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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台江区拆迁最新补偿方案,福州仓山区拆迁名单有哪些

福州台江区拆迁最新补偿方案,福州仓山区拆迁名单有哪些

发布:2024-12-03 06: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福州台江区拆迁最新补偿方案,2023年福州仓山区拆迁名单有哪些,法律分析:1、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根据2021年5月6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面

福州台江区拆迁最新补偿方案,福州仓山区拆迁名单有哪些

一、福州台江区拆迁最新补偿方案,2023年福州仓山区拆迁名单有哪些

法律分析:1、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

根据2021年5月6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面积0.5641公顷。

2、盖山镇照屿村

根据2021年5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0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照屿村,面积0.4759公顷。

3、城门镇白云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9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白云村,面积0.3611公顷。

4、盖山镇后坂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后坂村,面积0.0558公顷。

5、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7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面积0.8198公顷。

6、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6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面积1.0722公顷。

7、螺洲镇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店前村,面积1.6205公顷。

8、盖山镇郭宅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福州仓山区拆迁名单有哪些

法律分析:1、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

根据2021年5月6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面积0.5641公顷。

2、盖山镇照屿村

根据2021年5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0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照屿村,面积0.4759公顷。

3、城门镇白云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9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白云村,面积0.3611公顷。

4、盖山镇后坂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后坂村,面积0.0558公顷。

5、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7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面积0.8198公顷。

6、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6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面积1.0722公顷。

7、螺洲镇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店前村,面积1.6205公顷。

8、盖山镇郭宅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福州仓山区2023年拆迁计划名单公布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盖山镇照屿村、城门镇白云村、盖山镇后坂村、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以及盖山镇郭宅村等地的土地征收情况。

法律分析

1、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

根据2021年5月6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1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面积0.5641公顷。

2、盖山镇照屿村

根据2021年5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10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照屿村,面积0.4759公顷。

3、城门镇白云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9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白云村,面积0.3611公顷。

4、盖山镇后坂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后坂村,面积0.0558公顷。

5、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

根据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7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面积0.8198公顷。

6、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6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面积1.0722公顷。

7、螺洲镇店前村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店前村,面积1.6205公顷。

8、盖山镇郭宅村

结语

根据2021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榕仓征补公告〔2021〕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郭宅村,面积待定。以上是福州市仓山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部分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2021福州哪里有拆迁

法律分析:2021年福州共有60个旧改项目,涉及3万户市民,主要改造的是2020年以前的老旧小区。此次改造重点放在台江区与仓山区,其中仓山区占49个项目。改造完成后预计建设租赁住房1.5万套、安商房5000套用户补偿拆迁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福州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福州将新启动60个旧改项目,还将改造3万户老旧小区启动试点,新增1.5万套租赁住房。目前主要公布了仓山和台江两个区的旧改计划。仓山区今年的旧改项目占比很大,计划加快推进49个项目的征地拆迁,争取全年交地3000亩以上。征迁项目包括福州六中新校区、东升旧厂房。福州六中新校区项目已经发布了房屋补偿评估机构的告知书,今年就能进行进一步的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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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史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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