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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旧改发[2022]1号 平江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平旧改发[2022]1号 平江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5-14 04:58  发布:2024-10-23 13: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平旧改发[2022]1号 平江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旧改发〔2022〕1号平江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汉昌街道、天岳街道,县直相关单位:为

平旧改发[2022]1号 平江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平旧改发[2022]1号 平江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平旧改发〔2022〕1号

  平江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汉昌街道、天岳街道,县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县中心城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责任

  (一)主体责任

  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0〕50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老旧小区改造年度申报计划和项目内容清单,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统筹安排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组建工作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指挥调度推进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牵头单位责任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0〕50号)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协调省、市职能部门积极争取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申报、资金争取、迎检组织、政策收集传达,并根据计划商县发改部门储备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商县财政部门储备拨付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实施省、市下达的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和加装电梯计划任务,负责规划设计、监理招标,按政策规定编制年度一区(片)一策改造实施方案呈报市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专家评审组审核,负责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业主单位责任

  根据2021年11月4日住房保障及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书记专题会议精神:

  1.建立县人民政府统筹指挥调度(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牵头部门主责落实年度改造任务(住建局);所属街道社区(汉昌街道)参与改造,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专营企业全力支持配合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责任机制。

  2.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0〕5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湘建城〔2020〕64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对纳入我县年度计划任务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程序要求明确如下:

  (1)由指挥部牵头组建工作专班按照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的清单要求逐项目进行前期的摸底调查、宣传发动、筹建业委会和相关资料呈报汇总工作。

  (2)由指挥部牵头按照摸底调查填报的小区改造申请表和小区现状及调查清单内容,进行任务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详规编制,按规定呈报市老旧小区改造专家评审组进行项目审核,评审通过后的平面规划方案在小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预算、财评及采购召标程序。

  (3)改造项目开工前按照省、市政策规定完善相关前置条件:

  ①依法拆除改造小区侵占公共空间的违章建筑和构筑物,清理道路和消防通道上的障碍物;拆除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有绿化功能。

  ②协调组建改造小区业委会以及业委会负责人和成员名单,明确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③协调业委会开展小区居民积极筹资,主动承担完善类、提升类改造项目的筹资任务。

  (4)指导施工企业按照《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不涉及用地审批等)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湘工改办〔2020〕13号)和《岳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技术审查>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依法接受监管并协调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不涉及用地审批)的报建审批、施工许可办理;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督导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5)严格竣工结算程序。竣工验收后汇总验收资料督促施工方做好项目投资结算书,由业主单位送财评中心做好财政结算审核,县旧改指挥部在财政结算审核的基础上抽取部分项目送审计局造价终审作为结算依据。

  (6)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的监督。

  ①确保施工安全。监督施工企业要将安全防护工作贯穿于工程全过程,尤其是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②保障住户安全。要规范施工管理,保证居民正常的出行安全,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最大限度避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作息,加强巡查力度,避免发生盗窃事件。

  ③严控施工材料关。由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现场监理人员组成材料质量监管小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对施工用各种建筑材料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允许使用。不定期进行复查抽检,保证工程材料质量,同时,要保留材料样品,全程监督材料质量,对使用的材料厂家要有抽检及评审记录。

  ④严把施工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县质监站、监理公司要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施工企业要听取住户好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单位聘请1-3名小区业主志愿者担任质量监督员进行项目改造全程监督。

  (四)管线单位责任

  1.按规定执行《岳阳市城镇老旧小区通信、电力、自来水、燃气设施改造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坚持“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各担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分摊的资金,签定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费用分摊协议并落实到位。

  2.由县科工信局牵头负责:1.制定年度旧改项目管线单位任务分解表和按照“四网融合”要求,督导整治老旧小区管线老、旧、乱的问题。2.拟定《关于城镇老旧小区管线改造工作的专项通知》并下发到各管线单位。

