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03:31 发布:2024-10-15 10: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由于罚款标准幅度太大,实践中哪些可以每平方米罚100元,哪些罚1000元,涉及自然裁量权问题。新条例公布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分别出台标准,对违法占用土地罚款标准作出规定 。
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以浙自然资规[2021]15号文印 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该《基准》规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除依法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建筑物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占用建设用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021年8月2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1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基准》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除依法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建筑物外,对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占用其他非耕地农用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永久基本农田是优质耕地,更要加以特殊保护。从两省规定来看,两省地按地类对罚款标准作出的规定,体现了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处罚导向。在山东省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罚款800元以上,浙江占用一般耕地每平方米罚款500无以上,占用永久基本的每平方米可处以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照此罚款,违法用地将会付出惨重代价,罚款也会导致倾家荡产,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自然资源部、土地流转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兰山街道南部,东至南沙埠庄村用地、西至西中环路、南至南沙埠庄村用地,北至南沙埠庄村用地;面积:0.5598公顷,其中:农用地0.5598公顷(耕地0.559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兰山街道南部,东至南沙埠庄村用地、西至西中环路、南至南沙埠庄村用地,北至南沙埠庄村用地;面积:0.696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696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坤宁石化加油站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坤宁仓储地块项目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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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兰山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8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官庄村、太和庄村、沙沟崖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纵十路、西至戈九路、南至南环路、北至横九路;面积:14.8424公顷,其中:农用地2.2628公顷(耕地0.2902公顷、园地1.2938公顷、林地0.6243公顷、其他土地0.0545公顷);建设用地12.579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官庄村、太和庄村、沙沟崖村、港上村。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西外环、西至纵八路、南至聚才三路、北至斜四路;面积:21.0719公顷,其中:农用地21.0719公顷(耕地0.2335公顷、园地17.0305公顷、林地0.6919公顷、草地0.3364公顷、其他土地0.558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港上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临沂交运集团物流项目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地块2拟用于临沂济铁物流园区项目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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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义堂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下艾崮社区、王庄子村、韩家村、乜家村,临沂市兰山区茶山园艺场,半程镇北部,东至下艾崮社区,王庄子村,韩家村用地、西至下艾崮社区,王庄子村,韩家村,乜家村用地、南至下艾崮社区,韩家村,王庄子村用地、北至下艾崮社区,王庄子村,韩家村,乜家村用地;面积:32.619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2.619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下艾崮社区、王庄子村、韩家村、乜家村,临沂市兰山区茶山园艺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金锣康养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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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半程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张家朱许村,兰山街道北部,东至砚台岭社区用地、西至临西十二路、南至张家朱许村用地,北至北沙埠庄村用地;面积:0.379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379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张家朱许村。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岭村,兰山街道北部,东至临西九路、西至小岭村用地、南至小岭村其他林地,北至大山路;面积:0.184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84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岭村。
地块3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小芝房村、东墠村,义堂镇西部,东至富水路、西至富城路、南至横三路、北至横四路;面积:33.0440公顷,其中:农用地19.6115公顷(耕地14.2387公顷、园地1.8609公顷、林地2.0891公顷、其他土地1.4228公顷);建设用地13.432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小芝房村、东墠村。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大芝房村、小朱保村,义堂镇西部,东至凤凰大街、西至大芝房村农用地、南至山东旭美尚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至大芝房村农用地;面积:6.3587公顷,其中:农用地6.3587公顷(耕地5.0665公顷、林地1.0319公顷、其他土地0.260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大芝房村、小朱保村。
地块5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港上村农用地、西至206国道、南至顺恒木业有限公司、北至港上村农用地;面积:1.998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998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地块6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太和庄村,义堂镇南部,东至港上村农用地、西至206国道、南至顺恒木业有限公司、北至港上村农用地;面积:0.5048公顷,其中:农用地0.4485公顷(园地0.4485公顷);建设用地0.056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太和庄村。
地块7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堰西村农用地、西至山东欧普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南至堰西村农用地,北至创业路;面积:2.999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999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
地块8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义堂镇中部,东至三义路、西至港上村农用地、南至创新路、北至政府储备用地;面积:1.454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454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地块9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义堂镇中部,东至港上村农用地、西至港上村农用地、南至创新路、北至港上村农用地;面积:1.348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3489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地块10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堰西村农用地、西至堰西村农用地、南至创新路,北至堰西村农用地;面积:1.387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387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
