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9 12:23 发布:2024-09-13 12: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19年9月27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六安裕安区法院
案由
信息公开不作为
办案律师
杨小燕律师团队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最常见的一份文件,不过这一份文件不会每一位被征收人都能收到。一般而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针对的是在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换句话说,房屋征收决定与签了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通常是没有多大关系的。
不过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标准后,都会认为征收方给予其的补偿特别低,尤其是当农村农村或土地遇上拆迁时,所以,通常会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如果征收方按照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必定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收到一份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收到补偿安置决定,那说明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了最后“通牒”,倘若被征收人对此文件置之不理,房屋可能会很快被征收方强拆,房屋一旦被强拆,那我们就失去了谈判的筹码。不过,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有的强拆不一定都发生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有的可能会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就有可能被强拆,所以大家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就要时刻注意征收方的一些行为,避免措手不及。
但是,没有征收补偿决定,就直接强拆老百姓的房屋,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而且,最主要的是,其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然了,还是有许多征收方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收到了补偿决定时,应当要怎么做呢?
1、提高警惕
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很多时候都不知道征收方会何时搞突然袭击,将房屋强制。
2、对房屋进行拍照
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对房屋进行拍照,比如对房屋结构,房屋外部结构、屋内物品进行拍照,另外,屋内物品最好列好清单保存,最好将房屋里面的贵重物品搬离到安全地方,以免因强拆损坏无法确定具体的金额。
同时,还要收集好相关的票据,比如购买家具的一些票据以及其他缴费的票据等,总之,保存好这些对自己是有利而无害的。
3、咨询专业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补偿问题、征收程序违法等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这也是很有必要的。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对这类会对自己利益产生影响的文件置之不理是不可取的,因为,只要该文件不合法,那么我们便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撤销。对于该文件是否合法,律师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做一个初步判断。
4、启动法律程序撤销补偿决定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认为补偿决定不合法,补偿标准仍然不合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这个文件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撤销补偿决定,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倘若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期限内搬迁,征收方就有可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这两个救济期限心里要有数,一旦错过,那就会对自己非常地不利。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告诉大家的是,补偿决定是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只要我们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比如补偿决定未按程序下达,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等,那么我们在启动法律程序后,法院就有可能会撤销补偿决定,从而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断水、断电等行为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上楼时,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
【案例介绍】
吴某某等人是浙江省人。前几年,当地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拟对该村庄进行脱贫搬迁改造,而吴某某等人的房屋也在搬迁改造中。吴某某等人本想着,搬迁是好事,这样自己及家人可以住进新房子,改善一下居住环境,而且还有可能提高一下生活水平。
但是让吴某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拆迁补偿标准非常的低,如果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进行的话,那此次搬迁只会对自家非常的不利,而且还有可能会让自己本就已经非常困难的生活变得更加的困难,再加上,由于村里常年居住的人都是老年人,他们不愿意离开这生活了大半辈子的地方,所以吴某某等人便在相关部门宣传的自愿搬迁政策下,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本以为,此次搬迁自家就会告一段落,自家不会随着其他村民搬迁,会一直生活在此,可是让吴某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其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相关部门在做工作不成的情况下,竟然通过断水、断电,挖断吴某某等人家门口道路的方式,强迫吴某某等人搬迁。
【诉讼过程】
而且,村庄内本来还有一条可以直接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小溪,但随着道路被挖断,部分村庄内的房屋被毁,小溪中就被堆满了垃圾。
面对这种情况,吴某某等人是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政策规定是村民自愿,怎么一到实际中,就变成了这样,不仅水、电被断,就连通行的道路也被人为地挖断,这太让人不可思议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让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得到法律的制裁,吴某某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随后,吴某某等人几经辗转,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但由于电话中说清楚具体的情况,由于吴某某等人来到了所里与北京圣运律师就遇到的问题面对面的进行了沟通,并且在与北京圣运律师沟通过后,吴某某等人对北京圣运律师是赞赏有加,所以决定先委托北京圣运律师实地调查一番。
经过北京圣运律师的实地走访与调查,北京圣运律师又对案件有了一个更新的看法与认识,同时也对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又再次与吴某某等人进行了沟通,在听过北京圣运律师的一番讲解与分析后,吴某某等人又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代理此案件。
北京圣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吴某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相关部门断水、断电等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房屋周边的道路以及水、电。
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虽然一、二审结果都不尽如人意,但北京圣运律师以及吴某某等人并没有放弃,而且吴某某等人也始终相信法律,相信律师,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建议下,吴某某等人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诉讼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材料后非常的重视,第一时间就联系了北京圣运律师并组织确定了调查时间,在北京圣运律师与相关工作人员调查后,最高法院又进行了实地踏勘,并决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最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当事人村庄水电恢复,道路也在判决后施工修复!
