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20:53 发布:2024-10-18 11: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
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启动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以文化产业赋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乡村振兴战略的科学内涵,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共同富裕,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强化以城带乡、城乡互促,以文化产业赋能乡村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传承发展农耕文明,激发优秀传统乡土文化活力,助力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文化引领、产业带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统筹优秀传统乡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文化赋能作用,推动文化产业人才、资金、项目、消费下乡,促进创意、设计、音乐、美术、动漫、科技等融入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挖掘提升乡村人文价值,增强乡村审美韵味,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
农民主体、多方参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鼓励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对乡村本土文化人才的培育和支持,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引导、扶持和服务职能,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以重点产业项目为载体,促进资源要素更多向乡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科学规划、特色发展。立足各地资源禀赋和区域功能定位,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提升规划水平、设计品质、建设标准,防止盲目投入和低水平、同质化建设,避免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保护好村落传统风貌,推动乡村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有效机制基本建立,汇聚和培育一批积极参与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企业、机构和人才,推动实施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文化产业品牌,建成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文化产业特色乡镇、特色村落,推出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典型范例。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得到有效激活,乡村文化业态丰富发展,乡村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乡村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文化产业对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带动作用更加显著,对乡村文化振兴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二、重点领域
(一)创意设计赋能。引导创意设计企业、平台、工作室及设计师向乡村拓展业务、落地经营,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提供创意设计服务。鼓励创意设计、规划建筑、园林景观等单位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建设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美丽庭院,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鼓励高校艺术、设计类专业结合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为乡村建设提供创意设计支持。大力发展创意农业,加强农产品包装、设计和营销,提升农业品牌知名度和农产品文化附加值。鼓励发展特色农业,挖掘特色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文化内涵。
(二)演出产业赋能。依托演出企业、演出团体、艺术院校等机构,充分挖掘地方特色资源,帮助和指导乡村开发演出项目,培养乡村文艺演出队伍,发展提升乡村舞蹈、戏剧、曲艺、游艺、杂技等业态。鼓励依托乡村传统演出团体及其骨干人员,积极开发武术、舞龙、舞狮、锣鼓等特色民俗表演项目。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主题性、特色类旅游演出项目。
(三)音乐产业赋能。鼓励音乐工作者、音乐企业、音乐院校、音乐类行业组织等深入乡村采风、展演和对接帮扶,加强对乡村传统音乐的创编、提升,创作一批形式多样、内容健康的音乐作品。加强民族民间传统音乐的收集整理和活化利用。提升乐器制造业专业化、品牌化水平,推动乐器生产向乐器文化拓展,鼓励发展音乐培训、互动体验等复合型业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音乐节、音乐会、音乐园区(基地)等特色项目,打造音乐主题特色文化乡村。
(四)美术产业赋能。发挥美术工作者引领带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乡土文化传统,突出地方特色,发展壮大、巩固提升美术产业。鼓励各级美术院校、画院、美术馆在具备条件的乡村设立写生创作和展示基地,支持打造乡村摄影基地,提升乡村地区美术产业专业化水平。加大人才培训和扶持力度,把引进外来人才和培养本地人才结合起来,提升农民画师、雕塑师等人才的创作水平。加强乡村美学普及和教育,提升审美水平和人文素养,让欣赏美、追求美、塑造美成为乡村文明新风尚。推动更多美术元素、艺术元素应用到乡村规划建设,鼓励兴办特色书店、剧场、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创馆。
(五)手工艺赋能。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推动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设计师、艺术家等参与乡村手工艺创作生产,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促进合理利用,带动农民结合实际开展手工艺创作生产,推动纺染织绣、金属锻造、传统建筑营造等传统工艺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动手工艺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培育形成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和品牌,鼓励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品牌合作,提升经济附加值。充分运用现代创意设计、科技手段和时尚元素提升手工艺发展水平,推动手工艺创意产品开发。
(六)数字文化赋能。鼓励数字文化企业发挥平台和技术优势,创作传播展现乡村特色文化、民间技艺、乡土风貌、田园风光、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数字文化产品,规划开发线下沉浸式体验项目,带动乡村文化传播、展示和消费。充分运用动漫、游戏、数字艺术、知识服务、网络文学、网络表演、网络视频等产业形态,挖掘活化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打造独具当地特色的主题形象,带动地域宣传推广、文创产品开发、农产品品牌形象塑造。推广社交电商、直播卖货等销售模式,促进特色农产品销售。
(七)其他文化产业赋能。鼓励各地结合文化资源禀赋和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培育打造地方特色鲜明、文化内涵突出、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的文化业态。支持特色产业发展,传承弘扬茶、中医药、美食等特色文化,开发适合大众康养、休闲、体验的文化和旅游产品。推进特色文化制造业发展,积极开发传统文化节日用品、特色文化产品。鼓励各地发掘乡村传统节庆、赛事和农事节气,结合中国农民丰收节、“村晚”、“乡村文化周”、“非遗购物节”等活动,因地制宜培育地方特色节庆会展活动。研究推动优秀农业文化展示区建设,鼓励和支持文化工作者深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挖掘农耕文化中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断深化优秀农耕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入艺术机构,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的艺术节展。
(八)文旅融合赋能。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创意设计、演出、节庆会展等业态与乡村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化消费与旅游消费有机结合,培育文旅融合新业态新模式。实施乡村旅游艺术提升计划行动,设计开发具有文化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提升乡村旅游体验性和互动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乡村旅游各环节,支持利用非遗工坊、传承体验中心等场所,培育一批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建设农耕文化体验场所,弘扬优秀农耕文化。鼓励各地加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塑造“一乡一品”“一乡一艺”“一乡一景”特色品牌,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乡村文化名片,提升乡村文化建设品质,充分开发民间文化艺术研学游、体验游等产品和线路。全面推进“创意下乡”,有效提升旅游商品开发水平和市场价值。
三、政策举措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各地培育和引进骨干文化企业,扶持乡村小微文化企业和工作室、个体创作者等发展,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和民间资本通过多种形式投资乡村文化产业。推广“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鼓励各类农民合作社、协作体和产业联盟在整合资源、搭建平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完善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建立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企业库。支持积极参与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企业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二)建立汇聚各方人才的有效机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制定政策举措,建立有效机制,引导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企业家、文化工作者、文化志愿者、开办艺术类专业的院校师生等深入乡村对接帮扶和投资兴业,带动文化下乡、资本下乡、产业下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实施文化产业特派员制度,建设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人才库。实施文化和旅游创客行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支持文化和旅游从业者、相关院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乡土人才等创新创业。注重发挥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产业带头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师、民间艺人等领头作用,挖掘培养乡土文化人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研究机构在乡村设立文化和旅游类实习实践实训基地。