  3.业主单位对小区现状及问题清单调查结果出来后,各管线单位按照小区管线现状极时拿出初步改造方案,由县老旧小区改造指挥部统筹调度一并进入项目施工图设计。

  4.燃气、电力、自来水、各管线单位施工须向县旧改指挥部报备统筹调度后方可施工,避免造成小区施工场地管理混乱,出现人为安全事故。

  二、考核要求

  (一)任务要求

  2022年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达我县的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43个,其中我县有19个项目和45台电梯加装任务已列入省、市重点民生实事督查考核项目(湘办发电〔2022〕7号、湘机389号),我县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民生实事项目的督查考核。

  (二)结果运用

  以上责任主体由指挥部明确考核内容,由目标任务、工作推进、施工管理、效果评价四部分组成。其中,目标任务完成率是考核的基础和关键,占总分值的40%。工作推进情况主要包括加强领导、政策出台、编制规划、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五个方面,占总分值的15%。施工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三个方面,占总分值的25%。效果评价工作包括政策把握、改造方案、施工方案、改造效果、群众满意度五个方面,占总分值20%。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日常评价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指挥部考核后将考核结果呈报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奖补、奖励政策及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附件1:平江县2022年改造项目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

  附件2: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清单

  附件3:岳阳市城镇老旧小区通信、电力、自来水、燃气设施改造指导意见

  平江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

序号

小区名称

项目

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

责任人

县级领导

责任人

1

公路局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2

原稽征所小区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3

残联小区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4

保养厂小区、邓家山小区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5

二轻局、红茶馆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6

邮电局、食杂公司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7

石化小区、人民银行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8

蜂业公司、农商行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9

林业公安分局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0

金属材料公司、国土局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1

临江小区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2

西街祥和园(老法院、检察院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3

梨头嘴副食药材宿舍、老建行宿舍、劳动大厦、保险公司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4

西街老粮食局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5

君子巷食杂公司、老财政局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6

公路局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7

老粮食局宿舍、

建行宿舍、外贸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8

医药公司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9

优农小区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20

移动公司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21

连云小区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22

农机小区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23

城关财政所、纪念馆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序号

小区名称

项目

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

责任人

县级领导

责任人

24

多米市场、饮食公司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25

金华园8、9号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26

城关镇、老计委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27

南街城关镇政府

西街三期旧改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28

美食楼、龙舟食品厂宿舍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29

西街花溪巷B1、B2、B3、B4、B5、B6 居民小区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30

车站网格一期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31

李家巷46、27号、白玉小区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32

秀野服务站73栋、鸳鸯楼宿舍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33

中湖塘小区宿舍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34

北片52小区宿舍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35

鲁家坪宿舍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36

曲池小区宿舍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37

西街下花溪巷15.16 居民小区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38

水利局机关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39

阳光花园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40

自来水公司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41

原启明宾馆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42

总工会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43

农业局宿舍二期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备注:表中38-43号6个旧改项目按照岳阳市旧改领导小组会议部署要求于2021年11月已提前启动项目开工建设。

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提前实施项目表

序号

小区名称

项目

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

责任人

县级领导

责任人

1

金碧阁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2

湘竹大厦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3

农平小区

汉昌街道

张创国

夏 海

4

农发行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5

财富花园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6

职校教师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7

农业银行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8

工商银行宿舍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9

县委党校小区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10

农商银行小区

住建局

叶和阳

夏 海

注:以上项目按照岳阳市旧改领导小组会议要求选定,经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提前实施要求,不纳入2022年度省、市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纳入2023年度申报计划。

附件2:

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备注

基础类改造内容

1. 违章建筑

依法妥善处理老旧小区内侵占公共空间的违章建筑(构筑物)和侵占绿地、道路的违法设施

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改造

2. 房屋公共部分修缮(涉及安全和基本功能)

