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0-27 16: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2023-04-10 09:00 发表于北京收录于合集#征地拆迁512个#史西宁团队545个
在征收工作中,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征收工作,对于不想签订补偿协议的老百姓,政府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强行把老百姓的住房或者承包地上的树木进行拆除,那么遇到强拆我们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案情简介李先生家住山西省大同市某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22年4月份,李先生的承包地突然被强制清表,并且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有单位正在进行工程建设。李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李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团队的魏玉春律师帮其依法维权。经过魏律师的调查取证,发现李先生家承包地存在征收的情况,但是经过询问,李先生对征收事情一概不知,从未看到过有征收公告一类的文件,政府人员也从未找其谈判征收补偿事宜。律师团队了解情况后,认为李先生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于是便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对县政府强占土地且未给与补偿的行为诉至法院。又因为对于征收案件,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因此,本案应当将县政府列为被告。争议焦点:县政府强制清表的行为是否违法?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征收原告及其家人承包的土地并且清除了地上附着物,未与原告及其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即将原告及其家人承包的土地占用,其征收土地及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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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安一家兄弟合股公司拆迁时,兄弟二人因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弟弟不仅把哥哥告上法庭,还将举报信寄到检察院,从而揭开了拆迁中的猫腻———
只因哥哥在处理兄弟合股的公司分配拆迁补偿款中做事不公平,贪官言行太乖张,占有49%股份的胞弟先是把哥哥诉到法院,打起了民事宫司;继而又到公安机关举报哥哥职务侵占;最后,弟弟向检察机关举报,结果牵出了三个贪官。
账目不透明弟弟告哥哥
余珠明、余某肚兄弟二人合伙在福建省永安市经营着一家粮油公司,弟弟余某肚占有公司49%的股份,哥哥余珠明占有51%的股份,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春至2007年10月,余氏兄弟经营的这家公司在道路改造中被拆迁,可直到拆迁结束,余某肚也未见分文拆迁款,而且对补偿经过和项目评估价值、补偿金额,以及资金去向等一概不知。于是他找到永安市西下路拆迁工作组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要来问这些事。
无奈之下,余某肚只好将哥哥余珠明告到法院。后来有人告诉余某肚,说他哥哥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大队举报。于是,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情况,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余珠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列举了一大堆的借条来说明资金的去向。公安干警在向西下路拆迁工作组了解情况时,却遇到了重重阻力。
而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的乖张言行也引起了余某肚的注意,他怀疑哥哥余珠明与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串通好了。于是2007年11月,他将举报信寄到了永安市检察院。补偿依据以最高评估价为准
接到余某肚的举报信后,永安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了一些怪事———
2006年6月,余珠明得知其与胞弟余某肚合股的粮油公司将在永安市西下路扩改工程中被拆迁,即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估价师经现场勘查后,作出了总价值49万余元的评估报告。
依照程序,拆迁工作组也要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拆迁业主的财产进行评估。为了获得更高赔偿,余珠明找到了时任拆迁工作组副组长的鲍喜增和工作人员何学良、李晓燕,许诺给好处费,希望他们对其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时能在自己委托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基础上提高估价,并将机器设备列为赔偿范围。
拆迁工作组找到了永安市燕江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委托其对粮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燕江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经实地勘查后作出了初评31万余元的结论,其中的机器设备被确认为六至七成新。然而让燕江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想不通的是,拆迁工作组的工作人员竟然嫌评估结果太低了。而余某肚却认为粮油公司的机器设备只有五至六成新。
因为有了余珠明的承诺,拆迁工作组没有承认燕江会计事务所的评估结果,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又于2007年1月初找到三明市鑫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拿出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要求他们按报告内容把价格评高一点,理由是被拆迁人不肯拆迁,无法达成协议。评估师到实地查看后作出了总价值为51万余元的评估报告。
最后,拆迁工作组以51万余元作为补偿依据,并将部分可搬动的设备确认为不可搬动的无残值设备,使粮油公司获得补偿款72万余元。而且违反财经制度,将72万余元补偿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3万元绊倒仨贪官
拿到补偿款后,余珠明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在2007年4月16日将3万元交给鲍喜增、何学良和李晓燕。
2007年12月28日,永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立案侦查,以涉嫌行贿罪对余珠明立案侦查。面对检察宫的讯问,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都承认了自己收受过余珠明的贿赂;随后,余珠明也承认自己曾向三人行过贿的犯罪事实。
