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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对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对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5-05-08 01:41  发布:2024-10-12 10: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对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土地作为老百姓主要的收入来源,可以说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一个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征收,不论是建设高铁、高速公路还是地铁等,避免不了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可是,在土地征收过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对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一、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对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土地作为老百姓主要的收入来源,可以说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一个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征收,不论是建设高铁、高速公路还是地铁等,避免不了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可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的被征收农民的土地在几年内被全部征收,那么对于一个以土地为生的老百姓来说,土地被全部征收要怎么办呢?失去了土地,其以后的生活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相关部门应不应该要为被征收农民缴纳养老保险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从上面的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相关部门需要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以保障被征地农民以后的生活。可是实践中,却有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对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发生。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地农民又该怎么办呢?

  郑先生是辽宁省人,其在当地主要以种地为生。但是因当地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其在内的部分土地。可是相关部门却没有为郑先生等人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随后,郑先生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对其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对郑先生等人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但是相关部门不服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社会保障是独立完整的制度,失地保险是在保险人和参保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征地补偿安置中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职责不属于同一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判决扩大了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责。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相关部门是否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职责。

  根据《物权法》中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同时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从上述的规定中来看,相关部门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对郑先生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至于相关部门主张其不具有具体办理失地保险职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来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

  根据《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本案中,相关部门认可郑先生等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条件。可是在郑先生等人未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主张其已经完全履行了“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的职责,证据不足。

  相关部门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土地,只要被征地农民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的条件,那么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这一项补偿,必须要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失地保险履行其法定职责,否则就剥夺了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这一项权利。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还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中,如果相关部门只给予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而不给予养老保险这一项补偿费,那么被征收人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二、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讲述 老夫妻收下690万元拆迁补偿款被抓 一审获刑五年 全额退赔补偿款

  2018年3月,一对老夫妇拥有一栋420平方米的两层建筑和一栋120平方米的平房,位于开发商规划的别墅区,需要拆除,而老夫妇不愿意被拆除。接下来将由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相关报告和房屋建设数据,老夫妇坐在挖掘机履带上阻碍施工。当时未拆迁,导致开发商别墅和房屋中间有老房子,影响别墅景观和高端质量,导致开发商别墅销售不佳。

  房地产开发商集团觉得自己损失惨重。在居委会的调解下,居委会为老两口提供了4套村内安置房,面积440.83平方米,4间地下室和2间车库。此外,老两口还收到了开发商提供的100万现金和590万支票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之后房屋顺利腾空。

  2021年9月22日,开发商集团报警称,这对夫妇被敲诈勒索,他们的集合人员长期阻碍正常施工,开发商被迫支付690万元的赔偿金。

  这对老夫妇从来没有想过四年后他们会被抓,因为开发商突然报警说他们被勒索了。

  2022年8月16日,潍坊市坊子区法院一审宣布,被告夫妇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责令其退还受害单位人民币691万元。其中1万元被控铺设管网。一审宣判后,夫妻双方表示不服,均上诉潍坊市中级法院。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无罪辩护。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三、北京拆迁律师谈遇到征收方违法拆迁时,被征收人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有这四点

  只要启动征地拆迁就会与我们广大老百姓的利益扯上关系,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程序。

  但从北京圣运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征收程序,但仍然有极个别的征收方履行不到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遇到征地拆迁后,尤其是遇到征收方违法强迫自己搬迁等情形时,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一、未签订协议,不搬迁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全落实征收补偿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都没有见到拆迁协议,相关部门就以各种理由,要求自己搬迁,那么广大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搬迁,这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不利。

  二、补偿未落实,不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在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尽快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的补偿费用,若未足额支付,其则是不可以开展建设的。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强迫自己搬迁,建议被征收人不要搬迁,一定要竭尽所能地守住房子,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补偿不合理,不拒绝谈判

  另外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补偿不合理,而征收方事后又想借此机会好好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谈判时,被征收人最好不要以强硬的态度拒绝与他们谈判,这其实也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

