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16:11 发布:2024-11-04 16: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在征地赔偿过程中,政府与开发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可能会影响赔偿标准和程序。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合理、公正、公开地进行征地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权益,保障他们依法取得经营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制度,并向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征收补偿制度,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土地及房屋应当给予补偿。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向开发企业出让的,必须明确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并且要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出让费、土地使用年限、退地、违约处理等事项。
因此,政府与开发公司在征地赔偿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责,公正、公开地进行赔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征地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应当由政府依法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征地补偿标准与当地政府可进行协商,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土地征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
2.《征地补偿条例》第五条:“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依法确定补偿内容和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收补偿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的用途、位置、质量、市场价格及历史价值等因素,以补偿被征收人因征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无形损失。”
4.《国务院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府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措施,尽力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本文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不一样。实践中,往往开发商征地补偿会高一些。严格来说,开发商是不可以征地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征地拆迁补偿,一般都是按评估值。开发商有时候因为资金的关系,可能会对个别钉子户给予高额补偿。政府征地拆迁,是由政府的一级开发单位进行,征地拆迁的费用在审计局进行审计的时候一般都能很容易的认可,而且政府征地拆迁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属于合法的。开发商占地建楼需签定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政府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所以,政府征地补偿和开发商征地补偿是不一样的,实践中要对此做出区分。
法律分析: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村企合作开发相关项目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支付征地补偿金。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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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支付给开发合作方的补偿款,是否属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韩煜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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