对房屋公共部分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基本功能的进行修缮;楼顶屋面维修和防水

3. 供排水设施

维修改造小区内的供水管线,实施“一户一表”,优先加装智能水表;维护改造不符合相关技术、卫生以及安全防范标准的老旧二次供水设施;实施小区雨污分流,设置单独污水立管,卫生间、厨房、阳台等污水全部纳入污水管道集中收集;推进小区室外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和雨污混、错接改造;疏浚、改造排水管网、检查井及化粪池,更换破损 窨 井盖;对处于低洼地带或配有地下车库的老旧小区增设排水防涝设施,提升小区防涝水平

4. 供电设施及管线设施

维修改造小区内的供电管线,实施“一户一表”;整理归并小区内弱电线缆,拆除无用缆线,具备条件的下地铺设

5. 通信设施

对新增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光纤线路实行统一设计、统一走管,集中设置室外、楼道内光纤分配箱

6. 道路设施

整治翻修小区破损道路;清除各类占道物品,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保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通行功能,标识标线清晰

7. 供气设施

具备条件的接入管道天然气,改造和置换老旧的管道、阀门和调压箱柜等燃气设施,有条件的用户改造安装远传智能气表。

8. 环卫设施

改造原有垃圾收集点、垃圾房和转运站等设施,合理设置密封式垃圾桶(箱)或垃圾分类厢房,明确大件垃圾、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逐步取缔垃圾道、垃圾池,按标准配建垃圾收集点;改造提升小区原有老旧公共厕所

9. 照明设施

合理布置路灯管线,改造和增设公共照明设施,满足小区夜间照明和安全用电标准

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改造

10. 围墙大门

修缮存在安全隐患或老化的围墙、大门。鼓励采取“围墙腾退”或“拆除围墙”的方式释放内部公共空间,或打通道路微循环系统

11. 消防设施

清除消防通道上的障碍物,确保救护和消防通道畅通。清理楼栋间和楼道内乱堆杂物,完善消防配套设施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备注

12. 电梯和适老、无障碍设施

加大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扶持力度,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楼房加装电梯,并按照《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 号)实施;完善无障碍和适老设施;建设无障碍通道

13. 与 小 区 直接 相 关 的 城市、 县城( 城关镇) 基础设施

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县城(城关镇)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

完善类改造内容

1. 房屋公共部分修缮(不涉及安全和基本功能)

对房屋公共部分进行排查,对确需修缮但不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影响基本功能的进行修缮

满足居民改善型生活需求和生活便利性需要的改造

2. 道路和停车设施

对具备条件的路面公共停车位、休闲广场、人行道等进行海绵化改造;利用空坪隙地规划增设停车位,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推广建设机械式立体车库;配置充电桩,规范充电设施

3. 安防和便民设施

完善小区安防监控设施,在小区出入口及重要区域配置安防监控设备,并建立小区监控室等;修缮、配建邮政、快递设施和公告宣传栏;安装健身器材,增设休闲座椅,完善适老设施,配建养老、托幼等服务设施

4. 环境景观整

整治小区“脏、乱、差”,清理楼道各类小广告;整治餐饮油烟等环境污染问题。整修、打通小区内部道路,疏通步行网络,连接城市慢行系统。按照节约型园林绿化要求实施园林绿化提质工程,建设小区游园、林荫路等可进入林荫空间,对小区绿地实施海绵化改造。

5. 建筑节能改造

对有条件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提升类改造内容

1. 立面整治

规范整治老旧小区立面、窗户和阳台防盗网、外墙外挂空调等。

丰富社会服务供给的改造

2. 服务设施

增设小区党建活动室、读书阅览室、便民服务站等,提标改造城市农贸市场,配套便民市场、助餐、家政、健身、便利店、医疗等配套服务设施

3. 智慧管理

推进移动通信 5G 网络的深度覆盖,建立小区管理和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增设小区可视化大门、智能门禁系统及道闸,安装楼道智能门禁系统。推广应用具有“一杆多用”功能的小区智慧灯杆。

4. 特色风貌

挖掘小区历史文化内涵和特色风貌,打造特色景观、雕塑等,制作文化长廊、社区历史、文化展示墙等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

