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业界热点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司法解释 -拆迁补偿 >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司法解释 -拆迁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司法解释 -拆迁补偿

发布:2024-10-14 10:3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次司法厅关于拆迁,首先,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您似乎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解释以及最新的拆迁法律法规。对此,我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解答您的问题,因为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司法解释 -拆迁补偿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次司法厅关于拆迁

首先,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您似乎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解释以及最新的拆迁法律法规。对此,我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解答您的问题,因为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项,是拆迁补偿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拆迁补偿的构成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拆迁补偿的主要部分,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得到补偿。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当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需要搬家并可能需要在新的地方临时安置,这些费用也应得到补偿。依据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这些费用是拆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补偿。根据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这种损失是被明确纳入补偿范围的。


二、拆迁补偿的程序和原则


补偿决定与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据同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被征收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之前,不得强迫其搬迁。


补偿方式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体现在同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障了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


三、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拆迁补偿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这些补偿的确定和实施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司法解释 -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但是,今春以来,一些地区违法征收拆迁的恶性事件又屡有发生,并呈上升势头。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强制法》、《条例》和《规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特别是要组织基层人民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统一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二、抓紧对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地法院近期要对已经受理或将要受理的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前预测、主动应对和有效消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组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特别是对近期发生征收拆迁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收拆迁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审理标准、执行方式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取得支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互动,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努力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执行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办理,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

为便于了解掌握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信息和情况,要建立和完善征收拆迁案件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在十八大召开前夕和会议期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月搜集掌握辖区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凡在办案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隐患或事件的,有关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映迅速。上下级人民法院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随时掌握相关重要舆情动态,及时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采取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四、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而5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录

1、王某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2、孙某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3、王某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4、陆某某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县某某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6、焦某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7、王某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8、谷某梁、孟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1王某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某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某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某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某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某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某俊的诉讼请求。王某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某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某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2孙某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某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某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某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某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因孙某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此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损害孙某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了孙某兴的诉讼请求。孙某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某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此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王某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某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某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某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某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某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

五、最高法召开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通气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黄永维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全国法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实到实处,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迁任务,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还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

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这批案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此后几年的行政执法情况又是如何?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民生的持续改善是民族复兴之本、梦想之基,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意。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从全国范围撷选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既有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裁决,还有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的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明确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也有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强制拆除行为。探讨的争议焦点,既包括了安置人口确定、违约责任认定、补偿范围大小等行政执法的实体问题,还包括了强拆主体推定、评估报告审查、利害关系认定等程序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切实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

我们期望,通过发布上述案例,能够集中展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司法智慧,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规制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成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运用手中的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中华民族“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继续以实际行动,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解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蹄疾步稳、砥砺前行,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提供司法保障。

谢谢各位。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录

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二、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2021年北京市拆迁法

北京市拆迁法律法规

北京市拆迁细则

北京市拆迁赔偿

北京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拆迁纠纷

2020年北京拆迁补偿

北京市最新拆迁法

北京市拆迁补偿协议

2021年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

拆迁院落怎么补偿

拆迁院落怎么补偿

政府拆迁院子补偿标准

拆迁庭院

关于拆迁房屋院子是怎么规定的?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程

房屋拆迁院

庭院拆迁补偿

城市拆迁院子怎么算

城市拆迁有院子怎么补偿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拆迁法律法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喻婷仪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页面浏览:3895
文章编辑:喻婷仪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上一篇:雄安新区拆迁办电话号码,雄安新区拆迁补偿标准
下一篇:龙南准备大拆迁,龙南市2021拆迁计划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