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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谈城市规划区内,农业养殖设施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用地

最高法院案例谈城市规划区内,农业养殖设施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用地

更新时间:2025-05-07 17:30  发布:2024-10-23 14: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最高法院案例谈城市规划区内,农业养殖设施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十条第一款规

最高法院案例谈城市规划区内,农业养殖设施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用地

一、最高法院案例谈城市规划区内,农业养殖设施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用地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3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农业养殖设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7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陈金成因诉被申请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桂行终字第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0年至2011年间,陈金成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永宁村建设房屋用于养殖。2014年10月15日,高新区管委会以陈金成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上述地点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为由作出《限期搬离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通知书》,要求陈金成于2014年10月18日前将建筑物内物品搬运完毕并自行拆除,逾期将进行强制拆除,并言明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一律不予赔偿。2014年10月24日,高新区管委会对陈金成的上述房屋进行强制拆除。2015年1月26日,陈金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其养殖场房屋违法,判令赔偿相应损失共计694458元。另查明,高新区管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拆过程中对案涉建筑物室内物品依法进行处置并保全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拆除时建筑物内的动产已清空,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给陈金成的部分动产造成了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行一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认为,高新区管委会具有对本行政辖区内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是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陈金成的养殖房屋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但拆除的房屋是违章建筑,陈金成就违章建筑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其主张高新区管委会赔偿在强拆过程中压死生猪、损坏生产机械设备及室内物品造成的损失,由于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对其赔偿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确认高新区管委会2014年10月24日对陈金成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法;驳回陈金成要求高新区管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694458元的赔偿请求。陈金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行终字第162号行政判决认为,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陈金成不能证明案涉建筑物属于合法财产,故其请求对案涉建筑物给予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确认违法以及驳回陈金成对案涉建筑物的赔偿请求正确,予以维持。但陈金成在案涉建筑物内的养殖物及其他动产是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由于没有案涉建筑物内损失的动产清单及相关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材料,不具备估价的条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陈金成的诉讼请求,酌定损失额为4万元。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陈金成被拆除建筑物室内物品及死猪损失4万元,驳回陈金成的其他赔偿请求”。

  陈金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予以再审,赔偿其经济损失694458元。事实和理由为:1.高新区管委会在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对其养殖栅、住房及相关设施进行强制拆除,造成其养殖的生猪伤亡,养殖栅、住房内的动产及建筑材料、水电设施损毁等巨大财产损失。2.高新区管委会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强拆行为超越职权。3.由于高新区管委会的原因导致其根本无法收集到更多证据,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高新区管委会提交意见称,1.其是合法的行政主体,依法可以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辖区内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权。2.陈金成建设的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3.其对陈金成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4.陈金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9445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陈金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已领取了法院判赔的动产损失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承认二审判决并领款后再提起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向陈金成发送限期履行的书面催告通知书;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亦未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高新区管委会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陈金成建筑物内物品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二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数额适当。陈金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关于案涉被强拆农业养殖设施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陈金成主张其被强拆的农业养殖设施建设于2010年至2011年间,且该农业养殖设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因此,在陈金成不能提供被强拆农业养殖设施的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其关于案涉建筑物属合法建筑的主张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二、关于高新区管委会是否有权实施案涉强拆行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十三条关于“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高新区具体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高新区管委会等派出机构予以明确授权,由其履行法律赋予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在此前提下,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中共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点主要职责第九项也已明确授权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案涉农业养殖设施所在地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的地域范围,因此,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实施案涉强拆行为。

  三、关于损失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造成损失。陈金成被拆除的建筑物不属于合法财产,一、二审对案涉建筑物不给予国家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对陈金成被拆除建筑物内的养殖物及其他物品进行清点、登记、保全,造成目前无法准确认定陈金成养殖物及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高新区管委会应负有相应的责任。尽管陈金成不能证明其养殖物及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但对于合理的物品损失,高新区管委会亦应予以赔偿。考虑到高新区管委会在2014年10月15日下发限期搬离通知,要求陈金成于2014年10月18日搬离,后于2014年10月24日强制拆除房屋。陈金成在明知房屋限期被拆除的情况下,在被拆除房屋里存放大量贵重物品可能性不大。综合以上因素,二审判决酌定赔偿陈金成损失4万元,符合本案实际,合乎情理,本院予以支持。陈金成称其因强制拆除造成养殖物等财产损失,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金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金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竺娉

  书记员 潘海蓉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二、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于11月14日下午2谈00在上海奉贤法院开庭

开庭日期

2019年1114日下午2:00

开庭地点

上海奉贤法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

办案律师

和雪莲律师团队

三、资阳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资阳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资阳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市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权限,征收市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辖区,是指资阳市雁江区行政区域,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临空经济区。

  第四条 市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四川省对铁路、公路、机场、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另行制定有补偿安置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辖区拟申请征收土地和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征收土地,根据实际管辖范围,由市政府委托雁江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以成片开发情形申请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成片开发标准要求的程序和方式,组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依法报批。

  第二章 征收程序及规定

  第六条 市辖区拟申请征收土地,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将拟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社区)、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涉及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准予土地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发证;

  (二)房屋改建、扩建、迁建、装修、交易;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营业执照;

  (五)影响房屋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影响房屋征收的种植、养殖许可;

  (七)其他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第八条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机构、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办事处),对拟征收的土地开展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含权属、面积等)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口、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集体经济组织实有耕地面积、在册农村居民人口、集体资产(包括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社区)、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机构会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对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明确风险点、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得出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程序备案。

  第十条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标准等,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机构,以及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制定。

  第十二条 一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召开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被征地权利人应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登记结果应交予权利人签字确认。

  权利人不配合登记或不签字确认的,征收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确认。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可以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征收机构、镇(办事处)、村(社区)和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公示的结果为准,告知相关权利人后,可以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已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征收机构、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拟征收合法房屋的所有人签订《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经相关各方签字盖章(捺印)确认。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草拟土地征收申请时,如实说明未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补偿费用未足额落实到位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市本级项目的征地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测算,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负责保障。

  第十六条 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草拟《土地征收申请》,按程序组卷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事处)、村(社区)和村民小组予以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情况及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 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未与征收机构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机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协议。

  房屋所有人逾期未签订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决定,确定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相关事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通知书》并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机构根据征收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农民应参加社保安置的名额,及时下达到各被征地的镇(办事处)、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公告期满,房屋所有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领取补偿安置款项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征收补偿款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储存或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作出《责令限期搬迁房屋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对有培训意愿的被征收人进行再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

  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城管行政执法、信访以及维稳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政策,国家、四川省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省政府和国务院受理征地报批件的,依本办法第五条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资阳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的通知》(资府办函〔2018〕4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百度百科

四、征地补偿纠纷律师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怎么办?可采取这两种方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但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认定该补偿方案有失公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要怎么办呢?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呢?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可申请听证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则可以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听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若对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仍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相关部门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了补偿安置方案,但被征收人仍然不满意时,那么则可以借助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下面我们就以案例的形式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刘先生的土地因当地xx项目的需要被征收了,但是刘先生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批准的xx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关于征收xx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5月26日,相关部门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先生送达该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为,关于征收xx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随后,刘先生针对该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一、二审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起诉,刘先生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首先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其次,一审法院认定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却以其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认定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复议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再者,二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针对本案,最高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对于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查明刘先生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简单地以被诉《关于征收xx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而一审法院以刘先生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以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上诉,均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最高院撤销了xx号判决,将本案发回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一旦遇上补偿不合理或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及时地申请听证或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五、北京拆迁律师谈这些事情村委会没有权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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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常文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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