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11-10 00: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主要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频次以及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时间
分月预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这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么每个月结束后的15天内需要完成当月的所得税预缴工作。
分季预缴:同样依据上述法条,企业如果选择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预缴税款。也就是说,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企业需要完成该季度的所得税预缴。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这表示,在每年的年度结束后,企业有五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全年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包括拆迁收入在内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都需在这一期间进行申报和税款结算。
综上所述,拆迁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遵循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缴纳规定,即根据企业选择的预缴频次(按月或按季)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的15天内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的五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
法律分析:拆迁款要交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搬迁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后,企业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拆迁补偿款中有联系的税种主要包括三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其中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也不收。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需要交税。与企业拆迁补偿款中有联系的税种主要包括三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其中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也不收。此外不同的征收可能会免除部分税种。例如: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是商业征收,则不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拆迁款不需要纳税。免纳房产税的对象有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拆迁补偿款是属于具有政策扶助性,也是非营业所得到的房产收入,所以不用交税。国家为了经济建设有时候难免需要对一些房屋进行拆迁,在拆迁的同时也会予以房屋主人合理的拆迁补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注意:1、主体不符不签(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3)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内容不确定慎签,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房屋回迁时间不定;(2)是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不明 ;(3)是违约责任没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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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思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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