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3:41 发布:2024-10-23 16: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协议搬迁中,行政机关负有确保被搬迁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获得公平补偿的义务。行政机关因与相对人就补偿项目产生争议,无法达成协议,迳行约定“以法院判决为准”,这种将自身义务转嫁给司法机关的约定,有违依法行政原则,当属无效约定。
【基本案情】2019年,某镇政府对某地块实施协议搬迁,陈某房屋位于搬迁范围内。2021年1月,陈某与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因是否另行给予房屋所涉土地补偿存有异议,故在协议中约定土地补偿问题“以法院判决为准”。陈某依据协议约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给付宅基地及院落土地相应补偿。
【裁判理由】生效裁判认为,某镇政府作为案涉地块协议搬迁的实施主体,负有确保被搬迁人获得全面、公平补偿安置的职责。案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约定颠倒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在某镇政府未行使首次判断权并作出处理决定前,法院不应越俎代庖直接作出裁判,镇政府应先行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判决责令镇政府对陈某户土地补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与责任之所在。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出现了一种令人担忧的现象:少数行政机关无视自身负有的行政管理职责,对行政管理事项不作出首次处理,直接与相对人约定以法院判决为准,将行政争议向审判机关一推了之。“法院说了算”成为面对当事人不满和外部质疑的口头禅和挡箭牌。此种推脱之词貌似表达了对司法的尊重和服从之意,实则暴露了法治的迷失,与依法行政要求相去甚远。本案裁判理顺了“执法一线”与“最后防线”之间的关系,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防止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来源:行政法实务
南通法院2022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节选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所以,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在双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签订的。但是,在实践中某地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项目,就会采取一些手段来签订协议,比如冒充被拆迁人签字、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等行为逼迫搬迁签订协议等。那么,当被拆迁人遇到上述这些情况时应该要怎么办呢?
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协商,让其先拆后补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无论是从《土地管理法》中,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征收拆迁必须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迁方必须要先按照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后才能拆除房子,否则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
若被拆迁人遇到,拆迁方动员自己先自行拆除房子,之后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补偿的情况,也最好不要同意,就算写了承诺书,也可能会出尔反尔,不给补偿,这样的话维权将就变得非常复杂了。
二、断水断电逼迁
采用断水断电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情况也十分常见,相关部门通过生活上的点滴攻破老百姓的心理防线,夏天没有空调和电扇,冬天没有暖气热水,让人无法正常生活。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所以,征收方采取暴力、威胁、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搬迁、签字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定不能妥协,先向供水供电公司核实情况,确定断水断电的原因,如果真是拆迁方所为,要及时提起诉讼程序维权,据理力争。
三、以违法建筑为由逼迁
拆迁中另一逼迁手段,是以拆除违建之名进行逼迁。相关部门利用自己的权力,将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称“本是违法建筑,如不签订协议,将进行强制拆除,没有补偿”。很多被拆迁人一听没有补偿,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字,殊不知自己是被套路了。
其实,违法建筑还是合法建筑,不是征收部门说了算。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些基于历史原因没有手续的房屋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建。手续不健全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将手续补充完整,也不应当再被认定为违建。
当被拆迁人遇到强拆,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及时的拨打110报警,并将电话进行录音,为日后维权保留好证据。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我们总能见村委会的身影。关于村委会,想必每一位农村村民都非常的熟悉,无论是村里或是自家家里遇到什么情况(关乎切身利益的事),肯定第一时间都会先向村委会反映,并由村委会出面解决问题。所以,在老百姓的眼中,村委会有着很大的权力。
但其实,村委会的权力仅限于管理本村村里的事务,包括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村民所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解决村里村民与邻居之间发生的一切纠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补贴的发放,搞好村里的公共事业建设等工作。
简而言之就是,村委会只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村村集体内的相关事关,并没有权力去直接决定具体的事务,尤其是与老百姓切身利利息息相关的一些事情。
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委会的权力已经大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在征地拆迁中,有的村委会总是以各种理由擅自启动土地征收工作,总是替农民老百姓做主,在未经被征地农民的同意下,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或是代表相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谈具体的补偿事宜,甚至是直接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经村民代表同意,不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首先,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要明确的是,土地征收工作可不是谁想启动就能启动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实施土地征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只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获得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开展组织实施具体的土地征收工作。换话句说就是,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启动征收程序,村委会、镇政府或是其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无权自行启动征收工作。
而且,相关的补偿安置工作也是直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落实,并非是由村委会、街道办、镇政府牵头落实具体的补偿工作。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遇到村委会以各种名目自行启动征地拆迁相关工作,或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在被征地农民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配合(协助)相关部门,未经过被征地农民的同意,就模仿被征地农民的字迹,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那么,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被村委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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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注意了,协议签订四大问题,发现后要三思,,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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