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13:03 发布:2024-08-02 13: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裁判文书】 (2016)最高法行申6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构成了我国整个国家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利”,从而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的总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是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依据和标准。
来源:临律-最高法院判例:因强拆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合法权益损失行政赔偿责任,
上一篇:"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青海玉树灾后重建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