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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村委会能代替村民签拆迁协议吗?,村委会有权代村民签土地吗

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村委会能代替村民签拆迁协议吗?,村委会有权代村民签土地吗

更新时间:2025-05-08 07:12  发布:2024-10-16 14: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村委会能代替村民签拆迁协议吗?,

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村委会能代替村民签拆迁协议吗?,村委会有权代村民签土地吗

一、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村委会能代替村民签拆迁协议吗?,村委会有权代村民签土地吗

二、郑州航空港区出台征收房屋补偿和村民安置办法

  近日,依据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相关法律法规,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制定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和村民安置办法》,并在管委会官网进行了公示。

  三层及以下未建房屋每平方米补贴520元

  对普查认定的被征收人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实有房屋,按照郑政文〔2020〕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未建房屋,在没有新增违法建设、按期完成征收的前提下,按每平方米520元的标准,给予房宅综合补贴。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上房屋给予拆工费(拆工费砖木结构控制在150元/平方米以内,砖混结构、钢结构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内,框架结构控制在300元/平方米以内)。

  在实施征收时一次性发放每户2200元搬家补助费。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等项目建设原因需要提前征收的,发放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400元执行,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期房安置的,过渡补助费发放截止时间为自首次发布安置房分房公告之日起再顺延两个月。

  现房安置的,过渡补助费发放期限不超过6个月。

  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间死亡人员的过渡补助费自死亡之日起,次月停止发放;安置房已部分分配到位的,依照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按比例核减乡镇(办事处)过渡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领取《搬迁验收通知书》的,对经认定合法的住宅,每宅奖励2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领取《搬迁验收通知书》的,每宅按提前的天数,可设提前搬迁奖,最多不超过30000元。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人,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搬迁,不再发放搬家补助费。

  超过规定搬迁期限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享受任何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原有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等可获安置

  被征收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有农业户口的常住村民。

  原有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原有农业户口且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现役军人。

  依法办理户口迁入的人员(在同一征收区域内已享受征收安置政策的除外)。

  原有农业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并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其他人员。

  被征收人可获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

  被征收人可获得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购价65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购买。确因户型设计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超出或低于人均60平方米的(限10平方米以内),均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多退少补。

  安置小区规划建设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其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用于增加村民收入。

  2015年12月31日前,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被征收独生子女家庭,凭证可多享受一人份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其中50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的回购价购买,10平方米按185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优惠价购买。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者,按再生育时房屋市场价依法追缴此60平方米的购房差价款,且对再生育的子女不再予以安置;2016年1月1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安置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符合条件的非农业和公职人员可获安置

  在被征收区域内原籍有合法住房的非农业人员、公职人员或公职离(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回村购买安置住房:在原籍村有合法宅基地和住房的,住房是合法继承的。

  人均可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其中40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的回购价购买,20平方米按185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优惠价购买。

  每户按实际人口购买安置住房,实际人口超过3人的,最多可购买3人的安置住房。

  可购买安置住房,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政策、过渡补助费政策及其他任何村民福利待遇。

  新增人口安置需要符合本村农业户口等条件

  以首次安置房分房公告发布之日24时,为新增人口截止时间。新增人口截止时间后再增加的人口不予安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口,可享受安置政策: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本村农业人口;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结婚人口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新增人口由个人申报,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由村组报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就资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郑州航空港区新增人口安置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城镇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成立)根据乡镇(办事处)的审核结果确定安置资格。

  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口可购买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购价65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购买。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首次发布安置分房公告后顺延两个月止,给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口发放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执行,发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新增人口不享受过渡补助费和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政策。来原:正观新闻

三、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昆明空港经济区房屋拆迁纠纷案

  昆明空港经济区地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是云南滇中新区重要组成部分,距昆明主城区约24公里,东邻昆明市呈贡区,南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邻昆明市盘龙区、北连嵩明县。辖区国土面积396.6平方公里,辖板桥、李其、西冲、沙沟、复兴等2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99个居民小组。昆明空港经济区是云南唯一一个临空特色产业园区,是云南省深入实施桥头堡、民航强省建设两大战略和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支撑。