2008年2月29日,永安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永安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8年6月5日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余珠明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受贿罪判处鲍喜增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何学良和李晓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判决后,鲍喜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三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改判鲍喜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造价工程师:临建拆迁补偿纠纷案沙河股份公布拆迁补偿纠纷仲裁结果桥东二期的私房拆迁补偿纠纷高法解释拆迁补偿纠纷法院不受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房屋拆迁补京上地建材抵制政府拆迁入狱8月索赔300万鸿源星野蛮拆迁8住户艰难索赔动迁公司来了大学生让居民监督“阳光动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一、男子赠与小三财产妻子起诉赠与无效
谢某(丈夫)与郑某(妻子)登记结婚三十余载。寻求刺激的他,在外结识了万某,并与其偷偷发展恋情。2012年4月,万某生下一女,声称该女孩是谢某的亲生女儿,由此向其索要钱财。2018年,谢某转账百余万给万某用来购买房产。万某在选定一处湖南的房产后,立刻全额买下,并登记在其与其女儿名下。
2020年12月,郑某掌握证据后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
然而,谢某与该女儿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儿与谢某并无亲子关系。万某有意隐瞒孩子的生父,谢某直至原配妻子郑某起诉后,才知晓这个事实。
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
据此,因谢某出轨所引发的第一个民事案件就此了结。
与第三者相爱十余年
男子赠与人民币500多万元
2021年3月,郑某向龙华法院提起第二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案件,要求万某及其女儿返还基于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
2021年8月,龙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据了解,此后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目前已生效。郑某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第三者再生一女
向男子索要六百多万元抚养费
2021年6月,万某生下小女儿。同年10月,万某提起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谢某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18年的抚养费共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万某认为小女儿系其与谢某非婚生育的女儿且尚在幼儿期,急需大量生活费用,其因照顾女儿也无收入来源,理应由谢某承担上述抚养费用。
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至此,因谢某婚外情所引发的第三个民事案件诉讼仍在继续当中。
法律分析:基本情况案由:聚众斗殴
被告人:李某系某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康某时常因项目经费、待遇问题发生口角,李某考虑到康某等人长期找理由多要劳务费、经费等无理取闹行径,双方因意见分歧发生激烈冲突,于是康某带来的人员冲上二楼要打架,事发后,李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办案过程:
辩护人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李某,为了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有利的证据,张涛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遭遇强拆应立即报警,要求立案侦查,书面保护申请,向法院提出复议,推动问题解决,获得合理拆迁补偿。合法强拆程序包括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宣传解释工作,强制拆迁证明人和证据保全,物品清点登记,交由被执行人接受,逾期提存。强拆行为严禁,应先进行赔偿后实施拆迁。
法律分析
一、如果遭遇强拆怎么维权最好?
违法强拆的维权基本方法:
(一)遇到强拆侵害应立刻报警。
(二)在被强拆后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三)在面临恐吓、压迫以及对人身、财务等造成威胁的,应书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护。
(四)在允许的条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为等复议。
(五)诉讼目的主要是推动问题的解决,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二、合法强拆的程序是什么?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受。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强制拆迁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我国对这样类似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
合法的强拆程序应该包括提前十五天通知被拆迁人,同时在拆迁之前应该要至少举行两次听证会。强制拆迁的时候应该要先进行赔偿在实施拆迁行为。
结语
维权是遭遇强拆的重要途径,包括报警、立案侦查、向公安局提出保护等。诉讼的目的是推动问题解决,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合法强拆程序应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并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需有证明人和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拆迁行为应先进行赔偿。保护人民群众权益,我国对此类行为严厉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2016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作出数份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特殊的是,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从背靠国徽、端坐审判席的堂堂法官,变身成为囚徒、锒铛入狱,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沦为罪犯的呢?
