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9:54 发布:2024-08-04 12:3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实习记者 陈卿媛)腹中胎儿,遇拆迁给回迁安置房时,不能算人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虽然与拆迁方、村委会签订的三方拆迁协议中都约定了有胎儿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但最终法院还是判决不予认可。
吴先生起诉称,其与政华公司、郭公庄村委会签订的《丰台区郭公庄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自家有回迁安置人口8人,优惠购楼指标每人46平方米。但回迁选房时,政华公司和郭公庄村委会只兑现了7个人的安置选房资格,与约定不符,为此起诉要求政华公司、郭公庄村委会交付46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
法院查明,2009年10月19日,北京政华恒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村委会签发《郭公庄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细则》第14条规定,父母一方为拆迁安置人口,在签订拆迁协议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准生证和医院证明,在办理回迁房入住手续前出生的婴儿享受购房指标,未出生的不得享受购房指标。
2010年3月,政华公司、郭公庄村委会与吴先生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在册人口7人,应安置人口8人,分别是产权人吴先生、吴先生之妻、吴先生之子、吴先生之儿媳(已怀孕)、吴先生之女、吴先生之女婿及吴先生外孙女。
2014年6月15日,吴先生的孙女出生,孕35周。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作出解读。他表示,根据《细则》的规定,在拆迁时已经怀孕并且实际出生的人口才可以被认定为被拆迁人口。尽管拆迁协议中列明了应安置人口为8人,但当时只是其中一人处于怀孕状态,并非8个自然人。因此,即使胎儿后来实际出生,因其不符合细则所规定的条件,故并非原拆迁协议中的应安置人口。吴先生依此请求政华公司和郭公庄村委会向其交付相应房屋,无法定及约定事由,法院有理由不支持。
虽然吴先生称第八个回迁安置指标系其为了第三代人向政华公司、郭公庄村委会要求的,与其儿媳怀孕没有直接关系,但政华公司、郭公庄村委不认可。从《拆迁协议》列明的人口看,可以确定协议中应安置人口中包括吴先生儿媳怀有的胎儿,吴先生的说法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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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法院判决:腹中胎儿 拆迁时不算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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