地块11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山东正晟森工木制品有限公司、西至堰西村农用地、南至创新路,北至创业路;面积:0.357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357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
地块12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义堂镇中部,东至堰西村农用地、西至三义路、南至港上村农用地、北至创新路;面积:5.857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5.857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地块13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堰西村农用地、西至港上村农用地、南至堰西村农用地、北至创新路;面积:5.755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5.755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
地块14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太和庄村、港上村、堰西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堰西村农用地、西至三义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创新路;面积:7.73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7.732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太和庄村、港上村、堰西村。
地块15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义堂镇南部,东至山东欧柏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西至堰西村农用地、北至创新路、南至南环路;面积:8.440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8.440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港上村。
地块16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太和庄村,义堂镇南部,东至港上村农用地、西至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至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至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面积:0.3013公顷,其中:农用地0.2999公顷(园地0.2999公顷);建设用地0.001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太和庄村。
地块17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义堂镇北部,东至临西十一路、西至临西十二路、南至聚才八路、北至乾沂庄生产路;面积:11.819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1.8199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
地块18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小柳汪村,半程镇西部,东至小柳汪村、西石沟村用地、西至小柳汪村用地、南至小柳汪村用地、北至小柳汪村用地;面积:19.2760公顷,其中:农用地2.3383公顷(耕地0.4356公顷、园地1.2807公顷、林地0.0344公顷、其他土地0.5876公顷);建设用地16.937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小柳汪村。
地块19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半程镇西部,东至西石沟村用地、西石沟村用地、南至西石沟村用地、北至西石沟村用地;面积:7.597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7.597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
地块20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后社村,半程镇西部,北至东石沟村,后社村用地、南至东石沟,后社村用地、东至东石沟村用地、西至后社村用地;面积:3.380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380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后社村。
地块21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小湖村、小柳汪村,汪沟镇柳汪村,半程镇西部,汪沟镇南部,东至小柳汪村用地,南至小柳汪村用地、柳汪村用地,西至山东兴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柳汪村用地、小湖村用地,北至小湖村用地、小柳汪村用地;面积:2.1822公顷,其中:农用地2.1405公顷(耕地2.1159公顷、其他土地0.0246公顷);建设用地0.041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小湖村、小柳汪村,汪沟镇柳汪村。
地块22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山水口村、清沂庄村,枣园镇小林庄村,半程镇南部,枣园镇北部,北至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南至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西至小林庄村用地、小水口村用地,北至清沂庄村用地;面积:0.6540公顷,其中:农用地0.6540公顷(耕地0.4465公顷、草地0.1718公顷、其他土地0.0357);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山水口村、清沂庄村,枣园镇小林庄村。
地块23位置范围:兰山区枣园镇小林庄村,枣园镇北部,东至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南至无名路,西至小林庄村用地,北至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面积:0.1232公顷,其中:农用地0.1232公顷(耕地0.1170公顷、其他土地0.006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小林庄村。
地块24位置范围: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汪沟镇北部,东至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用地,西至敢胜路,南至柳青河,北至敢胜庄村用地;面积:10.518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0.518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
地块25位置范围: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汪沟镇北部,东至西中环,西至柳青河支流,南至柳青河,北至沂河众创城;面积33.620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3.620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
地块26位置范围:兰山区枣园镇侯家窝村,枣园镇北部,东至战新大道绿化带,南至永安四路,西邻山东鑫源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用地,北至永安五路;面积:29.6262公顷,其中:农用地27.4476公顷(耕地11.5862 公顷、园地2.7809公顷、林地11.4553公顷;其他土地1.6252公顷);建设用地2.178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侯家窝村。
地块27位置范围:兰山区枣园镇枣园镇北部,东至闫家屯村用地;西至西外环绿化带;南至永安四路;北至永安五路;面积:18.1276公顷,其中:农用地4.3355公顷(耕地1.5882公顷、其他土地2.7473公顷);建设用地13.792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网红孵化基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小岭村还建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3拟用于山东格瑞恩新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山东旭美尚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OSB研发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兴安汇轻质建筑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6拟用于久典家具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佳沂轻质建筑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拟用于腾飞轻质建筑工程用胶合板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9拟用于朝瑞轻质建筑装饰材料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0拟用于春华轻质建筑用胶合板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1拟用于正晟欧标出口木托盘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2拟用于宏福家具板及科技木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3拟用于正东生态木门