民委员会、弄怀村民委员会、平雅村民委员会、泗务村民委员会、砦牙村民委员会;
长洲镇:板伦村民委员会、那爱村民委员会、那兵村民委员会、那拉村民委员会、那老村民委员会;
中亭乡:中亭村民委员会。
43893
30725
13168
第五区片
451223005
江洲瑶族乡:巴标村民委员会、凤平村民委员会、陇善村民委员会、弄旁村民委员会、维新村民委员会、相圩村民委员会;
金牙瑶族乡:大平村民委员会、东王村民委员会、干存村民委员会、更沙村民委员会、金庄村民委员会、陇旺村民委员会、猛干村民委员会、内里村民委员会、坡茶村民委员会、外里村民委员会、下牙村民委员会;
平乐瑶族乡:大洞村民委员会、登亭村民委员会、兰包村民委员会、谋爱村民委员会、桑亭村民委员会、寅亭村民委员会;
乔音乡:板吉村民委员会、怀里村民委员会、龙相村民委员会、同乐村民委员会、文里村民委员会;砦牙乡:板隆村民委员会、东风村民委员会、拉隆村民委员会、拉英村民委员会;
中亭乡:柏林村民委员会、凤界村民委员会、积善村民委员会、六马村民委员会、陇弄村民委员会、先锋村民委员会。
42629
29840
12789
都安瑶族自治县
都安瑶族自治县
都安瑶族自治县
第一区片
451228001
安阳镇:迎晖社区、镇北社区、镇南社区、巴谭社区、益梨社区、阳安社区、苏利社区;澄江镇:八仙社区、六柱创业园、红渡村、兰堂村、桑里村、合建村、六里村、六柱村;地苏镇:新苏社区、上江村;高岭镇:龙洲村。
69880
22362
47518
第二区片
451228002
百旺镇:百旺社区、庭律村、琳琅村、板定村、八甫村、仁合村;板岭乡:板岭村;保安乡:保安村;大兴镇:九顿村、国隆村、太阳村;地苏镇:丹阳村、右江村、南江村、拉棠村、百益村、万良村、赞字村、青水村、镇安村、镇兴村、镇和村、兴利村、大定村、九送村;东庙乡:东庙村、弄工村、三力村;高岭镇:高岭社区;加贵乡:加图村;菁盛乡:菁盛村;九渡乡:九渡村;拉烈镇:拉烈社区、岜旺村、福言村;拉仁镇:拉仁村、仁德村、仁联村、仁寿村、拉王村、加兴村;龙湾乡:龙湾村、中旧村;隆福乡:隆福村;三只羊乡:龙英村;下坳镇:下坳社区;永安镇:永安村。
50550
16176
34374
第三区片
451228003
澄江镇:百地村;大兴镇:顺安村、池花村、江仰村、林堂村、弄模村、加平村、丹江村、古朝村、骨龙村、梅珠村;地苏镇:怀道村、上节村;高岭镇:江中村、德康村、三合村、塘仑村、弄池村、定福村、江城村、三联村、正玄村、八合村、复兴村、合旺村、加庭村、加全村、加茶村、五峒村、金竹村、宜江村、弄名村、福民村、都安县农科所;下坳镇:坝牙村、板买村、板庆村、板旺村、高王村、光隆村、吉隆村、加八村、加文村、肯友村、隆坝村、隆洞村、隆关村、隆林村、隆麻村、隆荣村、隆石村、兴旺村、耀南村;板岭乡:带河村、尚游村、弄六村、尚智村、尚甫村、永乐村、永顺村、永仁村、永富村;保安乡:造业村、平旺村、古良村、河沌村、平浪村。
48225
15432
32793
第四区片
451228004
澄江镇:甘湾村、万茂村、自成村、旁禾村、德雅村、双加村;百旺镇:百旺园艺场、崇文村、精华村、妙田村、龙燕村;板岭乡:凤塘村、永合村、旱塘村、板岭林场1、板岭林场2、板岭林场3、板岭林场4、板岭林场5、板岭林场6;东庙乡:地同村、预安村、弄棉村、安宁村、古立村、岩马村、弄坤村、永平村、三团村;加贵乡:加里村、加龙村、加党村、加七村、加作村、加泵村、板磨村、金满村、大宿村、塘怀村;九渡乡:九全村、九如村、九天村、九思村、九伶村、九经村、九福村、九光村;拉烈镇:三表村、百加村、地平村、加红村、律达村、中仁村、隆翠村、弄长村、崇业村、弄岩村、伍仁村、尚育村、弄社村、尚律村、上第村、加佛村;拉仁镇:二潭村、索潭村、仁勇村;永安镇:安化村、八达村、安福村、坡烟村、安仁村、仁业村、安业村、安居村、安太村、安兰村、永吉村、安乐村;隆福乡:上梅村、百黄村、隆旺村、渔洞村;菁盛乡:东成村、文华村。
