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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更新时间:2025-05-10 04:57  发布:2024-08-16 11: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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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理办法: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的,应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一年的时效期间及时提出申请;如果仲裁时效中断的,则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如果时效中止的,则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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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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