(三)加强项目建设和金融支持。按照自愿申报、动态管理、重点扶持的原则,遴选一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国家开发银行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信贷政策并遵循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提供包括长周期、低成本资金在内的综合性优质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产品,通过上门签约、灵活担保、主动让利等多种方式,为乡村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针对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的保险业务。
(四)统筹规划发展和资源保护利用。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历史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限制林区耕地湿地等占用和过度开发,加强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建筑风貌等方面管控,注重生态优先、有序开发,合理规划布局乡村文化和旅游发展空间。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探索乡村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作用,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完善审批程序、严格用途管理的前提下,加大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相关重点设施、项目的用地支持。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再利用的方式建设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项目。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结合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项目的业态特点,探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新方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支持企业和个人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鼓励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经营实行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业态。
四、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教育、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级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同,协调各方力量,统筹各类资源,加大支持力度,扎实推进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工作。东部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在东西部协作工作框架下,引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到西部地区开展投资合作,助力西部地区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部会同相关部门遴选一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市、区),充分发挥县域统筹规划、资源配置作用,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示范。加大在国际舞台宣传力度,对外讲好中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故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文化产业特色乡镇、特色村落建设。鼓励文化和旅游领域智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及各类公益组织、公益基金等积极参与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工作。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做好协调、推进、总结、评估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开发银行
2022年3月21日
来源:中国长安网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统一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发改、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或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建立房屋征收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研究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推动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房屋征收条件审核和征收补偿方案审定以及开展房屋征收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改部门负责会同房屋征收部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筹集,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或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认定,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落实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评估期限、签约期限;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选购方法;
(六)临时过渡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拟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房屋征收部门,或通过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电子邮箱,以邮件形式附带有效身份证明一并送达。
第十四 条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后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 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工作可委托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维稳综治部门及其他机构组织,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二)发改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审查意见;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意见;
(四)财政部门书面确认的房屋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五)认定房屋征收的风险等级较低或消除不稳定因素的措施可行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 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依据、征收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建设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补偿方案;
(三)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租赁;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按多数人意见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
(四)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六条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到场。
第二十七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二十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复核结果报告。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复核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经鉴定维持复核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受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五条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征得被征收人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建设单位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明确建设地点、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平面设计图、建设标准、价格、交房时间、质量和性能要求等事项,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或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依法进行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再支付1次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支付搬迁费。具体由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推后3个月止的期间。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6层及以下房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7层及以上房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有线电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太阳能等移装费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暖气等,按照实际缴纳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在评估报告中体现单项装饰装修价值。