二、外嫁女是否单独予以安置补偿

  外嫁女是否单独予以安置补偿

  裁判要旨

  户口分户登记仅仅是户籍管理层面的措施,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仅仅落实到保障已出嫁妇女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不能以未单独安置为由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从各地自行探索的情况看,虽然部分地区规定同居一处分户登记的可以分别安置,但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比如“三代同居一处且第三代子女已经成年”“四代同居一处”等,故能否单独安置原则上要以当地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案件基本信息1.诉讼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缙云县政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壶镇镇政府)

  2.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一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1行初39号判决(2018年12月19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90号判决(2019年4月12日)再审审查:(2019)最高法行申12499号裁定(2020年2月28日)

  3.案由不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

  简要案情

  2010年3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好溪水利枢纽工程潜明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10〕36号附件)发布。2010年5月7日,潜明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胡某甲与父亲胡某乙、母亲王某某、姐姐胡某丙登记在一户,潜明村94号房屋登记在户主胡某乙名下,建筑面积为111.19平方米,胡某甲兄弟单独成户,且另有房产。2010年8月19日,缙云县好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对潜明村实物调查主要成果汇总表进行公示。2013年11月19日,胡某甲在公安机关进行分户登记。2014年3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好溪水利枢纽工程潜明水库淹没区范围的通告》(浙政函〔2014〕19号附件)发布,缙云县好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实物复核。2014年3月19日,潜明村实物调查主要成果汇总表被公示,胡某甲为新分户,但无房屋,潜明村94号房屋仍登记在胡某甲父亲名下。2016年6月7日,经缙云县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好溪水利枢纽潜明水库一期工程移民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发布并施行。2017年5月22日,〔2017〕3号会议纪要文件印发。2017年6月27日,以壶镇镇政府为甲方,胡某甲父亲为乙方签订《潜明水库一期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排屋)》,乙方安置人口4人,其中农村移民4人,分别为胡某甲父亲、母亲、姐姐和胡某甲本人,胡某甲父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胡某甲姐妹参加有土安置,乙方选择搬迁安置方式为排屋安置,排屋建筑占地面积合计112平方米。2018年3月30日,〔2018〕2号会议纪要文件印发。胡某甲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缙云县政府、壶镇镇政府履行移民安置法定职责,限期在三联畈安置区块提供给胡某甲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套房及配套车库或者壶镇镇苍源排屋安置区块提供50平方米的宅基地;(2)对〔2017〕3号缙云县好溪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二条内容及“约定成俗”分户条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浙11行初39号判决,驳回胡某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浙行终9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胡某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案件焦点1.分户登记是否属于单独安置的充分条件;2.未单独安置是否违背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分户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分户登记仅是户籍管理层面的措施,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仅落实到保障已出嫁妇女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一审判决驳回胡某甲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因此,裁定驳回胡某甲的再审申请。

  裁判摘要评析

  本案涉及外嫁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较为突出,虽然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但对此问题的认识不足,说理亦不充分,难以获得当事人的理解,故有分析的必要。

  一、户口分户登记和补偿安置没有必然关系

  对于户口分户登记问题,1958年施行的《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作了规定,现行仍然有效,经检索未见更高位阶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分户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考虑到我国正在推行的户籍制度改革以及该条例的制定年代,户口分户登记仅是户籍管理层面的措施,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尤其是近些年随着农村户籍含金量的提高以及社保和户籍的脱钩,很多人大学毕业后、出嫁后仍然将户籍留在农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城中村等。为了妥善解决户籍和拆迁补偿、村民待遇问题,化解村民内部矛盾,部分地区对户籍改革作了有益探索。比如,《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规定,居民的户口由城镇迁往农村(含回迁人员),只作户籍登记项目的变更。户籍不作为是否享有当地村民享受的土地承包、宅基地安排、自留地安排、劳动力安置、征地劳力安置费、合作医疗、退伍兵安置、农民退休、村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村民补助补贴等待遇的依据。由此可见,户籍制度已经和安置补偿脱钩,不能仅以户口分户登记为由要求单独安置。

