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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征收协议后发现行政机关职权变更,我找谁说理去?
签订征收协议后发现行政机关职权变更,我找谁说理去?
更新时间:
2025-05-05 07:59
发布:
2019-12-30 19: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
签订征收协议后发现行政机关职权变更,我找谁说理去?广东省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小组遇到个"麻烦",他们向国资局申请公开征用土地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信息,不料国资局作出复函,称职权变更,我局没有相关征地资料。等来这么个说法儿,村民
广东省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小组遇到个"麻烦",他们向国资局申请公开征用土地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信息,不料国资局作出复函,称职权变更,我局没有相关征地资料。等来这么个说法儿,村民们很无奈。
遭遇征收,发现征收机关职权变更怎么办?征收相关事宜找谁解决?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省高院典型案例告诉您遭遇行政机关以职权变更为由"踢皮球"如何应对。
申请信息公开却遭行政机关"踢皮球"
广东省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某村民小组向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简称红海湾国资局)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开某村某加工厂与某镇政府签署的征用土地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信息。
其后,红海湾国资局作出《复函》,称该产品加工厂用地是城区国土资源局(简称城区国资局)批复同意征用的宗地,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单位为城区国资局。而今职权变更,红海湾国资局没有该宗地的征地资料。村民小组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红海湾国资局重新作出答复。
在此,王有银律师要告诉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乏有的行政机关"甩锅"以信息遗失、职权变更为由未尽到公开义务的情况,这是不合法的。行政机关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推诿搪塞申请人。如果行政机关未公开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可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如遇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
拆迁律师
,维权宜早不宜迟。
后续机关不得"甩锅"应承担原机关职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区国资局曾答复村民,在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成立后,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已经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红海湾国资局管理,且向法院提供了交接该材料的签收记录。
涉案土地属于红海湾国资局辖区范围内,该土地的相关材料应当由其予以管理和保存,即使城区国资局没有移交相关征地资料,红海湾国资局也应与城区国资局协调并敦促其移交相关材料后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因此,红海湾国资局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红海湾国资局作出的《复函》,限其重新作出答复。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在此,王有银律师告诉您,行政机关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本案涉诉土地的征地相关资料制作和最初保存单位虽然不是红海湾国资局,但其作为原行政机关职权的承接机关,不应推诿履行职责,而应当在其承接的职权范围内,对原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履行公开的职责。
该案为广东省高院发布的2015年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一,具有一定参考之意,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承担起原机关所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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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张小华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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