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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程序,将可能成为你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房屋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程序,将可能成为你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房屋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5-05-08 17:28  发布:2024-09-13 16:1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程序,将可能成为你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 ,而任何一道程序出错都会可能成为此次征收项目的违法之所在,想要最终获得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就千万不要忽视征地拆迁中的任何一个关键

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程序,将可能成为你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房屋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一、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程序,将可能成为你胜利的关键因素之一!,房屋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 ,而任何一道程序出错都会可能成为此次征收项目的违法之所在,想要最终获得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就千万不要忽视征地拆迁中的任何一个关键点。在很多地区,当地征收方通常在针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过实地评估后,便并未将评估报告送达到被征收人手中确认并公示,随后便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而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房屋评估报告须“及时”“送达”当事人进行“确认”并“公告”。若是征收方并未按规定送达并公示,将会导致被征收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以及对复核评估有异议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及进一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丧失,此权利的丧失可能会直接导致房屋价值确定的不合理,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侵害。

  拆迁实例介绍

  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原告艾某、沙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指挥部将《关于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张贴于原告被征收房屋门口,通知其选择评估机构,后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了评估机构。随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了原告房屋的估价报告。关于征收补偿问题,大家始终未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因此一直未签订安置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征收部门并未并没有向委托人送达房屋评估结果,便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

  最终,经法院审理时发现房屋征收部门在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沙某并公告,致使艾某、沙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温馨提示:

  只有在全面了解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程序后,才能对违法评估说不。若在拆迁过程发现评估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时必须要及时申请撤销,不然它将可能会作为你最终的结果来进行补偿,而等到那时再想要维权就会很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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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起诉中,一定要注意相关部门的这些行为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遇上征地拆迁纠纷,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一旦遇到以下几点,一定要提高警惕,这种行为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在维权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与此次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以及相关的规划图等文件材料。按理说,我们向相关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征收人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申请书后就是不给答复,或是超期答复,即在多半年后才答复,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显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维权过程中,如果遇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相关部门不给答复,或是超期答复,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部门答非所问

  除了上面一种情况以外,还有一种就是有的相关部门会答非所问,也就是说,本来被征收人申请的材料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但相关部门答复的却是其他的,或是常常以所申请的材料不属于公开范围等为由拒绝答复。

  事实上,虽然相关部门进行了答复,但这种牛头不对马嘴的答复,显然也是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申请信息公开后,若收到这样的答复,一定要重视起来,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他们撤销或是确认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违法,并责令他们重新就自己申请的问题进行答复。

  三、以信访事项处理违法占地行为

  维权过程中,还有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就是,当我们遇到征收方违法占用土地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时,相关部门竟然会以信访事项对申请人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以信访事项针对当事人所申请查处违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处理显然也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北京圣运律师此前就代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该案也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取得了胜利。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相关部门以信访事项处理违法占地行为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及时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重新对自己申请要处违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处理。

五、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修路要征地时,怎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修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医院等均需要占用土地,但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是十分有限的,所以,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会有所流失,为了加强土地的管理,能合理利用土地、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专门制定并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在该法律法规中还对征收集体土地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用地单位在实际占用集体土地时,不能看中哪块地就马上在该土地上实施建设行为,实际占用土地必须是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那么实际占用土地,应该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法律法规来告诉大家。

  一、实际占用集体土地必须先拿到征地批文

  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土地征收程序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此前的征收是拿到审批手续之后才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这种往往很容易造成征收方侵害被征收人利益。

  而相对于以往的征收程序,现在的征收程序则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征收方拟征收土地时,必须要先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求老百姓意见、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置程序,在履行了这些程序之后,才能向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征地申请。如果这些前置程序征收方未履行到位,那么原则上来说,申请征地会得不到批准。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尤其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一定要审查征收方有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见,有没有告知大家反馈意见的方式等等,如果没有,那么这就直接影响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被征地农民则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二、必须对房屋、土地实地进行评估和调查

  由于土地征收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所以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土地被征收以后,征收方需要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对地上附着物、农村住宅以及青苗等进行评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对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一种措施,只有实地查勘以后,那么才能弄清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真实价值,且评估结果和调查结果也才有可能是合理的。因此,实践过程中,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细细地想想,自己是否知晓并参与到了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如果没有,征收方便要求自己签订协议,这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显然就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

  三、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布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会看到或是收到很多份文件,比如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决定等文件,但这些文件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都是书面的,尤其是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预公告,如果仅是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大家,被征地农民压根就没有看到过,那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同样的也就间接的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试想一下,在一个征地项目中,如果连最基础的两份文件都没有,那征收能合法吗?补偿标准能合法吗?

  所以,在具体征收中,大家一定不要盲目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对征收程序进行审查,只有征收程序合法合规了,那么自己的权益才有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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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屈乐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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