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12 03:25 发布:2024-09-12 16:4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人(拆迁人)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经济利益上矛盾对立,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各施手段,造成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发生。由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了解不足,在维权时,难免误入种种误区。下面将为大家带来征地拆迁中常见的维权误区,请大家阅读了解。
误区一:行政诉讼官司打不赢结果:丧失了许多能够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
中国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许多拆迁户一听说征地拆迁案件很多就是要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第一反应就是和政府打官司打不赢。也有工作人员放出风,找政府打官司,连案子都立不上。
的确,在中国行政诉讼往往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等一系列难题,当然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的干扰。但是“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我们的一项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试想一想,如果老百姓告的没道理,就算立了案也是败诉,为什么不给立呢?不立案说明他们心虚,你们已经胜出了。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胜与败的标准不在于某个官司的输赢,而是要看最终的补偿有没有提高,如果提高了,你就赢了。
误区二:“等”结果:错过了有利时机,丧失了胜诉权利
征地拆迁涉及人数众多,大家谁也不愿意做出头鸟,就选择随大流,希望搭搭便车,等其他人先采取行动或有了结果,再依葫芦画瓢。可是,征收拆迁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等到征收人或行政机关通知“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强拆”时,才发现大事不妙。到了法院或法制办,被告知已经过期了,无法受理。
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对时效有着具体规定。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该在知道该行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未告知诉权的,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后两年内起诉;不知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二十年,其他的为五年。一旦超出了法定期限,被(拆迁)征收人将失去胜诉权,即便你再有道理,法制办、法院也会以超期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起诉。所以,大家应该及时行使法律给你的权利,以免过期作废。
误区三:求熟人,找关系结果:鸡飞蛋打
中国固然是个熟人社会,有人好办事。但是你得先看清楚了求人办的什么事,像征地拆迁补偿这样的事情,十有九不成。拆迁背后有着利益集团,借此获取暴利,这已是公开的秘密。俗话讲,好汉不挡别人财路。按照官场潜规则,张书记的项目,李市长不插手,反过来也一样。所以,不是关系非常铁的朋友,不会问你的事。就算你找到了个熟人替你讲情加价,要知道这相当于那个领导自己口袋里往外掏钱,领导能乐意吗?即便给朋友面子,加了一笔钱,可能一算离你心里想要的数额还差一大截。这个价格接受还是不接受,接受吧,亏得太多,心有不甘,不接受吧,得罪了朋友。搞得自己两头都不是,什么好也没落着。
所以,打铁还得自身硬。求熟人,找关系,这条路不靠谱。
误区四、“怕”,遇事畏首畏尾结果:放弃自己合法利益,被吓唬走
常常听到拆迁户讲“拆迁太黑了,他们动不动就堵门砸窗,甚至打人”。他们偷偷摸摸的搞这些小动作是因为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拆迁,所以,就通过一些下三滥甚至违法手段给大家造成心理恐慌,进而达到逼迁的目的。如果有人承受不住,签字腾房,就正中了他们的圈套。
遇到违法之事,大家首先要积极报警,事先可以在室外安装监控,为破案收集保留好证据,有条件的也可搞好联防,遇上不法分子,大家齐心协力将其抓获扭送公安。如果公安不依法处理,可以告公安违法。
大家永远记住邪不压正。要知道你的房子、地都是自己合法得来的,没偷没抢,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经地义。
误区五、“扛”,以武力抗衡,以死相拼结果:未得新房,先进班房
生活中经常见到或听到一些拆迁户武力对抗强拆事,有用砖头石块砸的,有泼污水汽油的,甚至双方短兵相接,互有伤亡的。其实对于“暴力抗法”,有些拆迁单位或政府并不担心(有的还盼着拆迁户这样做),因为,你的言行一旦过激,触犯了法律,正好借此先拘留。要么签协议出去,要么等着法律制裁。比如青岛平度市陈宝成案件,维权没有成功,因为扣押司机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安置补偿尚未落实,自己却身陷囹圄。通过武力维权成功的凤毛麟角,少之又少。
征地拆迁维权不能光斗勇耍横,更需要斗智。
误区六:“贪”面对利益得寸进尺结果:绷段了绳子,一无所获
这里说的贪,是指极少数拆迁户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维权后,征收拆迁单位愿意支付的补偿款已经达到或超出了他原先的要求,但自恃手握某个胜诉裁决或其他有利条件,而不断提高自己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同房同价、市场价补偿”等基本原则,所以,大家可以据此测算一下自家房产值多少钱,把这个价格作为将来争取补偿数额的参照基数,只要接近这个参数了,说明补偿基本到位了,就得见机行事,见好就收。否则,谈崩了,吃亏的是自己。
【基本案情】
高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巷×号东小院拥有合法住宅一处。大同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7日作出《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内环路北侧2号地块项目建设土地征收(拆迁)的通告》,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2013年7月29日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内环路北侧2号、3号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高某某上述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但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6月29日,案涉房屋被拆除。高某某于2019年1月4日对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2021年1月7日,高某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平城区政府将被违法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房屋及附属设施、装潢、物品等各项损失共计177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平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对高某某的被拆案涉房屋进行赔偿。平城区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平城区政府没有依法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没有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价值作出评估,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拆除前对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提存,故其有义务对被上诉人赔偿请求先行作出处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房屋因行政征收被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赔偿判决,但在通过当事人举证或者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后仍难以确定赔偿内容的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的,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责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时机和条件,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具有指引作用。
来源:隰县人民法院
征地拆迁整个过程中,被征收人会收到很多份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文件,比如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房屋评估报告、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等。其中,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文件,一般情况下是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而对被征收人作出。