  杨女士在昆明空港经济区投资办厂辛苦经营多年,不想上个月收到了限拆通知。因为厂房和房屋拆迁问题大伤脑筋的杨女士无奈之际多方寻找律师,通过各方比较选择,最终确定选择北京圣运律所。我所接受委托后委派贾启华律师代理该案,目前正在顺利推进中。

四、专业拆迁律师谈不要等到最后被强拆申请行政赔偿,在这个阶段就有机会提高补偿

  征地拆迁中,给予被征收人维权的机会还是有很多的,几乎在各个征收阶段法律法规都有意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被有所侵害。可实践中,却有许多被征收人有一种“不到黄河不死心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情绪,对这些维权机会每每不注重,等到房屋被强拆了,才想起来自己浪费了很多谈判、商讨拆迁补偿的机会,有的甚至还会想到,房屋被强拆了,自己通过申请行政赔偿,同样也能够获得补偿安置。

  想必经历过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都知道,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等到强拆行为被判决违法之后,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或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他们就违法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

  但是需要广大被征收人知道的是,从房屋被强拆,再到拿到赔偿,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两三年都不止,而且抛开拿到赔偿的时间不说,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就一定能确定拿到的赔偿会比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数额高吗?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虽然有的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强拆之后,确实拿到了相对较高的拆迁赔偿,但并不是每个行政赔偿案件都是这样的,也有的法院会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来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

  当然了,究竟最终能拿到多少的赔偿,补偿是否会高于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那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由法院来判决了。

  所以,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说的是,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尤其是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标准时,我们可以先从最初的补偿安置阶段着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一味地依赖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来解决。

  也就是说,在看到征收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后,只要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认为该补偿标准太低,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时,我们就可以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到的救济途径进行。

  一般情况下,补偿安置方案是由相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的。一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征收方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同时补偿安置方案中还要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同样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也需要有这个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似定好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公告时间至少是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即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在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听证,且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广大被征收人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事实上,通过申请听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与征收方协商补偿也是有机会提高拆迁补偿的。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谨记,拆迁补偿不合理,一定要尽早及时地从补偿安置方案来入手,或是从评估报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来入手,及时地审查他们的合法性,然后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措施,切不可一味地想着,在房屋被强拆之后,还可以通过行政赔偿之诉来拿到较高的拆迁赔偿,这对被征收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再重申一遍,请大家一定要牢记,能尽早地解决征地拆迁纠纷,就不要等到最后,一旦后续签约人数超过了预期比例,那对剩下的被征收人来说就更不利,所以,出现拆迁纠纷,应及时地让专业律师介入,然后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或猫腻,从而促成双方谈判,提高拆迁补偿。

五、一企业建多处违建被拆!关于违建你不可不知的这些事儿...

  近日,有相关媒体报道称常州一企业一年内违法搭建达9处,企业负责人推脱不配合整改,日前城管部门主动出击,对该企业的违建进行了拆除,实现还地于民,让长期影响该处环境的历史遗留难题一朝得解。

  据悉,该厂区私自搭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当地市民举报后,城管执法队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笔录,拍照取证,并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限期提供合法手续通知书》。然而该企业负责人却并未如期提供合法手续,并在执法人员上门劝说整改时找理由推脱,甚至有时直接拒不配合,因此,在长久多次协商无果后,当地城管大队决定主动出击,对该厂区9处违建进行强制拆除。为保证此次行动依法有效,拆除过程中,执法队员通过摄像形式做好了全过程记录。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告诫大家在建房时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违法建房。因北京圣运律师在房屋拆迁中见到过诸多因自家房屋违法违规建造而零补偿的情况。

  那么,咱们就来看一看究竟何为“违法建筑”?

  目前关于违法建设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或构筑物。常见的包括: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过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那么,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就一定会被拆除吗?

  即使最后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也并不一定就要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我们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违法建筑有好几种处理的方式,对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以在限期内改正或是罚款,对于影响规划实施又消除不了的,才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被违法强拆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可知,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就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因无证不受法律保护,但建设房屋的建筑材料却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将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该项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于上述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12号《行政判决书》中已经有充分体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建设人发生室内物品损失的,比如屋内家具、机器设备等物资遭到损毁,行政机关亦应当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中已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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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尤雨研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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