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3:11 发布:2024-10-16 13:2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一些条件的农村村民子女因工作关系,或是其他因素选择了在城里买房生活,并且把自己的户口也从农村迁了出去,想必大家都知道,户口迁出去容易,想要再迁回来可能就比较的麻烦了,而且要将再将户口迁回农村,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以。
不过话说回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父母去世后,村里的宅基地能不能由生活在城里的子女来继承呢?遇到拆迁时还有没有补偿呢?关于城镇户口的公民(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老百姓的关注,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政策文件来告诉大家
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事实上,2020年,自然资源部就对城镇户口子女能不能继承宅基地的问题已经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进行答复时做了明确答复。
该答复在第六个问题中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中的规定,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看到这里,可能会让许多农民产生一种误解,就是村里的宅基地完全是可以继承的,即使上面没有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也都将归自己。
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单独被继承的,更直白点来说,农村宅基地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归农民个人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农村村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可以由农村村民子女依法继承,但是因为房屋是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所以城镇户籍子女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就依法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只不过,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被继承,这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了。
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同时,又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如果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言简意赅地说,就是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取得,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自然也就得不到。
依法继承的宅基地享有拆迁补偿
另外,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依法继承的宅基地在遇上拆迁时,也需要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的,不能因为城里有住房,或是其他村庄还有一块宅基地就不予补偿。
虽然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一户多宅形成如果是因继承原因导致的,那么该一户多宅并非是违法建筑。实践中,相关部门以是“一户多宅”为由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或是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少补偿,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亚威,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鲍炳章,区长。
再审申请人沈亚威诉被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沪一中行初字第156号行政判决,驳回沈亚威的诉讼请求。沈亚威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沪行终51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沈亚威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张爱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20日,徐汇区政府收到沈亚威要求获取“徐汇区宜山路周沈巷112号强拆实施中保全的证据,包括执行笔录、公证文件、视频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接收回执。同年8月6日,作出延期告知。2015年8月24日,徐汇区政府经审查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编号为徐府办(2015)第14号-公告《告知书》,答复沈亚威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将该信息提供,并送达了《告知书》和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08年9月20日出具的(2008)沪徐证经字第2042号《公证书》、《物品清单》及视频光盘。沈亚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汇区政府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沈亚威向徐汇区政府申请公开徐汇区宜山路周沈巷112号强拆实施中保全的证据,包括执行笔录、公证文件、视频等政府信息。徐汇区政府经审查认定上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作出《告知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沈亚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沈亚威的诉讼请求。沈亚威不服,以徐汇区政府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沈亚威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徐汇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其提供完整的政府信息。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只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但未对该信息是否全面、完整进行实体审查,根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等相关规定,摄像资料必须全面、完整以保证证据保全公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摄像光盘分成了不连贯的十九段视频文件,不能反映被强拆房屋的全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徐汇区政府收到再审申请人沈亚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分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接收回执》及延期《告知书》,在延期期限内作出徐府办(2015)第14号-公告《告知书》,并送达沈亚威,同时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08年9月20日出具的(2008)沪徐证经字第2042号《公证书》、《物品清单》及视频光盘一并提供给了沈亚威。徐汇区政府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再审申请人沈亚威提出视频光盘未依据相关规定制作,不能反映被拍摄对象全貌的问题,即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范围。因此,沈亚威以一、二审法院未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实体审查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沈亚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沈亚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白雅丽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阳
书记员 周志兴
来源:专注行政法
实践中,违法强拆常常发生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但强拆终会给被征收人造成极大的损失。那么因违法强拆造成被征收人合法财产遭受损失的赔偿该如何计算呢?下面我们就根据北京圣运律师办理过的一起胜诉案例为大家来讲一下
2012年,福建省作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林先生所在村旱地0.39公顷、园地4.72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6952公顷及其他农用地0.317公顷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年,当地有关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用途使用。
两天后,有关部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一个多月后,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但是林先生对于补偿款并不满意,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让林先生没想到的是,一年后,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可由于林先生常年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待林先生得知此消息时,距离房屋被拆已经时隔一年之久。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先生便自行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提出了国家赔偿,但是一审结果不尽人如意,林先生随后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了解过案情之后,北京圣运律师向当地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对于超出登记面积这外的附属房不是违法建筑,其中所涉及到的附属房屋建于2008年,厨房、卫生间建于70年代,且林先生也从未收到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一审法院按照关于同意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价值,标准过低,从而导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而且,由于相关部门的突然强拆,导致林先生房屋内的财产无法认定,而以推理的方式对房内损失进行推定,明显是不合理的。
最终,通过北京圣运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判确认一审法院对林先生房屋被拆除的赔偿,一律按120一平米的标准计算并不合理,并发回重审。
实践中,类似于林先生的情况颇多,但这种不走合法程序就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的行为不仅给被征收人合法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且也不利于推进征收工作。那么,被征收房屋被强拆之后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呢?
