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 正文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5-09 12:49  发布:2024-10-12 14: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巩固拓展脱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21日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为规范开展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原“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安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在省际协商基础上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

  第三条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守底线,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

  (二)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开展拆旧复垦安置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不得先拆旧复垦再予以追认,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三)协商统筹,供需平衡。省际充分协商对接,统筹资源资金配置,实现调剂指标和调剂资金供需平衡。调入节余指标地区要落实帮扶责任,调出节余指标地区要立足资源环境条件实施拆旧复垦。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加强统筹指导。

  第四条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组织实施和调剂资金的跨省域收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进行监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调剂资金跨省域收支进行监管。

  第五条 调入节余指标省份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国土空间规划等,合理确定调入节余指标需求;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应根据本地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拆旧复垦潜力、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调出节余指标需求。

  调出的节余指标,必须来源于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拆旧复垦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25度以上陡坡的原则上不得复垦为耕地。节余指标优先满足当地用地需求后方可用于跨省域调剂。

  第六条 调入节余指标省份优先按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关系购买节余指标,鼓励进一步购买其他省份的调出节余指标。调剂双方省份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分别提出调出、调入节余指标需求报自然资源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统筹平衡,报请国务院同意后下达调剂任务。

  第七条 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调剂指标来源于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

  第八条 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调出节余指标省份组织编制和审批拆旧复垦安置方案、产生节余指标,调入节余指标省份组织编制和审批建新方案、使用节余指标,均应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做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图、数、实地一致。

  第九条 调出节余指标经验收并由自然资源部核定后,调剂资金结算不再经过中央财政,由相关省份自行对接,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收入和支出科目反映。

  调入节余指标省份支付调剂资金后,方可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组织实施建新方案。

  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应将获得的调剂资金全额下达产生节余指标的地区,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优先保障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及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在核定各省份跨省域调剂指标时,对涉及的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等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调剂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自然资源部对调剂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等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节余指标调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网

二、民告官”政府“出钱”请律师!江苏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出炉

  自2020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率先探索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共办理3000多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9月27日,省法院通报全省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涉及工伤认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行政协议等多种案件类型,援助对象涵盖了残疾人、农民工等多类经济或者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包括受援人直接申请和法院初审建议。

  案例一:张某与某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法律援助案

  2014年8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户口迁入岳父母户。李某父母的房屋系2003年5月由其父亲作为户主与李某共同申请所建。2018年,该房屋所在区域开始陆续拆迁。2019年9月,张某与李某离婚。同年12月,李某与父母选择按照被拆迁房屋上的户籍人口面积进行现场分户,分为李某户、李某父母户,并与拆迁部门分别签订了《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安置的张某要求某街道办对其安置,但街道办以必须通过户主名义申报为由拒绝张某单独申报。2020年8月,张某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考虑到张某诉讼能力相对较弱,法院根据《南通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向张某出具了《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告知张某可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9月,张某持建议函来到法援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本案。法援律师接案后及时联系张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在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明确了代理意见。庭前,张某及法援律师多次与某街道办协商。后在该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法院组织调解。经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案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本案受援人作为外地人,早已落户并生活在当地,后因家庭纠纷与前妻解除了婚姻关系。拆迁安置时,张某的前妻不申报也不愿意配合补充申报其户籍,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安置,那么受援人既不能在农村申请建房,也无力在城镇购买房屋,居住问题将长期得不到解决。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告知张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了建议函。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与受援人、某街道办协商,维护受援人在拆迁安置中应当获得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和当地拆迁安置政策,依法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来源: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与某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法律援助案

  杨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9年4月,杨某在该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2020年10月,杨某向某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同年12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构成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决定书。

  法院根据与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局联合印发的《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在征得杨某同意后,联系了法援中心,中心经审查指派法援律师为杨某提供诉讼代理。法援律师分别同杨某、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社局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案情。在得知该建筑公司与杨某在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有工资待遇等相关劳动仲裁案件正在处理,且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法援律师开展了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但因工伤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法院组织协调工作,受援人与某建筑公司就工伤赔偿数额及支付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履行协议。某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不得调解,但本案当事人的核心争议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考虑到通过协调方式一揽子解决相关劳动纠纷,可以促成一系列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因此,法院收到行政诉讼起诉材料并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及时联系法援中心为受伤职工指派法援律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在了解案情基础上开展诉前矛盾化解工作,较好把握了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期。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不仅化解了某建筑公司与人社局之间的行政纠纷,也一并解决了该公司与受援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有效实现了行政、民事争议的一揽子化解。

  (案例来源: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洪某某与某住建局行政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

