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1 20:30 发布:2025-02-17 11: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之前写的如何谈拆迁补偿的文章,供参考。拆迁奖励理性对待在京坤律师遇到的拆迁政策中,确有一些利好的奖励政策。但是大多时候的奖励只是为了能够让广大的被拆迁人尽快的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为后期项目的开展和建设创造条件。所以,越是丰厚和易得的拆迁奖励,被拆迁人越要谨慎对待。虽然我们不必然认为所有的奖励背后都有不同的目的,但是要理性看待,不能因为前期的奖励丢失了合理补偿的机会和可能。谈判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能尽快达成补偿,往往会抛出一个丰厚的奖励条件,好让被拆迁人接受之前不太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补偿数额。这时候一定要谨慎考虑,将应得的补偿记在心底,不要因为前期的奖励,而丢失了原本应得的那一部分。不能只谈法律大框架,不谈拆迁具体政策虽然委托律师后,律师是在法律框架内,帮助被拆迁人实现获取合理补偿的诉求,但是我国法律只对拆迁流程、拆迁补偿的大致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而具体到每个地方、每个片区也都是有每个地方的拆迁政策的,其中包括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符的具体补偿标准。总的来说,对比类似房地产的市价可以知道自己家的房屋补偿是低是高,但是具体能补偿多少,还是要依据补偿方案确定的,也就是咱们所说的拆迁政策。所以谈判不能只说法律的框架性规定,而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对应补偿方案确定合理的补偿。有些当事人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就以为房屋的补偿不能比市价低。这其实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完全理解以及解读的偏差。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规定的关键除了不低于“市场价格”还有“类似房地产”以及“评估”等字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拆迁房屋及所占土地位置、用途、结构、新旧程度等情况相似的房屋和土地,而“评估”更是要参照该片区内公布的具体的补偿方案才能有结果。总的来说,对比类似房地产的市价可以知道自己家的房屋补偿是低是高,但是具体能补偿多少,还是要依据补偿方案确定的,也就是咱们所说的拆迁政策。所以谈判不能只说法律的框架性规定,而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对应补偿方案确定合理的补偿。当然,如果被拆迁人在谈判之前发现拆迁政策本身存在问题,则应该尽快找到拆迁政策的法律漏洞和违法点,以确保自己合法的拆迁补偿不被拆迁方压缩。口头达成协议等于没有协议谈判本就是嘴上的功夫,但是谈判的成果却不能只是嘴上说说。我们遇到过太多的情况是,当事人拿着协议说:律师,这个协议虽然是这样写的,但是我们不是这样约定的,他们当初答应了什么什么我才签的字,结果现在协议签了,却跟当初说的不同。也有当事人是在与对方达成一致后,拆迁方拿出空白协议说:先签了字,回头我们再把刚才说好的补偿都写上,到时候再给你一份。而当事人找到律师的时候,手头什么协议都没有,白白签了个空白协议。如果真的是这种情况,等当事人找到律师的时候,可能律师都无法挽回其应得的补偿了。所以不管谈的结果是什么,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双方都能够同意,那么就应该在纸面上固定下来,以便日后履行。而且,如果就货币补偿达成一致,应该把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都写清楚。如果就房屋置换达成一致,应该把置换房屋的面积、位置、交付时间等都约定明确。哪怕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可就协议进行起诉。以上就是京坤律师整理的一些补偿谈判过程中能够实际操作的实用技巧。如果确实遇到比较难以应付或者无法判断真伪的谈判境遇,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代为谈判。毕竟谈判机遇可遇不可求,既要谨慎对待,更不能错过时机。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补偿:
1.征地补偿费;
2.拆迁补偿费;
3.征地规税费;
4.退回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5.根据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的补偿有:1.土地补偿金。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补偿。4.青苗补偿费。5.村民住宅补偿费。6.被征收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依法给予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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