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5:53 发布:2024-10-12 00: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中,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补偿安置的标准,往往是矛盾的核心焦点,如果拆迁户不同意拆迁部门提供的补偿标准、拒不同意搬迁,那么拆迁部门为了早日完成拆迁进度,经常会擅自实施强拆行为。
实践中,拆迁部门为了使强拆看似有依据,一般还会绕过拆迁户本人、而去与其同住的亲属协商,拆迁户亲属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答应或签字。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今天笔者就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厦门市集美村的村民,2012年陈某在本村建设了一处90平方米的房屋,多年来一直在此居住和生活。2020年3月,陈某的房屋因储备用地项目,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但陈某并未见到相关的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且陈某对补偿标准并不满意,遂未同意与拆迁部门(街道办)签订拆迁协议。
2020年6月,拆迁部门在未对陈某进行补偿、也未经催告、公告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陈某的房屋,陈某遭受了严重的财产损失。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依法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被告辩称:“陈某房屋无审批手续,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我们与陈某儿子,达成一致意见,强拆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虽然被告以陈某房屋无审批手续为由、主张陈某对该房屋不具有合法权利、进而声称陈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未经审批的房屋,并不等于就是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陈某建设了案涉房屋,其与强拆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当然有权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陈某是案涉房屋的出资建造者,陈某儿子并不是该房屋的权利人,拆迁部门在未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以陈某儿子同意为由擅自实施强拆行为,违背了法定程序,且庭审中,陈某也未对其儿子同意强拆的意思表示进行追认。
综上所述,应当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拆迁部门应对其强拆行为给陈某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未对拆迁户进行足额补偿的情况下,拆迁部门无权擅自实施强拆行为。另一方面,拆迁部门只能与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签订协议后,才可进一步处置房屋,房屋承租人、同住人同意拆迁的意思表示,不能赋予拆迁部门合法强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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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原创 福建厦门:因未签协议,街道办竟与拆迁户之子协商后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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