  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绝大多数的补偿其实都是谈下来的,即使委托律师了,最后也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先给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再次协商加把火,只要争取到了谈判的机会,那么最后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当征收方有意想与我们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时,被征收人不要再拒绝了。当然了,即使谈判不成,我们也不用灰心,我们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对于已经委托律师的,那么律师就会开始准备接下来的维权工作。

  四、维权过程中,不擅自行动

  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后,那么一切就要听律师的,不要盲目地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对的,就擅自行动,这其实是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的,没事还好,要是有事就比较的麻烦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委托专业律师后,如果遇到强拆等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与律师取得联系,不要擅自行动,一般律师会告诉你接下来怎么做,应该如何取证等工作。

四、商城县北部新城重点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商政文〔2022〕59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城县北部新城重点建设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赤城街道办事处、鲇鱼山街道办事处、丰集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商城县北部新城重点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1日

  商城县北部新城重点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城市建设的步伐,拉大城市框架,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改善城市规划区内的人居环境,有效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城县城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北部新城11个重点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时间:自项目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建成。

  第三条 征收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委托实施单位:赤城街道办事处、鲇鱼山街道办事处、丰集镇人民政府。

  委托实施单位承担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具体征收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项目指挥部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对委托实施单位相关费用予以补贴。征收实施单位对接受委托实施单位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被征收人: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及山林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等。

  第五条 征收补偿经费来源:商城县财政拨款。

  第六条 从事征收工作的专职人员、借调人员、受托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土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由项目指挥部组织上岗前培训。项目指挥部可根据社区(村)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利用非工作时段开展工作,由此产生的加班、误餐补助等费用由商城县财政给予保障。

  第七条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科工信局、融媒体中心、民政局、人社局、信访局、赤城街道办事处、鲇鱼山街道办事处、丰集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保障该项目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自项目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所有房屋买卖、抵押、交易、分户、迁移户口、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坚持对被征收人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公平补偿与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物和违法构筑物严格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翻建的一层(含一层)以上的房屋以及突击抢建、搭建、滥建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应予自行拆除,不予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新增房屋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恶意套取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土地征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补偿按照河南省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偿安置方式、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在征收范围内,对有产权手续的或由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原则上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准建证等为准,没有相关证件的,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由被征收人签订具结承诺书并由辖区办事处(政府)提供证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按照不动产登记的面积为准,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辖区办事处(镇)、辖区居委会(村)等单位人员入户实际丈量为准。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登记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等相关证件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指挥部认定确定。

  安置方式

  (一)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

  (二)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

  (三)货币化补偿安置。

  1.本项目区域内的原居民可以选择以上安置方式(一)、(二)、(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安置方式。

  2.对于因历史原因在此区域内拥有住房的非原居民前期建房时手续齐全或虽然手续不齐全但前期已经向辖区办事处和社区(村)缴纳过相关费用的可以选择以上安置方式(二)、(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安置方式。

  3.对于因历史原因在此区域内拥有住房的非原居民前期建房时没有任何相关手续、前期也没有向辖区办事处和社区(村)缴纳过相关费用的被征收人,如果能够在该方案规定的签订协议时间内主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也可以选择以上安置方式(二)、(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安置方式。

  4.对于因历史原因在此区域内拥有住房的非原居民前期建房时没有任何相关手续,且前期也没有向辖区办事处和社区(村)缴纳过相关费用的被征收人,如果不能够在该方案规定的签订协议时间内主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该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作为违法建设由县城管局依法进行强制性拆除。

  5.原居民的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在本项目区域内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现拥有住房、现承包有责任田或应该承包责任田而由于历史原因没有承包责任田且历史上交纳过“三提五统”等相关税费的本组居民。

  6.本项目区内所有被征收户无论选择上述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哪种方式安置,只能按照“一户一宅”相对应的“450㎡”、“360㎡”标准的计算面积,被征收的“多宅”部分及剩余建筑面积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不再给予过渡费、奖励的补偿。

