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20:59 发布:2024-11-05 14: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21年8月2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琼自然资函〔2021〕1664号。文件明确了申请人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筑高度农转用审批手续办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本指南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农房设计方案、确定房屋四至、农房验收。
二、法律依据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含资格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农村村民持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建房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定房屋四至
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2.《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前应当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等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位放线。
农房验收
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三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2.《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三、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四、决定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房屋四址、农房验收。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一批农村住房通用图集。
根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五、申请条件
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现状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按批次向市县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确需调整村庄规划的依据《海南省村庄规划条例》第十七条和《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优化村庄规划。
具体要求由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六、申请材料
1、农民建房审批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户身份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
5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
6原旧房拆除或收回的需提供旧房拆除、旧房交村集体统一管理、旧房调剂给其他村民等证明原件一份村庄开发边界范围内原址拆旧建新的可不提供证明
7现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
8耕地占用税缴款完税证明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
9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
10农转用批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包括补偿到位证明及相关税费缴清凭证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
1-6怎么办理
网上办理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线下提交书面材料由驻村代办员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办服务员代为办理。
7-10怎么办理
通过经办机构内部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2、农民建房开工查验
网上办理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3、农民建房验收
网上办理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4、申请表式样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结合海南实际农民建房申请表格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附件2。
5、申请接收
材料齐全后在网上/线下申请。
九、办理流程
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具体审批工作中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和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
四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建房村民的放样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或代办员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十、流程图
详见附件7-1、7-2。
十一、办理方式
材料齐全受理后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设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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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申请条件、材料、流程一览,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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