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0 05:02 发布:2024-10-15 14: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 月 15 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钢城区 5 个村庄土地,用于济南市钢城区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颜庄街道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钢城征预公告〔2022〕1 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范围:位于颜庄街道办事处龙兴街以南、昆山路以西、工业一路以东、祥和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颜庄街道野虎沟村、南下冶村、埠东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该地块拟用于济南市钢城区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钢城区 2021 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62 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 5 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颜庄街道办事处拟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 号文公布的济南市钢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 6.2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1〕2000 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10 个工作日,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 5 日内,向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5815507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2 月 15 日
辛庄街道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钢城征预公告〔2022〕2 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范围:位于辛庄街道办事处辛庄大道以北,莱钢大道以东,工业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庄街道大徐家庄村、后城子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该地块拟用于济南市钢城区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钢城区 2021 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62 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 5 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辛庄街道办事处拟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 号文公布的济南市钢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 6.2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1〕2000 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10 个工作日,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 5 日内,向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5815507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2 月 15 日
来源:新浪乐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枣阳市2021年度第4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襄)〔2021〕242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12月7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枣阳市经济开发区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城办事处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枣阳市经济开发区茶棚社区、环城办事处袁庄社区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该批次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2.9234公顷(含耕地2.8665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096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933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有关规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具体补偿情况参照已发布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批次建设用地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其它事宜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种植物及进行突出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者,可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司法强拆虽然是唯一的合法强拆,但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司法强拆都具有合法性,尤其是在涉及当事人巨大利益的情况下,法院需要严格对相关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以书面的形式,将裁定书邮寄给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在此过程中,存在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被征收人仍然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行为或是遇到其他的土地违法行为等问题时,只要大家能清楚的知道事实,对该违法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么都是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只有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会得到保障。
居民购买小产权房,遭强拆也难获赔偿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案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建筑,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原告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获得赔偿,故原告亦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包洪文。再审申请人刘飚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飚以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合作修建的案涉“久久公寓”属于合法建筑,其通过转让协议依法取得物权,三亚市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应向其赔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建筑,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飚、高传久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获得赔偿,故刘飚亦无权取得国家赔偿。一、二审判决驳回刘飚的赔偿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刘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韦唯
书记员 唐劲松
来源:专注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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