  原居民的认定工作和非原居民各种建房手续等材料的收集认定工作由辖区办事处(镇)负责并以书面报告为准。

  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安置地点

  (一)赤城办事处、鲇鱼山办事处和丰集镇的原居民被征收户既可以选择各自现有剩余存量宅基地进行自建安置房安置或选择购买各自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安置,也可以选择北部新城南安置区的宅基地进行自建安置房安置。

  (二)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指导和统筹下,宅基地安置房由各安置区所在当地办事处(乡镇)统一规划设计和“三通一平”后自建;水电、交通、管网等附属设施由辖区办事处(乡镇)统一组织建设,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原则

  属于原居民的被征收人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执行。

  (一)对于“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套宅基地自建安置房进行安置或选择购买一套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房进行安置或选择购买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后,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只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

  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工作和“一户多宅”的认定核实工作由辖区办事处负责并以书面报告为准。

  (二)原居民的房屋部分被征收不需要搬迁的,不给予宅基地安置。对于历史上在本组拥有“一户多宅”的原居民,其它住宅房屋在其它项目区已经被拆迁安置过或已经进行过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或已经出售的、或已经转让的、或已经赠与他人的,现有被征收房屋只按照重置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再进行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人其它住宅房屋在其它项目区已经被拆迁安置过或已经出售、已经转让或已经赠与他人的调查认定工作由辖区办事处(镇)负责并以书面报告为准。

  (三)对于外嫁姑娘等因历史原因拥有本组户口、在本区域内拥有独立的宅基地住房且能够出具其在本组外无宅基地证明的被征收人,经本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程序认可同意后,可以在缴纳每处宅基地的基础设施配套费15万元以后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

  证明材料由外嫁姑娘丈夫原籍所在地或户口迁移到本组原迁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核实工作由辖区办事处(镇)负责并以书面报告为准。

  (四)在本项目区征收规划红线内,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满足分户条件且确需分户的原居民,可以按照集体土地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程序向居委会(村)和辖区办事处(镇)进行申报,须在本次拆迁全部安置完成后,由辖区办事处(镇)和居委会(村)在被征收区域的指定宅基地安置点内分配宅基地,但必须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15万元。

  (五)在同一宅基地上建设的被征收单门独院房屋,无论面积大小只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安置。

  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原则和安置方式

  (一)安置原则

  1.本项目区内原居民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450㎡的(含450㎡)在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时按照1:1进行产权置换,被征收房屋面积高于450㎡的在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时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50㎡;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不再给予过渡费、奖励的补偿。

  2.因历史原因在本项目区域内拥有住房的非原居民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360㎡的(含360㎡)在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时按照1:1进行产权置换,被征收房屋面积高于360㎡的在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时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60㎡;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不再给予过渡费、奖励的补偿。

  3.在1:1安置的基础上选择的安置房屋总面积原则上不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30㎡;如没有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30㎡以内的安置房屋,可以采取就近面积原则。

  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在安置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30㎡(含30㎡)以内的,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的九五折进行购买;30㎡以上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

  4.被征收的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人补齐砖木结构与砖混结构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差价。

  5.本项目区内原居民和非原居民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只按照“一户一宅”计算产权调换面积;对于“一户多宅”的,被征收的“多宅”部分建筑面积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

  6.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时被征收人应补交楼层差。选择本项目区提供的楼房安置房安置时补交楼层差的标准为:1-4层和顶层不补交楼层差,第5层被征收人补交楼层差70元/㎡,5层以上的每层依次递增10元/㎡(含70元/㎡)补交楼层差。

  7.安置房用地为出让土地的,则安置户在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500元/㎡

  (二)安置方式

  1.选择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团购开发商的商品房现房安置;

  2.房票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商政文〔2022〕35号文执行。

  货币补偿安置原则

  (一)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补偿标准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该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加上按照商城县相关文件规定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134㎡在该区域土地评估基准价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原居民主动放弃宅基地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一户一宅”的补偿原则再另外给予3万元补助。

  (二)原居民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今后不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的使用权益。