  2019年9月,某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某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某拆迁事务所。实施单位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负责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运、拆除工地现场围墙等工作。洪某某经营的邮政报刊亭虽不在征收范围内,但紧邻拆迁房屋。洪某某认为拆迁过程中堆放垃圾、切断电源、设置围挡的行为影响了报刊亭经营,并造成其空调、冰箱和部分商品毁损,遂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住建局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报刊亭经营及相关物品损失。

  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洪某某家庭困难,而且其经营的报刊亭是由市慈善总会与市邮政局合作共同出资建设的慈爱邮政报刊亭,系专门为贫困家庭提供创业、增加收入的平台。为充分保障洪某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法援中心,引导洪某某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审查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本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参加庭审。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洪某某的起诉。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鉴于洪某某与一审期间的法援律师已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法援中心继续指派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与法援律师数次沟通、走访现场,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在自愿的前提下,对本案涉及的民事、行政争议一并协调处理,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出具了行政调解书。

  本案中,洪某某系贫困失业人员,案涉慈爱邮政报刊亭是其家庭唯一经济收入来源。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不断疏导洪某某的对立情绪。二审法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未局限在起诉条件的审查上,而是主动了解洪某某的真实目的和核心诉求,从实体权益保护层面向各方释法说理。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法援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仅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也让持续三年之久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案例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王某与某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法律援助案

  王某为某公司工人。2019年9月22日零时56分,王某在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由于刚砌制的限宽石墩与路面颜色一致,外加照明不良,导致其撞到石墩而受伤。因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大队出具了说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王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后王某到某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在该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不服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到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本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多次沟通,查阅分析了案件材料,并前往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赴事故发生地查看现场,认为王某受伤情形应当构成工伤。之后,在法援律师帮助下,王某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后,经承办法官和法援律师共同推动,受援人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同意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受援人撤回了对人社局的起诉。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部分劳动者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存在一定难度。法律援助的介入,可以有效弥补劳动者在诉讼能力上的短板,帮助劳动者及时获得权利救济。本案是一起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而引发的纠纷。在案件审理中,法援律师积极配合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受援人释法明理,引导其将纠纷纳入法治渠道解决,另一方面根据庭审中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动参与调解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法援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仅用1个月时间就让受援人获得了经济赔偿,成功化解了该起纠纷。

  (案例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陆某与某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

  陆某在位于南通市某区的承包地上栽有桂花等树木。2012年8月,陆某为享受征地安置待遇,签署了《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诺书》,但提出需在其种植的树木出售后再执行承诺。2016年10月,某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企业与某绿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绿化工程项目交由该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陆某承包地上的部分树木遭到施工单位的毁损。陆某因树木毁损问题与管委会发生争议,在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就行政赔偿问题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后,即向法援中心发出《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并同步发送给陆某。陆某根据法院建议,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法援律师办理该案。在后续行政赔偿诉讼中,法援中心仍指派同一律师进行办理。在评估鉴定程序中,承办法官、行政机关、法援律师和评估机构共同前往争议现场进行勘察、清点工作。在庭审中,法援律师就评估价格、数量及留存树木是否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等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赔偿决定,责令管委会赔偿陆某损失30余万元。

  行政赔偿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证明内容一般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的损失数额等,这些都对原告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法援律师在帮助受援人尽到举证责任、确定合法合理赔偿项目及数额上,都有较大的作为空间。本案中,一方面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法援律师也从庭前、庭审到庭后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援助,多角度论证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和合理性,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孙某某与某住建局行政协议纠纷法律援助案

  孙某某因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其儿子作为法定监护人。2018年,孙某某与其他兄弟就其父母房产达成共有协议。后该房产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某住建局未注意到共有协议的存在,仅与案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孙某某遂以征收补偿协议遗漏补偿安置主体为由,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

  法援中心受理孙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孙某某的诉求,判决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和孙某某的兄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从缓和家庭矛盾、弥补修复亲情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案涉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已经履行完毕,遂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法律释明,指出其在签订案涉协议过程中的不足,并建议房屋征收部门研究实质化解纠纷的举措。法援律师也积极配合法官,建议孙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理性主张补偿权益。最终,在二审法院主持下,房屋征收部门、受援人及其兄弟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和孙某某的兄弟撤回上诉,孙某某也撤回起诉。目前,孙某某已收到应得的征收补偿款。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与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息息相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房屋因继承等原因处于共有状态时,行政机关如在签约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调查职责而遗漏共有权人,会使部分共有权人权益受损。本案系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征收补偿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援律师一方面参与诉讼代理,努力维护被征收人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协助法院做通孙某某法定监护人的思想工作,共同推动案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避免了后续诉累,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上观号作者:交汇点

  来源:上观新闻

三、北京圣运浙江省胜诉之兰溪农民被断水断电断路,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为村民伸张正义!

