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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可以开具财政票据吗,成本性支出的核定办法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可以开具财政票据吗,成本性支出的核定办法

发布:2024-11-12 16:1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可以开具财政票据吗,能对企业部分成本核定吗,能对企业部分成本进行核定。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对企业部分成本进行核定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核定通常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如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可以开具财政票据吗,成本性支出的核定办法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可以开具财政票据吗,能对企业部分成本核定吗

能对企业部分成本进行核定。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对企业部分成本进行核定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核定通常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如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时,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此外,核定征收也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但主要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情况。

然而,在一般的企业运营过程中,成本的核定通常是通过企业的会计系统来完成的。企业会根据会计准则和法规,对各项成本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核算。这些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营成本等。这些核定过程是为了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的来说,虽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对企业部分成本的核定,但这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并不等同于企业可以随意对成本进行核定。在日常运营中,企业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确保成本的准确核算和报告。

二、成本性支出的核定办法

1、直接成本: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必需的工本费、代收费等支出。由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支出凭证,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上缴上级资金:主要是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规定应上解、分成的资金。由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上解文件依据和汇划凭证,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3、财政按编制数预算人员经费未负担的人员支出:由部门在年初提供相关人员编制、工资等相关情况,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综合预算,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和收费收入情况安排。

4、其他成本: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实施管理,并按规定收取的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费用。

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由财政金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

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二、没收到钱能去开收据么

1、款未收到不可以给对方先开收据;2、收据是在收到款出具的一种证明;3、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三、主营业务成本如何确认

确认本期实现的营业收入

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本期实现的营业收入

该营业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应当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企业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扣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但如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和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当调整报告年度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的数据。

分期收款销售

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

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出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贷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代销商品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2)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按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单独设置“发出商品”科目,企业应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上述原则实现营业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部分的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应将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于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其账务处理比照一般销售商品账务处理规定办理。

分期预收款销售

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如不能确认收入,则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订货销售

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在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房地产销售

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房地产销售应与一般的销售商品类似,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不可撤销的),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以旧换新销售

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以及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售后租回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销售退回

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按照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并计算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如果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的现金折扣。

企业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收入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如何合理核算公司成本

公司成本核算的方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以及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五、成本核算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企业的管理特点决定其适用简易的成本核算方法

中小型企业一般指资产规模不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的、管理(含财务人员)较少的企业,组织体系通常利用垂直式管理体系,管理跨度较小。中小型企业因数量众多而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到来,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创办新兴的科技企业将呈不断增长趋势,其中将有为数众多的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由于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一般不完整,不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数据采集不准确。在生产方面具体表现为:1.没有专职的成本核算人员;2.辅助核算部门不独立核算;3.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经常失真;4.车间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不易区分---说到这,是否有人会说,那还能核算准,核算不准核算又有何意义?我也有这要样的疑问,也正是如此才更想通过介绍这样一种简单的方法以期能对**企业成本核算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应对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简化,使成本核算方法能适应其管理现实的需要;也同时决定了他们多数应使用的是实际成本法,而做不到使用标准成本法或作业成本法。

二、核算方法的选择

无论什么工业企业,无论什么生产类型的产品,也不论管理要求如何,最终都必须按照产品品种算出产品成本。按产品品种计算成本,是产品成本计算最一般、最起码的要求,品种法是最基本的成本计算方法。若有需要或管理上是按订单生产,可使用分批法。

同时因小企业一般不对外筹集资金,(待查措词)不向公共部门报送报表,所执行的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是参照税法规定的一种四不像的尽量能起到一些避税效果的会计政策。这在本文所要介绍的核算方法上也能体现出来。

三、相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思路

1.不再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科目,将其合并为一个生产成本科目,不按产品设明细帐,直接设原材料、工资及福利费、电力(燃料动力)、制造费用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对大项费用进行归集。因为一般**企业经营范围有限,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除了主要原材料能归属到具体产品外,其它项目并不能归属到具体产品,核算到产品没有实际意义。但当所用原料及所产产品区别较大,可以按产品设明细帐;也可不设,而用成本核算表代替,即所谓的以表代帐。

2.因**企业车间划分不明显或虽明显但传递手续不完善,制造费用科目不按车间设明细帐,直接设机物料、修理费、折旧等几个二级明细科目对车间费用进行归集。同时因**企业管理人员多参加生产管理,对这种由管理人员参与且发生不会太多、金额不会太大的与生产有关的差旅费、办公费没必要再设制造费用-办公旨同。差旅费什么的二类科目。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月底不先进行分配,而是转到生产成本科目后统一分配。