  对地基、经营等特殊情况补偿安置原则

  (一)已建好房屋地基,因规划调整或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而停建的被征收户,有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或前期已经向办事处和居委会(村)缴纳过相关费用的,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或向办事处和居委会(村)缴纳过相关费用协议购买的面积1:0.5折算为砖混结构房屋进行相对应的货币化补偿,该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的补偿;未建设地基的被征收户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或前期已经向办事处和居委会(村)缴纳过相关费用协议购买的面积1:0.4折算为砖混结构房屋进行相对应的货币补偿,该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的补偿;无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或前期未向办事处和居委会(村)等单位缴纳过相关费用的,由住建局负责组织对已建好的地基进行造价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对已建好的地基进行补助。

  对历史上因为异地迁建而拥有新的宅基地的原居民,本项目区内老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对地基资料的收集和认定以及新老宅基地的认定工作由辖区办事处(镇)负责并以书面报告为准。

  (二)对复式别墅内客厅二层及以上挑空部分,在丈量过程中只计算一次挑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征收面积进行补偿;对坡屋顶部分,按楼层地板至坡屋顶处净高,低于1.1米部分,不计算房屋面积,按600元/㎡进行补偿;净高高于1.1米低于2.1米部分,按实际面积的一半进行补偿;净高高于2.1米部分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三)对于持续用作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认定后,可以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0元/㎡的经营性补助。

  (四)对有土地手续和准建手续的仓储用房,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的住宅房屋的重置价补偿标准为1000元/㎡;

  (二)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的重置价补偿标准为750元/㎡;

  (三)简易砖混结构的房屋的重置价补偿标准为650元/㎡。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中涉及正在租赁的房屋,征收人只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由此发生的纠纷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勘测丈量计算。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及其附属设施按附表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对该标准有异议的特殊情况的装修、装饰可由指挥部进行认定,按照认定的结果执行,对认定结果不认可的,可由本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评估时被征收人应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评估资料,被征收人不提供或提供不出相关评估资料而造成评估无法进行的,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移机、移户费用的补助

  (一)对被征收人已开通半年以上的固定电话,补助保号费和一个月的月租费共170元;

  (二)对被征收人安装的数字电视线路补助装机费和一个月的收视费共450元;安装的宽带网络补偿费用450元。

  (三)补助被征收人每户移动电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200元,每户水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300元;

  (四)太阳能移机费300元/个;

  (五)空调移机费200元/个;

  (六)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等类似家电移机费分别为100元/个。

  第三章 过渡费、搬迁费及奖励

  第十六条过渡安置费、搬迁费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过渡安置费

  1.住宅类房屋的过渡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为每月8元/㎡,过渡安置费自腾房交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和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现房的,征收人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3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3.原居民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房的过渡期为12个月,时间自宅基地分配到户开始计算,分配之前的过渡费以实际的过渡时间进行计算,签订协议时先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二)搬迁费的补偿标准

  1.住宅为16元/㎡,以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

  2.选择货币化补偿按一次计算,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自建房和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现房的按两次计算。

  本项目指挥部负责进行搬迁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3.简易砖混房、简易房、彩钢瓦房、彩钢瓦棚等附属设施只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化补偿,不给予补偿过渡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奖励的补偿。

  第十七条奖励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开始之日起对主动签约并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奖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30日)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房屋按照5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10日)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房屋按照30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20日)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房屋按照100元/㎡给予奖励。(根据工作安排,第一批实施的花园路北扩、安置区和养老中心三个项目的奖励时间节点按上文中规定,其他项目实施的奖励时间节点由项目所在指挥部另行发文公布确定)

  如在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时间前签订预征收协议,并积极主动搬迁腾房交钥匙,除给予上述第一阶段的奖励外,兑现签订预征收协议上规定的150元/㎡的奖励。预征收协议与正式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交房时门窗等设施不完整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扣除4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扣除25元。

  第十八条被征收户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或选择购买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安置的、或选择安置房期房安置的、或选择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团购开发商的商品房现房进行安置等的所有安置方式的选择顺序,全部按照“先交、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进行,被征收人在指挥部提供的示意图中选择。