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4拟用于福茂实木木门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5拟用于西城智能家具制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6拟用于山东新港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7拟用于美瑞斯医疗(山东)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18拟用于金锣双创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9拟用于金锣双创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0拟用于金锣双创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1拟用于兴华包装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2拟用于兴华包装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3拟用于兴华包装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4拟用于沂河众创城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5拟用于东旭片区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6拟用于钛时代电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7拟用于体育产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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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兰山街道办事处、义堂镇人民政府、半程镇人民政府、汪沟镇人民政府、枣园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80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东至亭子头村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西至亭子头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其他林地;南至亭子头村农村道路、其他林地;北至亭子头村农村道路、其他林地。面积:7.8942公顷,其中:农用地7.6770公顷(水浇地0.1418公顷、乔木林地0.0542公顷、其他林地7.2177公顷、农村道路0.2183公顷),建设用地0.2172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太平街道亭子头村。
地块2:东至机场用地,沭埠岭社区旱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坑塘水面、水田、果园、沟渠,杨家庄社区沟渠、乔木林地、水浇地;西至沭埠岭社区其他林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农村宅基地、水田、旱地,杨家庄社区旱地、其他林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杨家庄社区水田、其他林地,北至沭埠岭社区旱地、科教文卫用地、其他林地。面积:9.0244公顷,其中:农用地2.4296公顷(水田0.7050公顷、水浇地0.0577公顷、旱地0.8897公顷、果园0.4320公顷、乔木林地0.1331公顷、其他林地0.1741公顷、坑塘水面0.0086公顷、沟渠0.0294公顷),建设用地6.5948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九曲街道沭埠岭社区、杨家庄社区。
地块3:东至彭家于埠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孙家于埠社区农村宅基地、旱地;南至孙家于埠社区农村宅基地,彭家于埠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北至孙家于埠社区科教文卫用地。面积:1.4730公顷,其中:农用地1.2129公顷(旱地1.1193公顷、农村道路0.0936公顷),建设用地0.2601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九曲街道孙家于埠社区、彭家于埠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山大附中教学楼建设项目,用途为科教用地;地块2拟用于机场周边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3拟用于正直实验学校项目建设,用途为科教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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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九曲街道办事处、太平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河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I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河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国庆,联系电话:0539-8081502。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枣园镇西部,东至李家宅村工业用地、西至李家宅村工业用地、花园村工业用地、北至金德路;面积:0.4171公顷,其中:农用地0.4171公顷(其他土地0.417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孟家村,枣园镇西部,东至孟家村工业用地、西至李家宅村工业用地、南至李家宅村、孟家村农村道路、北至金德路;面积:0.1544公顷,其中:农用地0.1544公顷(其他土地0.154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孟家村。
地块3范围:兰山区义枣园镇孟家村,枣园镇西部,东至孟家村林地、西至孟家村农村宅基地、南至孟家村农村宅基地、北至孟家村农村道路;面积:1.4352公顷,其中:农用地0.8229公顷(耕地0.0386公顷、林地0.5567公顷、其他土地0.2276公顷);建设用地0.612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孟家村。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刘家庄村,柳青街道北部,东至刘家庄村用地、西至刘家庄村用地、南至刘家庄村用地,北至刘家庄村用地;面积:0.6414公顷,其中:农用地0.6414公顷(耕地0.6182公顷、其他土地0.023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刘家庄村。
地块5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柳青街道中部,汶河路;面积:0.21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941公顷(耕地0.0252公顷、其他土地0.0689公顷);建设用地0.121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
地块6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柳青街道中部,汶河路;面积:1.3460公顷,其中:农用地1.3460公顷(耕地1.2530公顷、林地0.0765公顷、其他土地0.016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3拟用于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建设,用途为科教用地;地块4拟用于临沂市中医医院高铁院区项目建设,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地块5-6拟用于汶河路工程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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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枣园镇人民政府、柳青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2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80万元;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电厂河、西至盛庄街道大菜园村、红土屯社区土地、南至湖北路、北至电厂路;面积:1.6763公顷,其中:农用地1.5001公顷(耕地0.0943公顷、水利及水域设施用地0.7510公顷、草地0.0402公顷、其他土地0.6146公顷),建设用地0.176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许家冲村、大菜园村、黄家对河村、红土屯社区。
地块2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电厂河、西至盛庄街道黄家对河村、孙家对河村、花埠圈村土地、南至电厂河、北至湖北路;面积:7.0648公顷,其中:农用地4.7345公顷(耕地1.6002公顷、林地1.562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745公顷、水利及水域设施用地0.0153公顷、草地1.2824公顷),建设用地2.330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黄家对河村、孙家对河村、花埠圈村、红土屯社区。
地块3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西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南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北至电厂河;面积:0.3878公顷,其中:农用地0.3878公顷(耕地0.2347公顷、园地0.123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10公顷、水利及水域设施用地0.0183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崔王庄村。
