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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沈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46号令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沈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46号令

更新时间:2025-05-07 17:23  发布:2024-10-23 13: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沈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46号令

一、《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沈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46号令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尊重群众意愿,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序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协议搬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组织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对全市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第二章 项目启动

  第五条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相关计划,实施主体本着市场化原则交由实施单位承担搬迁工作的,由双方签订协议,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第六条 实施主体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申报房屋协议搬迁安置方案,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列入政府相关计划及确定为实施主体的相关文件;

  (二)房屋协议搬迁安置方案及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协议搬迁安置方案提出的初步意见;

  (三)实施单位搬迁成本测算单;

  (四)项目实施主体出具搬迁资金到位证明。

  第七条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对房屋协议搬迁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后,实施主体与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实施主体按照房屋搬迁安置协议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协议搬迁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三)搬迁资金监管措施;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协议搬迁范围确定后,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赁;

  (四)企业登记;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九条 实施主体持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到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办理数据监管系统使用手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施主体在改造范围内公示房屋协议搬迁安置方案,并发布协议搬迁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实施主体、实施单位、搬迁模式、搬迁范围、启动条件、签约期限及生效比例、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对房屋权利人的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同意改造户数不得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百分之八十;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相关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自发布协议搬迁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意愿征询结果未满足协议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项目停止协议搬迁,并发布项目停止协议搬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启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权利人的改造意愿进行核实。意愿征询结果满足协议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实施主体方能启动项目。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申请,并按下列程序产生项目评估机构:

  (一)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对报名的评估机构核准后,由实施主体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改造范围内公示,向房屋权利人发放征求意见选票,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二)实施主体负责统计反馈意见,并公布结果。收回的反馈意见选票应当超过房屋权利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超过收回反馈意见选票百分之五十且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方可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三)上述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在得票排名前三家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实施主体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抽签时间和地点在现场公示,并邀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产生过程实施监管并确认符合程序后,选定的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评估工作。选定的评估机构可为后期房屋征收继续从事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协议搬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定,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实施主体发布协议搬迁公告后,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认定和处理,实施主体与房屋权利人以认定结果为依据,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与房屋权利人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发布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包括协议生效时间、生效条件、搬迁安置标准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施主体应将房屋搬迁安置协议及时报送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整理保存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不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百分之九十时,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

  一方擅自变更或撤销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及时公布搬迁协议签订情况等事项。

  第二十条 已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不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百分之九十时,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已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可纳入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计相关数据。

  第二十一条 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前,尚未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权利人与实施主体协商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实施主体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征收取得的物业权利,由区、县(市)国资、房屋征收等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金额与实施主体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

  第二十三条 改造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建筑,实施主体应当在拆除施工十五日前,向区、县(市)房屋征收、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在签约比例未达到生效比例前拆除房屋,或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胁迫被搬迁人搬迁。建筑物拆除后,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协议搬迁结束后,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协议搬迁验收合格意见》。改造范围内不需要拆除的建筑,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原产权人配合实施主体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保留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且签订的《搬迁与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在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明确约定调换房屋承受人为被搬迁人的,依法享受契税免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对房屋协议搬迁安置方案提出意见,擅自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房屋协议搬迁活动的,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搬迁是指由实施主体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房屋权利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实施房屋搬迁改造工作的改造模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443号)明确我市为全国城市更新试点城市之一。为了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使市场主体在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监管下有计划实施城市更新,以搬迁协议达到一定比例生效,再搬迁房屋腾空土地,我市制定出台《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

  二、工作目标

  切实做好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尊重群众意愿,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序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

  三、关键词诠释

  《办法》所称搬迁房屋包括被搬迁房屋及其有关附属物。

  四、部门职责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协议搬迁的组织和监管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办法》明确了项目启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所需要件、监管主体和监管事项等。

  协议搬迁项目必须纳入政府相关计划。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二)《办法》明确了工作流程、各个工作环节的实施标准及要求等。总的原则是:补偿标准执行《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号令),确保全市标准统一。主要工作流程:

  1.实施主体在改造范围内公示房屋协议搬迁安置方案,发布协议搬迁公告。

  2.实施主体征询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户数不得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百分之八十;调查登记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并在改造范围内公示相关结果。

  3.自发布协议搬迁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意愿征询结果未满足协议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项目停止协议搬迁,一年内不得重新启动。

  4.项目启动后,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46号令的补偿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不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的百分之九十时,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

  5.已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户数不低于项目总搬迁户数百分之九十时,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保证项目收尾腾空房屋。

