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8 07:22 发布:2024-11-07 17: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近几年,违规使用、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频频出现。针对这些乱象,今年国家也采取了新的管理整治措施。那么2021年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宅,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一、2021年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宅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宅通常有三个阶段,不同阶段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认定。
1.事先准备行为的违法责任
村民以建住宅为目的非法占用土地,先行实施的某些行为,如买受农地、以地换地、丈量土地面积等,尚未实际改变土地原状为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乡镇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可以告诫其以后不得实施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故不适用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2.已经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责任
村民建住宅已经实施打桩、填基等行为,事实上已经非法占用土地,但尚未开始建房的,仅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但尚不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适用第七十七条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土地进行处罚。
3.已经开始建住宅的违法责任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在非农用地填好宅基地并已经开始建住宅的,不论该住宅是否建筑完毕或者是否竣工的,都构成完整的“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此时适用第七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农民占地建房法律误区有哪些?
误区一:只要是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无论占用存量宅基地还是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都应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负责执法。
这是不正确的。
理由及依据:
1.在违法行为性质方面,农村村民擅自在农用地建住宅的行为,首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在违反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法律规范的同时,还违反了第五十九条有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应当适用第七十七条由自然资源部门查处。
2.在实践方面,占用耕地等农用地进行建设时,建筑在建设完成和投入使用前,难以界定其性质和用途。若严格按照本条规定,在建设完成确定为住宅用途后,再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则破坏耕地的行为将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制止,不符合立法本意,不利于降低损失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3.《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建住宅,假设使用第七十八条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查处的话,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但是被非法破坏的农用地无法得到恢复原状,如何保护“十分珍惜的土地资源”?故非法占用农用地建住宅应适用第七十七条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查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误区二:自然资源部门以对宅基地没有执法权为由,将卫片、日常巡查发现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以线索移交给农业农村部门,而不提供违法主体身份属性甄别、地类认定、建设用途等证据。
这是不正确的。
理由及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赋予自然资源部门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土地的一种类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自然包括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第七十八条将农村村民违反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法律规范(未批先建、骗批骗建)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住宅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处罚权赋予农业农村部门。
因此,自然资源部门在卫片、日常巡查发现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应进行核查,对违法主体身份属性、地类认定、建设用途等进行调查,有证据证明确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再予以移交。而不是以对宅基地没有执法权为由,将线索直接移交给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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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1年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宅,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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