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17:20 发布:2025-04-27 11:4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有关部门违法强拆房屋后行政赔偿的评估时点,将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和损失弥补结果,有时赔偿过程继续多年,房屋、土地价值的变化也会很大。那么,究竟该如何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评估时点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有银律师为大家做详细解读。
今年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时点问题有了明确解释,赔偿的评估时点更有利于被拆迁人的保护
最高法明确,行政赔偿数额按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补偿要公平合理。
如果财产损害发生时,这个财产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怎么办?最高法经公布的案例认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此时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依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此类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充分赔偿。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最高法不仅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行赔申302号】中,也做了说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以及体现对违法征占集体土地行为的惩戒性,对于违法征地的赔偿不得低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得的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在上述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情况下,应按照作出赔偿判决时的标准计算。
山西运城刘女士的房子因为补偿事项谈不拢被强拆了,由于事发突然,根本来不及取证。等到了赔偿阶段距离征收初始已经过了多年,此时房价物价已经天翻地覆,还按照拆除时的价格算赔偿已然不公平。
在该案中,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最高法认为应按照作出赔偿判决时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以及体现对违法征占集体土地行为的惩戒性,对于违法征地的赔偿不得低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得的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在上述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情况下,应按照作出赔偿判决时的标准计算。
一般来说,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不少案件在赔偿诉讼中也仍然引用多年前的评估报告,如果房价变化巨大,这无疑对被征收老百姓来说不公平。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湖南一起案例中,就指出评估报告的时间点太早的问题,案件中时隔两年多法院作出补偿决定时,价格因素可能有变化,法院对此应作出合理解释。
案件上诉至湖南高院后,征收部门马上找到姜女士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当事人选择全货币补偿,目前补偿款已全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