第四十三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数额由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最低面积补偿,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新闻媒体或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征收政策上给予照顾: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评估价值;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确定的评估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三)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又符合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应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或者保障性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被征收人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进行补偿。
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第四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的总额最高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补助数额可结合项目实际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享受奖励。
第四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市场管理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房屋,并将有关资料报送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按规定免征契税;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拆除后,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燃气、低保、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可以凭补偿协议到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办理,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五十五条 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人子女入学、入园的,被征收人子女可以继续在原居住地学校或幼儿园就读,也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或幼儿园就读(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选择本县市区的临时居住地学校或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或幼儿园学位情况就近统筹协调安排。
第五十六条 征收房屋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房屋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它花木、绿地,由林业、园林、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十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电信、电力、广播电视、国防光缆、供水、燃气、热力、消防等产权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迁移。
第五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拆除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五十九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罚则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第六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涉及到国有土地上非公共利益项目拆迁,可通过协商购买的方式解决,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潍政发〔2020〕5号)同时废止。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裁判要点】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全部满足,就应当认定其合法性,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不能全部满足,则应当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获第一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甘行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柴贞善。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永亮。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旭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行敏。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酒泉市西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该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肃州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柴贞善、卢永亮、邢旭明、朱行敏、范磊因其诉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柴贞善、卢永亮、邢旭明、朱行敏、范磊、委托代理人张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仁、李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酒政办发〔2015〕125号《关于2015年市本级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报2015年市本级棚户区拆迁改造建设计划的请示》,该《批复》中”改造规模”第3项为:肃州区北环东路(北新街楼群)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本案五原告房屋)。2015年7月11日,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酒发改投资〔2015〕547号《关于2015年市本级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2015年市本级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立项的报告》。2015年7月20日,酒泉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酒规函字〔2015〕98号《关于酒泉市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有关规划意见的复函》,同意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办理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手续的函》,同意按规划进行棚户区改造。2015年7月23日,酒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酒国土资发〔2015〕466号《关于酒泉市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同意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办理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手续的函》。2015年8月26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酒政办发〔2015〕168号《关于办理肃州区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由肃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通知》,决定肃州区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由肃州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15年9月6日,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酒发改投资〔2015〕710号《关于〈酒泉市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上报的《酒泉市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5年11月26日,肃州区城乡建设局与酒泉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咨询委托合同》一份,委托该公司对北新街楼群片区的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咨询,出具调查咨询报告。2015年12月14日,酒泉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肃州区城乡建设局出具书面函,确定询价对象在询价时点的价格为4418元/平方米。
2015年12月23日,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肃政办发〔2015〕248号《关于印发肃州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日,肃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并附《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载明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23日。
2016年2月21日,肃州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北新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情况进行公示,对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0条进行了公示。2016年3月4日,肃州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年3月22日,该办公室就《关于对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进行公示,并附《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公示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至3月26日。