而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则是必须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开的。尤其是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是征地拆迁中对被征收人最为重要的一份文件,从这份文件中,被征收人可以得知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所以,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公开,则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会产生影响。
征收方未公开安置补偿方案怎么办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未依法公开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公开与此次征地拆迁相关的一些文件,比如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复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 ,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不过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好以书面的形式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获得安置补偿方案后查看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的方式在获得安置补偿方案之后,就需要审查该补偿方案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一般一份合法的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发现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合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要求听证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在看到补偿方案之后,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或是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听证的,并且相关部门还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于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村民没有达到或是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半,那么此时,只是个别村民对补偿方案不满意,那么则无法要求相关部门依据该规定进行举行听证。
2、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该规定中赋予了被征收人在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的权利。因此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则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3、直接起诉撤销补偿方案
直接向法院起诉撤销安置补偿方案一般发生在征收方未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如果征收方已经依法获得了征地批复,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那么将不具有可诉性。
反之,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法获得征地批复,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且安置补偿方案中又明确了具体的征收范围、补偿安置办法以及相关的奖励、补助等内容,那么被征收人自然就有权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安置补偿方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以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的依据,直接影响到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因此,被征收人认为安置补偿方案不合理,或是安置补偿方案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则可以依照申请协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寻求救济。
没有办法准确回答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规定的,但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村民。接下来将由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是如何补偿的?
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法,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知为准。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用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至少公告30天,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被征用土地的公告.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多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根据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依法组织听证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费用进行计算和实施,确保足额到位,并与所有拟征收土地的人员进行计算。.使用者将予以补偿.签订安置等协议;如果个人真的很难达成协议,在申请征地时应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地。
二.宅基地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的真正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在征地补偿分配中,要充分保障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待遇,正确处理利益关系。
3.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集体成员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其对集体的义务,使权利义务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但当地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村民特别注意个人住房拆迁补偿,宅基地补偿是集体财产。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村民有权分割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济起征预公告〔2023〕29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小店村,西至纵三路,南至小店村,北至小店村;
地块2范围:东至纵三路,西至小店村,南至小店村,北至小店村;
地块3范围:东至纵三路,西至小店村,南至小店村,北至小店村;
地块4范围:东至小店村,西至纵三路,南至小店村,北至小店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桥区大桥街道小店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济南城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轨道交通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金融部、发展改革和科技创新部、社会事业部和大桥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1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济南市区第Ⅳ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起步区管委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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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中,若存在这些误区会造成什么结果?,,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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