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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如何维权?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
2025-05-04 22:15
发布:
2018-05-09 12: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如何维权?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
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政府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宪法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
【关键词】
信息公开不作为 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 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委托人刘先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大厂镇合法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因可能被征收拆迁等事关自身利益的问题,于2013年8月29日向南丹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与南丹县大厂镇锡山路高峰小区38号即南丹县大厂永辉汽车修理厂所在地块相关的大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包括附图)及其报批材料等政府信息。但一直没有收到南丹县人民政府任何答复。南丹县人民政府的这一行政行为,显属违法。于是,刘先生果断进京寻找到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名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宏国律师。经过一番专业咨询后,刘先生得知,南丹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如果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是完全可以将被动局势扭转的。听了刘宏国律师的分析,陈先生更加坚定了法律维权的决心,当即便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和专业
拆迁律师
一起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
【维权亮点】
刘先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到任何答复,刘宏国律师及时提起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行政判决书[(2014)河市行初字第3号]确认南丹县人民政府对刘先生在河池市南丹县大厂镇合法经营的汽车修理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精彩回放】
刘宏国律师介入后,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决定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南丹县人民政府辩称:其从未收到刘先生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鉴于刘先生已提起诉讼,则视为收到申请,南丹县人民政府作出答复:永辉汽车修理厂通过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关于要求书面公开与南丹县大厂镇锡山路高峰小区38号即永辉汽车修理厂所在地块相关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即报批等政府信息的申请,该机关同意公开信息。但因信息属南丹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职能,刘先生可以到该局现场查询信息,由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可以复制的文件。就此,开庭时明确指出,刘先生曾于2013年8月2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南丹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刘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了请求公开信息的内容,以及刘先生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同年8月29日南丹县人民政府收到刘先生邮寄的材料。但是至2013年12月3日刘先生以南丹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南丹县人民政府未给刘先生任何答复。刘先生虽然因为有律师帮助而底气十足,可是在等待判决的日子里也是心中在打鼓,就在当事人苦苦等待着判决书的时候,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了一纸行政判决书【(2014)河市行初字第3号】该判决书确认南丹县人民政府对刘先生南丹县大厂永辉汽车修理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南丹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刘先生南丹县永辉汽修厂于2013年8月29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现在已经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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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罗思章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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