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6 13:38 发布:2024-07-30 20: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裁判主旨】
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案件编号】 (2019)最高法行申3801号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目前,以村民自治开展的村庄自主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层出不穷。刚开始时,村委会会与被搬迁人积极协商,但在协商无果之后,村委会就会采取一系列行动,如作出限期自行搬迁通知书,甚至强制拆除,以逼迫被搬迁人搬迁。因我国尚无任何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具备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打着“村民自治”旗号进行所谓的腾退或者拆迁,实则是进行暴力强拆的非法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法院判例:被诉强制拆除虽为村委会实施,有违职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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