3.原材料范围。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只把产品构成比例较大的几种做为原材料,这样即能减少工作量,又因非主要原材料提前进入了成本,可起到一点避税作用。

4.对车间月末已领未用的原材料,酌情处理:若价值较低,归入当月即可;若价值较高,算入下月(假退料)。

5.废品损失只在管理上做处理,不单独做成本核算。

6.若管理上或生产工艺上非常有必要,设自制半成品科目。否则不设。

7.不设在产品科目。生产成本科目月末余额即为其成本(分配方法见下)。

8.不设低值易耗品科目,直接记入制造费用---机物料或修理费明细科目,同时设备查帐以备管理需要;若需要设,亦采用一次摊销法,入帐同时即进行分配。

9.关于折旧,建议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算,可省去纳税调整的辛苦。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再参考财务制度的规定。

10.对于在产品构成中所占比重较小且数量众多的存货建议采用实地盘存制计算每月实际消耗量。

四、日常工作及成本资料的取得

(一)、日常

1、成本计算离不开仓库和车间等单据的传递、归集、整理等,这就需要企业起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库房管理制度,生产

2、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生产通知单、领料单、入库单等资料要及时转交会计部门。

3、.日常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费用归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科目。

(二)月底

1.计提折旧,结转制造费用科目到生产成本科目。

2.取得原材料库月报表,先比对已入财务帐原材料与库房所报购入数量是否有出入,若有应属发票未到者,要估价入帐。原材料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

3.取得工资相关资料,计提工资及福利费。

4.由生产车间相关部门提供各工序在产品数量及完工程度。

五、成本费用分配方法

(一)、原则:

1.分配方法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术条件,要能体现受益原则。

2.分配标准的选择原则强调所选择的标准与待分配的费用之间有一定联系,并且容易取得。

3.能分清受益对象的直接记入,分不清的按一定标准记入。

(二)、

1、能直接归属到某产品的原材料等大项费用直接归入相应产品。

2、其它成本费用一律采用产值比例法分配,即按各产品的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产品按约当产量计算产值参与分配。

六、对此法的评价

1.核算基本准确,能满足成本分析的需要,但不够精确。

2.产品约当产量估计不够准确,这也是成本核算中的通病,没法。

3.产值比例法未见哪本会计著作上有记载,感觉没有理论依据,适用范围也不太广,主要适用于已做过详细成本核算、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及所耗原材料大致相同的企业。不过我认为其有一定的科学性,虽然其同工时比例法、工资比例法、材料比例法原理不一样,效果却相近。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常性停工与非正常停工

2.委托加工问题(互相多重委托)

3.生产研发耗用问题

4.试生产阶段无产品产出耗用问题

八、成本核算的几个相关问题

1、成本会计最核心的是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各个关键的作业,了解车间最新的生产情况,月底通过编制成本核算报表将财务与业务结合,及时地分析每个月的成本波动,坐在办公室每天进行核算去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成本核算不只是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事情,而是全部门、全员共同的事情。一是成本核算需要生产车间、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等多部门的配合;二是计算出的成本是否合理,不但需要财务部门的自我评价和时间的验证,还需要生产、技术等部门的评价,让生产等部门对自己计算出的结果做个论证等,是有必要的。有时仅靠财务部门自己检查有时难以发现问题的。(注意:实际中,财务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的角度或指标多有不同,这好许是易产生差异的原因)

3、成本会计实务可以接受成本会计理论的指引,但要突破相关理论的束缚,不要局限在成本会计理论的框框里面,最好的成本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就是最贴近企业生产流程的核算体系,这样才能反映本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特点都有其特殊性,公司的管理层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一样的关注点,所以在确定整体思路的前提下,成本核算体系要有一定的可变性,关键的要在成本理论的指导下解决管理层关心的问题,将业务和财务相结合。

4、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是重损益而轻资产,即对期间损益作了大量详细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对资产价值及生产成本的计量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可是资产最终会通过折旧、摊销、销售等方式转化为期间费用,现在的资产价值即是今后的期间费用的来源和依据,在我国的成文法中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税法既然没有对相关的资产计量作禁止或限制性规定,那么会计功夫的深浅就会决定今后期间费用的多少,而会计本身就是介于艺术和科学之间的一门学科,它离不开估计、判断并由此衍生出了令人眼花的会计魔术,这为企业纳税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因此现行税法重损益而轻资产计量的做法无异于开门闭窗。这也为在成本核算这方面提供了足够的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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