  (三)《办法》还明确了协议搬迁的定义、违规行为的处理、施行日期等。

  【来源:沈阳政务】

二、庆征预公告〔2023〕14号

  庆征预公告〔2023〕1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地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土地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东周村;面积:0.0951公顷,其中:农用地0.0951公顷(林地0.095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东周村。

  地块2位置范围:东周村;面积:0.1786公顷,其中:农用地0.1786公顷(耕地0.0050公顷、林地0.1339公顷、农村道路0.039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东周村。

  地块3位置范围:前官村、后官村;面积:0.5187公顷,其中:农用地0.5187公顷(耕地0.4074公顷、沟渠0.111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后官村;庆云镇前官村。

  地块4位置范围:前官村;面积:0.2559公顷,其中:农用地0.2559公顷(耕地0.2425公顷、沟渠0.013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庆云镇前官村。

  地块5位置范围:前官村;面积:0.0106公顷,其中:农用地0.0106公顷(耕地0.0093公顷、沟渠0.001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庆云镇前官村。

  地块6位置范围:后官村;面积:0.01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104公顷(耕地0.0069公顷、沟渠0.003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庆云镇后官村。

  地块7位置范围:前官村;面积:0.0352公顷,其中:农用地0.0169公顷(耕地0.0072公顷、林地0.0042公顷、园地0.0008公顷、沟渠0.004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庆云镇前官村。

  地块8位置范围:西歪柳树村;面积:0.3028公顷,其中:农用地0.3028公顷(耕地0.2978公顷、沟渠0.005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西歪柳树村。

  地块9位置范围:甄家村、魏家洼村、李云曲村、东歪柳树村;面积:1.1600公顷,其中:农用地1.1600公顷(耕地0.0233公顷、沟渠1.0143公顷、农村道路0.0233公顷、草地0.0002公顷、林地0.0141公顷、坑塘0.084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甄家村、魏家洼村、李云曲村、东歪柳树村。

  地块10位置范围:前马村;面积:0.1390公顷,其中:农用地0.1390公顷(耕地0.139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庆云镇前马村。

  地块11位置范围:解集村、窦家村;面积:1.2848公顷,其中:农用地1.2848公顷(耕地0.0914公顷、林地1.0796公顷、草地0.0505公顷、坑塘0.063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解集村、窦家村。

  地块12位置范围:李家店村;面积:2.1345公顷,其中:农用地2.1345公顷(耕地1.0032公顷、农村道路0.0933公顷、林地0.7739公顷、沟渠0.0750公顷、草地0.189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堂镇李家店村。

  地块13位置范围:万顷刘村;面积:0.2106公顷,其中:农用地0.1001公顷(耕地0.1001公顷),建设用地0.110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辛店镇万顷刘村。

  地块14位置范围:万顷刘村;面积:0.3742公顷,其中:农用地0.3742公顷(耕地0.3233公顷、农村道路0.050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辛店镇万顷刘村。

  地块15位置范围:西歪柳树村;面积:1.0260公顷,其中:农用地1.0260公顷(耕地0.9783公顷、沟渠0.0282公顷、农村道路0.0180公顷、林地0.001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西歪柳树村。

  地块16位置范围:西歪柳树村;面积:0.5996公顷,其中:农用地0.5708公顷(耕地0.3793公顷、沟渠0.1054公顷、果园0.0861公顷),建设用地0.028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西歪柳树村。

  地块17位置范围:西歪柳树村;面积:0.052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76公顷(果园0.0076公顷),建设用地0.044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渤海路街道西歪柳树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祥云大道与学苑路街角景观提升项目,用途为公园绿地用地;地块3、地块4拟用于庆云县城区口袋公园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园绿地用地;地块5至地块7拟用于庆云县城市扩容排水防涝提升项目,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8拟用于将军路(东岳大街-前马村)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地块9拟用于庆云县中庆新能源产业园C区D区建设项目,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庆云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40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0拟用于3万吨/年工业硫酸回收装置危废再生利用项目,位于经省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1拟用于庆云县国际农产品冷链物流基地项目,位于经省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12拟用于庆云北方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国际智慧物流园项目,位于经省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13拟用于庆云县迎宾加油站,位于经省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14拟用于庆云县G339与学苑路节点游园项目,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15至地块17拟用于山东绿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健康食品生产项目,位于经省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庆云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用途为工业用地。

  该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庆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渤海路街道、东辛店镇政府、尚堂镇政府拟于2023年9月1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庆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 96 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 91.5 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庆云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庆云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庆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三、棚户区改造纠纷律师谈棚改、旧改拆迁项目真的要凉了吗?