  第四章 救济与罚则

  第十九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应主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征收部门将相关证件收回并按照相关程序注销。被征收人提供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手续的,由被征收人作出无相关证件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量及评估勘察的,依据土地、房产档案资料或外部勘察丈量拍照进行认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对其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自该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如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被征收人没有及时向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或提供虚假报告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一)被征收房屋被抵押的;

  (二)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

  (三)被征收房屋被查封的;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被征收房屋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

  (六)被征收房屋被继承或遗赠的;

  (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他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诽谤及非法聚众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在被征收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散放恶犬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二十四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暖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四监督”,即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拆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及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该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不明确、产权有争议而在该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执行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和相关文件精神作出补充,县人民政府授权该项目指挥部负责补充规定并予以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已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于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网

五、管制性征收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管制性征收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内容摘要

  国家征收土地时,由于要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移转为国有的法律效果,应当先补偿后征收已是共识。行政机关作出的管制行为,虽然未产生所有权移转为国有的法律效果,却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该管制行为就产生了类似征收的法律效果。由于我国立法上缺乏管制性征收的概念,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管制行为而减损时,如何救济缺乏法律规定。本文首先综合职权要素和责任要素,准确确定适格被告,再对管制性征收的概念和要点进行梳理,明确行政机关作出的管制性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时,行政机关应当对被管制人进行行政补偿,最后提出现阶段对管制性征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坚持司法谦抑原则。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补偿 适格被告 管制性征收 权益减损

  裁判要旨

  1.行政行为的审批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确定适格被告时,应审查行政行为的职权要素和责任要素,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应当承担行政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土地等作出的管制性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该类管制性行为即产生类似行政征收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类似征收补偿的方式,对被管制人进行行政补偿。

  相关法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补偿。

  案件索引

  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行初356号(2021年8月27日)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行终1638号(2021年12月21日)

  基本案情

  高留升系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千户寨村村民。1988年3月,高留升与千户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高留升承包案涉荒山林场,承包期15年。该合同签订后,高留升开始在荒山上种植和管护林木。1995年1月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明确高留升承包荒山250亩,承包期内一切附属物归高留升所有,税金、育林金等一切费用由高留升承担,合同期限10年,到期后高留升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内如果村集体或国家需要,村集体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荒山,但一切附属物归高留升所有。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至2016年1月。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

  原国家林业局于2005年12月23日向“新郑市始祖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作出《关于准予设立始祖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设立河南始祖山国家森林公园,行政区域位于河南省新郑市,期限为长期。高留升原承包的荒山位于该森林公园范围内,被划入国家森林公园后,其中的林木仅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且审批程序严格,高留升无法就案涉林木再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故其向新郑市政府、新郑市林业局和具茨山森林公园管委会多次请求给予补偿,均无果,遂提起本案行政补偿诉讼。新郑市政府则认为,山上林木仍归高留升所有,政府未实施征收行为,故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另,根据新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组建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委会的通知》可以确定,具茨山森林公园管委会根据新郑市政府的授权,在森林公园范围内行使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原国家林业局作出的案涉《关于准予设立始祖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抬头中显示的“新郑市始祖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后来更名为“具茨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系具茨山森林公园管委会的内设机构。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豫01行初356号行政判决,判决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高留升原承包的荒山上的附属物作出补偿决定。宣判后,新郑市人民政府提起上诉,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豫行终163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新郑市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须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机构是“河南新郑市始祖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该管理处后调整为具茨山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具茨山管委会系事业单位法人,由新郑市人民政府设立,并非法律规定、规章授权的事业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故本案中,新郑市人民政府应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高留升作出补偿决定。《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以补偿。本案中,高留升享有涉案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批准成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后,涉案林地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经营管理,高留升对涉案林地的承包经营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其经营权利的减损客观存在,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高留升的损失进行补偿。故判令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高留升原承包的荒山上的附属物作出补偿决定。