地块4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西至电厂河、南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北至电厂河;面积:0.010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0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崔王庄村。
地块5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电厂河、西至盛庄街道花埠圈村土地、南至电厂河、北至盛庄街道花埠圈村土地;面积:0.003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7公顷(耕地0.0025公顷、林地0.001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花埠圈村。
地块6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西至电厂河、南至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土地、北至电厂河;面积:0.1416公顷,其中:农用地0.1416公顷(耕地0.0021公顷、园地0.139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崔王庄村。
地块7范围:四至范围东至高都街道张庄村土地、西至高都街道张庄村土地、南至高都街道张庄村土地、北至高都街道张庄村土地;面积:0.0250公顷,其中:农用地0.025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张庄村。
地块8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西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南至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土地、北至罗程路;面积:3.9079公顷,其中:农用地0.2389公顷(耕地0.0277公顷、林地0.203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77公顷),建设用地3.669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桥西头社区。
地块9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小山后村土地、西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小山后村土地、南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北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面积:6.4960公顷,其中:农用地4.8191公顷(耕地3.0353公顷、林地0.9766公顷、园地0.3264公顷、水利及水域设施用地0.32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54公顷),建设用地1.6769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小山后村。
地块10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西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南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北至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土地;面积:0.00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0公顷(耕地0.0080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家地社区。
地块11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西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南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北至南外环路;面积:0.005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5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小山后村。
地块12范围:四至范围东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西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大山后社区土地、南至南外环路、北至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土地;面积:2.7612公顷,其中:农用地0.7628公顷(耕地0.0364公顷、林地0.3727公顷、园地0.18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07公顷),建设用地1.998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小山后村、大山后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12拟用于通达南路取直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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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盛庄街道办事处、罗庄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3月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I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联系电话:0539-8289027。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2023〕2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堰东村、小坞埠湖村,义堂镇南部,东至人民路、西至中央大街、南至规划路,北至创新路;面积:15.729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5.729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堰东村、小坞埠湖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圆通快递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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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义堂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3月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澎湃新闻
【裁判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买受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海,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李某和。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诉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仪陇县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4月29日,李某和、王某容(甲方)与黄某以及黄某琳、周某(乙方)签订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四川省仪陇县自建砖混结构的楼房划出约260平方米给乙方作偿还6万元借款;根据借款数额,乙方黄某占有面积90平方米;楼房抵给乙方后,其产权证暂时保留在甲方,乙方可随时搬入居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居住;所抵偿楼房四至界限以墙体外边缘为界。2002年8月2日,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章,并签属实。
2007年因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需要,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的房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并制定了《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8日,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某和抵给黄某等三人的房屋进行了审核,确定建筑面积244.79平方米,其中住宅砖混152.49平方米,土木92.30平方米,并在审核通知书上载明:经实地勘查,产权属实,可以发证。5月19日,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与黄某等3人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在松海路区域内进行安置,其中安置房水电气户表工程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结算,建房过渡期为一年半,过渡期间,乙方投亲靠友自找房屋暂住,由甲方按《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发给乙方搬家费734.37元/次和过渡费4406.22元/月等,四川省仪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甲方处盖章,黄某琳在乙方处签字。该协议后附有两张表,附表一载明奖励补偿金额1468.37元,《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载明补偿4822元,同时黄某等三人获取了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松海路还房安置区拆房顺序号0204。
