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安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地方,2021安庆土地征收公告 > 正文

安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地方,2021安庆土地征收公告

安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地方,2021安庆土地征收公告

更新时间:2025-05-08 21:16  发布:2024-10-18 17: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安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地方,5月4日、5月5日安庆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最新的土地 征收 公告一起来看看!安庆市2022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老峰镇老峰社区、山湖社区、新

安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地方,2021安庆土地征收公告

一、安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地方,2021安庆土地征收公告

  5月4日、5月5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了最新的

  土地 征收 公告

  一起来看看!

  安庆市2022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老峰镇老峰社区、山湖社区、新丰社区、金星村、泉河村、滨江街道马窝社区和长风乡长风村、新建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4.3481公顷,其中农用地3.9340公顷(耕地3.8191公顷)、建设用地0.4014公顷、未利用地0.0127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征收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安庆市2022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长风乡长风村、元桥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49.5312公顷,其中农用地33.8582公顷(耕地 27.3880公顷)、建设用地11.9288公顷、未利用地3.7442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征收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安庆市2022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老峰镇和平村、老峰社区、金星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10.2584公顷,其中农用地10.0182公顷(耕地9.4234公顷)、建设用地0.0400公顷、未利用地 0.2002 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 征收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安庆港长风港区铁路专用线

  ---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高松村、柘山村,老峰镇长山村、和平村、山湖村、新光村、新建村,大观区十里铺乡林业村、十里村、红水塘社区,宜秀区大桥街道红光社区、九塘村、三义社区、苏岗社区、太平村、吴咀社区,大龙山镇永林社区,白泽湖乡白泽社区、独秀社区、石塘社区,菱北街道罗冲社区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68.7194 公顷,其中农用地 60.9812公顷(耕地46.005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9.0698 公顷)、建设用地4.6263公顷、未利用地3.1119 公顷。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 征收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网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等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

  (一)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二)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三)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

  二、整县整乡推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村级组织通过“两委”会商议、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拟订年度项目清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经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项目计划。

  四、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实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实行简易审批。

  五、乡镇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容缺受理、备案登记、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简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有关审批文件事后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允许村级组织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采购、建设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项目,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图免于审查,实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各审批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受理公示期)。

  七、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八、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

  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乡镇要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开展采购,规范采购流程和采购文本。

  九、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资金来源的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要依据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相关凭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决)算的依据。各县(市、区)、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降低审批、采购、审计等代理成本。

  十、村级组织要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商议、决议、公开、回避等制度,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监理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村级组织要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项目管护。

  十一、乡镇要承担主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决策、审批和采购服务,指导项目法人完善方案设计,督促落实村民民主决策机制。要依据村庄规划、实施必要性、资金筹措以及是否会形成新的村级债务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要严格防范村级债务风险,对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审批。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十二、县级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特别是安全监管等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编制申报指南和申报范本,确保乡镇承接好项目审批等工作。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督促村级组织及时完善容缺受理、承诺告知的相关事项。

  十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创新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着力防止“微腐败”。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21年6月9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各相关司局: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2020年9月、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提出明确要求。然而,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工作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依然突出。为坚决遏制全国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势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部决定在全国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整治问题

  (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重点整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对住宅类房屋,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况,依法稳妥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其中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依法依规移交。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要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对2021年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的,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最大限度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问题。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对2021年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问题。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要求“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对2021年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国办发〔2020〕44号文件关于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的有关要求,对2021年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要严格管控,要督促引导恢复为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对2021年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其中属于2021年9月1日以后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改正、严肃整改查处。

  以上重点整治工作中,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推填土的,要一并督促恢复为耕地。

  二、工作安排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耕地保护督察等资料,立即组织市、县开展自查自纠,2021年12月1日前全面启动重点问题整治,要充分利用春节前工作时间,抓紧推进;12月31日前,要上报工作进展及初步整治成果;2022年1月31日前,上报最终整治工作成果明细清单、整治成效及工作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认识到本次重点问题整治的重大意义;要强化重点问题整治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起责,亲自抓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将责任落实,工作层层分解压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将重点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本次重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聚焦整治重点,列出问题明细表,统筹考虑实际情况,按照整治要求逐宗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消除违法状态。坚决防止搞“简单化”“一刀切”。要统筹安排日常工作与重点问题整治,协同推进,相互借力。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要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新增的任务一并推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整治,要结合2021年耕地保护督察问题清单整改一并推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和绿色通道问题、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问题及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问题,要结合耕地卫片监督发现问题图斑的整改一并推进。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变耕地地类的,要最大限度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冻结违法用地所在地区储备库内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对项目批准责任人和违法当事人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或整治不实等典型问题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对未能达到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区,或者耕地流失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结合督察工作,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抓好整改。