  二、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保障了已出嫁妇女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但并不表示一定要单独安置

  从《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看,补偿安置的基础是征收土地,同时考虑被安置人口的数量。本案中,胡某甲因结婚分户登记后,其名下并没有独立的房产和宅基地。对于已出嫁妇女和土地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认为,《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由此可见,法律层面仅落实到保障已出嫁妇女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从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看,2010年5月水库建设征地调查时,胡某甲和其父母、姐姐胡某丙登记在一户。2013年11月,胡某甲在公安机关进行分户登记,但没有独立的房产。2017年5月31日,胡某甲之母王某某以其父胡某乙名义与壶镇镇政府签订潜明水库一期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排屋)。该协议已经将胡某甲作为农村移民进行安置,并约定胡某甲参加有土安置,且确认胡某甲和其父母、姐姐胡某丙选择的搬迁安置方式为排屋安置,建筑占地面积为112平方米。也就是说,胡某甲虽然已经结婚分户登记,但其补偿安置权益并未被排除在外,当地政府的做法不违背前述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三、部分地区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条件后对同居一处分户登记的单独安置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同居一处分户登记的能否单独安置,各地自行作了有益探索,比如绍兴市越城区公布的《越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三代同堂且第三代子女已成年的独生子女家庭或四代同堂可以分户;三代同堂且第三代为多子女的家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已成年的可以分户”,“三代同堂且第三代为多子女的家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已成年的可以分户,但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并安置;二代同堂的多子女家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已结婚成家或子女均已成年的可以分户,但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并安置”。本案中,缙云县当地没有类似的宽松政策,胡某甲也不存在类似的居住困难情况,故当地行政机关未给予其单独安置并无不当。

  结语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偿问题直接涉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其本身就较为复杂,实践中再交织分户安置、合并安置、外嫁女的权益保护、户籍未迁出的公职人员、私企就业人员的补偿安置等问题,矛盾就更为突出。地方行政机关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往往制定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绝大部分是合法的,但也不排除个别补偿安置条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的补偿安置条件自然需要撤销,但对于合法的补偿安置条件,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往往存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等因素,往往提出单独安置的要求,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疏导容易激化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同时,更要梳理问题背后的法理,从法律和政策的高度评判实践中的做法是否合理,真正起到释法答疑的作用,为案结事了提供切实的法律支持。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三、最高法判例谈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中,行政机关并不单独作出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

  裁判要点

  对于行政机关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只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包含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中,行政机关并不单独作出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提字第3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定田,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刘定田因诉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潭县政府)撤销征收房屋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立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4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高检行监(2014)204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永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凤云、代理审判员胡文利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一审查明,刘定田位于湖南省××天××示范区(以下××县××示范区)的房屋于2012年7月26日被征收拆除。刘定田不服湘潭天易示范区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于2012年9月28日向湖南省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告知其应依法向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复议申请。刘定田于2012年11月20日向湘潭中院起诉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后,又于2013年4月12日以湘潭县政府征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诉至湘潭中院,请求判令撤销湘潭县政府向其征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

  湘潭中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依据此规定,刘定田应当首先向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刘定田未履行申请复议的前置程序,故刘定田起诉撤销湘潭县政府征收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刘定田的起诉。

  刘定田不服一审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上诉称:刘定田的房屋证件齐全,湘潭天易示范区在未发告知书的情况下强行推倒其房屋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刘定田为此多次上访请求解决,其已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复议申请,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承办人口头答复其可向法院起诉。