  案例注解

  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的管制性行为,虽然未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却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我国未在立法上明确管制性征收的概念,被管制人因行政机关的管制性行为造成权益减损时获得补偿困难重重。本案原告高留升就面临这样两个困境:一是不知该向谁请求补偿,二是在林木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的情况下,其无法说清为什么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因此,本文在确定适格被告的基础上,对管制性征收的概念和要点进行梳理,明确如果存在被管制人权益明显减损且该权益减损与行政机关的管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就应当采取类似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对被管制人进行行政补偿。

  一、准确确定适格被告是获得行政补偿的前提

  适格被告是在解决具体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谁能够取得或必须以被告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资格。[①]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行为的职权主体,也是行政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其基于一定职权,作出一定行政行为,又因一定的职权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因而被诉至法院,被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存在三方面的基础要素,一是职权要素,二是行为要素,三是责任要素。其中,行为要素是确立行政诉讼被告的最一般的要素。在行为要素无法判断的情况下,比如对于不作为,没有狭义上的行为存在,又比如对于多主体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审批主体等,这些特殊情形可概括为“无行为情形”或“行为模糊情形”,在这些特殊情形下,则需要通过职权要素、责任要素来综合判断确定适格被告。[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事项上,作出案涉行政许可决定的是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国家林业局为被告似乎更符合法律规定,但从职权要素和责任要素考量并非如此。首先,从职权要素来看,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国家林业局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把握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确定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审查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等,在确认各项条件达标的基础上作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原国家林业局更多是审查案涉林地各项指标是否可以达到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标准,其并不存在出于某一行政管理目的,主动将某地的林地资源设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职权,因此原国家林业局仅为行政行为的审批主体。反观当地政府,其向原国家林业局提出将辖区内林地设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恰是其基于对辖区内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为,当地政府系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设立的发起主体及设立后的实施主体。其次,从责任要素来看,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所在地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作为风景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如有相应的门票等收入亦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根据“受益者负担”原则,获益的行政主体也应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因此,如果行政行为的审批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一致,确定适格被告时,应审查行政行为的职权要素和责任要素,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应当承担行政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引入管制性征收概念,为被管制人权益减损获得补偿确定理论基础

  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高留升曾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行政补偿申请,请求对其林木进行补偿,均未获得回应。本案诉讼中,新郑市人民政府仍然辩称并未征收案涉土地,故新郑市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且地上附属物(即高留升主张的林木)所有权仍归高留升所有,因此不应对高留升进行补偿。从逻辑上来讲,新郑市人民政府的抗辩理由似乎是成立的,因为“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公民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③]而本案中,新郑市人民政府并没有以其行政权取得公民高留升的林木所有权,故新郑市人民政府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且不应对高留升进行补偿。但是如果支持新郑市人民政府的抗辩理由,本案的审理就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高留升对其林木所有权权益的减损如何才能得以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在上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高留升原承包的案涉荒山被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后,其享有所有权的林木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且该种形式的采伐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此时,高留升对案涉林木实际上已经无法行使处分权,也即其对案涉林木的所有权权益出现了明显减损,且该权益减损与行政机关的管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专门的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④]该案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中缺乏管制性征收的概念,管制性征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设定一些控制性的目标,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实施土地利用方面的限制从而形成土地利用管制,当该管制过度之时造成财产权益尤其是土地利用权益的减损,需要参照征收进行补偿的法律制度。[⑤]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管制性征收意在通过“管制”限制物权,而非通过“征收”取得物权。引入管制性征收的概念之后,本案面临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结合管制性征收的概念,我们认为,高留升原承包的荒山被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虽然并未有行政决定确定征收该荒山及荒山上的林木,但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之后,对高留升行使林木所有权产生了管制,造成被管制一方的权益明显减损,这种减损即行政机关的管制造成了类似征收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处理征收造成的损失相类似的办法,对该管制行为产生的损害进行补偿,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高留升的诉讼请求,判决新郑市人民政府针对高留升的补偿请求,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三、在司法审查中对管制性征收的概念和要点进行阐述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在司法审查中引入管制性征收的概念,可以促成被管制人顺利获得补偿。“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这一法律格言强调的即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在现代国家,救济总是与司法途径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行政管制行为的作出导致被管制人的权益减损,对被管制人给予补偿是应有之义。在管制性征收制度不完善、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被管制人诉诸司法程序寻求救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的确有待救济的权利,基于司法政策,在个案中对管制性征收的概念和要点进行阐述,灵活适用法律以促成行政机关补偿其因管制行为给被管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促成被管制人被减损的权益尽快得到弥补,以实现实质性的正义。

