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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

更新时间:2025-05-07 17:33  发布:2024-08-14 02: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车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一法条,超车是指一辆机动车在其他车辆前方越过,并驶至同方向的前方行驶的行为。以下是关于超车的主要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车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一法条,超车是指一辆机动车在其他车辆前方越过,并驶至同方向的前方行驶的行为。以下是关于超车的主要规定:

  1.禁止在下列路段超车:通过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陡坡、没完全关闭的道口等不适合超车的路段;在进出口匝道以及车道减少的地方;在有隔离带、中央隔离带、交叉口、人行道等地。

  2.遇以下情形应当暂时停车让行:遇车辆交叉路口未调头的;遇有交叉路口要进入的;遇前方道路停车的。

  3.超车时的注意事项: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正常行驶;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超越完成后及时关闭;超车时不得与被超车辆在同一车道内并行。

  违反这一法条的规定,驾驶人可能会面临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超车是道路交通中一项需要谨慎操作的行为,合理的超车操作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当时刻注意路标、交叉口标志,确保在合适的地方和时机进行超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违章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的规定处罚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通常都是罚200元。

  如果已经开出了现场处罚单,那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好罚款,否则会有滞纳金的,不过从09年的4月1日起取消了天价滞纳金(滞纳金最多为罚款的本金)。

  法律依据:

  《交通道路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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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圣运律师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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