2016年3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向收款人肃州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兑肃州区棚改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款2亿元。
2016年4月11日,肃州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方案》,原则同意由区棚改办提请,并经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审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安置房分配方案》。
2016年4月19日,肃州区人民政府发布酒肃政公发〔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主要为北环东路平房区和北新街老楼群,共706户。征收期限: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10月30日,并告知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告》所附《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私有住宅的征收补偿为:按照所处位置、同类地段的商品房市场均价4418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经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或向市场购买存量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对房屋征收补偿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价值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另查明,肃州区人民政府〔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平方、楼房,除北新街4号楼住户安装有暖气设施外,其余平方、楼房均无暖气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陈旧落后,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被征收楼群多修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
庭审中,被告陈述,至本案开庭审理前,房屋征收区域内93%的住户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安置住户642户,实际搬迁592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被告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原告居住房屋所在区域被酒泉市列入”2015年市本级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经酒泉市相关行政机关批复同意后,被告决定对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之规定,原告主张其居住房屋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理由,与已查明的原告房屋所在区域实际状况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肃州区人民政府给予棚户区改造需要对原告房屋进行行政征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柴贞善等人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对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肃州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肃州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对征收意见情况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了公布,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房屋征收所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进行了研究讨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被告实施的上述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中载明:”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该告知事项错误,因该错误告知未实质影响原告诉权,故不影响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结果。
关于原告所提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房屋不应界定为”棚户区”、被告以棚户区名义进行改造不合法的主张,因与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房屋所在区域现状、法律规定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所提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主张,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召开常务会议,对《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讨论是事实,常务会原则同意经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审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安置房分配方案》亦是事实,原告的该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所提被告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询价而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程序违法的主张,因该主张所涉及的实质问题是对房屋征收补偿提出的异议,并非针对本案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所提,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依法不予审理。原告若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被告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柴贞善等五人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柴贞善、卢永亮、邢旭明、朱行敏、范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柴贞善、卢永亮、邢旭明、朱行敏、范磊五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行初34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作出的《肃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1、入户调查表和公示的调查结果弄虚作假。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入户调查摸底汇总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并当庭指出表中没有事实根据的填写内容,被上诉人当庭没有否认;上诉人同时提出第一次收到的入户调查表上显示的是”城市房屋征收情况调查表”,而不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入户调查摸底汇总表》,上诉人没有同意征收,表中填写的却是同意征收,表中填写的内容没有事实根据。2、《肃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未经肃州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违法无效。3、上诉人的房屋未经依法评估,补偿方案不合理,被上诉人征收行为违法。4、上诉人对征收补偿提出异议,是基于同一事实提出,判决不予受理错误。原审法院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行初34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行政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肃州区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
(一)关于本案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2015年6月29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酒政办发〔2015〕125号《关于2015年市本级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报2015年市本级棚户区拆迁改造建设计划的请示》,该《批复》中”改造规模”第3项为:肃州区北环东路(北新街楼群)棚户区改造项目。从该批复的内容看,本案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被上诉人肃州区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征收行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本案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条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称为”四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称为”一计划”。