【律师说法】
断水、断电等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同样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协议还没签,补偿款却先下来了?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8年初,淮安市某区要对某路升级改造,要拆掉王先生的店铺,可由于改造项目任务紧,于是拆迁指挥部就动员王先生先拆掉商铺,然后再进行补偿,且拆迁指挥部还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的承诺书。
之后,王先生便于2018年3月4日将商铺拆除了,同月15日,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约王先生谈拆迁补偿的事情,此时的王先生还非常的高兴,但是看到拆迁协议后,王先生愣了,他的名字早已经签在了拆迁协议上,拆迁补偿一共两万多一点。
拆迁补偿事宜双方之间并没有协商过,怎么就“被签订”了补偿协议呢?若不是王先生所签,那到底是谁签的呢?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王先生带着疑问,从四周打听到冒充自己签订补偿协议的人竟是征收办工作人员,冒充人员还叫王先生不要将此事闹大,还答应再补偿王先生一万多。
起初,征收办并不承认字是他们所签。征收办工作员人表示,升级改造的拆迁主体是城建指挥部办公室,征收办只是负责制作、签订拆迁协议,征收办工作人员的冒签行为是城建办指使的。对于征收办的这种说法,城建指挥部予以否认。
据城建指挥部相关人员表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征收办人员联系不上王先生,但是为了拆迁改造进程,为了省事,才冒签的。事后,王先生将征收办诉至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发现,拆迁协议上面的字确实并非王先生所签。经过协商,征收方最终同意和王先生重新协商补偿,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目前,冒签者已经被停止。
实践征地拆迁过程中,冒签拆迁补偿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也会给相关部门带来不小的影响,北京圣运律师就曾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胡先生在陕西经营着一家五金厂,但因修路建设,要对胡先生在内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但因赔偿太低,胡先生就没有同意签订补偿协议,事后五金厂遭到强拆并被告知胡先生已经在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了字,听到这话的胡先生简直如雷一击。但在冷静过后,胡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所的拆迁律师,随后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胡先生获得了双倍的拆迁补偿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所以,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在双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否则很难当事人的权益。不过,有个别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改造工作,便会采取一些手段比如冒充被征收人签字、对被征收人断水、断电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等。那么,被征收人遇到这些现象时应该要怎么办呢?
一、不是自己签的字不要领拆迁补偿
实践中,如果拆迁协议上面的字不是自己签的,那么这一份拆迁补偿款最好是不要领,一旦领了,那么这就说不清楚了。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若举报没有得到结果,那么可向法院起诉。
二、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拒绝搬迁
征收方动员被征收人先拆后补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无论是从《土地管理法》中,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征收拆迁必须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也就是说,必须要先按照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后才能拆除房子,否则则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当被征收人遇到有征收方动员自己先自行拆除房子,后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补偿,哪怕他们写了承诺书,也最好不要同意,万一房子他们出尔反尔,不给补偿的话,事情就变得非常复杂了。
三、遭遇断水断电强拆及时拍照、录像取证
为了尽快完成拆迁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拆迁工作,时常有征收方以断水、断电、强拆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签字。不过他们这样的违法行为肯定会留下痕迹,对此,被拆迁人要对破坏水表及电表的现场进行拍照留证,并要留存好供水供电的凭据以及水电卡。
若遇到强拆,被征收人还要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并及时的拨打110报警,若他们不出警,可针对他们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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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于9月27日上午9谈00在六安裕安区法院开庭,,六安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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