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18 12:44 发布:2024-07-24 09: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地皮不是自己的房子拆迁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确定,一是登记,二是法院生效裁判,三是征收决定。除非发现足以推翻继承判决的新的证据,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并且柳女士重新分割房产的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否则征收前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妹妹的事实不能改变。
即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三人共有,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范围内的该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属于妹妹,那么这部分房地产的征收补偿款只能由妹妹享有,与姐弟二人无关。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
本案中,该房屋的占地面积小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也就是说,该土地使用证范围内,除房屋占地外,还有其他的土地。
但在继承判决中并未对土地没有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情况,除房屋占地外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应当属于三人共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案中最有意思的一点,是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还有补偿决定中没有表明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而征收方在几乎同一时期作出的其他房屋征收决定,无一例外地将这句写到了进去。从分户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中,也丝毫看不出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纳入到房屋价值的评估和补偿中。
在这种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在明律师建议柳女士以国有土地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以补偿决定未将柳女士和弟弟纳入被征收人范围、土地使用权未进行评估并补偿为由,要求撤销补偿决定。
如果征收方以此次征收只涉及房屋,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由抗辩,并获得法院支持,则可另行起诉,要求征收方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补偿的义务。
如果征收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已纳入房屋价值内进行抗辩并获得法院支持,则柳女士可向妹妹主张分得相当于其土地使用权份额的补偿款。
三、关于附属物的补偿问题
另外,在明律师发现,征收补偿决定对一部分未认定面积的附属物进行了补偿。如果这部分附属物建在了三人共有的土地上,那么该附属物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也值得深入研究。附属物所有权的问题虽不足以推翻征收补偿决定,但足以作为柳女士分割征收补偿款的依据。
四、关于补偿决定的其他问题
补偿决定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足以提高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但是正如前面所言,法院生效判决将房屋所有权确定给妹妹享有。
在明律师向柳女士提醒,在生效判决推翻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下,柳女士辛苦一场,有可能是为她人作嫁衣裳。
从这个案件当中,可以看出,在不动产权属出现房地分离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各不动产权确定的时间,从而判断其效力,对被征收权和获得补偿权作出精确的分析,并充分考虑诉讼的风险和效率,决定救济的重点放在哪里。
一、拆迁时自己搭的房子怎么算?
拆迁时自己搭的房子应当是根据建筑面积,还有就是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来进行计算补偿费用。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的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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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宅基地和私有房产有区别,宅基地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而私有住房是既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土地使用权。
一、农村父母的房子可以继承吗?
农村父母的房子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两部分权利。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包括宅基地的是宗地地吗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是不能在夜间实施强拆行为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中还明确了一点,那就是紧急情况除外,那么什么叫做紧急情况呢《行政强制法》第52条中明确了“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另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对此也有着明确的规定,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征收方中实施夜间强拆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情形严重的话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夜间强拆是违法的,可以对此提出诉讼,对于强拆的工作人员,不仅会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被拆迁房要理智的对待,不要强行与对方对着干,一定要合理合法。
老家房子被强拆了怎么办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了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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