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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房子离婚儿媳妇是否能分,儿子媳妇闹离婚分房产

拆迁的房子离婚儿媳妇是否能分,儿子媳妇闹离婚分房产

更新时间:2025-05-06 20:33  发布:2024-07-24 10: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的房子离婚儿媳妇是否能分,拆迁的房子离婚儿媳妇是否能分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1)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则拆迁后的收益也应归男方所有,离婚时女方不能进行分割;(2)如果房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则女方有权请求分割财产。属于婚内共同

拆迁的房子离婚儿媳妇是否能分,儿子媳妇闹离婚分房产

一、拆迁的房子离婚儿媳妇是否能分

拆迁的房子离婚儿媳妇是否能分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

(1)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则拆迁后的收益也应归男方所有,离婚时女方不能进行分割;

(2)如果房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则女方有权请求分割财产。

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包括: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有明确表示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房屋拆迁老公还能分得房子吗

按照目前北京法院的判例,如果原房屋属于公公婆婆出资建造,女方又没有掏钱进行改扩建,则原房屋的产权属于公公婆婆所有,被拆迁人属于公公婆婆,女方只是被安置人口;通常在离婚时,女方无法分得拆迁补偿的新房屋,也不能主张居住使用权,只能由公公婆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一,拆迁补偿是对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原房屋属于公公婆婆所有,女方不是原房屋的产权人,故只能判决公公婆婆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该补偿一般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中的优惠购房价(通常每平米二、三千元)为基础、结合房屋面积、价值升值等因素给予女方30万左右或不等的货币补偿。第二,该类案件属于分家析产纠纷,不能在离婚时一并解决,只能在离婚后另行起诉。如果女方要求分割的房屋所有权证还没有办下来,法院一般会判决各方共同居住,待房本下来后再行分割;如果诉讼时已经取得房本,则会判决新补偿的房屋归公公婆婆所有,然后由公公婆婆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第三,经济补偿的理由是:女方基于结婚等原因落户北京,按照拆迁补偿政策属于被腾退安置对象,有权享有一定平米(通常45或者50平米不等)的拆迁安置利益。公公和婆婆作为被拆迁人,由于女方的被安置对象身份而获益,能以优惠价格多购得45或者50平米不等面积的安置房屋,故在分家析产时应当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儿子媳妇闹离婚分房产

【儿子与女友赶在买房前】

郁老夫妇有一子叫郁-杰,2002年大学毕业后,在苏州一家企业工作。2006年11月,郁-杰在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时,认识了在一家公司做行政助理的张-英。郁-杰对热情漂亮的张-英是一见倾心,聚会结束后一直念念不忘。听朋友说张-英还没有男朋友,郁-杰便委托对方从中牵线搭桥。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张-英也对踏实勤奋的郁-杰产生了好感。2007年初,两人正式成为了恋人。

谈婚论嫁,房子当然是避不掉的话题,郁-杰虽然工作了几年,但并没有什么存款。郁老夫妇省吃俭用,手上倒是有些积蓄,本来也就是为儿子结婚用的。但是,老两口心里始终隐藏着一丝担忧,就是万一将来自己的儿子离婚,这为儿子买的房子可能还要成为别人的了。因此,老两口决定在儿子结婚前就把房子买下来,房产证也只登记儿子的名字。不料,在老两口左一个楼盘右一个楼盘看房时,张-英却主动要求和郁-杰去领。郁-杰也不敢拂了女友的兴致,老老实实地和女友去民政部门领了结婚证。

【房产登记前一家人签订产权协议】

得知儿子已经领了结婚证后,郁老夫妇俩也不好多说什么,总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不帮儿子买房了吧。经过一个多月的考察,郁老夫妇和儿子看中了苏州城南某个小区的一套房子,三居室,当时总价约70万。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前夜,老夫妻俩把郁-杰和张-英叫到了一起,表示愿意拿出35万元钱给郁-杰他俩买房,剩下的贷款由郁-杰、张-英自己还,房子也可以登记在郁-杰和张-英两个人的名下。但是,他们要签一份产权协议,约定买房首付35万元是由郁老夫妇支付,房屋实际是由郁老夫妇和郁-杰、张-英四人共有,每人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张-英一开始不同意签这份协议,郁老夫妇表示签订这个协议并不真是要分他们的房子,而是借此希望他们的婚姻能够长久,毕竟将来这些都是他们小夫妻的。最终,四个人签订了产权协议,老两口也拿出了35万元钱交给了郁-杰去买房。2007年年底,郁-杰和张-英住进了新居。

郁-杰和张-英一起生活不久,郁老夫妇的担忧就成为现实。由于性格、生活习惯上存在诸多差异,郁-杰和张-英结婚几个月后就开始矛盾不断。郁老夫妇多次出面调停,小两口的关系才有了一些好转。不过,这一切在张-英跳槽到新公司上班后又化为泡影。去年2月,张-英离开原单位,在另一家公司做营销工作。性格外向,善于交际,加上自身能力出众,张-英很快在新公司站稳脚跟。在张-英业务做得风风火火的同时,她和郁-杰的婚姻再次出现裂痕。由于张-英工作繁忙,经常出差,郁-杰对此颇为抱怨,认为张-英是瞎折腾。张-英则认为郁-杰胸无大志,对自己做出的成绩熟视无睹,只知道冷嘲热讽。

生孩子的事情则让两个人的关系降到了冰点。郁-杰表示,自己父母很快就要退休颐养天年,早点生下孩子,也好让父母老有所乐。张-英则明确反对,认为现在正是自己事业上升的关键阶段,一旦怀孕就会前功尽弃。两个人为此多次争吵,张-英一气之下搬到了另一个房间,小夫妻开始了分居生活。去年底,郁-杰眼见两人的关系回暖无望,就向张-英提出协议离婚。张-英表示离婚可以,不过存款、房产她要分一半。郁-杰表示存款她可以要一半,金银首饰也可以都带走。不过,买房的首付款当初是父母拿出来的,现在贷款尚未还完,而且根据当初的产权协议,这个房子父母有一半的产权,自己和张-英两个人总共才占一半份额,张-英顶多分得四分之一。张-英表示,买房时郁-杰父母确实出了35万元钱,不过这个钱应该是对她和郁-杰的赠与,而不是为获得房屋产权的购房出资,产权人要以房产证为准,之前签的产权协议是无效的。郁老夫妇在得知儿子媳妇要协议离婚而且在为分割房产争论不休后,赶紧拿着当初四个人签订的产权协议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咨询求助。

三、拆迁款能否分给儿媳妇?

农村房屋拆迁通常跟户口挂钩,具体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儿媳嫁进门,户口迁入婆家,迁入之后婆家房屋遇到拆迁,因为儿媳已经成为了婆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儿媳也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第二种,儿媳户口未迁入婆家,但长期在婆家居住,也履行了婆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义务,那么儿媳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婆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当然,既然政策上儿媳都能够享受,那么补偿款支付到家庭后,家庭内部分配时,儿媳妇也应该享受。

儿媳妇有义务赡养公婆吗

一、儿媳妇有义务赡养公婆吗

1、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有如下:

1、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四、拆迁房屋儿媳妇是否有产权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拆迁补偿是给予房屋所有人的。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儿媳享有安置房产权,如果是家公家婆的房屋,儿媳没有产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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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任婷奕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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