因仪陇县政府发现黄某和李某和有违规行为,于2012年8月20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李某和(乙方)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原《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签订情况。乙方原房屋坐落在大东街1社,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拟安置在松海路安置区。附:原拆迁协议合户汇总表中载明房主李某和,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分户李某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129.92平方米,李某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129.92平方米,出售黄某等三人安置序号204号住宅244.79平方米。二、面积认定及处理。(一)安置还房面积。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安置还房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附安置还房建筑面积认定汇总表:家庭成员分户李某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202.32平方米,李某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302.31平方米。三、原拆迁协议涉及违规交易的处理。在房屋拆迁时,乙方将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包括违规修建面积)出售给第三方,并要求甲方与第三方黄某琳、周某、黄某签订了原拆迁协议。现乙方同意自行解除与第三方的买卖关系,并同意放弃安置还房,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的原拆迁协议作废,如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协议有困难的,可由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关系。协议签订后,李某和与黄某至今未解除《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
2013年11月15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对李某和进行了安置还房,李某和在《松海路安置还房结算单》上签字。
另查明,黄某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某和与黄某琳、周某解除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中关于黄某琳和周某的权利义务。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某和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系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因其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故黄某取得该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主体资格不合法,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黄某要求仪陇县政府履行该协议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作为城镇居民,与李某和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黄某并非案涉房屋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相对人,不具备仪陇县政府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为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黄某在二审中申请调取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要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且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基于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的仪房权审字(2008)第07号《仪陇县城镇房屋所有权审核通知书》,该产权认定的行政行为和协议至今未被撤销,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该协议合理合法。2.一、二审法院以《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为由进而认定《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系黄某请求仪陇县政府履行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黄某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黄某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黄某请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林波
书记员 程 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裁判要旨
1.起诉期限
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征收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为持续负担的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更不能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的法律责任归咎于被征收人,不能因此而认定超过起诉期限。
2.补偿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具体安置补偿工作,但不能据此认定乡镇政府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在受委托主体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3.裁判方式
司法审查中,在对行政机关在其专业领域和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判断予以尊重认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优先判断及处理权力的同时,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而非在行政机关已经怠于履行的情况下,依然以行政机关优先处理权为由,以履行判决替代给付判决。
4土地安置补偿费
土地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妥善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而由用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的补助。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办方有权请求予以安置或依法获得土地安置补偿费。
5.利息损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具有补偿义务的主体,在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后,理应及时履行补偿义务,支付补偿金,其无故拖延支付补偿金,造成补偿金孳息无法及时归于被征收人正常使用,应视为因拖延行为扩大的直接损失,故逾期支付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
——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新行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远来,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凯,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伟,男,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为民路建设胡同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镇镇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王涛,该镇副镇长。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龚锴,该管理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勇强,男,该管理站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南一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姜磊,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梅,女,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宋远来因其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米东区政府)、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羊毛工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河湖管理中心(水利管理站)(以下简称米东区水管站)、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卧龙岗村村委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米东区征收办)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远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宇,被上诉人米东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伟、孟海霞,被上诉人羊毛工镇政府的出庭负责人王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红,原审第三人米东区水管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勇强、卧龙岗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军、米东区征收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梅及王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宋远来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农民。