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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拆迁案例:"证据不足,不予受理",这个证明责任的锅到底谁来背?
广东省拆迁案例:"证据不足,不予受理",这个证明责任的锅到底谁来背?
发布:
2018-09-10 14: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
广东省拆迁案例:"证据不足,不予受理",这个证明责任的锅到底谁来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是一条"民告官"的维权之路,行政机关往往因其自带的严肃性而在诉讼中占据优势。但"当事人平等原则"不只是纸上谈兵,为了协调原被告之间的这种力量上的悬殊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是一条"民告官"的维权之路,行政机关往往因其自带的严肃性而在诉讼中占据优势。但"当事人平等原则"不只是纸上谈兵,为了协调原被告之间的这种力量上的悬殊,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更实际地保障,体现服务人民的宗旨,法律特此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被告提供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吕女士诉称,其曾与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XX街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街道的涉案商铺租给吕女士使用,但是租赁期限未到期,涉案商铺就被违法人员破坏,吕女士被强行赶出,后来该商铺被强行拆除。吕女士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深圳市大鹏新区XX街的拆除行为系深圳市大鹏新区的行政行为。而至今吕女士也未收到合法的拆除批准文件,亦未领取任何补偿。2016年,吕女士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吕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充证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违法拆除涉案商铺,且该委员会否认其实施行为,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吕女士的复议申请。吕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法院查明:吕女士与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多次就补偿款问题进行洽谈,因补偿款差异大而未达成协议。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公司")受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深圳市大鹏新区XX街进行拆除,该行为系深圳市大鹏新区的行政行为,且依据吕女士复议期间提交的《市规划国土委滨海管理局关于公开租赁房屋所在地相关信息的复函》(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复函》),涉案商铺所属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再查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确定的深圳市大鹏新区坝光核心启动区临时展厅项目,交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实施,该服务中心与中深建公司达成《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包该临时展厅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深圳市葵涌坝光公司委托房产评估机构对XX街室内物品清点后交给深圳市大鹏新区坝光社区整体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当日移交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吕女士在测绘项目平面位置图上确认涉案商铺位于XX街。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否违法拆除了涉案商铺,该问题关系到原告吕女士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其实,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仔细分析可知,启动相应程序的条件中都免不了一个"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复议,并在该法第六条规定了复议范围。在申请复议时,就涉及到一个需要证明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的问题,即证明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在启动复议这一步上,提交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还是比较容易的,这个举证责任的"小锅"还是需要申请人来背的。本案中,吕女士系涉案商铺的合法承租人,涉案商铺被违法查处后,吕女士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审查内容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七项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且需要同时具备,其中要求"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实践中,往往存在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情况,但是,怎样的被申请人才是符合条件的被申请人,证明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合理,似乎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但是,从保护申请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很多事实是不需要申请人提交充足的证据去证明该事实,而是应当由复议机关去查明或者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对于复议申请人主张的一些事实,需要复议机关去查明。
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吕女士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该驳回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呢?法院经审理认为是不合法的。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本案中,虽然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吕女士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违法拆除涉案商铺,且该委员会否认了其实施行为,但是,吕女士提交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及《市规划国土委复函》可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已认定中深建公司曾受深证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委托在XX街进行拆除,且该拆除行为系深圳市大鹏新区的行政行为,因此,吕女士申请复议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已证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涉嫌拆除涉案商铺,深圳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阶段应当对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否实施拆除涉案商铺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此外,对《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上述事实是否属实以及深圳市大棚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关系、中深建公司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应当查明,但深圳市人民政府未查明上述事实的前提下就作出了驳回复议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据此,法院最终撤销了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在复议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较被申请人低,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对于其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则需要复议机关根据证据去查明。本案就是复议机关未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而判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因此,复议机关要从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恪尽职守,及时地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进行调查,正确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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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王四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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