  其次,在司法审查中引入管制性征收概念,对我国管制性征收制度的产生具有促进作用。在1922年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政府过分的管制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征收,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财产权予以适度限制、施加特别义务,对正常使用附加条件的管制性行为,构成应予公平补偿的准征收行为。[⑥]从该案开始,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管制性征收的判断标准逐渐构建起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涉及“中国天眼”建设出现的一起行政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补偿协议虽然名为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但并不涉及房屋所占土地,其实质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土地进行用途管制,并不涉及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问题。该案可以视为一起较为典型的“管制性征收”案件。法院在司法审查中,针对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的行政管制行为进行合法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评价,对是否应予补偿的问题进行判断,向行政机关传递司法对待此类行政争议的态度,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管制行为时有意识地对管制性征收实施后的补偿问题进行探索,对我国管制性征收制度的产生具有促进作用。

  最后,在司法审查中引入管制性征收概念,有助于实现个人私权利和政府公权力的平衡。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高度概括的“十一个坚持”中,明确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更加重视以法治方式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管理方式也日趋灵活和多样,行政机关的管制性行政行为会逐渐增多,法律条文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的变化,因此,法律的滞后性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无法回避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对个案进行审查和裁判时,应当注重个人私权利和行政公权力的平衡,当行政机关的管制行为符合管制性征收的概念和要点,造成个人权益明显减损时,法院就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如此方能平衡各方利益,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对管制性征收进行司法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对因管制性征收而产生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应保持司法谦抑性。所谓司法谦抑性,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保持适当的隐忍、克制和谦让,尊重权力和权利。司法谦抑性最早是为保障人权而提出,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体现为“慎刑”的理念。当今,司法谦抑性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领域,表现为不诉不理的管辖被动性,不偏不倚的裁判中立性,尊重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干扰民事权利、维护基本人权等。[⑦]对于在探索阶段的管制性征收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司法审查时更应当保持其谦抑性。

  首先,被管制人(行政相对人)有适度容忍的社会义务,只有在权益明显减损时才有权获得补偿。被管制人有时不能得到补偿,需要自行承担损失。某些临时的、短暂性的管制(比如大型会议期间适度的交通限制措施等,造成的权益减损并不会太大,此时被管制人作为财产权利人就负有容忍的社会义务),无权请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偿。而本文中提到的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新郑市人民政府向原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将案涉荒山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获批后,在该森林公园范围内,高留升虽然仍享有案涉林木的所有权,但其不可能再对案涉林木行使处分权能,该管制行为对高留升所有权的限制已经超出了权利人应当“适度容忍”的范畴,那么就应当对高留升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在管制性征收的补偿问题上,司法审查应对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给予尊重。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维持其裁判的最终之权威性。如前所述,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征收,管制性征收系随着社会发展,行政机关管理实践探索中出现的新形式的准征收行为。管制性征收中如何确定补偿标准,是目前的难点所在。因此,除非是该管制行为给被管制人造成的权益减损可以通过在案证据明确予以认定,否则,司法审查中就应当给予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一方面,这是司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行政补偿争议,并不存在一个违法行政行为需要司法权介入以恢复已经失衡的法律关系,由行政机关对管制性征收的补偿问题作出首次判断有利于该类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而且,行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财产补偿外,还可以由行政机关在生产、生活、就业等方面给予被管制人妥善安置的形式,对被管制人的损失予以弥补,而这些灵活的行政补偿方式,有赖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协商确定,该行政补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先协商解决,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行政机关就补偿问题行使首次判断权,更符合我国目前对管制性征收探索阶段的特点。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吕家祥王 冰 姚付良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别志定 于保林荆向丽

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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