  【基本案情】

  浙江省兰溪市A镇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拟对辖区内村庄进行脱贫搬迁改造,吴先生等人所在的B村也在改造之列。但吴先生等人看完拆迁协议后惊讶地发现,如果按此协议搬迁下山不是脱贫而是致贫,生活标准会明显下降。

  吴先生们家中留在村庄里的大多数是老年人,七八十岁的老人家在村里生活了大半辈子,对自己村庄有着深厚情感,本就不愿意离开故土,而按照相关政策拆迁补偿标准实在过于低下,因此在A镇宣传的自愿搬迁政策下吴先生等人未签订搬迁协议。而A镇在做工作不成的情况下,开始将八户村民房屋周边的道路挖断,并进行了断水断电行为。本来还有一条流经村庄的小溪可直接作为饮用水,小溪与村中村民房屋距离很远,但是道路被挖断、村中部分房屋被毁后溪水中就被堆满大量的建筑垃圾,导致村民在没有自来水的情况下也不能饮用溪水。村民如果要吃水,只能上山去背水,而上山背水的唯一道路却被挖断,不能正常通行。

  吴先生们想不明白,明明是自愿搬迁,不愿意搬迁怎么会使得村里居住环境、交通被人为破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多方咨询,几经辗转最终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八户村民对于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十分愤慨,但对于起诉政府还是存在一定顾虑。仔细了解案情并进行现场调查后,贾启华律师与团队向吴先生等人详细分析了地方政府行为的违法性质,经过充分沟通交流,吴先生等八户村民认可了律师的诉讼思路并毅然决定委托,我所接受委托后委派贾启华律师、和雪莲律师代理该案。

  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副主任接受委托后马上为吴先生等人起草起诉状,以A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将道路、水、电恢复原状,准备好立案材料后第一时间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然而,一、二审判决未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吴先生等人对于判决结果十分失望,但在两位律师极力建议下还是选择相信法律、相信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齐全再审材料并及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与材料后十分重视,第一时间联系了贾启华律师并组织确定了调查时间,法官还要求被申请人A镇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参加。2020年12月1日,再审申请人吴先生等人与贾启华律师一起,在法官的组织下与A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进行了法庭调查工作。高院法官又于2021年1月26日进行了实地踏勘后决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案件结果】

  当事人村庄水电恢复,道路正在施工修复中!

  【律师说法】

  如何理解搬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断水、断电行为?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就本案来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2010年5月15日)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同样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A镇人民政府的断水、断电、断路行为涉嫌违法,吴先生等村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作为世界强国,对内坚持依法行政的当下,任何行政权力都不能被滥用,尤其在针对村民安身立命的住宅时更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扶贫搬迁本是国家利国利民的重大工程,是提高贫困山区村民生活水平的优惠政策,但好政策不能被偏用错用,更不能降低村民的生活水平。

  和谐征收!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当是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只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行为,尊重百姓的权利,依法行政才能落到实处,百姓才能愈加幸福,政府公信力才能有效提高。

四、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成立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定期研究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和考核征地拆迁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二)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被征收农业人员社会保障金;

  (三)组织召开征地拆迁相关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工作;

  (四)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本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概算方案;

  (五)督查督办征地补偿安置等政策落实情况;

  (六)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宣传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组织召开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制订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报告、维稳工作预案和出具维稳承诺书;

  (三)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等合法性认定;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

  (六)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农业人员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七)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协议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相关事宜;

  (八)负责征地补偿实际成本决算资料汇总,编制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决算报告。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 公安、法制、发改、司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构筑)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权利人不清楚或权属有争议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发布《拟征地告知书》之日起,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增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构筑)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都属于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发布《拟征地告知书》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办理特种养殖证;

  (八)其他有碍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不能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收土地通告,并采取留存送达回证和对通告张贴现场摄像、照相等方式予以取证存档。征收土地通告需明确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的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

  第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自征收土地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采取留存送达回证和对方案张贴现场摄像、照相等方式予以取证存档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未存入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组张榜公示。

  各区县可设立征地拆迁款专户,用以存入未领取的征地补偿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款。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政府会同征地机构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商谈补偿事宜,拟订征地补偿协议,按程序报批后正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和面积(附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签订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协议书时,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依法收回并注销或核减相应面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权证依法变更或注销。

  第十六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房让地。

  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腾房让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房让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房让地。

  第四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专业菜地专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部门批准且常年种植蔬菜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蔬菜基地,只有专业菜地批复文件、一年内未种植或抛荒的,按土地征收、农转用审批地类补偿。

  第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按土地面积计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1;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花卉苗木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2至附表1-6;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8;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的,具体补损标准见附表1-9;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其他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的,具体补损标准见附表1-10;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的,具体补损标准见附表1-11;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石材场等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12。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具体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助(附表4)。各区县应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革弊立新,原则上统一将散葬坟墓迁移到政府指定的公墓集中安置,逐步实现坟墓迁移由乱埋乱葬向规范安葬转变。