2003年3月10日,宋远来与原审第三人卧龙岗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载明:“一、卧龙岗村黄渠东500亩土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对外承包。土地面积344.4亩。四至东邻防洪坝,南邻东方村稻地交界,西邻黄渠,北邻李作光稻地交界。二、承包期限自2003年3月10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8日,米东区林业局颁发的米林证字(2003)第032号林权证载明:“土地所有权权利人:集体;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宋远来;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宋远来;座落:米泉市羊毛工镇八一村;面积:363亩;林地使用期:30年;终止日期:2027.12;四至:见附图”。2017年7月13日,羊毛工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载明:“卧龙岗村村民宋远来: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项目于2015年9月开工,10月修到宋远来所承包的耕地段,由于该项目为自治区重点工程,工期较紧,经镇政府与宋远来协商,对于所征用的地会按照有关法律及条文规定进行合理补偿……现镇政府承诺会根据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乌政办(2011)272号文件、新计价房(2011)500号文件及米东区征收管理办公室对以上文件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补偿协议及相关说明,并以合法的方式将补偿协议及现场认定书交给宋远来,希望宋远来能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字认定。政府一定会按照所承诺的内容给予补偿。”宋远来称羊毛工镇政府未与其达成补偿协议,上述《答复》并未实际履行,故分别向米东区政府及羊毛工镇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米东区政府及羊毛工镇政府均未答复,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另查明,庭审中米东区政府称其未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整个征收项目系米东区征收办负责。米东区征收办称,本案没有发布过任何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米东区征收办未发布过任何征收相关文件、对涉案项目没有进行过征收。羊毛工镇政府认可米东区政府的上述陈述,其在庭审中自认,羊毛工镇政府未与卧龙岗村村委会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具体征收补偿方案。羊毛工镇政府在庭审中陈述对于宋远来的安置补偿方案如下:“15.6万元/亩中,3.6万元/亩是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9万元/亩是安置补偿费只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村民,宋远来被征收土地属于经营承包地故没有这9万/亩的补偿,3万元/亩系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实际种植情况补偿,超过3万/亩的部分需要专业技术评估。”“该安置补偿方案系依据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乌政办(2011)272号文件、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文件、新计价房(2011)500号文件执行。”宋远来不同意上述安置补偿方案,故双方至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羊毛工镇政府提供羊毛工镇国土资源所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证明》载明:“经我镇国土所至米东区国土分局现场调图,此块图斑权属单位为白杨河乡直属,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地类名称为其他林地、其他草地、坑塘水面。四至界限:东邻洪坝、南邻东方村稻地交界、西邻黄渠、北邻李作光稻地交界。”米东区政府认可该证明内容,其陈述“涉案土地性质自一九八几年后属于国有土地,行政区划应属白杨河乡,但因历史遗留问题,涉案土地一直由羊毛工镇卧龙岗村作为集体土地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米东财函(2015)-124《关于拨付羊毛工镇西延干渠引水渠配套工程项目征地资金的通知》及2017年7月13日羊毛工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内容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征地系由羊毛工镇政府承诺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宋远来安置补偿,且征地补偿款已足额付至羊毛工镇政府处,羊毛工镇政府也向涉案工程占用其他村土地的村民进行了安置补偿。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米东区政府对涉案工程作出过征收决定或安置补偿方案,故该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羊毛工镇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本案中,羊毛工镇政府于2015年10月米东区西延干渠工程动工占用宋远来林地及鱼塘至今,未按照其向宋远来作出的《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内容对宋远来进行安置补偿,亦未向宋远来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故羊毛工镇政府构成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三、关于被告应否支付宋远来征地补偿款3275160元及利息491274元的问题。本案中,羊毛工镇政府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依法应当对宋远来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向宋远来支付安置补偿款。但关于支付安置补偿款具体金额的问题,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查清宋远来被占用土地具体面积以及安置补偿款的具体标准。该院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从便捷当事人维护自身实体权益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在详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判决,但在针对一些明显缺乏相关证据等复杂情形时,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担当,利用好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与协调优势,为后续做好当事人实体权益救济留有空间,亦可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安置补偿责任,而非必须明确支付数额。当事人如对行政机关后续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不服,仍可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具体到本案,宋远来提供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占用其土地的事实,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涉案工程占用宋远来的林地、鱼塘具体面积提供有效证据,亦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安置补偿方案。故人民法院难以根据现有的证据对羊毛工镇政府应当支付宋远来具体安置补偿款金额作出直接判断。考虑到宋远来的实际损失确实存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应责令羊毛工镇政府对宋远来的实际被占用林地、鱼塘进行查实,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宋远来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该院认定,对于羊毛工镇政府履行安置义务是否到位,宋远来仍有权寻求司法救济。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责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针对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因占用宋远来林地、鱼塘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宋远来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羊毛工镇政府为本案适格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主体认定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羊毛工镇政府并不具备相应法定职责;2.米东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可证实,案涉征地费用拨付系由米东区财政局及米东区征收办等部门经办,米东区政府也认可其未作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上述事实可证明,米东区政府在案涉水利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职责,原审以羊毛工镇政府曾对其他村民进行安置补偿为由,判决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二、本案主要争议问题系被上诉人占用宋远来土地亩数征地补偿费金额。被上诉人认可米东区财政局、米东区征收办、米东区建设局等部门已将150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划拨给羊毛工镇政府。由此可知,被上诉人对于征地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亩数及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数额均应予以查明。