  前几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除了违法建筑及由专业机构鉴定过的危房之外,严格防止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

  近日,北京市也发布了《北京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其中明确指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聚焦城市建成区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不搞大拆大建。城市更新行动与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进行有效衔接,规划利用好疏解腾退的空间资源。

  那么,今后许多老百姓期盼的棚改、旧改、城中村改造等相关项目真的要没有了吗?

  其实不然。从上述两个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有明确指出禁止大拆大建,但是并没有明确地提到要完全禁止棚改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所以说,部分老百姓今后仍然是有机会遇上棚改的。

  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通知》,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还强调,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

  棚户区改造拆迁的目的是为了让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有所改善,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征地拆迁活动,但是在近几年的棚改过程中,常常有人打着棚改的名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方式进行征收拆迁,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今后被征收人遇到这种以棚改名义实施非公益性质的拆迁,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棚户区改造还需要遵循以下几点:

  一是,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项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是,一般棚改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实践中,如果征收主体不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而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三是,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违反这一条规定,即对自己实施征收行为,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征收决定。

  改造居民需出资

  除此以外,该《通知》中还明确指出,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

  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城市更新制度机制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切实防止大拆大建问题。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估,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项目要彻底整改;督促试点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工作方案。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说的是,虽然征地拆迁项目可能以后会有所减少,以后可能对老旧小区、老旧楼宇、老旧厂房等以修修补补的方式改善老百姓居住环境,实现城市更新,但只要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尤其是一些需要拆迁的项目,当事人一旦发现相关人员有违法违规的行为,那么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申请宅基地不给批,直接占地建了房屋,拆迁有没有补偿?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获得了宅基地,那么村民便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建房。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这两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有许多村民的生活条件也逐渐地变好,外乡打工的人也纷纷回乡发展,所以,有许多的村民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想要在村里建房。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许多村民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后,往往就是不了了之了,村委会无任何的回应,有的则是明确告诉你,没有宅基地或是你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你已经有一块宅基地了,无法再获得宅基地等等。

  事实上,《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你已经拥有了宅基地,你还想再在别处建房,或者说你将自己的宅基地卖给了别人,或是出租给了别人,甚至是直接赠与给了别人,那么自然也就有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换句话来说就是,想要获得宅基地,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无宅基地;(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是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如果您不符合上述的条件,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自然是无法通过申请的。

  但若是您符合相关的条件,可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以各种借口就是不给批,那么村民可以先与村委会进行一番沟通、协商,如果村委会就是不同意,则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打12345反映,要求他们进行处理,倘若打了12345或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村民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相关部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因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擅自乱占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否则不仅会受到处罚,而且房屋也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拆除。

  《土地管理法》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最主要的是,擅自乱占耕地建设的房屋,就算在建成期间或是之后没有被查处,后又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但只要没有合法手续,是未经批准而建的违法建筑,那么也有可能无法获得与合法建筑相同的拆迁补偿,甚至可以说是没有补偿。

  当然了,有没有补偿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的,并不是所有未办理手续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且没有补偿的。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表达的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但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表达的是,申请宅基地是有条件的,不是谁都可以申请,谁都可以拿到的,在申请宅基地时,要弄清楚自己符不符合条件,另外,就算村民在申请宅基地后,未获得批准,也没有拿到宅基地,村民也不要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否则会对自己极为的不利,可以先尝试与村委会协商解决。

五、征地拆迁是否属于民间纠纷

  征地拆迁属于民间纠纷。房屋征地拆迁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相关方式解决。当然,如果你想提起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你应该根据自己纠纷的内容做出不同的判断。接下来将由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征地拆迁是民间纠纷吗?

  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属性相同,属于民事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拆迁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只能采取行动执行。决定协议合法性或者取消协议的不是行政程序。当事人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本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指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两个民事平等主体的区别是普遍的。它被理解为特定情况下的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间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对房屋拆迁补偿不满的上诉期是多久?

  上诉期为15天。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拆迁行为,有关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或者被侵权之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延误起诉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

  房屋拆迁补偿按户籍、面积、产权分配,包括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装修费、拆迁安置费、搬迁费、困难补贴和奖励、房屋家电转让费、非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费等。拆迁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沟通。双方沟通失败的,可以由同级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征收人裁决后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当代社会,如果征地发生相关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民事纠纷,因此需要提交民事起诉。有关诉讼程序也应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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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沈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4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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