44720
14310
30410
第五区片
451228005
保安乡:巴善村、安阳村、隆仲村、元力村、上镇村;菁盛乡:登立村、地洲村、福德村、加禾村、隆德村、内曹村、三并村、尚文村、新成村、义德村;龙湾乡:新民村、内闷村、映山村、尚三村、琴棋村、群乐村、加范村、高怀村、龙焕村;隆福乡:大崇村、葛家村、六山村、崇山村;三只羊乡:花周村、上年村、龙防村、可力村、鸡峒村、建良村、西隆村、上朝村、平花村、加荷村、丁峒村、上远村、建高村。
40320
12902
27418
大化瑶族自治县
大化瑶族自治县
第一区片
451229001
大化镇:大化社区、荣华社区、古感社区、红电社区、百秀社区、坡了社区、流水社区、龙口村、城内村、龙马村、凤翔村、景山村、上旗村、仁良村、春兴村、大调村、敦肃村、达悟村、亮山村、双排村。
52050
20820
31230
第二区片
451229002
共和乡:共和村、古乔村、碧草村、中良村、皂江村、弄乐村、颁桃村、水力村、弄亮村、碧城村;贡川乡:贡川村、清坡村、龙眼村、什陇村、等宦村、龙勒村、隆江村、红柳村;六也乡:六累村、豆也村、吞依村、德礼村、春贵村、茶油村、加司村、华善村、弄茶村、和平村、边弄村;古河乡:古河村、坡尺村、丹桂村、弄法村、怀合村、四联村;百马乡:百马村、同社村、下和村、坡楼村、孟豆村、登排村、中和村、永靖村、六任村、科优村。
47595
19038
28557
第三区片
451229003
都阳镇:都阳村、忠武村、武城村、满江村、加城村、双福村、尚武村;岩滩镇:常吉社区、协合社区、六说村、棉山村、东扛村、吉发村、下皇村、古龙村;北景镇:江栋村、平方村、那色村、弄冠村、六华村、京屯村、汉达村、安兰村、可考村、板兰村;羌圩乡:羌圩村、坡马村、艾圩村、洪筹村、那良村、健康村。
44845
17938
26907
第四区片
451229004
乙圩乡:乙圩村、巴岩村、果好村、巴追村、常怀村;江南乡:江洲村、发瑞村、塘么村、带林村、龙凤村、合民村、陇丘村、弄汉村、法棠村、弄文村、尝梅村、上和村、九怀村;古文乡:义和村、乃良村、怀雄村、娅合村、吾章村、良美村、茂林村、觉瑞村;雅龙乡:雅林村、红日村、林茂村、镇西村、盘兔村、胜利村、道德村、温和村、宏伟村、竹山村、尤齐村、弄往村、伟平村;七百弄乡:弄京村、古竹村、保上村、戈从村、弄雄村、弄腾村、弄良村、弄合村、弄平村、弄呈村;板升乡:弄纪村、弄郎村、八好村、弄从村、板烈村、弄雷村、弄冠村、升平村、三洞村、弄系村、弄纳村、弄勇村、弄立村。
4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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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违法拆迁中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彭伟雄、李香珍诉白石岭公安分局、岳阳市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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