本案中,2015年7月11日,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酒发改投资〔2015〕547号《关于2015年市本级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2015年市本级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立项的报告》;2015年7月20日,酒泉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酒规函字〔2015〕98号《关于酒泉市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有关规划意见的复函》,同意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办理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手续的函》,同意按规划进行棚户区改造;2015年7月23日,酒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酒国土资发〔2015〕466号《关于酒泉市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同意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办理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手续的函》;2015年8月26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酒政办发〔2015〕168号《关于办理肃州区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由肃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通知》,决定肃州区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由肃州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15年9月6日,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酒发改投资〔2015〕710号《关于〈酒泉市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酒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上报的《酒泉市肃州区2015年新增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酒泉市城乡规划局、酒泉市国土资源局、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作出的批复,完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关于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本案系旧城改造项目,是否纳入了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一计划”。被上诉人肃州区政府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三)关于本案征收项目是否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本案中,2015年12月23日,肃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并附《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载明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23日。2016年2月21日,肃州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北新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情况进行公示,对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0条进行了公示。2016年3月22日肃州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关于对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进行公示,并附《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公示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至3月26日。故本案被上诉人肃州区政府已经履行了征收方案的征求意见和修改意见情况。
(四)关于制定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是否经过区政府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2016年3月4日,肃州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上诉人提交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十七届六次常务会议通知》,该通知证实2016年4月11日,肃州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方案》,但对肃州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否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五)关于征收决定是否给予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权、对选定评估机构选择权和房屋评估结果的复核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2015年11月26日,肃州区城乡建设局与酒泉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咨询委托合同》一份,委托该公司对北新街楼群片区的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咨询,出具调查咨询报告。2015年12月14日,酒泉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肃州区城乡建设局出具书面函,确定询价对象在询价时点的价格为4418元/平方米。肃州区政府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为4418/平方米,缺乏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权、选定评估机构选择权和房屋评估结果复核权等权利。虽然《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对房屋征收补偿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价值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但该规定只是一种救济途径,亦是一种法定的救济权利。被征收人并非依《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而产生该权利,亦不因补偿方案未作规定而丧失该权利。作为征收补偿方案,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如果未依法保障则意味着违法。本案被上诉人肃州区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权、选定评估机构选择权和房屋评估结果复核权等权利,该程序性权利足以影响了被征收人实体权益,故属于违法行为。
(六)征收决定是否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本案中,《肃州区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私有住宅的征收补偿为:按照所处位置、同类地段的商品房市场均价4418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经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或向市场购买存量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对房屋征收补偿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价值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按照该补偿方案的规定,肃州区政府没有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选择,侵犯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七)关于存储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本案中,2016年3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向收款人肃州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兑肃州区棚改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款2亿元,已经完成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关于上诉人提出征收决定总投资资金4亿元,被上诉人到账的资金不到总投资资金一半的理由,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该主张。
(八)关于征收决定是否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和起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中载明:”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中告知当事人复议机关的主体和起诉权的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认为该告知事项错误,因该错误告知未实质影响原告诉权,故不影响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结果的理由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虽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行为公共利益、”四规划”等相关规定,但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违法:一是被上诉人肃州区政府未将本案征收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是制定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肃州区政府常委会讨论;三是被上诉人在作出征收决定时,采取询价方式,由酒泉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肃州区城乡建设局出具书面函,确定询价对象在询价时点的价格为4418元/平方米,这种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数额,违反了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剥夺了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权、评估机构选定权、房屋评估结果的复核权等权利;四是征收决定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对被偿以货币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权利;五是在征收决定中告知当事人复议机关的主体和起诉权的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较多违法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行为公共利益、”四规划”等相关规定,撤销该征收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本案应依法确认违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行初34号行政判决;
确认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号《关于北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肃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毛胜利
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
代理审判员 朵利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是民生工程,通过改造的方式,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改善外部生活基础设施,让出行更方便、让生活更美好。
那么实践中,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的征收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简单的梳理一下
01、摸底调查、确定改造计划
