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4 21:20 发布:2024-10-15 16:4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征地拆迁中收到补偿决定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则意味着留给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不多了,此时被征收人若想情况有所反转,拿到合理的补偿或是赔偿,或者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那必须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遇到拆迁问题时,若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需要在60天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家记住了吗?
在征收拆迁中,房屋是否合法可谓是争议焦点。它关系着补偿的计算方式以及最终的补偿结果。实践中,不少征收方会将被拆迁房屋认定为违建来降低补偿。
那么,仅凭“航拍图”是否就能认定自家未登记房屋属于违法呢?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您,“航拍图”仅仅是认定为违建的方式之一,并非能够因此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而法律对于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的认定亦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有权机关的实际调查才能作出认定及相应的处理。
济天征补公告〔2024〕13号
根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魏家庄社区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药山街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大魏家庄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至地块3拟用于丁太鲁新徐片区纵七路东侧绿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大魏家庄社区土地,济广高速以北,济南建邦黄河大桥以东。总面积1.9845公顷,其中:农用地0.5610公顷(林地0.0829公顷、其他农用地0.4781公顷);建设用地1.423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307.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大魏家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万元/亩标准由天桥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59.5350万元。由药山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天桥区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天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办事处、居委会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天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济南市天桥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在生活中,违法建筑是无处不在,而所谓的违法建筑一般指的是违反城乡规划,城市规划,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按照审批而建的房屋。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子。
对于违反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一旦被举报,或是在相关部门整治违法建筑过程中被发现,那么被拆除则是迟早的事,一旦被依法拆除,那对违法建设者来说就是晴天霹雳,损失肯定会不少。
不过,话又说回来,违法建筑的拆除也需要依法进行,不能想怎么拆就怎么拆,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罚,并且违法建筑的处理和拆除也只能由有权机关实施,若非是无权机关,比如村委会等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那则是不合法的。
一般情况下,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则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处罚。
而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则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除此以外,街道办事处现在也有权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拆除后的建筑材料,相关部门是否有权处置?
但对违法建筑拆除时,一定要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保全,避免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利益有所损失。比如说室内家具,相关的设施设备等,这些都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过,此时可能就会有人问,那建筑材料是否是合法财产呢?如果相关部门在拆除违法建筑后,直接将建筑材料一并给处理了,那么其行为是否合法呢?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建筑材料方面的赔偿呢?
对于这样的问题,想必很多人会说,既然是违法建筑,都不受法律保护,那建筑材料自然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相关部门在拆除后一并将建筑材料予以处理,也是帮了违法建设者的大忙...那么相关部门自行处理建筑材料果真是帮了当事人的忙吗?其行为就属于合法行为吗?
答案显然不是的。相关部门擅自处理建筑材料的行为是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就是不合法的行为。
违法建筑者未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所建建筑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被认定为违建,但其对该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也就是说,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所以是受法律保护的。实践中,相关部门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将拆下的建筑材料运离现场并作建筑垃圾给处理,那么显然是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擅自将建筑材料进行处理的行为时,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赔偿就擅自处理建筑材料给自己造成的一切损失。
裁判要旨
法律保护的胎儿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从受孕那一刻直至脱离母体独立呼吸成为真正民事主体。村民代表会议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剥夺胎儿的合法权益,土地系村民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是保障依赖于该土地生存的村民的一项根本利益,胎儿出生后对此依赖同样如此,依法应予保障。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某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与珠晖区某村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根据相关征地补偿标准,该组获得了征地补偿费用。原告小杨于2023年1月9日出生,系该组村民老杨的孙子,2023年1月18日落户在该村组。2023年2月16日,该村民小组召开组民大会,组民大会经表决形成该组征地款分配方案,但该分配方案中没有预留小杨的补偿款份额,小杨的法定代理人遂将该村民小组诉至珠晖区人民法院,要求该村民小组向小杨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进行分配进行表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规定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需等到其出生之时,其可行使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小杨于2023年1月9日出生,2023年1月18日依法落户登记在被告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于2023年2月16日形成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系小杨出生后,未将小杨纳入土地补偿款分配名单,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小杨合法权益。小杨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该村村民小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的胎儿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从受孕那一刻直至脱离母体独立呼吸成为真正民事主体。村民代表会议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剥夺胎儿的合法权益,土地系村民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是保障依赖于该土地生存的村民的一项根本利益,胎儿出生后对此依赖同样如此,依法应予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来源:专注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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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房屋拆迁纠纷律师谈收到补偿决定书等文件,这个一定要及时做,,收到补偿款应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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