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17:30 发布:2024-07-18 12: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为改造“城中村”区域,上海市某区某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办公室发布了《“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先行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宣传提纲》。原上海市该区该镇某居委XXX号房屋在改造范围内。根据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及《上海市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面积认定表》明确,涉案房屋权利人为徐某,建筑面积为39.64平方米。
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范围:上海市该区该镇某居委XXX-XXX号、该镇某居委XXX号、该镇某居委XXX号。并附录《该区该镇某“城中村”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法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二是被告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三是相关的赔偿问题。
(一)本案的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
问题。
本案中,涉案房屋被纳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故根据上述规定,只有被告及法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依法具有强制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职权,故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被相关民事主体违法拆除的情况下,应推定强制拆除系被告委托实施,其是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该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涉案房屋系历史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由相关单位进行了面积认定以及价格评估,故应当给予征收补偿。原告及第三人作为涉案房屋原产权人的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均为被征收人,其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对该房屋依法征收,应当根据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及基地方案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并在补偿并搬迁后拆除房屋。现在该户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协议,被告亦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涉案房屋被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三)相关赔偿问题。
本案中,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且已灭失,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且原告及第三人亦主张要求以货币方式进行赔偿,故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赔偿金。据此,根据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参考先行协议补偿安置方案,同时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兼顾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本院酌定本案的赔偿金数额为2,500,000元。
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500,000元。
三、律师观点在对城中村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很多拆迁部门为了提高拆迁效率,降低拆迁成本,往往以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为由而要求其限期拆除。所以,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面临拆迁时,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其次,被拆迁后应当获得的补偿范围。
首先,判断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主要包括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2008年之前《城市规划法》依然有效之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必须有规划许可和虽然有规划但是实际建筑超过规划许可范围的建筑。要特别注意无证并不等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认定时不能一刀切地以有无证件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标准。
其次,应当获得的补偿范围。应当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奖励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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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城中村”改造遇违法强拆,如何维权上海高院:赔偿2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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