原审法院未依据实际占地测算认定土地亩数,也未委托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即判决羊毛工镇政府限期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米东区政府辩称,一、宋远来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17年7月13日,羊毛工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承诺向宋远来出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至原审法院立案时已经超过1年。二、补偿职责应由实施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米东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安置补偿责任。故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羊毛工镇政府辩称,宋远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已经清除,宋远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宋远来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其要求米东区政府补偿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请求驳回宋远来的其诉讼请求。
米东区水管站、卧龙岗村村委会述称意见与羊毛工镇政府答辩意见一致。
米东区征收办述称,宋远来认为米东区征收办将1500余万元征收补偿款划拨给羊毛工镇政府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案与米东区征收办没有关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宋远来因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征收其涉案土地但未依法予以补偿,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宋远来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二、补偿义务主体如何确定;三、判决类型如何适用;四、具体补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起诉条件问题。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在起诉条件方面的主要争议问题系原告提起补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在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未依法获得征收利益时可以选择两条路径进行救济。一是行政补偿程序,即主张征收人按照法律规定及补偿方案依法对其进行补偿的方式得到应当获取的补偿利益;二是行政赔偿程序,即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进而提起赔偿之诉弥补所受损失。两种救济途径如何选择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审查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主要对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予以审查。宋远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由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羊毛工镇政府认为地上附着物已经清除,宋远来无权主张征收人履行补偿职责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起诉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征收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为持续负担的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羊毛工镇政府向宋远来出具的《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米东区政府向宋远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宋远来向米东区政府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律师函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均可以证实,宋远来一直就补偿事宜向其认为的被征收人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主张权益,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怠于履行补偿义务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宋远来。鉴于在被征收人明确的情况下,无任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补偿义务,米东区政府认为本案已过起诉期限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补偿义务主体的问题。米东区政府因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项目需占用羊毛工镇部分土地,对涉案林地实施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公告和组织实施主体。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集体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本案中,米东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委托羊毛工镇政府实施具体安置补偿工作,但不能因此认定羊毛工镇政府据此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米东区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羊毛工镇政府在本案中,作为受托主体,可以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米东区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故米东区政府系本案法定补偿义务主体,原审认定羊毛工镇政府为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判决类型的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后的判决类型主要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重作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变更判决等七种形式。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适用履行判决还是给付判决,二者如何取舍从本质看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如何行使的问题。行政诉讼的实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权虽属于被动性的权力,但在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需求下,能动司法的理念逐渐深入民心,行政诉讼的作用不单单需要人民法院居中公正裁判,也要求其裁判结果体现及时性、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从而达到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司法审查中,在对行政机关在其专业领域和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判断予以尊重,认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优先判断及处理权力的同时,司法监督权也不宜一味地消极被动,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造成障碍。行政机关优先判断及处理权与司法机关监督及救济权的选择,应当从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如案件涉及大量技术性、政策性的问题,需要行政机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解决,对于专业性问题应当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行政处理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专业知识可更好地解决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如不涉专业性问题,且行政机关明显怠于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引发诉讼,则应充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争议案件是否具备司法裁决的条件,行政权力运行的机制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从而准确选择裁判类型,避免司法权干预行政权的前提下,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而非在行政机关已经怠于履行的情况下,依然以行政机关优先处理权为由,以履行判决替代给付判决。具体到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永久性占地补偿36000元/亩、安置补偿费9万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万元/亩、鱼池3万元/亩的补偿标准无异议,仅就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的补偿项目及面积存有争议。补偿项目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故在确定被征地面积后,进行简单的数学计算即可确定补偿数额,对涉案诉求的准确判断,并不需要利用行政机关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优越性,即案件现有证据满足直接进行裁判的条件。