  附件:1.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2.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3.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4.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重点问题整治明细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四、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农民的福利来了!中央下达100亿补贴种地农民

五、关于行政诉讼“民告官不见官”,又有了新规定!被征收人权益或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诉讼案件中,最常见的纠纷往往是征地拆迁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拆迁中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纠纷,未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监督权,又或者是拆迁程序不合法纠纷,征地拆迁程序颠倒,以及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遇到的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等纠纷,征收方为了达到征收目的,对被征收人实施断水、断电、阻断道路纠纷等等。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案件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同时又是专业性很强的一类纠纷。所以,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上述类似的征地拆迁纠纷时,往往都会想着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人,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征地拆迁纠纷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我们通常都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许多被征收人也希望通过法庭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就自己在拆迁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面对面地沟通。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当我们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按理说出庭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而当事人也应当是被征收人,可是开庭后却出现,坐在被告席上的人员并非是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而是相关部门委托其他下级部门中的人员,而有的呢,虽然是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了,可是庭审中却是一问三不知,或是干脆就不出声,只由其代理人代说情况。

  事实上,行政诉讼案件中,这种告官不见告,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应诉、出庭不出声的这种情况非常常见,但如果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出庭,或出庭不出声,不出彩,那么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

  在该《规定》发布以后,多地又在该基础上对相关部门出庭应诉等事项进行了细化。近日,甘肃省就发布了《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行政诉讼案件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哪些案件是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要出庭应诉的,

  征地拆迁案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

  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换句话说就是,征地拆迁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当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概率会越来越大,老百姓与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沟通问题的机会也要越来越多。

  所以,今后老百姓要是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千万不要闪躲,一定要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那么我们才有机会见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只要我们见到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相信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很快就会得以解决。

  总工程师、秘书长等人可视为负责人

  另外,该《办法》中除了明确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出庭诉讼的案件范围以外,还明确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范围。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除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被诉行政机关协管行政事务的巡视员、调研员,以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审计师、总经济师等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相关部门的正职等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应诉时,那么则可以委派上述内容中提到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委托村委会等这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为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话,那则是不可以的。

  出庭要出声

  除此以外,《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在查找纠纷产生根源基础上,研究确定解决行政争议方案。庭审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促进案结事了。

  实践中,出庭不出声的现象在庭审中普遍上演着,但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相信今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出声更出彩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安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地方吗

安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地方是什么

2021安庆土地征收公告

安庆发布最新征地公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安庆2021年征地项目

安庆近期征迁项目

安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安庆征收规划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宿松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安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内容: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2018安庆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安庆怀宁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安庆农村别墅拆迁补偿标准,安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内容: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拆迁补偿标准安庆,安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内容: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安庆市2019安庆拆迁补偿办法,安庆老城区为什么不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安庆市拆迁咨询电话是多少,安庆市拆迁咨询电话: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安庆市宜秀区拆迁补偿办法,引江济淮哪些村会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安庆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安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安庆棚户拆迁补偿标准,安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内容: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安庆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庆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沪房拆迁补偿标准,安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内容: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安庆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安庆市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安庆市长风乡拆迁补偿办法,引江济淮哪些村会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安庆市2021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安庆2021年征地项目: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安徽安庆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安徽安庆拆迁安置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安庆市城市更新政策,安庆市城市更新: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安庆拆迁补偿具体办法,安庆市高铁新区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安庆农村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安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内容: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安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安庆市楼房拆迁补偿,安庆市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安庆最新土地征收公告!涉及这些地方,,2021安庆土地征收公告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6717
文章编辑:余乐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上一篇: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最新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最新修订【全文】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