  经审查认为,本案刘定田系对行政征收不服,不涉及行政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刘定田请求撤销湘潭县政府征收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其起诉不符合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是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定田不服二审裁定,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湖南高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行政裁定以“刘定田起诉时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确有错误。理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定田的起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刘定田在本案中提交了诉状、湘潭天易示范区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湘潭天易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资源管理部出具的“证明”以及刘定田个体经营的湘潭田木材加工店的各类证照,以证实湘潭县政府对其征地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其诉求。一、刘定田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具体的权利主张和人民法院作出何种判决的要求。该诉讼请求既包括原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也包括原告对被告的具体权利主张。本案中,刘定田于2013年4月12日提交的起诉状明确提出“撤销被告作向原告征收房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撤销被告征收原告是依法的住房三栋、厂房一栋共计肆栋(现平方实数贰仟壹佰伍拾平方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上内容虽未用规范的语言表述,但有明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权利主张、撤销对象及对法院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的要求,符合诉讼过程中关于“具体的诉讼请求”构成条件。二、刘定田的起诉具有事实依据。事实根据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不仅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情事实,还包括能证明案情事实存在的必要根据的证据事实。这种事实根据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是起诉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该事实根据是否确凿充分需要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才能作出实体上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刘定田起诉时一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湘潭天易湘潭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湘潭天易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资源管理部出具的“证明”以及刘定田个体经营的湘潭易俗河定田木材加工店的各类证照,同时结合同一地段与刘定田相邻的王义沛诉湘潭县政府撤销征收决定一案所认定的事实,足以证实刘定田的房屋在湘潭县政府征收范围内,且已被征收、拆迁的事实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刘定田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二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本院对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1.2010年8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0〕政国土字第947号文件批准征收24.7532公顷土地。2011年3月17日,湘潭县政府发布了潭政公〔2011〕7号《关于征收易俗河镇水竹村、营龙村、上马村部分土地的公告》。刘定田房屋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2.2012年3月30日,刘定田领取了湘潭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费人民币1642279元(其中房屋拆迁补偿1241151元,购房补贴120000元,住房补助130000元,房屋残值10544元,按期拆迁腾地奖140584元),并在补偿安置认定书和发放表上签字。

  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仅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而且也要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本案中,刘定田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被告“向原告征收房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征收原告是依法的住房三栋、厂房一栋共计肆栋(现平方实数贰仟壹佰伍拾平方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刘定田的起诉状和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本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补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根据这一规定,在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只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包含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中,行政机关并不单独作出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刘定田提交的湘潭天易示范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认定书》、湘潭天易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资源管理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也不能证明存在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刘定田提出的撤销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立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永欣

  审 判 员 梁凤云

  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琨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四、北京拆迁律师讲谈村委会是否有权征地?

五、北京拆迁律师谈2024年拆迁中,收到补偿决定后,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个别征收方就会为了推进征收程序,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而从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补偿决定,以此来威胁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

  无论是补偿决定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都对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一定要引起重视,若在救济期限内未针对该文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被征收人就有可能会遇到我们昨天文章中说到的那几种情况。

  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以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审查该文件是否合法

  在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先针对该文件进行审查。那么,如何审查呢?主要从以下几点来审查,首先就是作出主体,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作出该文件的主体,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是村委会或是镇政府等部门,那则是不合法的。

  其次,就是要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有没有相关部门的红章等,内容包括有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期限,补偿决定的依据及理由等等。再者还要审查,征收是否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关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家可以自行查看,这里就不再多说了),如果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该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有待商榷了。

  二、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作为被征收人要马上引起重视,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房屋或是土地目前的现状照片、录像,以及一些票据、证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还有一些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这些都要收集好,以免征收方搞突然袭击,将房屋强制拆除,或是强制清除地表等,一旦他们搞突然袭击,将房屋强制拆除,那么我们还需要收集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证据,包括强拆现场的照片、录像,以及报警时的录音等等,这些都可作为我们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三、马上咨询专业律师

  还有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就是咨询专业律师,很多当事人都不在乎,总觉得咨询律师没有啥作用,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律师可以帮助自己分析该案件中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等。

  所以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这是很有必要的,尽快帮您分析您现在所遇到的问题。

  四、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最后就是及时地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毕竟这是一份影响自身利益的文件。不过,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额外地提醒大家一下,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建议最好让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自行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大多数都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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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平旧改发[2022]1号 平江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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