在实施改造之前,相关部门需要组织人员对拟改造区域内的房子进行摸底调查,了解房屋数量以及老旧房屋损失的程度等,然后确定改造计划。
02、需征询改造意见
棚户区改造类的项目是民生工程,其目的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而非其他目标。所以,确定好改造计划后,接下来就需要征询老百姓的意愿。实践中,不同地区对同意旧城区改建人数的比例规定不同,我们以上海和北京为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地12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中就规定,旧城区改建计划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单位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询意见过程实施监督,大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拟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绝大多数人同意改建的,那么相关部门才能依法进行。
03、确定征收范围后,发布暂停办理公告
根据《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中的规定,通过征询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要件以及房屋征收申请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在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暂停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15日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发布延期公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实践中,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这个公告了,如果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而在确定征收范围内自行加以扩建、改建的话,那么就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予补偿,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04、调查登记房屋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调查登记是棚改区改造、旧城改造类中必经的一个环节,这也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实践中,如果直接开拆、谈补偿、签协议而未经过一程序的话,那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0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也是必经程序,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地方性法律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北京为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不过征收补偿方案一公布,那么被拆迁人能具体得到多少补偿就已经大体的明确了。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拟定的补偿方案不满意,要及时的提出来,如果多数人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相关部门还需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当然,被拆迁人也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6、预签补偿协议
预签约、预征收一般适用于旧城改造之类的项目,而且“预签约”、“预征收”、“模拟征收”通常这是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
但预签约也是有要求的,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签约比例,才方可征收。对于预签约比例,每个地方都有具体的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旧城区改造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相关部门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改造范围内100%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模拟搬迁协议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18条: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确定),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于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预签约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在签约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切不可听信拆迁方口中说“别人都签了,就剩你了”之类的话,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拒绝签订,然后及时的咨询律师维护权益。
07、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当完成以上的法定程序之后,相关部门便会作出征收决定,然后正式实施征收工作。当然,针对个别没有签协议的被拆迁人,相关部门会作出补偿决定。
一般而言,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协议、征收补偿决定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不同。简单来说,补偿方案是给所有被征收人看的,征收协议是在被拆迁人同意下所签订的,而补偿决定则是对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下达的,这三份文件的关系被拆迁人一定要理清。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无论是补偿方案还是征收协议或是补偿决定,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均可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可总有一些人自认为
此树是我栽 此田我要占
但是,真的可以这样吗
如果你真的这么做了
可就是违法了
不信您瞧下面这位...
6月22日,慈利县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所经过周密部署,成功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犯罪嫌疑人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6月2日,观音桥派出所接到县国土部门提供线索:周某在慈利县零阳镇青山村等地租用基本农田,用来养殖龙虾、大闸蟹等水产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承包土地使用性质。
办案民警遂对该案展开调查,经调查了解,2017年11月,周某在零阳镇青山村租用田地40亩,未经批准将40亩土地改造成水塘,养殖虾等水产品。
2021年3月,周某又在慈利县岩泊渡镇失马村租用土地33亩,至案发时已将其中10亩改造成水塘准备养殖水产品;在东岳观镇阳凤坪村租用土地40亩,案发时已将其中6亩改成水塘养殖水产品。
随后,民警立即锁定犯罪嫌疑人周某,并将其抓获。经鉴定,周某在没有任何手续和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分别在青山村、失马村、凤坪村擅自改造农田40亩、10亩、6亩。
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周某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非法占用的土地部分已整改恢复,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8月
永定区法院宣判一起
非法占用农用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8月27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判令田某华自判决生效后三年内按照林业部门的三湾森林植被恢复方案自行修复毁坏的生态环境,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为止,若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7204元。
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12月,被告人田某华与永定区某社区村民签订山林租用协议,租用三湾林地用于堆放渣土。
2018年初至2019年10月,田某华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将来自张家界市城区工地的渣土堆放于该林地,原有林木已因渣土覆盖而被损毁。
经永定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田某华占用林地面积为14.143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另查明,三湾林地植被恢复造林需107204元。
农用建房
也是不允许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原则,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耕地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否则即构成老百姓所说的“违法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而根据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将可能面临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小贴士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农用地包括哪些土地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还有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也是农用地。
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作他用,这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后将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沙、倾倒废物等;
第二,占用农地面积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现有规定,行为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草原20亩以上,将构成犯罪;
第三,被占用的农用地遭到了毁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靠勤劳致富是好事
但一定要依法依规哟!
来源::慈利公安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文化和旅游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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