  第二十条 经林业、农业等部门批准的花卉苗木、绿化园林企业苗木移栽补偿标准见附表1-7。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价值的补偿;

  (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补偿的情形。

  对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房让地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航拍图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组织调查摸底的同时,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及项目安置指挥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国土所等单位,对未登记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权利人是否世居户、唯一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汇总相关资料、证据,提出相关意见。

  (二)认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根据项目安置指挥部、乡镇(街道)、村(社区)、国土所等单位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对调查认定的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最终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四)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中心城区内以及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不能给予宅基地安置的区域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评估价格确定。

  “中心城区”为各区县经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区域,具体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2004年公布的《武陵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5—2020)》中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调整后以新的规划范围为准。

  第二十六条 征收中心城区外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原则上按村庄规划统一联建,集中安置。条件不具备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自拆重建方式安置。

  (一)房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相关标准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估价补偿。生产生活设施、其他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二)自拆重建安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征地单位负责重建地的规划设计和用地报建等手续,按规划设计要求平整场地,还建水源、电源、室外排水主管、超深部分基础及道路。

  2.拆迁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被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而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重建地。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

  1.拆迁集体企业经营性房屋,按本办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35%补偿。

  2.拆迁个人生产、经营用房的,有经营现状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照章纳税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房屋的征收,按本办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25%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计算两次。临时安置费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每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一般不超过12个月;自拆重建集中安置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双倍标准支付。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权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额(主体+装饰装修)的7‰给予补助。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凡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按照每户每天200元共计30天包干补偿(新分户不享受误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 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履行房屋拆迁协议腾房让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未腾房让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额分段提取,具体计提方法和标准: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不超过4%提取,0.5亿元至1亿元的按不超过3%提取,1亿元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2.5%提取,5亿元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2%提取,10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1.5%提取,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不可预计项目的补偿支出。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额分段提取,具体计提方法和标准: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不超过4%提取,0.5亿元至1亿元的按不超过3%提取,1亿元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2.5%提取,5亿元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2%提取,10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1.5%提取,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支出。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腾房让地任务的,对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奖励资金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中计提。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工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业等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腾地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阻碍国家建设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违规擅自组织征地拆迁,扰乱征地拆迁秩序的;

  (三)在征地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违规审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违规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违规办理户口迁移、户籍转换或家庭分户(立户),违规核发或延续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违规批准土地、房屋流转或变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五)违规审批畜牧水产养殖、花卉苗木基地、“农家乐”及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的;

  (六)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测量)登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家庭分户(立户)及相关补偿中弄虚作假、套取补偿安置费用,骗取、虚报、冒领、私分征地补偿资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地补偿费用,擅自涂改征拆档案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在政策规定之外,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工作经费、管理费、奖金和其他费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原通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站

五、北京拆迁律师讲谈十几年的房屋被qc,起诉后qc行为被确认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城市更新 乡村振兴,振兴区城市更新: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凯里市拆迁补偿办法,凯里市乡村征收耕地补偿多少钱一亩: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乡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0,一户多宅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田园乡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村支书侵占征地补偿款怎么维权: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温州乡村拆迁补偿办法,温州市拆迁补偿政策详解: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农村有拆迁房屋补偿吗,美丽乡村房子拆了有赔偿吗 :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村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乡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美丽乡村建设拆迁补偿办法,美丽乡村建设拆除是否有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农村土地、山林流转,家庭成员如何分配?,乡村土地山林流转,家庭成员应如何分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如何分配农村土地、山林流转和家庭成员,乡村土地山林流转,家庭成员应如何分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2023乡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拆迁规划房屋有补偿吗,美丽乡村房子拆了有赔偿吗 :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乡村土地山林流转,家庭成员应如何分配?,农村的山林土地可以从新分配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乡村公路扩宽占地赔偿标准 ,乡村公路扩宽占地赔偿标准: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乡村宅基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乡村公路建设占用农民土地有补偿吗,农村修路强行占地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农村修乡村路有赔偿吗,政府修乡村路有补偿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村里占地修路 需要给村民补偿吗,修乡村路占地有赔偿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乡村耕地占用的赔偿金是一亩几万一年还是一次几万一亩?,农村耕地占用的赔偿金是一亩几万一年还是一次性几万一亩?: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故意破坏村集体道路怎么处理,破坏乡村公路怎么处罚: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3447
文章编辑:滕桂煜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上一篇:金昌市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新机制主要有哪些举措,耕地保护空间格局
下一篇:数字农田什么意思,数字农田管理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