宋远来在本案诉讼前,多次要求米东区政府履行补偿义务,米东区政府均未予以答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及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过程中,米东区政府已经充分表达其对涉案事务的处理结果,可以预判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与相对人诉求差距较大,要求其进一步进行行政处理不利于司法审查或当事人权益保障,易造成当事人陷入循环诉讼,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因此,基于宋远来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补偿款的金钱给付类请求,且本案满足直接进行司法判断的条件,应当适用给付类判决对补偿数额直接进行裁判,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适用履行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补偿决定的判决虽不为错,但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考虑略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四、关于具体补偿数额的确认问题。关于被征收土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本案中,米东区征收办与羊毛工镇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对征用土地面积及地类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可以确定米东区政府及羊毛工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对被征收土地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登记。羊毛工镇政府向宋远来出具的答复中载明,涉案项目确实占用宋远来承包经营的土地。法庭多次要求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提交关于宋远来涉案土地的登记面积及具体补偿情况,均答复无法提供。因米东区政府应当承担涉案土地征收情况的举证责任,现米东区政府、羊毛工镇政府均不提供,本院对宋远来提供的会议记录中关于被征收土地面积的记载,予以确认,即涉案被征收土地面积为30.74亩。
关于被征收补偿标准及项目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对于永久性占地补偿36000元/亩、安置补偿费9万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万元/亩、鱼池3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均无异议,仅宋远来应当享有的补偿项目争议较大。羊毛工镇政府提供羊毛工镇国土资源所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证明,主张涉案地块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因涉案土地2017年已被征收,且征收过程中形成所有的证据均可证明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涉案地块现在的土地性质,无法证明涉案土地被征收时系国有土地,故本院对羊毛工镇政府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土地补偿费的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村集体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经济组织。因永久性占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宋远来要求米东区政府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其个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土地安置补偿费的问题。土地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妥善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而由用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的补助。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办方有权请求予以安置或依法获得土地安置补偿费。本案中,宋远来认可涉案土地系其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机动地,故不符合土地征收中需要安置或支付安置补偿费的条件,其要求米东区政府向其支付土地安置补偿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问题。青苗补偿费是被征用的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针对因征地被毁坏的作物,给予的补偿款。宋远来在承包经营土地的过程中,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有树木,作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补偿费,因此米东区政府应当按照每亩3万元的补偿标准,向宋远来支付地青苗补偿费,共计922200元(30000元/亩*30.74亩)。宋远来另主张涉案土地上有树木48420颗,要求按照每棵18元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土地用途不同,包含补偿对象为土地上长有的农作物或林木,本案中青苗补偿费补偿的对象就是涉案的林木。综合宋远来主张的每棵18元的价值,现有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足以弥补其林木损失。宋远来要求对地上树木重复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与消极拖延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社会效果截然相反,应当给予不同的评价,并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米东区政府作为具有补偿义务的主体,在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后,理应及时履行补偿义务,支付补偿金,其无故拖延支付补偿金,造成补偿金孳息无法及时归于被征收人正常使用,应视为因拖延行为扩大的直接损失,故逾期支付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米东区政府应予支付。按照涉土地被征收时,即2017年10月调整的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米东区政府应当支付逾期支付补偿金利息共计43804.5元。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米东区政府应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向宋远来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922200元,利息损失43804.5元,共计9660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行初33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米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宋远来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利息损失966004.5元;
三、驳回上诉人宋远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宋远来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宋远来已预交),均由被上诉人米东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荣
审判员 倪 敏
审判员 张 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小燕
书记员 米阿力木阿卜拉
来源:专业注行政法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国有储备用地、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至位里社区居委会,南至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至国有储备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福街道办事处油牌赵庄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至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至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至油牌赵庄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福街道办事处油牌赵庄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 2 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兴福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8月27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 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槐荫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30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办事处、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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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两省出台处罚标准,违法占地将面临巨额罚款,,2020年违法占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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