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20:56 发布:2024-10-15 11: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的裁判案例,判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可以从依据、主体、程序、实体内容四个层面判断。
1、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590号令中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被征收人收到的补偿决定是由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那则是不合法的。
2、依据是否合法
从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这里的依据指的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又是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拟定的。如果相关部门未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风险评估,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便制定补偿安置方案,那该补偿方案则是不合法的,既然补偿方案都不合法了,那依据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自然而然的也就不合法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规定,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至少三十日。
3、程序是否合法
征收程序比较的复杂,但是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可以先从评估程序、评估报告的作出程序来进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实体内容是否合法
最后就是审查补偿决定中的内容是否正确,比如补偿数额是否合理、公平,补偿决定中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等。如果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标准明显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或是补偿决定中只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其中一种,那说明该份补偿决定则是不合法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涉及村民涉及利益的事项,需要接受村民的监督,也就是,在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后,需要将相关的分配方案、承包方案等依法在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这在《村民自治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村民自治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一般,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承包方案以及其他相关的补贴等等都与村民利益有关,而且都是村民非常关心的事项,所以,按理来说,村委会应当要及时地将这些信息,方案公布在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告栏上。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村委会却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公开这些事项,这就导致许多老百姓都不知道还有这样的一道程序。那么,村民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要怎么呢?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实践过程中,遇到村委会不将承包方案,或者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等予以公开,村委会自己想怎么分就怎么分等等情况,那么,村民可以第一时间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这是获取相关方案的第一个办法。
如果遇到村委会拒不公开的情况,大家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针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查处等。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中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有村委会将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事项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是将相关的方案予以告知村民等,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若相关部门未针对自己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等,村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青浦区发布了2则征收事项公告,均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期征收涉及香花桥街道和夏阳街道。
本期征收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和安置房用地。
本期征收亮点:
夏阳街道一安置房地块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期文章征收事项公告日期:8月4日。
以下为本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详情:
1、项目名称:青浦工业园区华青路西侧I-07-10a地块
华青路西侧I-07-10a地块疑似选址
批准文号:沪(青)征地补告〔2023〕第69号
项目位置: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东至华青路,南至I-07-10b地块,西至河道,北至河道
项目用途:一类工业用地
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拟征地告〔2021〕第64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朝阳村13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14870.40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0 平方米、未利用地1879.3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16749.70 平方米。
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06.6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根据上位规划显示,华青路西侧就几幅工业地块,符合地块西侧、北侧临河的就这幅地块(详见附图)。附图为我们根据上位规划及现状条件绘制的疑似华青路西侧I-07-10a地块选址,我们用地图工具测得附图疑似选址地块面积约1.6万多平方米,接近本次征地面积,以上推测仅供参考。
2、项目名称:夏阳安置地块01-03地块
夏阳安置地块01-03地块区位图
批准文号:沪(青)征地补告〔2023〕第70号
项目位置:青浦区夏阳街道东至丰盈路,南至诸家桥河,西至西大盈港,北至横溇江
项目用途:三类住宅组团用地(安置地块)
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青预征地告〔2023〕第74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夏阳街道城南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青浦区夏阳街道城南村第一村民小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3972.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13310.4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17282.40 平方米。
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30.3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夏阳街道安置房01-03地块位于夏阳街道安置基地01-01地块的西侧,邻近规划中的示范区线新城南站(详见附图)。
根据该公告描述的01-03地块四至,我们绘制了该地块附图(仅供参考),根据2020年6月签发的《关于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夏阳安置地块01-03地块征询规划意见的复函》显示,01-03地块用地面积为24888平方米(而本次征收面积显示为17282.40 平方米),用途为动迁安置房用地。
2022年7月,该街道官微报道,夏阳街道搬迁安置房01-03地块征收基地签约及第一轮选房工作圆满收官,涉及的51户100%签约。
资料:上海市政府网、夏阳视点
编辑:大青浦房谈
来源: 大青浦房谈
近年来,土地的价值一直在不断的上升,所以,有的拆迁方在避不开要用农民土地的时候,常常为了规避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审批手续及为了减少征收成本,便会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征用村民的土地。对于不了解征收程序及法律法规的老百姓来说,自然就要吃亏了。
近日,陕西的一位当事人就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他们家的三亩土地因修公路和高铁要被占了,但是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却说,土地不征收,但要租赁多少年,后来村委会就与自己谈话了,并且还告诉自己已经与相关部门签订了租赁协议,至于几百块的租赁费用,会发放至村民的手里。他的问题是,以租代征是否合法?
什么是“以租代征”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来看了解一下什么是“以租代征”。所谓的“以租代征”,其实就是指违反了土地规划和相关计划,刻意的规避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通过租赁的方式、承包的方式占用农民的集体土地,然后在上面直接进行非农业建设或是在计划规划之外私自扩大用地规模的行为。
“以租代征”是否合法呢?
上面说了,以租代征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来说,以租代征是不合法的。而且,近年来,国家一直都在严厉打击、严厉制止这种“以租代征”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影响到了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早在2005年,国土资源部就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通知中明确指出,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被征收人还应当知道,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说到的征收,大多数是为了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此前文章中都有说过,这里就不在说了。对于具体的征收程序,在《土地管理法》中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征收方在正式实施征收之前,都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并且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迁补偿。
对此,如果村民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以租代征”的情况,也就是说,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并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征收方也没有办理任何的农转用地审批手续,那么,就可起诉维权了。
当然了,若自己并不知道征收方是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征用了自己的土地,那么可从给的补偿方面来看,如果给的补偿无法保障自己的原有生活水平,那么可能就是不合法的。此时,村民就一定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举报,然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
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了解了以租代征的形式,很多人可能会问,既然“以租代征”是不合法的,那么租出的土地还能要回来吗?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如果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这份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你出租的土地依法能要回来。
但前提是,在签订了租赁协议之后,须先咨询律师起诉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然后要求相关部门返还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依此规定,相关部门“以租代征”强占土地,因侵害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要强调一点,若风风火火的直接去要求他们返回、回,可能会吃闭门羹。
周口市商水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拥有优秀的文化产业。该县目前正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史先生等四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为化名)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史先生等四人尚未与相关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有关拆迁部门却在疫情较为严重的三月份强制将史先生等四人的房屋拆除,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史先生等四人通过网络渠道了解到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所,并咨询了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张海东和杨小燕两位律师,通过与两位律师沟通后最终委托两位律师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其正当合法的权益,目前相关法律程序正在有序开展当中。
●如何判断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可从这四点来看吗
●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依据
●补偿的条件
●补偿决定的内容
●怎么算补偿
●补偿的办法
●补偿怎么理解
●补偿在法律上怎么解释
●补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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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如何判断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可从这四点来看,,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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