他们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虚假诉讼。
这些人有的曾是年轻的书记员、法官,有的是资深的庭长、副院长……从2014年至2016年末,仅在广州两级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另有一些相关人员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审判。此外,还有个别案件虽经判决但尚未公布。
为了防止房价快速上涨、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2010年以来,深圳、广州等地政府颁布了限购令,对购买商品房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购房数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拥有两套住房者不得再购买新的住房。
然而限购令发布后,一些地方出现了为规避限购令而实施的虚假诉讼。
据检察机关披露,如在广州市的番禺区,仅限购令出台短短的两个月内,当地法院就受理房地产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并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这些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从何而来,具体如何实施,又有怎样的结果呢?
多起法官落马的案件,揭示了这一答案,也揭露出虚假诉讼的冰山一角。
兴宁法官:虚假立案违规交易数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杨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龙园山庄的一套百万元的房子。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购房条件,眼看买卖就要告吹。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却说“不怕限购令”、保证可以房产过户。
杨小霞将信将疑,随着中介人员,在深圳市房产中心旁边的茶楼里见到了梅州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她惊奇地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竟然预先准备好了兴宁法院(2012)梅兴民二初字3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借款协议、开庭笔录、和解协议……只要她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签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此,法院会以原房主欠债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进行强制过户。为此,杨小霞额外多给了中介公司二万多元用于过户。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产中心一名涉案人员被捕,检察机关深入侦查,发现了类似大量虚假诉讼、由法院执行房产过户的案件。随后检察机关一步步收网,逮捕了各类涉案人员,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闻讯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罗职森伙同其他人员(另案处理),帮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购规定的买卖双方实现房产过户以从中牟利,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龙田法庭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违规虚假立案,在买卖双方均未到龙田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制作后续虚假的《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违反执行规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15份,转移过户房产111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665.4万余元。此外,龙田法庭在办理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好处费”21.9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峰、罗职森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其行为还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公诉机关未对二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起诉,故法院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根据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体案情,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基层法院副院长深度涉案
在办理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在向龙田法庭行贿的人员当中,还包括了平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继而又查出平远县法院上至副院长、庭长,下至执行局法官、书记员等多名工作人员。
据检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张志成,律师于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梅州市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林奕芳居间介绍,与时任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约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房产过户。
经查实,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1604万余元。2013年11月16日,邹阳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
据黄埔法院判决书显示,邹阳春因为参与制作了上述多宗虚假民事调解书,还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十佳调解能手并进行了奖励。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张志成被终审判决帮助伪造证据罪,因其协助虚假诉讼、转移过户房产168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员包括:
1.广东连平县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长赖文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韶关市仁化县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罗标,被判处5年9个月。
3.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 罗职森,两人共同受贿,获刑均超三年
4.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钟伟涛,被判刑5年6个月。
5.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获刑两年八个月。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长陈仲潭,获刑三年九个月。
6.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龙村人民法庭庭长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7.广东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原庭长邹阳春,被判3年9个月。
8.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蓝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体量刑结果不明)。
最高检:将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结合严惩
针对各地出现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于2013年6月发出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严防虚假诉讼,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布通知,要求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此前涉及司法腐败的虚假诉讼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员作出调解书这样关键的环节,因为调解书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文书,不受社会监督,因此许多虚假诉讼借此暗藏污垢。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监督。
广东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虚假诉讼调解书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包括:为侵吞国有资产实施的虚假诉讼,由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虚假诉讼,为规避离婚时分割财产所作的虚假诉讼,以及为房产过户实施的虚假诉讼等类型。
其中,针对限购政策进行的虚假诉讼,会进一步抬高房价,形成房地产的泡沫,加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高房价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虚假诉讼,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还有司法腐败问题,大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更应当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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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崂山区鸿园社区拆迁补偿政策,崂山区鸿园社区安置房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彭兴鹏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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