在赔偿案件中,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如果依法拆除,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
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确定赔偿方式时,赋予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权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其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实践中,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的赔偿方式往往是以货币的形式进行)。
而对被强拆房屋损失的赔偿,应以填平补齐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权利为限。
如果实际赔偿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时就需要确定合理的赔偿时点,既要确保当事人能够购买与之前相当的房屋,又要考量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与补偿利益相比,赔偿要考虑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照顾和安排,满足当事人的选择权。
被征收房屋遭到强拆的损失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一般来说,赔偿不应低于补偿,不应低于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补偿时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场价,且可获得的赔偿有房屋价值的损失、被损坏物品的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损失。
那么安置补偿利益又当如何确定?具体可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3)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4)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充分救济保障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得知要拆迁时一定要对被征收房屋内外进行拍照、录像,以免遇到强拆,自己合法财产的损失无从计算,而且这也可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以此来证明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这点常识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拆迁中签的协议也好,还是其他合作项目上的合同,相关事宜必须要白纸黑字的明确在书面上,且内容必须要完整,这也是为了督促对方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一种方式。
一般而言,在协议上面签字后,那么该补偿安置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要遵守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然而实践中却常有签了协议却不按照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近日,有网友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抖音及快手上问到,自己与征收方在三年前就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的是两年内交付安置房,但是这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且多次去问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回来,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了....
这样的情况并非少数或是个例,北京圣运律师此前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其中有一起则是相关部门在签订协议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实在没办法就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最终北京圣运律师也没有辜负被征收人的信任,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那么遇到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实践经验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签订补偿协议之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补偿协议的签订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地看清楚协议上面所有的条条框框,哪怕是一个小数点或是逗号,千万不要马马虎虎地就签上自己的大名。
一般而言,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上面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补偿方式、交付安置房期限、违约责任、过渡期限、过渡方式、安置房位置、面积、朝向等事项。
如果协议中并没有上述提到的几个内容,而是空白协议,或是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事项,只有过渡方式及过渡费,建议最好不要签,否则会对自己的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当然了对于自己没有异议的协议、具体事项都明确在其中的协议则是可以签订的。
签订补偿协议后
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或是发放补偿款,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搬出被征收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先补偿、后搬迁并非指的是只要签订了补偿协议就等于是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而是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必须要按时到位,如果补偿未到位,被征收人未真正拿到补偿款,那么被征收人则是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的。
另外一点就是,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也可以打12345进行反映,如果相关部门未查处违法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被征收人可在60天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表达的是,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看协议内容,这点是被征收人最容易忽视的一点,可是这点却也会让被征收人常常陷入困境当中,所以万不可马虎,若遇上相关部门未及时发放补偿款,或是好几年了还未拿到安置房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变更补偿方式或是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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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农村房屋拆迁律师谈宅基地城镇户口子女能继承吗?拆迁有没有补偿?,,农村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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