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0 09:03 发布:2024-07-17 12: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袁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士龙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南阳市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上诉人袁x系河南省南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6年6月21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与上诉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后袁某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经过诉讼,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南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1日对上诉人袁x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南阳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判决生效后,南阳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判决义务,上诉人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执行期间作出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履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采取补救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上诉人认为南阳市人民政府制作的方案仅仅是为了从形式上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应付上诉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没有在实质上解决上诉人的任何问题,方案内容也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情形,上诉人申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经过两轮执行程序,南阳市人民政府才在2022年6月28日作出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袁俊补偿权益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仅认定应给予上诉人补偿款7万元,明显是违法、错误的,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决[2022]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撤销了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于2022年12月27日对上诉人作出《征迁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与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确定的补偿金额一致,上诉人认为该补偿决定明显属于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明显不适当,依法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并于2023年8月28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豫13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认为该一审判决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未能公正审理本案,依法应予撤销,于是协助袁某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源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7)豫17行初xx号行政判决,该判决确认南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1日对袁俊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南阳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过程中,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袁x补偿权益的处理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22〕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处理决定。因此,南阳市人民政府至今仍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作出补救措施。
有关xx村征迁补偿及后续、遗留等问题由xx办事处具体负责处理,但其仅应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思路、提出意见,最终的结论应由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并以南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袁x作出关于补偿权益的处理决定。
生效判决确定让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行政行为,而非简单的内部批示转办处理。南阳市人民政府将本应由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交由下级部门作出,明显不当,更是违反生效裁判的明确要求。xx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被诉《征迁补偿决定书》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13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南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2〕x号《南阳市xx街道办事处征迁补偿决定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南阳市xx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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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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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河南:房屋强拆后行政机关久拖不决仅补偿7万,打官司法院撤销《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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