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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47起胜案】四川胜案:以限期拆违为由逼迫签订补偿协议?圣运律师助力撤销决
【圣运第1847起胜案】四川胜案:以限期拆违为由逼迫签订补偿协议?圣运律师助力撤销决
发布:
2019-12-09 11:1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
【圣运第1847起胜案】四川胜案:以限期拆违为由逼迫签订补偿协议?圣运律师助力撤销决委托人 :周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回顾 】 周女士是四川省宜宾市翠
委托人 :周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回顾 】
周女士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村村民,在村内的宅基地上建造了合法房屋及房屋的附属构建物。2018年5月28日宜宾市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称,周女士的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了"新机场路东连接线"项目征收范围。但因该项目一直没有对应的征地批复等合法文件,周女士便没有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不曾想,为了让周女士签订协议,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周女士的房屋附属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向她下发了《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行责令限期拆违法建设决定书》。周女士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规定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因此,可以看出,只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下,才应该进行限期拆除。
周女士的房屋建造于2004年,距今已长达15年之久,如果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法,在长达15年之间,政府对其房屋违建事项不曾提及。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实施,而周女士的房屋建造于2004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周女士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来维护周女士的合法权益。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在查明案情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认为因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行责令限期拆违法建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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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郭建炜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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